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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質家具質量驗收標準規范三篇

時間:2022-04-12 16:55:01 來源:網友投稿

規范,有名詞、動詞、代詞等詞性。意指符合邏輯,客觀、真實、全面、完整、準確、及時,達標。明文規定或約定俗成的標準。如:道德規范、技術規范等。或是指按照既定標準、規范的要求進行操作,使某一行為或活動達到或超越規定的標準。如:規范管理、規范操作,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鐵質家具質量驗收標準規范3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鐵質家具質量驗收標準規范3篇

鐵質家具質量驗收標準規范篇1

車間橋式起重機驗收標準

1使用范圍:

試用于電橋式起重機、電動單梁起重機的施工。

1.2安裝的混凝土行車梁應符合下列規定:

1.2.1混凝土外觀無裂紋、無露筋、無蜂窩等缺陷;

1.2.2混凝土已達到設計強度并有驗收報告;

1.2.3梁面、軌面標高與設計圖紙的允許偏差為10mm。

1.3行車軌道夾板、緊固螺母、墊圈應齊全,緊固應牢固。軌道接頭的焊接符合設計要求,限位裝置應牢固、可靠。行車梁、墊鐵、軌道壓板、軌道之間的接觸應密實無松動。

軌道相關尺寸的允許偏差見下表(mm)

1.4橋式起重機裝卸搬運應符合下列規定:

1.4.1吊裝時,應按制造廠家要求的起吊點起吊;制造廠家無要求時,起吊至少應捆扎兩處,捆扎處應有襯墊物。

1.4.2對于箱型結構,捆扎點應在走輪或梁梁身處,不得在走臺或機械零件部位。

1.4.3對于桁架結構,捆扎點應在豎桿的節點處。

1.4.4搬運時應采用拖板或平板車放平墊實,不得直接在地面上架輥滾動。

1.5橋式起重機組合安裝時應進行下列檢查:

1.5.1所有部件外觀檢查,確認各部分應無漏焊、無裂紋、螺栓無松動;

1.5.2鋼絲繩應無斷股,規格型號與圖紙相符;

1.5.3緩沖器、限位器開關應安裝牢固;

1.5.4吊鉤在最上方時,滾筒應能容納全部鋼絲繩,吊鉤在最下方時,滾筒上至少應保留兩圈鋼絲繩;

1.5.5橋式起重機組合安裝的相關尺寸允許偏差見下表

續表

注:L為測量位置的車輪弦長。

1.6橋式起重機吊裝前,對機械部套應進行下列檢查并符合規定:

1.6.1各傳動裝置于減速機齒輪的檢查,應按本部分4.8節的規定進行。

1.6.2走輪懸空,用手旋轉各傳動機構,走輪和各傳動構件應旋轉靈活,無卡澀。

1.6.3齒輪箱應無滲漏,手孔蓋及墊料等應嚴密。

1.6.4各部分鉚釘、螺釘應齊全、緊固。

1.6.5各滾筒、吊鉤滑輪和車輪等部件經外觀檢查應無傷痕、無裂紋。

1.6.6相連接的各傳動軸應無彎曲,晃度允許值為1mm。

1.6.7各軸應傳動靈活,吊鉤、滑輪及傳動軸的軸承應清潔,注油裝置齊全。暢通;添加的潤滑劑應符合制造廠要求,間隙應符合9.2.12條規定。

1.6.8傳動齒輪、聯軸器等外露的傳動部件應裝設保護罩。

1.6.9小車車輪跨度的允許偏差為3mm。

1.7橋式起重機的吊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7.1支撐起重機的橋架廠房為單排柱子時,在未安裝屋架使廠房形成整體框架以前,不得起吊,特殊情況下須提出措施,并經審核批準。

1.7.2起吊機具應經負荷試驗合格。

1.8橋式起重機吊裝后應檢查下列各項并符合規定:

1.8.1行走機構的檢查應以主動輪外側面為基準。

1.8.2大車各車輪端面應與軌道平行,偏斜度p應小于l/1000,且兩個主動輪或從動輪的偏斜方向應相反。

1.8.3裝在同一平衡梁上的兩個車輪同位差應小于1mm;同一端梁下距離最遠車輪間的同位差應小于3mm。

1.8.4大車輪在軌道上對軌道的垂直偏斜應小于L/400,車輪上邊不得偏向內側,車輪與軌道應無間隙。

1.8.5大車輪緣與軌道側面應有足夠間隙,在各種氣溫條件下輪緣不應卡鋼軌。

1.8.6所有固定零件應按圖紙要求加裝鎖緊裝置。

1.9橋式起重機制動器檢查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9.1制動系統各部分動作應靈活,銷軸無卡澀。

1.9.2制動輪和制動瓦上的制動帶在制動時應貼合良好。

1.9.3制動瓦張開時制動輪兩側間隙應均等。

1.9.4短沖程制動器、制動帶與制動輪見得單側間隙應符合下表規定。

1.9.5長沖程制動器、制動帶與制動輪間的單側間隙,宜為0.7mm~0.8mm,且兩側均勻。

1.10起重機組安裝時,構件焊接應符合重要結構焊接的規定;焊條應經檢驗合格。

1.11起重機鋼絲繩的檢查與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11.1鋼絲繩應有斷裂強度的證明文件,如無證件,應切下一段1500mm長的鋼絲繩作單絲抗拉強度試驗,以單絲抗拉強度總和的83%作為該鋼絲繩的抗拉強度;

1.11.2鋼絲繩的品種、規格和強度應符合制造廠家的要求,不符合規定時應更換或降負荷試用;

1.11.3穿鋼絲繩必須保證鋼絲繩在滾筒終端緊固、可靠。

1.12橋式起重機安裝完畢應進行負荷試驗,實驗前應具備下列條件:

1.12.1機械、電氣、安全等設施安裝齊全,正式或臨時電源安全可靠,電氣設備絕緣電阻合格,試運行動作正常,各種操作裝置動作方向已標明,操作方向與運行方向經核對無誤,繼電保護裝置靈敏、可靠;

1.12.2起落大鉤的各檔調節控制裝置應能靈敏、準確控制;

1.12.3起重機的過卷限制器、過負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及軌道阻進器的連鎖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齊全,并經試驗確認靈敏、可靠,限制位置應作出標記;

1.12.4屋頂、屋架上懸掛的鎖具、行車梁上的雜物和插筋等應清理干凈,軌道上無油脂等潤滑物質;

1.12.5起重機司機已取證;

1.12.6橋式起重機名牌已安裝;

1.12.7各制動器內的油脂適合環境溫度的要求;

1.12.8盤動各機構的制動輪,旋轉應無卡澀,制動器靈敏、可靠;

1.12.9負荷試驗用的荷重物重量應準確,并不得使用正式設備做荷重物;

1.12.10做好試驗時所需的測量準備工作。

1.13橋式起重機的試運轉應包括試運轉前的檢查、空負荷試運轉、靜負荷試驗和動負荷試運轉。在上一步驟未合格之前,不得進行下一步驟的試運轉。

1.14橋式起重機空負荷試運轉應符合下列規定:

1.14.1操縱機構的操作方向應與起重機的各機構運轉方向相符。

1.14.2依次開動各機構的電動機,其運轉應正常,大車和小車運行時不應卡軌;個制動器能準確及時有效動作,各限位開關及安全裝置動作應準確、可靠。

1.14.3電源采用臨時電纜時,放纜和收纜的速度應與相應的機構速度相協調并滿足工作極限位置的要求。

1.14.4起重機防碰撞裝置、緩沖器等裝置應可靠。

1.14.5除本條第4款可做1~2次試驗外,其余各項試驗不應少于5次,且每次動作準確無誤。

1.14.6測量主梁的實際上拱度應大于0.7s/1000mm。

1.15橋式起重機靜負荷試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1.15.1有多個提升機構的起重機,應先對各提升機構分別進行靜負荷試驗;設計允許聯合起吊的,應分別試驗后再做提升機構聯合起吊的靜負荷試驗,其提升重量應符合設備制造廠家的要求。

1.15.2靜負荷試驗應按下列程序和規定進行:

1、先開動提升機構,進行空負荷升降操作,使小車在全程上往返運行,空載試運轉應不少于3次,且無異常。

2、小車停在橋式起重機的跨中,分別加負荷做起升試運轉,直至加到額定負荷后,使小車在橋架全程上往返運行數次,各部正常,卸去負荷后橋架結構應無異常。

3、小車停在橋式起重機的跨中,緩慢提升1.25倍額定起重的負荷,離地面高度為100mm~200mm時,懸吊停留時間不應少于10min,起重機應無失穩現象;然后卸去負荷,將小車移至跨端或支腿處,檢查起重機橋架金屬結構應無裂紋、無焊縫開裂、無油漆脫落及其他影響安全的損壞或松動等異常。

4、第三項試驗不得超過3次,試驗后,應無永久變形。

5、檢查起重機的靜剛度時,應將小車開至橋架跨中處,起升額定起重量的負荷,離地面約200mm,待起重機及負荷靜止后測量橋架的上拱值,此值與空負荷橋架的上拱值之差即為起重機的靜剛度。起重機的靜剛度應符合設備制造廠的要求,制造廠無要求時,應符合下列表:(單位mm)

注:1. A1 ~A8為起重機的工作級別;

2.起重機的靜剛度應在主梁跨度中部s/10的范圍內測量;

3.s為起重機跨度,mm.

1.16橋式起重機動負荷試驗運轉應符合下列規定:

1.16.1各機構的動負荷試運轉應分別進行.聯合試運轉應按設備技術文件的規定進行.

1.16.2各機構動負荷試運轉應全程進行,起重量應為額定起重量的1.1倍;累計啟動及運行時間,電動的起重機不應少于1h,手動的起重機不應少于10min.

