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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青海省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暫行辦法,菁選3篇【通用文檔】

時間:2023-02-21 14:15:05 來源:網友投稿

青海省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暫行辦法1  第一條 為規范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管理工作,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預防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2023年青海省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暫行辦法,菁選3篇【通用文檔】,供大家參考。

2023年青海省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暫行辦法,菁選3篇【通用文檔】

青海省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暫行辦法1

  第一條 為規范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管理工作,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實施規范接種過程中或者實施規范接種后造成受種者機體組織器官、功能損害,相關各方均無過錯的藥品不良反應。

  第三條 接種疫苗是預防、控制和消滅傳染病的有效措施,由于疫苗和受種者方面的因素,還不能避免極少數人在接種疫苗后出現異常反應,因此有必要對發生異常反應的受種者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疫苗,是指為了預防、控制傳染病的發生、流行,用于人體預防接種的疫苗類預防性生物制品。預防接種則是為以上目的在人體接種相應疫苗的醫療行為。

  根據《條例》疫苗分為兩類。第一類疫苗,是指*免費向公民提供,公民應當依照*的規定受種的疫苗,包括國家免疫規劃確定的疫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在執行國家免疫規劃時增加的疫苗,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或者其衛生主管部門組織的應急接種或者群體性預防接種所使用的疫苗;第二類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費并且自愿受種的其他疫苗。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受種者在青海省范圍內所有由縣(區、行委)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從事預防接種工作的醫療機構(簡稱接種單位)中接種了合格的疫苗后發生異常反應所涉及的補償情況。

  第六條 下列情形不屬于預防接種異常反應:

  (一)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種后一般反應;

  (二)因疫苗質量不合格給受種者造成的損害;

  (三)因接種單位違反《條例》、預防接種工作規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導原則、接種方案給受種者造成的損害;

  (四)受種者在接種時正處于某種疾病的潛伏期或者前驅期,接種后偶合發病;

  (五)受種者有疫苗說明書規定的接種禁忌,在接種前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未如實提供受種者的健康狀況和接種禁忌等情況,接種后受種者原有疾病急性復發或者病情加重;

  (六)因心理因素發生的個體或者群體的心因性反應。

  第七條 因接種第一類疫苗或接種經省人民*、省衛生廳統一組織、安排的強化免疫和應急接種疫苗引起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需要對受種者予以補償的,補償費在省人民**門安排的專項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經費中支付。

  經州(地 、市)和縣(區、行委)級人民*或其衛生行政部門批準開展的群體性和應急接種引起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需要對受種者予以補償的,補償費由州(地 、市)和縣(區、行委)預算安排。

  第八條 因接種第二類疫苗引起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需要對受種者予以補償的,補償費用由相關的疫苗生產企業承擔。

  第九條 因疫苗質量不合格給受種者造成損害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因接種單位違反預防接種工作規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導原則、接種方案給受種者造成損害的,依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 受種者有疫苗說明書規定的接種禁忌,在接種前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未如實提供受種者的健康狀況和接種禁忌等情況,接種后受種者原有疾病急性復發或者病情加重不予補償;實施接種者在實施接種前未詢問受種者的健康狀況和接種禁忌等情況,接種后受種者原有疾病急性復發或者病情加重則依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種后一般反應或因心理因素發生的個體或者群體的心因性反應以及預防接種偶合疾病造成的死亡不予補償。

  第十二條 在預防接種異常接種事件處理期間,當事人的診療費等一切費用先由當事人支付,待有鑒定結論時,再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如果發生死亡進行尸檢,尸檢費用先由提出尸檢的一方墊付,尸檢確認是由預防接種引起的死亡,一類疫苗尸檢費用由省人民**門在預防接種工作經費中支付,二類疫苗尸檢費用由相關的疫苗生產企業承擔。不是由預防接種引起的死亡,費用由提出尸檢的一方負擔。

  第十四條 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經濟補償的受益人如下:

  受種者死亡:受種者之法定繼承人或具有撫養關系的親屬及組織。

  受種者致殘或嚴重疾病:受種者本人或其法定監護人

青海省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暫行辦法2

  第十五條 縣(區、行委)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條 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由縣(區、行委)級及以上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診斷小組作出診斷。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對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做出結論性診斷。

  第十七條 對接種后發生的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雙方當事人可向接種單位所在地的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診斷。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申請后應在20日內組織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診斷小組進行診斷。

  第十八條 預防接種后發生死亡的,或者對縣級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診斷小組作出的診斷結論不服的,可在15日內向所在地州(地、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州(地、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申請后應在15日內對縣級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診斷小組的診斷程序和相關資料進行復核,并組織州(地、市)級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診斷小組進行鑒定,并在30日內作出鑒定,出具鑒定報告

  第十九條 雙方當事人對州(地、市)級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診斷小組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由州(地、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向省級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診斷小組申請進行再次鑒定。省級有關部門在收到申請后的15日內應組織省級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診斷小組對州(地、市)級衛生行政部門上報的資料進行審核,并在30日內作出鑒定,并出具鑒定報告。

  第二十條 在縣(區、行委)級以上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診斷小組作出明確診斷后,受種者或其監護人應當在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鑒定完成之日起90天內,可以向疫苗接種所在地區縣(區、行委)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申請。凡超過90天再申請者,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條 受種者或其監護人申請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時,應向所在地縣(區、行委)衛生行政部門提交有關材料,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申請書;

  (二)受種者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就診病史復印件;

  (三)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診斷或鑒定材料;

  (四)受種者就診相關費用原始收據;

