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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輔警隊伍管理制度:派出所輔警管理制度
公安局派出所輔警隊伍管理制度
為進一步規范協管員(輔警)隊伍正規化建設,切實解決隊伍中存在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本著“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依據《勞動法》等相關規定,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輔警談話制度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必須進行談話教育:
1、一個月內遲到早退二次的;
2、在執勤期間,有脫崗現象的;
3、不按規定著裝的;
4、工作拖拉、效率低下,不按時完成任務的;
5、服務態度差,對群眾有“冷、硬、橫、推”現象的;
6、工作地或值勤車輛衛生狀況差的;
7、工作時故意使配備通訊不暢通的;
8、不服從命令,不聽從指揮的;
9、值勤期間,從事與工作無關活動的;
10、未經同意駕駛執法車輛或駕車時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
11、有其他情形需要談話的 。
二、輔警警告制度
輔警違反下列條款之一的,應給予警告:
1、作風散漫,紀律松弛,曠工一天或因遲到早退,一個月內經兩次談話后,
仍不改正的;
2、工作拖拉,辦事疲沓,效率低下,不按時完成工作任務,一個月內經兩次談話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3、服務態度差,對群眾“冷、硬、橫、推”,造成不良影響的;
4、值勤期間脫崗,一個月內經兩次談話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5、工作中不聽指揮,不遵守工作紀律,貽誤工作,未造成嚴重后果的,經談話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6、值勤期間,因通訊不暢造成一定后果的;
7、值勤期間,著裝不規范,經談話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8、值勤期間,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經談話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9、由于工作責任性不強,造成裝備、暫扣物品丟失或被竊,價值不大(**元以下),且個人主動予以賠償的;
10、非工作時間駕駛執法車輛(經領導同意除外),經談話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11、被群眾投訴問題屬實,情節輕微的;
12、年終考核末位的;
13、違法“六條禁令”,情節輕微的;
14、有其他情形需要警告的。
三、輔警解聘制度
輔警隊員違反下列條款之一的,一律予以解聘:
1、違反《六條禁令》造成嚴重后果的;
2、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受到治安罰款以上處罰的;
3、一年內二次受到警告的;
4、擅自使用執法車輛,造成嚴重后果的;
5、因工作或作風問題被群眾投訴,造成惡劣影響,經查證屬實的;
6、利用工作之便為自己、親屬、朋友謀取不當利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7、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影響的;
8、利用工作之便索取、收受少量錢財,或接受當事人宴請和利用職權為他人討債、借債,情節輕微的;
9、有其他違規違紀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被警告的人員必須在限期內寫出書面檢查和保證措施。
六、受警告人員在限期改正的三日內仍不改正或又有其他違紀行為發生的,即給予解聘。
***派出所
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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