1.16.3實驗中的檢查應符合下列規定:

1、起重機行走平穩,無特殊震動、無卡澀、無沖擊;

2、車輪無卡軌現象和異聲;

3、各軸承溫度正常;

4、各變形部分、轉動部分聲音正常,機構傳動靈活、可靠;

5、大小鉤制動器靈活、可靠,各制動器、制動帶溫度宜為50~60℃,不應過高;

6、電動機及其控制設備運行情況正常,限位開關、安全保護、連鎖保護裝置動作準確、可靠。

1.17橋式起重機安裝前、安裝過程中、投入使用前應按照TSGQ7016《起重機械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監督檢驗規則》和TSGQ0002《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橋式起重機》的規定向當地特種設備監察部門告知并接受監察。

鐵質家具質量驗收標準規范篇2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部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
  關于發布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旋轉電機施工及驗收規范》等
  五項國家標準的通知
  建標〔1992〕911號
  根據國家計委計標函(1987)78號、建設部(88)建標字25號文的要求,由能源部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制訂的《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旋轉電機施工及驗收規范》等五項標準,已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旋轉電機施工及驗收規范》GB80170-92、《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盤、柜及二次回路結線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71-92、《電氣裝置安裝工程蓄電池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72-92、《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纜線路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68-92和《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接地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69-92為強制性國家標準,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原《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中第三篇旋轉電機篇、第四篇盤、柜及二次回路結線篇、第五篇蓄電池篇、第十一篇電纜線路篇及第十五篇接地裝置篇同時廢止。
  本標準由能源部負責管理,具體解釋等工作由能源部電力建設研究所負責,出版發行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負責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修訂說明
  本規范是根據國家計委計標函(1987)78號、建設部(88)建標字25號文的要求,由原水利電力部負責主編,具體由能源部電力建設研究所會同有關單位共同編制而成。
  在修訂過程中,規范組進行了廣泛的調查研究,認真總結了原規范執行以來的經驗,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廣泛征求了全國有關單位的意見,最后由我部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定稿。
  本規范共分三章和二個附錄。這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有:增加新型設備的接地規定,接地干線涂色標志采用IEC標準同國標一致,對接地裝置施工防腐問題、焊接質量要求作了修訂,對土壤腐蝕性分級定量和化學降阻劑使用上作了規定。
  本規范執行過程中,如發現有欠妥之處,請將意見和有關資料直接函寄本規范的管理單位:能源部電力建設研究所(北京良鄉,郵政編碼102401),以便今后修訂時參考。
  能源部
  1990年12月
  第一章 總則
  第1.0.1條 為保證接地裝置安裝工程的施工質量,促進工程施工技術水平的提高,確保接地裝置安全運行,制定本規范。
  第1.0.2條 本規范適用于電氣裝置的接地裝置安裝工程的施工及驗收。
  第1.0.3條 接地裝置的安裝應按已批準的設計進行施工。
  第1.0.4條 采用的器材應符合國家現行技術標準的規定,并應有合格證件。
  第1.0.5條 施工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應符合本規范和現行有關安全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1.0.6條 接地裝置的安裝應配合建筑工程的施工,隱蔽部分必須在覆蓋前會同有關單位做好中間檢查及驗收記錄。
?  第1.0.7條 接地裝置的施工及驗收,除按本規范的規定執行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 第二章 電氣裝置的接地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2.1.1條 電氣裝置的下列金屬部分,均應接地或接零:
  一、電機、變壓器、電器、攜帶式或移動式用電器具等的金屬底座和外殼。
  二、電氣設備的傳動裝置。
  三、屋內外配電裝置的金屬或鋼筋混凝土構架以及靠近帶電部分的金屬遮欄和金屬門。
  四、配電、控制、保護用的屏(柜、箱)及操作臺等的金屬框架和底座。
  五、交、直流電力電纜的接頭盒、終端頭和膨脹器的金屬外殼和電纜的金屬護層、可觸及的電纜金屬保護管和穿線的鋼管。
  六、電纜橋架、支架和井架。
  七、裝有避雷線的電力線路桿塔。
  八、裝在配電線路桿上的電力設備。
  九、在非瀝青地面的居民區內,無避雷線的小接地電流架空電力線路的金屬桿塔和鋼筋混凝土桿塔。
  十、電除塵器的構架。
  十一、封閉母線的外殼及其他裸露的金屬部分。
  十二、六氟化硫封閉式組合電器和箱式變電站的金屬箱體。
  十三、電熱設備的金屬外殼。
  十四、控制電纜的金屬護層。
  第2.1.2條 電氣裝置的下列金屬部分可不接地或不接零:
  一、在木質、瀝青等不良導電地面的干燥房間內,交流額定電壓為380V及以下或直流額定電壓為440V及以下的電氣設備的外殼;但當有可能同時觸及上述電氣設備外殼和已接地的其他物體時,則仍應接地。
  二、在干燥場所,交流額定電壓為127V及以下或直流額定電壓為110V及以下的電氣設備的外殼。
  三、安裝在配電屏、控制屏和配電裝置上的電氣測量儀表、繼電器和其他低壓電器等的外殼,以及當發生絕緣損壞時,在支持物上不會引起危險電壓的絕緣子的金屬底座等。
  四、安裝在已接地金屬構架上的設備,如穿墻套管等。
  五、額定電壓為220V及以下的蓄電池室內的金屬支架。
  六、由發電廠、變電所和工業、企業區域內引出的鐵路軌道。
  七、與已接地的機床、機座之間有可靠電氣接觸的電動機和電器的外殼。
  第2.1.3條 需要接地的直流系統的接地裝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與地構成閉合回路且經常流過電流的接地線應沿絕緣墊板敷設,不得與金屬管道、建筑物和設備的構件有金屬的連接。
  二、在土壤中含有在電解時能產生腐蝕性物質的地方,不宜敷設接地裝置,必要時可采取外引式接地裝置或改良土壤的措施。
  三、直流電力回路專用的中性線和直流兩線制正極的接地體、接地線不得與自然接地體有金屬連接;當無絕緣隔離裝置時,相互間的距離不應小于1m。
  四、三線制直流回路的中性線宜直接接地。
  第2.1.4條 接地線不應作其他用途。
??? 第二節 接地裝置的選擇
  第2.2.1條 交流電氣設備的接地可以利用下列自然接地體:
  一、埋設在地下的金屬管道,但不包括有可燃或有爆炸物質的管道。
  二、金屬井管。
  三、與大地有可靠連接的建筑物的金屬結構。
  四、水工構筑物及其類似的構筑物的金屬管、樁。
  第2.2.2條 交流電氣設備的接地線可利用下列接地體接地:
  一、建筑物的金屬結構(梁、柱等)及設計規定的混凝土結構內部的鋼筋。
  二、生產用的起重機的軌道、配電裝置的外殼、走廊、平臺、電梯豎井、起重機與升降機的構架、運輸皮帶的鋼梁,電除塵器的構架等金屬結構。
  三、配線的鋼管。
  第2.2.3條 接地裝置宜采用鋼材。接地裝置的導體截面應符合熱穩定和機械強度的要求,但不應小于表2.2.3所列規格。大中型發電廠、100kV及以上變電所或腐蝕性較強場所的接地裝置應采用熱鍍鋅鋼材,或適當加大截面。
  鋼接地體和接地線的最小規格表2.2.3?
???
??? 第2.2.5條 在地下不得采用裸鋁導體作為接地體或接地線。
  第2.2.6條 利用化學方法降低土壤電阻率時,采用的降阻劑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材料的選擇應符合設計要求。
  二、使用的材料必須符合國家現行技術標準,并有合格證件。
  三、嚴格按照生產廠家使用說明書規定的操作工藝施工。
  第2.2.7條 不得利用蛇皮管、管道保溫層的金屬外皮或金屬網以及電纜金屬護層作接地線。
??? 第三節 接地裝置的敷設
  第2.3.1條 接地體頂面埋設深度應符合設計規定。當無規定時,不宜小于0.6m。角鋼及鋼管接地體應垂直配置。除接地體外,接地體引出線的垂直部分和接地裝置焊接部位應作防腐處理;在作防腐處理前,表面必須除銹并去掉焊接處殘留的焊藥。
  第2.3.2條 垂直接地體的間距不宜小于其長度的2倍。水平接地體的間距應符合設計規定。當無設計規定時不宜小于5m。
  第2.3.3條 接地線應防止發生機械損傷和化學腐蝕。在與公路、鐵路或管道等交叉及其他可能使接地線遭受損傷處,均應用管子或角鋼等加以保護。接地線在穿過墻壁,樓板和地坪處應加裝鋼管或其他堅固的保護套,有化學腐蝕的部位還應采取防腐措施。
  第2.3.4條 接地干線應在不同的兩點及以上與接地網相連接。自然接地體應在不同的兩點及以上與接地干線或接地網相連接。
  第2.3.5條 每個電氣裝置的接地應以單獨的接地線與接地干線相連接,不得在一個接地線中串接幾個需要接地的電氣裝置。
  第2.3.6條 接地體敷設完后的土溝其回填土內不應夾有石塊和建筑垃圾等;外取的土壤不得有較強的腐蝕性;在回填土時應分層夯實。
  第2.3.7條 明敷接地線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便于檢查。
  二、敷設位置不應妨礙設備的拆卸與檢修。
  三、支持件間的距離,在水平直線部分宜為0.5~1.5m;垂直部分宜為1.5~3m;轉彎部分宜為0.3~0.5m。
  四、接地線應按水平或垂直敷設,亦可與建筑物傾斜結構平行敷設;在直線段上,不應有高低起伏及彎曲等情況。
  五、接地線沿建筑物墻壁水平敷設時,離地面距離宜為250~300mm;接地線與建筑物墻壁間的間隙宜為10~15mm。
  六、在接地線跨越建筑物伸縮縫、沉降縫處時,應設置補償器。補償器可用接地線本身彎成弧狀代替。
  第2.3.8條 明敷接地線的表面應涂以用15~100mm寬度相等的綠色和黃色相間的條紋。在每個導體的全部長度上或只在每個區間或每個可接觸到的部位上宜作出標志。當使用膠帶時,應使用雙色膠帶。
  中性線宜涂淡藍色標志。
  第2.3.9條 在接地線引向建筑物的入口處和在檢修用臨時接地點處,均應刷白色底漆并標以黑色記號,其代號為“¤”。
  第2.3.10條 進行檢修時,在斷路器室、配電間、母線分段處、發電機引出線等需臨時接地的地方,應引入接地干線,并應設有專供連接臨時接地線使用的接線板和螺栓。
  第2.3.11條 當電纜穿過零序電流互感器時,電纜頭的接地線應通過零序電流互感器后接地;由電纜頭至穿過零序電流互感器的一段電纜金屬護層和接地線應對地絕緣。
  第2.3.12條 直接接地或經消弧線圈接地的變壓器、旋轉電機的中性點與接地體或接地干線的連接,應采用單獨的接地線。
  第2.3.13條 變電所、配電所的避雷器應用最短的接地線與主接地網連接。
  第2.3.14條 全封閉組合電器的外殼應按制造廠規定接地;法蘭片間應采用跨接線連接,并應保證良好的電氣通路。
  第2.3.15條 高壓配電間隔和靜止補償裝置的柵欄門絞鏈處應用軟銅線連接,以保持良好接地。
  第2.3.16條 高頻感應電熱裝置的屏蔽網、濾波器、電源裝置的金屬屏蔽外殼,高頻回路中外露導體和電氣設備的所有屏蔽部分和與其連接的金屬管道均應接地,并宜與接地干線連接。
  第2.3.17條 接地裝置由多個分接地裝置部分組成時,應按設計要求設置便于分開的斷接卡。自然接地體與人工接地體連接處應有便于分開的斷接卡。斷接卡應有保護措施。
??? 第四節 接地體(線)的連接
  第2.4.1條 接地體(線)的連接應采用焊接,焊接必須牢固無虛焊。接至電氣設備上的接地線,應用鍍鋅螺栓連接;有色金屬接地線不能采用焊接時,可用螺栓連接。螺栓連接處的接觸面應按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母線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的規定處理。
  第2.4.2條 接地體(線)的焊接應采用搭接焊,其搭接長度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扁鋼為其寬度的2倍(且至少3個棱邊焊接)。
  二、圓鋼為其直徑的6倍。
  三、圓鋼與扁鋼連接時,其長度為圓鋼直徑的6倍。
  四、扁鋼與鋼管、扁鋼與角鋼焊接時,為了連接可靠,除應在其接觸部位兩側進行焊接外,并應焊以由鋼帶彎成的弧形(或直角形)卡子或直接由鋼帶本身彎成弧形(或直角形)與鋼管(或角鋼)焊接。