  (五)受理方要求提供的其它資料。

  第二十二條 根據對預防接種異常人為造成的損害程度,縣(區、行委)級衛生行政部門依據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鑒定后的損害程度分級,負責計算確定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費用,補償費用計算標準按照本辦法第三章《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損害程度分級及補償費用制定標準》執行。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費用實行一次性結算,不再報銷其醫療費用。

  第二十三條 縣(區、行委)級衛生行政部門確定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費用后,報經省級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處理專家組認定許可后,由縣(區、行委)級衛生行政部門向申請人出具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通知書,通知書一式兩份,一份應在出具通知書的10日內交予申請人,一份由衛生行政部門備案。通知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受種者及所接種的疫苗、申請人;

  (二)補償費用詳細列表及確定理由;

  (三)補償方;

  (四)本通知書開具日期及申請人同意補償有效期;

  (五)衛生行政部門簽章。

  第二十四條 在縣(區、行委)級衛生行政部門開具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通知書后90天內,若申請人同意該補償費用,申請人應當在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通知書上簽名同意。凡超過90天申請人未簽名同意,則視申請人自動放棄補償,衛生行政部門須在備案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通知書上記錄該情況。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收到縣(區、行委)級衛生行政部門開具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通知書后,如申請人不同意補償費用,在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通知書開具后90天內可以提出復議。

  申請人對接種第一類疫苗后發生異常反應的補償費用有異議,可在有效期內向州(地、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復議申請,州(地、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確定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費用并向申請人出具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通知書。

  申請人對接種第二類疫苗后發生異常反應的補償費用有異議,可在有效期內向縣(區、行委)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與疫苗生產企業協商,協商的補償費用不需按照本辦法第三章《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損害程度分級及補償費用制定標準》執行,協商成功后,雙方應當簽訂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協議書并經縣(區、行委)級衛生行政部門確認備案后由疫苗生產企業實施補償。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在縣(區、行委)級衛生行政部門開具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通知書后90天內向州(地、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復議申請。縣(區、行委)級衛生行政部門須在備案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通知書上記錄該情況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不同意州(地、市)、縣(區、行委)級衛生行政部門開具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通知書的補償費用,或申請人與疫苗生產企業協商不成,可在90天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衛生行政部門不再受理補償申請。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在衛生行政部門內備案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通知書上簽名同意后,若為接種第一類疫苗后發生異常反應的補償費用,縣(區、行委)級衛生行政部門向州(地、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補償經費申請;州(地、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在收到縣(區、行委)級衛生行政部門補償經費申請后向省衛生廳提出補償經費申請;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在收到州(地、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補償經費申請后下撥到事發地的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由縣(區、行委)級衛生行政部門支付給受種者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

  若為接種第二類疫苗后發生異常反應的補償費用,按照規定由疫苗生產企業補償。

  第二十九條 縣(區、行委)級衛生行政部門保存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有關材料不少于20年。

青海省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暫行辦法3

  第三十條 根據對受種者造成的損害程度,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分為四級。

  (一)一級:造成死亡,嚴重殘疾

  1.甲等:死亡。

  2.乙等: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二級:造成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

  1.甲等:器官功能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乙等:存在器官嚴重功能障礙, 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3.丙等: 存在器官嚴重功能障礙, 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三)三級:造成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

  1.甲等: 存在較重器官功能障礙, 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2.乙等: 存在中度器官功能障礙, 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四)四級:造成明顯人身損害的及其他后果的。

  第三十一條 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費用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補償數額:

  (一)異常反應損害程度分級;

  (二)當事人診斷治療有關的費用(依據醫院正規發票);

  (三)青海省統計局編發的最新版《青海統計年鑒》中《主要年份城鎮居民家庭基本情況》中上一年*均每人消費性支出;

  第三十二條 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費用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后對受種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后繼續治療的醫療費用,不再補償。

  (二)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異常反應損害程度分級,青海省統計局編發的最新版《青海統計年鑒》中《主要年份城鎮居民家庭基本情況》中上一年*均每人消費性支出,自鑒定之月起最長補償15年。

  (三)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四)死亡補償金:異常反應損害程度鑒定為一級甲等,按照青海省主要年份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消費支出計算。當事人死亡年齡為18周歲以下者,最多補償10年;當事人死亡年齡為18周歲以上者,最多補償15年。

  第三十三條 異常反應損害程度分級補償費用標準

  (一)一級

  1.甲等:給予補償醫療費、死亡補償金。補償總額不超過一級甲等補償金總額上限。

  2.乙等:給予補償醫療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補償總額不超過一級乙等補償金總額上限。

  (二)二級

  1.甲等:給予補償醫療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補償總額不超過一級乙等補償金總額上限的80%。

  2.乙等:給予補償醫療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補償總額不超過一級乙等補償金總額上限的60%。

  3.丙等:給予補償醫療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補償總額不超過一級乙等補償金總額上限的40%。

  (三)三級

  1.甲等:給予補償醫療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補償總額不超過一級乙等補償金總額上限的30%。

  2.乙等:給予補償醫療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補償總額不超過一級乙等補償金總額上限的20%。

  (四)四級:給予補償醫療費。補償總額不超過一級乙等補償金總額上限的15%。

  第三十四條 補償金總額上限。

  1.一級甲等補償金總額上限:異常反應損害程度分級鑒定為一級甲等,其補償金總額上限為《青海統計年鑒》中《主要年份城鎮居民家庭基本情況》中上一年*均每人消費性支出的10倍。

  2.一級乙等補償金總額上限:異常反應損害程度分級鑒定為一級乙等,其補償金總額上限為《青海統計年鑒》中《主要年份城鎮居民家庭基本情況》中上一年*均每人消費性支出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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