鐵質家具質量驗收標準規范篇3

《電氣標準規范匯編》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電動機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電動機的選擇

一、機械對起動、調速及制動無特殊要求時,應采用籠型電動機,但功率較大且連續工作的機械,當在技術經濟上合理時,宜采用同步電動機。

二、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宜采用繞線轉子電動機:

1、重載起動的機械,選用籠型電動機不能滿足起動要求或加大功率不合理時;

2、調速范圍不大的機械,且低速運行時間較短時。

三、機械對起動、調速及制動有特殊要求時,電動機類型及其調速方式應根據技術經濟比較確定。在交流電動機不能滿足機械要求的特性時,宜采用直流電動機;交流電源消失后必須工作的應急機組,亦可采用直流電動機。

變負載運行的風機和泵類機械,當技術經濟上合理時,應采用調速裝置,并應選用相應類型的電動機。

一、連續工作負載平穩的機械應采用最大連續定額的電動機,其額定功率應按機械的軸功率選擇。當機械為重載起動時,籠型電動機和同步電動機的額定功率應按起動條件校驗;對同步電動機,尚應校驗其牽入轉矩。

二、短時工作的機械應采用短時定額的電動機,其額定功率應按機械的軸功率選擇;當無合適規格的短時定額電動機時,可按允許過載轉矩選用周期工作定額的電動機。

三、斷續周期工作的機械應采用相應的周期工作定額的電動機,其額定功率宜根據制造廠提供的不同負載持續率和不同起動次數下的允許輸出功率選擇,亦可按典型周期的等值負載換算為額定負載持續率選擇,并應按允許過載轉矩校驗。

四、連續工作負載周期變化的機械應采用相應的周期工作定額的電動機,其額定功率宜根據制造廠提供的數據選擇,亦可按等值電流法或等值轉矩法選擇,并應按允許過載轉矩校驗。

五、選擇電動機額定功率時,根據機械的類型和重要性,應計入適當的儲備系數。

六、當電動機使用地點的海拔和冷卻介質溫度與規定的工作條件不同時,其額定功率應按制造廠的資料予以校正。

第三節 電動機的起動

一、在一般情況下,電動機頻繁起動時,不宜低于額定電壓的90%;電動機不頻繁起動時,不宜低于額定電壓的85%。

二、配電母線上未接照明或其他對電壓波動較敏感的負荷,且電動機不頻繁起動時,不應低于額定電壓的80%。

三、配電母線上未接其他用電設備時,可按保證電動機起動轉矩的條件決定;對于低壓電動機,尚應保證接觸器線圈的電壓不低于釋放電壓。

一、當符合下列條件時,電動機應全壓起動:

2、機械能承受電動機全壓起動時的沖擊轉矩;

3、制造廠對電動機的起動方式無特殊規定。

二、當不符合全壓起動的條件時,電動機宜降壓起動,或選用其他適當的起動方式。

三、當有調速要求時,電動機的起動方式應與調速方式相配合。

一、起動電流平均值不宜超過電動機額定電流的2倍或制造廠的規定值;

二、起動轉矩應滿足機械的要求;

三、當有調速要求時,電動機的起動方式應與調速方式相配合。

一、起動電流不宜超過電動機額定電流的1.5倍或制造廠的規定值;

二、起動轉矩和調速特性應滿足機械的要求。

第四節 低壓電動機的保護

一、總計算電流不超過20A,且允許無選擇地切斷時;

二、根據工藝要求,必須同時起停的一組電動機,不同時切斷將危及人身設備安全時。

一、短路保護兼作接地故障保護時,應在每個不接地的相線上裝設。

二、僅作相間短路保護時,熔斷器應在每個不接地的相線上裝設,過電流脫扣器或繼電器應至少在兩相上裝設。

三、當只在兩相上裝設時,在有直接電氣聯系的同一網絡中,保護器件應裝設在相同的兩相上。

一、正確選擇保護電器的使用類別;熔斷器、低壓斷路器和過電流繼電器,宜采用保護電動機型。

二、熔斷體的額定電流應大于電動機的額定電流,且其安秒特性曲線計及偏差后略高于電動機起動電流和起動時間的交點。

當電動機頻繁起動和制動時,熔斷體的額定電流應再加大1~2級。

三、瞬動過電流脫扣器或過電流繼電器瞬動元件的整定電流,應取電動機起動電流的2~2.5倍。

一、每臺電動機應分別裝設接地故障保護,但共用一套短路保護電器的數臺電動機,可共用一套接地故障保護器件。

二、接地故障保護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低壓配電設計規范》的規定。

三、當電動機的短路保護器件滿足接地故障保護要求時,應采用短路保護兼作接地故障保護。

一、運行中容易過載的電動機、起動或自起動條件困難而要求限制起動時間的電動機,應裝設過載保護。額定功率大于3KW的連續運行電動機宜裝設過載保護;但斷電導致損失比過載更大時,不宜裝設過載保護,或使過載保護動作于信號。

二、短時工作或斷續周期工作的電動機,可不裝設過載保護,當電動機運行中可能堵轉時,應裝設保護電動機堵轉的過載保護。

一、熱繼電器或過載脫扣器的整定電流,應接近但不小于電動機的額定電流;

二、過載保護的動作時限應躲過電動機的正常起動或自起動時間。過電流繼電器的整定電流應按下式確定:

三、必要時,可在起動過程的一定時限內短接或切除過載保護器件。

一、連續運行的三相電動機,當采用熔斷器保護時,應裝設斷相保護;當采用低壓斷路器保護時,宜裝設斷相保護;當低壓斷路器兼作電動機控制電器時,可不裝設斷相保護。

二、短時工作或斷續周期工作的電動機或額定功率不超過3KW的電動機,可不裝設斷相保護。

三、斷相保護器件宜采用斷相保護熱繼電器,亦可采用溫度保護或專用的斷相保護裝置。

一、按工藝或安全條件不允許自起動的電動機或為保證重要電動機自起動而需要切除的次要電動機,應裝設低電壓保護。

次要電動機宜裝設瞬時動作的低電壓保護。不允許自起動的重要電動機,應裝設短延時的低電壓保護,其時限可取0.5~1.5s。

二、需要自起動的重要電動機,不宜裝設低電壓保護,但按工藝或安全條件在長時間停電后不允許自起動時,應裝設長延時的低電壓保護,其時限可取9~20s。

三、低電壓保護器件宜采用低壓斷路器的欠電壓脫扣器或接觸器的電磁線圈;必要時,可采用低電壓繼電器和時間繼電器。

當采用電磁線圈作低電壓保護時,其控制回路宜由電動機主回路供電;當由其他電源供電,主回路失壓時,應自動斷開控制電源。

四、對于不裝設低電壓保護或裝設延時低電壓保護的重要電動機,當電源電壓中斷后在規定的時限內恢復時,其接觸器應維持吸合狀態或能重新吸合。

第三節 電動機的起動

一、在一般情況下,電動機頻繁起動時,不宜低于額定電壓的90%;電動機不頻繁起動時,不宜低于額定電壓的85%。

二、配電母線上未接照明或其他對電壓波動較敏感的負荷,且電動機不頻繁起動時,不應低于額定電壓的80%。

三、配電母線上未接其他用電設備時,可按保證電動機起動轉矩的條件決定;對于低壓電動機,尚應保證接觸器線圈的電壓不低于釋放電壓。

一、當符合下列條件時,電動機應全壓起動:

2、機械能承受電動機全壓起動時的沖擊轉矩;

3、制造廠對電動機的起動方式無特殊規定。

二、當不符合全壓起動的條件時,電動機宜降壓起動,或選用其他適當的起動方式。

三、當有調速要求時,電動機的起動方式應與調速方式相配合。

一、起動電流平均值不宜超過電動機額定電流的2倍或制造廠的規定值;

二、起動轉矩應滿足機械的要求;

三、當有調速要求時,電動機的起動方式應與調速方式相配合。

一、起動電流不宜超過電動機額定電流的1.5倍或制造廠的規定值;

二、起動轉矩和調速特性應滿足機械的要求。

第四節 低壓電動機的保護

一、總計算電流不超過20A,且允許無選擇地切斷時;

二、根據工藝要求,必須同時起停的一組電動機,不同時切斷將危及人身設備安全時。

一、短路保護兼作接地故障保護時,應在每個不接地的相線上裝設。

二、僅作相間短路保護時,熔斷器應在每個不接地的相線上裝設,過電流脫扣器或繼電器應至少在兩相上裝設。

三、當只在兩相上裝設時,在有直接電氣聯系的同一網絡中,保護器件應裝設在相同的兩相上。

一、正確選擇保護電器的使用類別;熔斷器、低壓斷路器和過電流繼電器,宜采用保護電動機型。

二、熔斷體的額定電流應大于電動機的額定電流,且其安秒特性曲線計及偏差后略高于電動機起動電流和起動時間的交點。

當電動機頻繁起動和制動時,熔斷體的額定電流應再加大1~2級。

三、瞬動過電流脫扣器或過電流繼電器瞬動元件的整定電流,應取電動機起動電流的2~2.5倍。

一、每臺電動機應分別裝設接地故障保護,但共用一套短路保護電器的數臺電動機,可共用一套接地故障保護器件。

二、接地故障保護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低壓配電設計規范》的規定。

三、當電動機的短路保護器件滿足接地故障保護要求時,應采用短路保護兼作接地故障保護。

一、運行中容易過載的電動機、起動或自起動條件困難而要求限制起動時間的電動機,應裝設過載保護。額定功率大于3KW的連續運行電動機宜裝設過載保護;但斷電導致損失比過載更大時,不宜裝設過載保護,或使過載保護動作于信號。

二、短時工作或斷續周期工作的電動機,可不裝設過載保護,當電動機運行中可能堵轉時,應裝設保護電動機堵轉的過載保護。

一、熱繼電器或過載脫扣器的整定電流,應接近但不小于電動機的額定電流;

二、過載保護的動作時限應躲過電動機的正常起動或自起動時間。過電流繼電器的整定電流應按下式確定:

三、必要時,可在起動過程的一定時限內短接或切除過載保護器件。

一、連續運行的三相電動機,當采用熔斷器保護時,應裝設斷相保護;當采用低壓斷路器保護時,宜裝設斷相保護;當低壓斷路器兼作電動機控制電器時,可不裝設斷相保護。

二、短時工作或斷續周期工作的電動機或額定功率不超過3KW的電動機,可不裝設斷相保護。

三、斷相保護器件宜采用斷相保護熱繼電器,亦可采用溫度保護或專用的斷相保護裝置。

一、按工藝或安全條件不允許自起動的電動機或為保證重要電動機自起動而需要切除的次要電動機,應裝設低電壓保護。

次要電動機宜裝設瞬時動作的低電壓保護。不允許自起動的重要電動機,應裝設短延時的低電壓保護,其時限可取0.5~1.5s。

二、需要自起動的重要電動機,不宜裝設低電壓保護,但按工藝或安全條件在長時間停電后不允許自起動時,應裝設長延時的低電壓保護,其時限可取9~20s。

三、低電壓保護器件宜采用低壓斷路器的欠電壓脫扣器或接觸器的電磁線圈;必要時,可采用低電壓繼電器和時間繼電器。

當采用電磁線圈作低電壓保護時,其控制回路宜由電動機主回路供電;當由其他電源供電,主回路失壓時,應自動斷開控制電源。

四、對于不裝設低電壓保護或裝設延時低電壓保護的重要電動機,當電源電壓中斷后在規定的時限內恢復時,其接觸器應維持吸合狀態或能重新吸合。

第五節 低壓交流電動機的主回路

一、每臺電動機的主回路上應裝設隔離電器,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數臺電動機可共用一套隔離電器:

1、共用一套短路保護電器的一組電動機;

2、由同一配電箱(屏)供電且允許無選擇地斷開的一組電動機。

二、電動機及其控制電器宜共用一套隔離電器。符合隔離要求的短路保護電器可兼作隔離電器。移動式和手握式設備可采用插頭和插座作為隔離電器。

三、隔離電器宜裝設在控制電器附近或其他便于操作和維修的地點。無載開斷的隔離電器應能防止無關人員誤操作。

短路保護電器的分斷能力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低壓配電設計規范》的規定。

一、每臺電動機應分別裝設控制電器,當工藝需要或使用條件許可時,一組電動機可共用一套控制電器。

二、控制電器宜采用接觸器、起動器或其他電動機專用控制開關。起動次數少的電動機可采用低壓斷路器兼作控制電器。當符合控制和保護要求時,3kW及以下的電動機可采用封閉式負荷開關(鐵殼開關)。

三、控制電器應能接通和斷開電動機的堵轉電流,其使用類別和操作頻率應符合電動機的類型和機械的工作制。

四、控制電器宜裝設在電動機附近或其他便于操作和維修的地點。過載保護電器宜靠近控制電器或為其組成部分。

一、電動機主回路導線的載流量不應小于電動機的額定電流。

當電動機經常接近滿載工作時,導線載流量宜有適當的裕量。

當電動機為短時工作或斷續工作時,應使導線在短時負載下或斷續負載下的載流量不小于電動機的短時工作電流或額定負載持續率下的額定電流。

二、電動機主回路的導線應按機械強度和電壓損失進行校驗。對于必須確保可靠的線路,尚應校驗導線在短路條件下的熱穩定。

三、繞線轉子電動機轉子回路導線的載流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起動后電刷不短接時,不應小于轉子額定電流。當電動機為斷續工作時,應采用導線在斷續負載下的載流量。

2、起動后電刷短接,當機械的起動靜阻轉矩不超過電動機額定轉矩的50%時,不宜小于轉子額定電流的35%;當機械的起動靜阻轉矩超過電動機額定轉矩的50%時,不宜小于轉子額定電流的50%。

第六節 低壓交流電動機的控制回路

一、主回路短路保護器件的額定電流不超過20A時;

二、控制回路接線簡單、線路很短且有可靠的機械防護時;

三、控制回路斷電會造成嚴重后果時。

一、當TN或TT系統中的控制回路發生接地故障時,控制回路的接線方式應能防止電動機意外起動或不能停車。必要時,可在控制回路中裝設隔離變壓器。

二、對可靠性要求高的復雜控制回路,可采用直流電源。直流控制回路宜采用不接地系統,并應裝設絕緣監視裝置。

三、額定電壓不超過交流50V或直流120V的控制回路的接線和布線,應能防止引入較高的電位。

電動機的測量儀表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力裝置的測量儀表裝置設計規范》的規定。

低壓配電設計規范:

第一章 總則

第1.0.1條 為使低壓配電設計執行國家的技術經濟政策。 做到保障人身安全、配電可靠、電能質量合格、節約電能、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和安裝維護方便,制訂本規范。

第1.0.2條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和擴建工程的交流、工頻500V 以下的低壓配電設計。

第1.0.3條 低壓配電設計應節約有色金屬,合理地選用銅鋁材質的導體。

第1.0.4條 低壓配電設計除應執行本規范外, 尚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第二章 電器和導體的選擇

第一節 電器的選擇

第2.1.1條 低壓配電設計所選用的電器, 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電器的額定電壓應與所在回路標稱電壓相適應;

二、電器的額定電流不應小于所在回路的計算電流;

三、電器的額定頻率應與所在回路的頻率相適應;

四、電器應適應所在場所的環境條件;

五、電器應滿足短路條件下的動穩定與熱穩定的要求。用于斷開短路電流的電器,應滿足短路條件下的通斷能力。

第2.1.2條 驗算電器在短路條件下的通斷能力, 應采用安裝處預期短路電流周期分量的有效值,當短路點附近所接電動機額定電流之和超過短路電流的1%時,應計入電動機反饋電流的影響。

第2.1.3條 當維護、測試和檢修設備需斷開電源時,應設置隔離電器。

第2.1.4條 隔離電器應使所在回路與帶電部分隔離, 當隔離電器誤操作會造成嚴重事故時,應采取防止誤操作的措施。

第2.1.5條 隔離電器宜采用同時斷開電源所有極的開關或彼此靠近的單極開關。

第2.1.6條 隔離電器可采用下列電器:

一、單極或多極隔離開關、隔離插頭;

二、插頭與插座;

三、連接片

四、不需要拆除導線的特殊端子;

五、熔斷器。

第2.1.7條 半導體電器嚴禁作隔離電器

第2.1.8條 通斷電流的操作電器可采用下列電器

一、負荷開關及斷路器;

二、繼電器、接觸器;

三、半導體電器;

四、10A及以下的插頭與插座。

第二節 導體的選擇

第2.2.1條 導體的類型應按敷設方式及環境條件選擇。 絕緣導體除滿足上述條件外,尚應符合工作電壓的要求。

第2.2.2條 選擇導體截面,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線路電壓損失應滿足用電設備正常工作及起動時端電壓的要求;

二、按敷設方式確定的導體載流量,不應小于計算電流;

三、導體應滿足動穩定與熱穩定的要求;

四、導體最小截面應滿足機械強度的要求,固定敷設的導線最小芯線截面應符合表2.2.2的規定。

固定敷設的導線最小芯線截面表2.2.2

注:L為絕緣子支持點間距。

第2.2.3條 沿不同冷卻條件的路徑敷設絕緣導線和電纜時, 當冷卻條件最壞段的長度超過5m,應按該段條件選擇絕緣導線和電纜的截面,或只對該段采用大截面的絕緣導線和電纜。

第2.2.4條 導體的允許載流量,應根據敷設處的環境溫度進行校正,溫度校正系數可按下式計算:

第2.2.5條 導線敷設處的環境溫度,應采用下列溫度值:

一、直接敷設在土壤中的電纜,采用敷設處歷年最熱月的月平均溫度;

二、敷設在空氣中的裸導體,屋外采用敷設地區最熱月的平均最高溫度;屋內采用敷設地點最熱月的平均最高溫度(均取10年或以上的總平均值。)

第2.2.6條 在三相四線制配電系統中,中性線(以下簡稱N線)的允許載流量不應小于線路中最大不平衡負荷電流,且應計入諧波電流的影響。

第2.2.7條 以氣體放電燈為主要負荷的回路中, 中性線截面不應小于相線截面。

第2.2.8條 采用單芯導線作保護中性線(以下簡稱PEN線)干線,當截面為銅材時,不應小于10mm2;為鋁材時,不應小于16mm2;采用多芯電纜的芯線作PEN線干線,其截面不應小于4mm2。

第2.2.9條 當保護線(以下簡稱PE線)所用材質與相線相同時,PE 線最小截面應符合表2.2.9的規定。

PE線最小截面 表2.2.9

相線芯線截面S(mm2) PE線最小截面(mm2)

S≤16 S

16<S≤35 16

S>35 S/2

注:與采用此表若得出非標準截面時,應選用與之最接近的標準截面導體。

第2.2.10條 PE線采用單芯絕緣導線時,按機械強度要求,截面不應小于下列數值:

有機械性的保護時為2.5mm2:

無機械性的保護時為4mm2。

第2.2.11條 裝置外可導電部分嚴禁用作PEN線。

第2.2.12條 在TN-C系統中,PEN線嚴禁接入開關設備。

注:TN-C系統--在TN系統中,整個系統的中性線與保護線是合一的。 其定義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交流電氣裝置接地設計規范》的規定。

TN系統--在此系統內,電源有一點與地直接連接,負荷側電氣裝置的外露可導電部分則通過PE線與該點連接。其定義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交流電氣裝置接地設計規范》的規定。

第三章 配電設備的布置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3.1.1條 本章的規定適用于工業廠房和民用建筑一般場所內的配電設備的布置。

變電所低壓配電室的配電設備布置,應符合國家標準《1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GB 50053-94)的規定。

第3.1.2條 配電室的位置應靠近用電負荷中心,設置在塵埃少、 腐蝕介質少、干燥和震動輕微的地方,并宜適當留有發展余地。

第3.1.3條 配電設備的布置必須遵循安全、可靠、 適用和經濟等原則,

并應便于安裝、操作、搬運、檢修、試驗和監測。

第3.1.4條 配電室內除本室需用的管道外,不應有其它的管道通過。室內管道上不應設置閥門和中間接頭;水汽管道與散熱器的連接應采用焊接。配電屏的上方不應敷設管道。

第3.1.5條 落地式配電箱的底部宜抬高,室內宜高出地面50mm以上,室外應高出地面200mm以上。底座周圍應采取封閉措施,并應能防止鼠、蛇類等小動物進入箱內。

第3.1.6條 同一配電室內并列的兩段母線,當任一段母線有一級負荷時,母線分段處應設防火隔斷措施。

第3.1.7條 當高壓及低壓配電設備設在同一室內時, 且二者有一側柜頂有裸露的母線,二者之間的凈距不應小于2m。

第3.1.8條 成排布置的配電屏,其長度超過6m時, 屏后的通道應設兩個出口,并宜布置在通道的兩端,當兩出口之間的距離超過15m時其間尚應增加出口。

第3.1.9條 成排布置的配電屏,其屏前和屏后的通道最小寬度應符合表3.1.9的規定。

注:1.受限制時是指受到建筑平面的限制、通道內有柱等局部突出物的限制;

2.控制屏、柜前后的通道最小寬度可按表3. 1. 9的規定執行或適當縮??;

3.屏后操作通道是指需在屏后操作運行中的開關設備的通道。

第二節 配電設備布置中的安全措施

第3.2.1條 在有人的一般場所, 有危險電位的裸帶電體應加遮護或置于人的伸臂范圍以外。

注:①置于伸臂范圍以外的保護僅用來防止人無意識地觸及裸帶電體;

②伸臂范圍是指人手伸出后可能觸及的區域。

第3.2.2條 標稱電壓超過交流25V(均方根值)容易被觸及的裸帶電體必須設置遮護物或外罩,其防護等級不應低于《外殼防護等級分類》(GB4208-84)的IP2X級。

第3.2.3條 遮護物和外罩必須可靠地固定, 并應具有足夠的穩定性和耐久性。

第3.2.4條 當需要移動遮護物、打開或拆卸外罩時, 必須采取下列的措施之一:

一、使用鑰匙或其它工具;

二、切斷裸帶電體的電源,且只有將遮護物或外罩重新放回原位或裝好后才能恢復供電。

第3.2.5條 當裸帶電體用遮護物遮護時, 裸帶電體與遮護物之間的凈距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當采用防護等級不低于IP2X級的網狀遮護物時,不應小于100mm;

二、當采用板狀遮護物時,不應小于50mm。

第3.2.6條 容易接近的遮護物或外罩的頂部, 其防護等級不應低于《外殼防護等級分類》(GB 4208-84)的IP4X級。

第3.2.7條 當采用遮護物和外罩有困難時,可采用阻擋物進行保護,阻擋物應能防止下列情況的發生:

一、人體無意識地接近裸帶電體;

二、操作設備過程中人體無意識地觸及裸帶電體。

注:阻擋物用于防止無意識地觸及裸帶電體,不能防止故意繞過阻擋物而有意識地觸及裸帶電體。阻擋物是指欄桿、網狀屏障等。

第3.2.8條 在有人的一般場所, 人距裸帶電體的伸臂范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裸帶電體布置在有人活動的上萬時,裸帶電體與地面或平臺的垂直凈距不應小于2.5m;

二、裸帶電體布置在有人活動的側面或下方時,裸帶電體與平臺邊緣的水平凈距不應小于1.25m;

三、當裸帶電體具有防護等級低于IP2x級的遮護物時,伸臂范圍應從遮護物算起。

第3.2.9條 在正常的人工操作時手中需執有導電物件的場所, 計算伸臂范圍時應計入這些物件的尺寸。

第3.2.10條 配電室通道上方裸帶電體距地面的高度不應小于下列數值:

一、屏前通道為2.5m;當低于2.5m時應加遮護,遮護后的護網高度不應低于2.2m;

二、屏后通道為2.3m,當低于2.3m時應加遮護,遮護后的護網高度不應低于1.9m。

第3.2.11條 安裝在生產車間和有人場所的開敞式配電設備,其未遮護的裸帶電體距地面高度不應小于2.5m;當低于2.5m時應設置遮護物或阻擋物,阻擋物與裸帶電體的水平凈距不應小于0.8m,阻擋物的高度不應小于1.4m;阻擋物內屏前、屏后的通道寬度應符合本規范第3.1.9條的規定。

第三節 對建筑的要求

第3.3.1條 配電室屋頂承重構件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其它部分不應低于三級。

第3.3.2條 配電室長度超過7m時 應設兩個出口,并宜布置在配電室的兩端。當配電室為樓上樓下兩部分布置時,樓上部分的出口應至少有一個通向該層走廊或室外的安全出口。

配電室的門均應向外開啟,但通向高壓配電室的門應為雙向開啟門。

第3.3.3條 配電室的頂棚、 墻面及地面的建筑裝修應少積灰和不起灰;頂棚不應抹灰。

第3.3.4條 配電室內的電纜溝應采取防水和排水措施。

第3.3.5條 當嚴寒地區冬季室溫影響設備的正常工作時,配電室應采暖。炎熱地區的配電室應采取隔熱、通風或空調等措施。

有人值班的配電室,宜采用自然采光。在值班人休息間內宜設給水、排水設施。附近無廁所時宜設廁所。

第3.3.6條 位于地下室和樓層內的配電室,應設設備運輸的通道,并應設良好的通風和可靠的照明系統。

第3.3.7條 配電室的門、窗關閉應密合;與室外相通的洞、 通風孔應設防止鼠、蛇類等小動物進入的網罩,其防護等級不宜低于《外殼防護等級分類》(GB4208-84)的IP3X級。直接與室外露天相通的通風孔還應采取防止雨、雪飄入的措施。

第四章 配電線路的保護

第一節 一般規范

第4.1.1條 配電線路應裝設短路保護、過負載保護和接地故障保護,作用于切斷供電電源或發出報警信號。

第4.1.2條 配電線路采用的上下級保護電器,其動作應具有選擇性;各級之間應能協調配合。但對于非重要負荷的保護電器,可采用無選擇性切斷。

第4.1.3條 對電動機、電焊機等用電設備的配電線路的保護, 除應符合本章要求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通用用電設備配電設計規范》( GB50055-94)的規定。

第二節 短路保護

第4.2.1條 配電線路的短路保護, 應在短路電流對導體和連接件產生的熱作用和機械作用造成危害之前切斷短路電流。

第4.2.2條 絕緣導體的熱穩定校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當短路持續時間不大于5s時,絕緣導體的熱穩定應按下式進行校驗:

三、短路持續時間小于0.1s時,應計入短路電流非周期分量的影響;大于5s時應計入散熱的影響。

不同絕緣的K值 表4.2.2

第4.2.3條 當保護電器為符合《低壓斷路器》(JB1284-85 )的低壓斷路器時,短路電流不應小于低壓斷路器瞬時或短延時過電流脫扣器整定電流的1.3倍。

第4.2.4條 在線芯截面減小處、分支處或導體類型、 敷設方式或環境條件改變后載流量減小處的線路,當越級切斷電路不引起故障線路以外的一、二級負荷的供電中斷,且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不裝設短路保護:

一、配電線路被前段線路短路保護電器有效的保護,且此線路和其過負載保護電器能承受通過的短路能量;

二、配電線路電源側裝有額定電流為20A及以下的保護電器;

三、架空配電線路的電源側裝有短路保護電器。

第三節 過負載保護

第4.3.1條 配電線路的過負載保護, 應在過負載電流引起的導體溫升對導體的絕緣、接頭、端子或導體周圍的物質造成損害前切斷負載電流。

第4.3.2條 下列配電線路可不裝設過負載保護:

一、本規范第4.2.4條一、二、三款所規定的配電線路, 已由電源側的過負載保護電器有效地保護;

二、不可能過負載的線路。

第4.3.3條 過負載保護電器宜采用反時限特性的保護電器, 其分斷能力可低于電器安裝處的短路電流值,但應能承受通過的短路能量。

第4.3.4條 過負載保護電器的動作特性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IB≤In≤Iz (4.3.4-1)

I2≤1.45Iz(4.3.4-2)

式中 IB--線路計算負載電流(A);

In--熔斷器熔體額定電流或斷路器額定電流或整定電流(A);

Iz--導體允許持續載流量(A):

I2--保證保護電器可靠動作的電流(A)。當保護電器為低壓斷路器時, I2為約定時間內的約定動作電流;當為熔斷器時,人為約定時間內的約定熔斷電流。

注:按公式4.3.4-1、式4.3.4-2校驗過負載保護電器的動作特性,當采用符合 《低壓斷路器》(JBI284-85)的低壓斷路器時, 延時脫扣器整定電流(In)與導體允許持續載流量(Iz )的比值不應大于1。

第4.3.5條 突然斷電比過負載造成的損失更大的線路, 其過負載保護應作用于信號而不應作用于切斷電路。

第4.3.6條 多根并聯導體組成的線路采用過負載保護, 其線路的允許持續載流量(Iz )為每根并聯導體的允許持續載流量之和,且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導體的型號、截面、長度和敷設方式均相同;

二、線路全長內無分支線路引出;

三、線路的布置使各并聯導體的負載電流基本相等。

第四節 接地故障保護

(Ⅰ)一般規定

一、采用雙重絕緣或加強絕緣的電氣設備(Ⅱ類設備);

二、采取電氣隔離措施;

三、采用安全超低壓;

四、將電氣設備安裝在非導電場所內;

五、設置不接地的等電位聯結。

注:Ⅱ類設備定義應符合《電氣和電子設備按防觸電保護的分類》(GB/T12501-92)的規定。

Ⅰ類的電氣設備。設備所在的環境為正常環境,人身電擊安全電壓限值(UL)為50V。

注:Ⅰ類設備的定義應符合《電氣和電子設備按防觸電保護的分類》(GB/T12501-92)的規定。

一、PE、PEN干線;

二、電氣裝置接地極的接地干線;

三、建筑物內的水管、煤氣管、采暖和空調管道等金屬管道;

四、條件許可的建筑物金屬構件等導電體。

上述導電體宜在進入建筑物處接向總等電位聯結端子。等電位聯結中金屬管道連接處應可靠地連通導電。

R≤50/Ia (4.4.5)

式中: R--可同時觸及的外露可導電部分和裝置外可導電部分之間, 故障電流產生的電壓降引起接觸電壓的一段線段的電阻(Ω);

Ia--切斷故障回路時間不超過5s的保護電器動作電流(A)。

注:當保護電器為瞬時或短延時動作的低壓斷路器時,Ia值應取低壓斷路器瞬時或短延時過電流脫扣器整定電流的1.3倍。

(Ⅱ)TN系統的接地故障保護

第4.4.6條 TN系統配電線路接地故障保護的動作特性應符合下式要求:

Zs·Ia≤Uo(4.4.6)

式中 Zs--接地故障回路的阻抗(Ω);

Ia--保證保護電器在規定的時間內自動切斷故障回路的電流(A);

U。--相線對地標稱電壓(V)。

注:TN系統——在此系統內,電源有一點與地直接連接,負荷側電氣裝置的外露可導電部分則通過PE線與該點連接。其定義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交流電氣裝置接地設計規范》的規定。

第4.4.7條 相線對地標稱電壓為220V的TN系統配電線路的接地故障保護,其切斷故障回路的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配電線路或僅供給固定式電氣設備用電的末端線路,不宜大于5s;

二、供電給手握式電氣設備和移動式電氣設備的末端線路或插座回路,不應大于0.4s。

第4.4.8條 當采用熔斷器作接地故障保護,且符合下列條件時, 可認為滿足本規范第4.4.7條的要求。

一、當要求切斷故障回路的時間小于或等于5s時,短路電流(Id)與熔斷器熔體額定電流(In)的比值不應小于表4.4.8-1的規定;

切斷接地故障回路時間小于或等于5s的Id/In最小比值 表4.4.8-1

熔體額定電流(A) 4~10 12~63 80~200 250~500

Id / In 4.5 5 6 7

熔體額定電流(A) 4~10 16~32 40~63 80~200

Id / In 8 9 10 11

第4.4.9條 當配電箱同時有本規范第4.4.7條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兩種末端線路引出時,應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一、自配電箱引出的第4.4.7條第一款所述的線路,其切斷故障回路的時間不應大于0.4s;

二、使配電箱至總等電位聯結回路之間的一段PE線的阻抗不大于Ul/UoZs ,或作輔助等電位聯結。

注:UL:安全電壓限值為50V。

第4.4.10條 TN系統配電線路應采用下列的接地故障保護:

一、當過電流保護能滿足本規范第4.4.7條要求時, 宜采用過電流保護兼作接地故障保護;

二、在三相四線制配電線路中,當過電流保護不能滿足本規范第4.4.7 條的要求且零序電流保護能滿足時,宜采用零序電流保護,此時保護整定值應大于配電線路最大不平衡電流;

三、當上述一、二款的保護不能滿足要求時,應采用漏電電流動作保護。

(Ⅲ)TT系統的接地故障保護

第4.4.11條 TT系統配電線路接地故障保護的動作特性應符合下式要求:

RA·Ia≤50V (4.4.11)

式中 RA-外露可導電部分的接地電阻和PE線電阻(Ω);

Ia-保證保護電器切斷故障回路的動作電流(A)。 當采用過電流保護電器時,反時限特性過電流保護電器的Ia為保證在5s內切斷的電流;采用瞬時動作特性過電流保護電器的Ia,為保證瞬時動作的最小電流。當采用漏電電流動作保護器時,Ia為其額定動作電流I△n。

注:TT系統——在此系統內,電源有一點與地直接連接,負荷側電氣裝置外露可導電部分連接的接地極和電源的接地極無電氣聯系。其定義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交流電氣裝置接地設計規范》的規定。

第4.4.12條 TT系統配電線路內由同一接地故障保護電器保護的外露可導電部分,應用PE線連接至共用的接地極上。當有多級保護時,各級宜有各自的接地極。

(Ⅳ)IT系統的接地故障保護

第4.4.13條 在IT系統的配電線路中,當發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時,應由絕緣監視電器發出音響或燈光信號,其動作電流應符合下式要求:

RA·Id≤50V (4.4.13)

式中RA-外露可可導電部分的接地極電阻(Ω);

Id-相線和外露可導電部分間第一次短路故障的故障電流(A), 它計及泄漏電流和電氣裝置全部接地阻抗值的影響。

注:IT系統--在此系統內,電源與地絕緣或一點經阻抗接地,電氣裝置外露可導電部分則接地。其定義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交流電氣裝置接地設計規范》的規定。

第4.4.14條 IT系統的外露可導電部分可用共同的接地極接地,亦可個別地或成組地用單獨的接地極接地。

當外露可導電部分為單獨接地,發生第二次異相接地故障時,故障回路的切斷應符合TT系統接地故障保護的要求。

當外露可導電部分為共同接地,則發生第二次異相接地故障時,故障回路的切斷應符合TN系統接地故障保護的要求。

第4.4.15條 IT系統的配電線路,當發生第二次異相接地故障時,應由過電流保護電器或漏電電流動作保護器切斷故障電路,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當IT系統不引出N線,線路標稱電壓為220/380V時保護電器應在0.4s內切斷故障回路,并符合下式要求:

第4.4.16條 IT系統不宜引出N線。

(Ⅴ)接地故障采用漏電電流動作保護

第4. 4. 17條 PB或PEN 線嚴禁穿過漏電電流動作保護器中電流互感器的磁回路。

第4.4.18條 漏電電流動作保護器所保護的線路及設備外露可導電部分應接地。

第4.4.19條 TN系統配電線路采用漏電電流動作保護時,可選用下列接線方式之一:

一、將被保護的外露可導電部分與漏電電流動作保護器電源側的PE線相連接,并應符合本規范第4.4.6條的要求;

二、將被保護的外露可導電部分接至專用的接地極上,并應符合本規范第4.4.12條的要求。

第4.4.20條 IT系統中采用漏電電流動作保護器切斷第二次異相接地故障時,保護器額定不動作電流I△no, 應大于第一次接地故障時的相線內流過的接地故障電流。

第4.4.21條 為減少接地故障引起的電氣火災危險而裝設的漏電電流動作保護器,其額定動作電流不應超過0.5A。

第4.4.22條 多級裝設的漏電電流動作保護器,應在時限上有選擇性配合。

第五節 保護電器的裝設位置

第4.5.1條 保護電器應裝設在操作維護方便,不易受機械損傷, 不靠近可燃物的地方,并應采取避免保護電器運行時意外損壞對周圍人員造成傷害的措施。

第4.5.2條 保護電器應裝設在被保護線路與電源線路的連接處, 但為了操作與維護方便可設置在離開連接點的地方,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線路長度不超過3m:

二、采取將短路危險減至最小的措施;

三、不靠近可燃物。

第4.5.3條 當將從高處的干線向下引接分支線路的保護電器裝設在臣連接點的線路長度大于3m的地方時,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在分支線裝設保護電器前的那一段線路發生短路或接地故障時,離短路點最近的上一級保護電器應能保證符合本規范規定的要求動作;

二、該段分支線應敷設于不燃或難燃材料的管、槽內。

第4.5.4條 短路保護電器應裝設在低壓配電線路不接地的各相(或極)上,但對于中性點不接地且N線不引出的三相三線配電系統,可只在二相(或極)上裝設保護電器。

第4.5.5條 在TT或TN-S系統中,當N線的截面與相線相同, 或雖小于相線但已能為相線上的保護電器所保護,N線上可不裝設保護;當N線不能被相線保護電器所保護時,應另在N線上裝設保護電器保護,將相應相線電路斷開, 但不必斷開N線。

第4.5.6條 在TT或TN-S系統中,N線上不宜裝設電器將N線斷開,當需要斷開N線時,應裝設相線和N線一起切斷的保護電器。當裝設漏電電流動作的保護電器時,應能將其所保護的回路所有帶電導線斷開。在TN系統中,當能可靠地保持N線為地電位時,N線可不需斷開。

在TN-C系統中,嚴禁斷開PEN線,不得裝設斷開PEN線的任何電器。 當需要在PBN線裝設電器時,只能相應斷開相線回路。

第五節 保護電器的裝設位置

第4.5.1條 保護電器應裝設在操作維護方便,不易受機械損傷, 不靠近可燃物的地方,并應采取避免保護電器運行時意外損壞對周圍人員造成傷害的措施。

第4.5.2條 保護電器應裝設在被保護線路與電源線路的連接處, 但為了操作與維護方便可設置在離開連接點的地方,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線路長度不超過3m:

二、采取將短路危險減至最小的措施;

三、不靠近可燃物。

第4.5.3條 當將從高處的干線向下引接分支線路的保護電器裝設在臣連接點的線路長度大于3m的地方時,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在分支線裝設保護電器前的那一段線路發生短路或接地故障時,離短路點最近的上一級保護電器應能保證符合本規范規定的要求動作;

二、該段分支線應敷設于不燃或難燃材料的管、槽內。

第4.5.4條 短路保護電器應裝設在低壓配電線路不接地的各相(或極)上,但對于中性點不接地且N線不引出的三相三線配電系統,可只在二相(或極)上裝設保護電器。

第4.5.5條 在TT或TN-S系統中,當N線的截面與相線相同, 或雖小于相線但已能為相線上的保護電器所保護,N線上可不裝設保護;當N線不能被相線保護電器所保護時,應另在N線上裝設保護電器保護,將相應相線電路斷開, 但不必斷開N線。

第4.5.6條 在TT或TN-S系統中,N線上不宜裝設電器將N線斷開,當需要斷開N線時,應裝設相線和N線一起切斷的保護電器。當裝設漏電電流動作的保護電器時,應能將其所保護的回路所有帶電導線斷開。在TN系統中,當能可靠地保持N線為地電位時,N線可不需斷開。

在TN-C系統中,嚴禁斷開PEN線,不得裝設斷開PEN線的任何電器。 當需要在PBN線裝設電器時,只能相應斷開相線回路。

第五章 配電線路的敷設

第一節 一般要求

第5.1.1條 配電線路的敷設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場所環境的特征;

二、符合建筑物和構筑物的特征;

三、人與布線之間可接近的程度;

四、由于短路可能出現的機電應力;

五、在安裝期間或運行中布線可能遭受的其它應力和導線的自重。

第5.1.2條 配電線路的敷設,應避免下列外部環境的影響:

一、應避免由外部熱源產生熱效應的影響;

二、應防止在使用過程中因水的侵入或因進入固體物而帶來的損害;

三、應防止外部的機械性損害而帶來的影響;

四、在有大量灰塵的場所,應避免由于灰塵聚集在布線上所帶來的影響;

五、應避免由于強烈日光輻射而帶來的損害。

第二節 絕緣導線布線

第5.2.1條 直敷布線可用于正常環境的屋內場所,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直敷布線應采用護套絕緣導線,其截面不宜大于6mm^2 布線的固定點間距,不應大于300mm。

二、絕緣導線至地面的最小距離應符合表5.2.1的規定。

三、當導線垂直敷設至地面低于1.8m時,應穿管保護。

絕緣導線至地面的最小距離表5.2.l

布線方式 最小距離(m)

導線水平敷設 屋內 2.5

屋外 2.7

導線垂直敷設 屋內 1.8

屋外 2.7

第5.2.2條 瓷(塑料)夾布線宜用于正常環境的屋內場所和挑檐下的屋外場所。鼓形絕緣子和針式絕緣子布線宜用于屋內、外場所。

第5.2.3條 采用瓷(塑料)夾、鼓形絕緣子和針式絕緣子在屋內、 屋外布線時,絕緣導線至地面的距離,應符合本規范表5.2.1的規定。

第5.2.4條 采用鼓形絕緣子和針式絕緣子在屋內、屋外布線時, 絕緣導線最小間距,應符合表5.2.4的規定。

屋內、屋外布線的絕緣導線最小間距表5.2.4

支撐點間距(L) 導線最小間距(m)

屋內布線 屋外布線

L≤1.5m 50 100

1.5m<L≤3m 75 100

3m<L≤6m 100 150

6m<L≤10m 150 200

第5.2.5條 絕緣導線明敷在高溫輻射或對絕緣導線有腐蝕的場所時, 導線之間及導線至建筑物表面的最小凈距,應符合本規范第5.4.4條的規定。

第5.2.6條 屋外布線的絕緣導線至建筑物的最小間距,應符合表5.2.6的規定。

絕緣導線至建筑物的最小間距表5.2.6

布線方式 最小間距(mm)

水平敷設時的垂直間距

在陽臺、平臺上和跨越建筑物頂 2500

在窗戶上 200

在窗戶下 800

垂直敷設時至陽臺、窗戶的水平間距 600

導線至墻壁和構架的間距(挑檐下除外) 35

第5.2.7條 金屬管、金屬線槽布線宜用于屋內、屋外場所,但對金屬管、嚴重腐蝕的場所不宜采用。在建筑物的頂棚內,必須采用金屬管、金屬線槽布線。

第5.2.8條 明敷或暗敷于干燥場所的金屬管布線應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1.5mm的電線管。直接埋于素土內的金屬管布線,應采用水煤氣鋼管。

第5.2.9條 電線管與熱水管、蒸汽管同側敷設時,應敷設在熱水管、 蒸汽管的下面。當有困難時,可敷設在其上面。其相互間的凈距不宜小于下列數值:

一、當電線管敷設在熱水管下面時為0.2m,在上面時為0.3m。

二、當電線管敷設在蒸汽管下面時為0.5m,在上面時為1m。

當不能符合上述要求時,應采取隔熱措施。對有保溫措施的蒸汽管,上下凈距均可減至0.2m。電線管與其它管道(不包括可燃氣體及易燃、可燃液體管道)的平行凈距不應小于0.1m。當與水管同側敷設時,宜敷設在水管的上面。管線互相交叉時的距離,不宜小于相應上述情況的平行凈距。

第5.2.10條 塑料管和塑料線槽布線宜用于屋內場所和有酸堿腐蝕介質的場所,但在易受機械操作的場所不宜采用明敷。

第5.2.11條 塑料管暗敷或埋地敷設時,引出地(樓)面的一段管路,應采取防止機械損傷的措施。

第5.2.12條 布線用塑料管(硬塑料管、半硬塑料管、可撓管)、塑料線槽,應采用難燃型材料,其氧指數應在27以上。

第5.2.13條 穿管的絕緣導線(兩根除外)總截面面積(包括外護層)不應超過管內截面面積的40%。

第5.2.14條 金屬管布線和硬質塑料管布線的管道較長或轉彎較多時,宜適當加裝拉線盒或加大管徑;兩個拉線點之間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對無彎管路時,不超過30m:

二、兩個拉線點之間有一個轉彎時,不超過20m:

三、兩個拉線點之間有兩個轉彎時,不超過15m:

四、兩個拉線點之間有三個轉彎時,不超過8m。

第5.2.15條 穿金屬管或金屬線槽的交流線路,應使所有的相線和N線在同一外殼內。

第5.2.16條 不同回路的線路不應穿于同一根管路內,但符合下列情況時可穿在同一根管路內。

一、標稱電壓為50V以下的回路;

二、同一設備或同一流水作業線設備的電力回路和無防干擾要求的控制回路;

三、同一照明燈具的幾個回路;

四、同類照明的幾個回路,但管內絕緣導線總數不應多于8根。

第5.2.17條 在同一個管道里有幾個回路時,所有的絕緣導線都應采用與最高標稱電壓回路絕緣相同的絕緣。

第三節 鋼索布線

第5.3.1條 鋼索布線在對鋼索有腐蝕的場所,應采取防腐蝕措施。鋼索上絕緣導線至地面的距離,在屋內時為2.5m;屋外時為2.7m。

第5.3.2條 鋼索布線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屋內的鋼索布線,采用絕緣導線明敷時,應采用瓷夾、塑料夾、鼓形絕緣子或針式絕緣子固定;用護套絕緣導線、電纜、金屬管或硬塑料管布線時,可直接固定于鋼索上。

二、屋外的鋼索布線,采用絕緣導線明敷時,應采用鼓形絕緣于或針式絕緣子固定;采用電纜、金屬管或硬塑料管布線時,可直接固定于鋼索上。

第5.3.3條 鋼索布線所采用的鐵線和鋼絞線的截面,應根據跨距、 荷重和機械強度選擇,其最小截面不宜小于10mm2。鋼索固定件應鍍鋅或涂防腐漆。鋼索除兩端拉緊外,跨距大的應在中間增加支持點;中間的支持點間距不應大于12m。

第5.3.4條 在鋼索上吊裝金屬管或塑料管布線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支持點最大間距符合表5.3.4的規定。

鋼索上吊裝金屬管或塑料管支持點的最大間距 表5.3.4

布線類別 支撐點間距(m) 支撐點距燈頭盒(mm)

金屬管 1500 200

塑料管 1000 150

二、吊裝接線盒和管道的扁鋼卡子寬度不應小于20mm;吊裝接線盒的卡子不應少于2個。

第5.3.5條 鋼索上吊裝護套線絕緣導線布線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鋁卡子直敷在鋼索上,其支持點間距不應大于500mm; 卡子距接線盒不應大于100mm。

二、采用橡膠和塑料護套絕緣線時,接線盒應采用塑料制品。

第5.3.6條 鋼索上來用瓷瓶吊裝絕緣導線布線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支持點間距不應大于1.5m。線間距離,屋內不應小于50mm; 屋外不應小于100mm。

二、扁鋼吊架終端應加拉線 其直徑不應小于3mm。

第四節 裸導體布線

第5.4.1條 裸導體布線應用于工業企業廠房,不得用于低壓配電室。

第5.4.2條 無遮護的裸導體至地面的距離,不應小于3.5m;采用防護等級不低于IP2X的網孔遮欄時,不應小于2.5m。遮欄與裸導體的間距, 應符合本規范第3.2.5條的規定。

第5.4.3條 裸導體與需經常維護的管道同側敷設時, 裸導體應敷設在管道的上面。裸導體與需經常維護的管道(不包括可燃氣體及易燃、可燃液體管道)以及與生產設備最凸出部位的凈距不應小于1.8m。當其凈距小于或等于1.8m時,應加遮護。

第5.4.4條 裸導體的線間及裸導體至建筑物表面的最小凈距應符合表5.4.4的規定。

裸導體的線間及裸導體至建筑物表面的最小凈距 表5.4.4

固定點間距(L) 最小凈距(mm)

L≤2m 50

2m<L≤4m 100

4m<L≤6m 150

6m<L 200

硬導體固定點的間距,應符合在通過最大短路電流時的動穩定要求。

第5.4.5條 起重行車上方的裸導體至起到行車平臺鋪板的凈距不應小于2.3m,當其凈距小于或等于2.3m時,起重行車上方或課導體下方應裝設遮護。除滑觸線本身的輔助導線外,裸導體不宜與起重行年滑觸線敷設在同一支架上。

第五節 封閉式母線布線

第5.5.1條 封閉式母線宜用于干燥和無腐蝕氣體的屋內場所。

第5.5.2條 封閉式母線至地面的距離不宜小于2.2m;母線終端無引出線和引入線時,端頭應封閉。當封閉式母線安裝在配電室、電機室、電氣豎井等電氣專用房間時,其至地 面的最小距離可不受此限制。

第六節 電纜布線

(Ⅰ)一般規定

第5.6.1條 選擇電纜路徑時,應按下列要求:

一、應使電纜不易受到機械、振動、化學、地下電流、水銹蝕、熱影響、蜂蟻和鼠害等各種損傷;

二、便于維護;

三、避開場地規劃中的施工用地或建設用地;

四、電纜路徑較短。

第5.6.2條 對于露天敷設的電纜, 尤其是有塑料或橡膠外護層的電纜,應避免日光長時間的直曬,必要時應加裝遮陽罩或采用耐日照的電纜。

第5.6.3條 電纜在屋內、電纜溝、電纜隧道和豎井內明敷時, 不應采用黃麻或其它易延燃的外保護層。

第5.6.4條 電纜不應在有易燃、 易爆及可燃的氣體管道或液體管道的隧道或溝道內敷設。當受條件限制需要在這類隧道內敷設電纜時,必須采取防爆、防火的措施。

第5.6.5條 電纜不宜在有熱管道的隧道或溝道內敷設電力電纜, 當需要敷設時,應采取隔熱措施。

第5.6.6條 支承電纜的構架,采用鋼制材料時, 應采取熱鍍鋅等防腐措施;在有較嚴重腐蝕的環境中,應采取相適應的防腐措施。

第5.6.7條 電纜的長度,宜在進戶處、接頭、 電纜頭處或地溝及隧道中留有一定余量。

(Ⅱ)電纜在室內敷設

第5.6.8條 無鎧裝的電纜在屋內明敷,當水平敷設時, 其至地面的距離不應小于2.5m;當垂直敷設時,其至地面的距離不應小于1.8m。當不能滿足上述要求時應有防止電纜機械損傷的措施;當明敷在配電室、電機室、設備層等專用房間內時,不受此限制。

第5.6.9條 相同電壓的電纜并列明敷時,電纜的凈距不應小于35mm, 且不應小于電纜外徑;當在橋架、托盤和線槽內敷設時,不受此限制。

1kV及以下電力電纜及控制電纜與1kV以上電力電纜宜分開敷設。當并列明敷時,其凈距不應小于150mm。

第5.6.10條 架空明敷的電纜與熱力管道的凈距不應小于1m;當其凈距小于或等于1m時應采取隔熱措施。電纜與非熱力管道的凈距不應小于0.5m, 當其凈距小于或等于0.5m時應在與管道接近的電纜段上, 以及由該段兩端向外延伸不小于0.5m以內的電纜段上,采取防止電纜受機械損傷的措施。

第5.6.11條 鋼索上電纜布線吊裝時,電力電纜固定點間的間距不應大于0.75m:控制電纜固定點間的間距不應大于0.6m。

第5.6.12條 電纜在屋內埋地穿管敷設時,或電纜通過墻、樓板穿管時,穿管的內徑不應小于電纜外徑的1.5倍。

第5.6.13條 橋架距離地面的高度,不宜低于2.5m。

第5.6.14條 電纜在橋架內敷設時,電纜總截面面積與橋架橫斷面面積之比,電力電纜不應大于40%,控制電纜不應大于50%。

第5.6.15條 電纜明敷時,其電纜固定部位應符合表5.6.1的規定。

電纜的固定部位 表5.6.15

敷設方式 構架型式

電纜支架 電纜橋架

垂直敷設 電纜的首端和尾端 電纜的上端

電纜與每個支架的接觸處 每隔1.5~2m處

水平敷設 電纜的道端和尾端 電纜的道端和尾端

電纜與每個支架的接觸處 電纜轉彎處

電纜其它部位每隔5~10m處

第5.6.16條 電纜橋架內每根電纜每隔50m處,電纜的首端、 尾端及主要轉彎處應設標記,注明電纜編號、型號規格、起點和終點。

(Ⅲ)電纜在電纜溝或隧道內敷設

第5.6.17條 電纜在電纜溝和隧道內敷設時,其支架層間垂直距離和通道寬度的最小凈距應符合表5.6.17的規定。

電纜支架層間垂直距離和通道寬度的最小凈距(m)表5.6.17

名稱 電纜隧道 電纜溝

溝深0.6m及以下 溝深0.6m以上

通道寬度 兩側設支架 1.0 0.3 0.5

一側設支架 0.9 0.3 0.45

支架層間垂直距離 電力線路 0.2 0.15 0.15

控制線路 0.12 0.1 0.1

第5.6.18條 電纜溝和電纜隧道應采取防水措施;其底部排水溝的坡度不應小于0.5%,并應設集水坑;積水可經集水坑用泵排出,當有條件時,積水可直接排入下水道。

第5.6.19條 在多層支架上敷設電纜時,電力電纜應放在控制電纜的上層;在同一支架上的電纜可并列敷設。

當兩側均有支架時,1kV及以下的電力電纜和控制電纜宜與1kV以上的電力電纜分別敷設于不同側支架上。

第5.6.20條 電纜支架的長度,在電纜溝內不宜大于350mm;在隧道內不宜大于500mm。

第5.6.21條 電纜在電纜溝或隧道內敷設時,支架間或固定點間的最大間距應符合表5.6.21的規定。

電纜支架間或固定點間的最大間距(m)表5.6.21

敷設方式 塑料護套、鋁包、鉛包、鋼帶鎧裝 鋼絲

鎧裝

電力電纜 控制電纜

水平敷設 1.0 0.8 3.0

垂直敷設 1.5 1.0 6.0

第5.6.22條 電纜溝在進入建筑物處應設防火墻。電纜隧道進入建筑物處,以及在進入變電所處,應設帶門的防火墻。防火門應裝鎖。電纜的穿墻處保護管兩端應采用難燃材料封堵。

第5.6.23條 電纜溝或電纜隧道,不應設在可能流入熔化金屬液體或損害電纜外護層和護套的地段。

第5.6.24條 電纜溝一般采用鋼筋混凝土蓋板,蓋板的重量不宜超過50kg。

第5.6.25條 電纜隧道內的凈高不應低于1.9m。 局部或與管道交叉處凈高不宜小于1.4m。

隧道內應采取通風措施,有條件時宜采用自然通風。

第5.6.26條 當電纜隧道長度大于7m時 電纜隧道兩端應設出口,兩個出口間的距離超過75m時,尚應增加出口。人孔井可作為出口,人孔井直徑不應小于0.7m。

第5.6.27條 電纜隧道內應設照明,其電壓不應超過36V;當照明電壓超過36V時,應采取安全措施。

第5.6.28條 與隧道無關的管線不得穿過電纜隧道。電纜隧道和其它地下管線交叉時,應避免隧道局部下降。

(Ⅳ)電纜埋地敷設

第5.6.29條 電纜直接埋地敷設時,沿同一路徑敷設的電纜數量不宜超過8根。

第5.6.30條 電纜在屋外直接埋地敷設的深度不應小于700mm; 當直埋在農田時,不應小于1m。應在電纜上下各均勻鋪設細砂層,其厚度宜為100mm, 在細砂層應覆蓋混凝土保護板等保護層,保護層寬度應超出電纜兩側各50mm。

在寒冷地區,電纜應埋設于凍土層以下。當受條件限制不能深埋時,可增加細砂層的厚度,在電纜上方和下方各增加的厚度不宜小于200mm。

第5.6.31條 電纜通過下列各地段應穿管保護,穿管的內徑不應小于電纜外徑的1.5倍。

一、電纜通過建筑物和構筑物的基礎、散水坡、樓板和穿過墻體等處;

二、電纜通過鐵路、道路處和可能受到機械損傷的地段;

三、電纜引出地面2m至地下200mm 處的一段和人容易接觸使電纜可能受到機械損傷的地方。

第5.6.32條 埋地敷設的電纜之間及其與各種設施平行或交叉的最小凈距,應符合表5.6.32的規定。

埋地敷設的電纜之間及其與各種設施平行或交叉的最小凈距(m)表5,6.32

項目 敷設條件

平行時 交叉時

建筑物、構筑物基礎 0.5

電桿 0.6

喬木 1.5

灌木叢 0.5

1kV及以下電力電纜之間,以及與控制電纜之間 0.1 0.5(0.25)

通訊電纜 0.5(0.1) 0.5(0.25)

熱力管溝 2.0 (0.5)

水管、壓縮空氣管 1.0(0.25) 0.5(0.25)

可燃氣體及易燃液體管道 1.0 0.5(0.25)

鐵路 3.0(與軌道) 1.0(與軌底)

道路 1.5(與路邊) 1.0(與路面)

排水明溝 1.0(與溝底) 0.5(與溝底)

注:1、路燈電纜與道路灌木叢平行距離不限;

2、表中括號內數字,是指局部地段電纜穿管,加隔板保護或加隔熱層保護后允許的最小凈距;

3、電纜與鐵路的最小凈距不包括電氣化鐵路。

第5.6.33條 電纜與建筑物平行敷設時,電纜應埋設在建筑物的散水坡外。

電纜引入建筑物時,所穿保護管應超出建筑物散水坡100mm。

第5.6.34條 電纜與熱力管溝交叉,當采用電纜穿隔熱水泥管保護時,其長度應伸出熱力管溝兩側各2m:采用隔熱保護層時,其長度應超過熱力管溝和電纜兩側各1m。

第5.6.35條 電纜與道路、鐵路交叉時,應穿管保護,保護管應伸出路基1m。

第5.6.36條 埋地敷設電纜的接頭盒下面必須墊混凝土基礎板,其長度宜超出接頭保護盒兩端0.6-0.7m。

第5.6.37條 電纜帶坡度敷設時,中間接頭應保持水平;多根電纜并列敷設時,中間接頭的位置應互相錯開,其凈距不應小于0. 5m。

第5.6.38條 帶坡度或垂直敷設油浸紙絕緣電纜時,其最大允許高差應符合表5.6.38的規定。

敷設電纜最大允許高差表5.6.38

有無鎧裝 最大允許高差(m)

鉛包 鋁包

鎧裝 25 25

無鎧裝 20 20

注:當油浸紙絕緣電纜敷設的高差超過要求時,可采用不滴流電纜或塑料絕緣電纜。

電纜護套類型 電力電纜 其它多芯電纜

單芯 多芯

金屬護套 鉛 25 15 15

鋁 30 30 30

紋鋁套和紋鋼套 20 20 20

非金屬護套 20 15 無鎧裝10

有鎧裝15

注:1、表中未說明者,包括鎧裝和無鎧裝電纜;

2、電力電纜中包括油浸紙絕緣電纜(不滴流電纜在內)和橡塑絕緣電纜,其它電纜指控制信號電纜等。

第5. 6. 40條 電纜在拐彎、接頭、終端和進出建筑物等地段,應裝設明顯的方位標志,直線段上應適當增設標樁,標樁露出地面宜為150mm。

(Ⅴ)電纜在排管內敷設

第5.6.41條 電纜在排管內的敷設,應采用塑料護套電纜或裸鎧裝電纜。

第5.6.42條 電纜排管應一次留足備用管孔數,但電纜數量不宜超過12根。當無法預計發展情況時,可留1~2個備用孔。

第5.6.43條 當地面上均勻荷載超過10t/m2時或排管通過鐵路及遇有類似情況時,必須采取加固措施,防止排管受到機械損傷。

第5.6.44條 排管孔的內徑不應小于電纜外徑的1.5倍。但穿電力電纜的管孔內徑不應小于90mm;穿控制電纜的管孔內徑不應小于75mm。

第5.6.45條 電纜排管的敷設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排管安裝時,應有傾向人孔井側不小于0.5%的排水坡度,并在人孔井內設集水坑,以便集中排水;

二、排管頂部距地面不應小于0.7m,在人行道下面時不應小于0.5m:

三、排管溝底部應墊平夯實,并應鋪設厚度不小于60mm的混凝土墊層。

第5.6.46條 排管可采用混凝土管、陶土管或塑料管。

第5.6.47條 在轉角、分支或變更敷設方式改為直埋或電纜溝敷設時,應設電纜人孔井。在直線段上,應設置一定數量的電纜人孔井,人孔井間的距離不宜大于100m。

第5.6.48條 電纜人孔井的凈空高度不應小于1.8m, 其上部人孔的直徑不應小于0.7m。

第七節 豎井布線

第5.7.1條 豎井內布線適用于多層和高層建筑物內垂直配電干線的敷設。

第5.7.2條 豎井垂直布線時應考慮下列因素:

一、頂部最大垂直變位和層間垂直變位對干線的影響;

二、導線及金屬保護管自重所帶來的載重及其固定方式;

三、垂直干線與分支干線的連接方法。

第5.7.3條 豎井內垂直布線采用大容量單芯電纜、大容量母線作干線時,應滿足下列條件:

一、載流量要留有一定的裕度;

二、分支容易、安全可靠、安裝及維修方便和造價經濟。

第5.7.4條 豎井的位置和數量應根據用電負荷性質、供電半徑、建筑物的沉降縫設置和防火分區等因素確定。選擇豎井位置時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靠近用電負荷中心,應盡可能減少干線電纜的長度;

二、不應和電梯、管道間共用同一豎井;

三、避免鄰近煙囪、熱力管道及其它散熱量大或潮濕的設施。

第5.7.5條 豎井的井壁應是耐火極限不低于1h的非燃燒體。豎井在每層樓應設維護檢修門并應開向公共走廊,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同時樓層間應采用防火密封隔離;電纜和絕緣線在樓層間穿鋼管時,兩端管口空隙應作密封隔離。

第5.7.6條 豎井內的同一配電干線,宜采用等截面導體, 當需變截面時不宜超過二級,并應符合保護規定。

第5.7.7條 豎井內的高壓、低壓和應急電源的電氣線路, 相互之間的距離應等于或大于300mm,或采取隔離措施,并且高壓線路應設有明顯標志。當強電和弱電線路在同一豎井內敷設時,應分別在豎井的兩側敷設或采取隔離措施以防止強電對弱電的干擾,對于回路線數及種類較多的強電和弱電的電氣線路,應分別設置在不同豎井內。

第5.7.8條 管路垂直敷設時,為保證管內導線不因自重而折斷,應按下列規定裝設導線固定盒,在盒內用線夾將導線固定。

一、導線截面在50mm2及以下,長度大于30m時;

二、導線截面在50mm2以上,長度大于20m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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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2007-09-24 20:51 | 9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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