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俱杯规则-虎牙直播-比利亚vs西班牙人-德国杯|www.cnyhmy.com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BF——2009——2702)

時間:2022-11-19 16:35:04 來源:網友投稿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BF——2009——2702)

旅游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組團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旅游局

二○○九年六月

使用說明

1.本合同為示范文本,適用于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經營出境組團旅游服務業務的旅行社(簡稱組團社)與依法允許出境的旅游者之間締結的出境組團旅游服務關系。法律法規對合同內容另有強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2.旅游者在簽訂合同前請仔細閱讀本合同各項條款,特別是《通用條款》第2條、第3條、第5條、第6條和《專用條款》各條款。合同填寫完畢后,請旅游者保存原件,組團社保存復寫聯。

3.名詞解釋:

(1)出境組團旅游服務:是指由組團社負責組織旅游團隊并將其送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國家或香港、澳門等地區的城市或旅游景點,并親自或委托接待社為旅游者提供的簽證代辦、客票代訂、交通、餐飲、住宿、游覽等綜合性旅游服務活動。

(2)轉團:是指由于低于成團人數,經旅游者同意,組團社在出發前將其轉至其他旅行社組織的出境旅游團隊的行為。組團社委托境外接待社提供具體旅游服務的行為不屬于轉團。

(3)脫團:是指旅游者在境外擅自脫離旅游團隊,不隨團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4)實際損失:是指因違約所實際導致的損失,但不得超過違約方訂立合同時可能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5)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事件,如自然災害、戰爭、罷工、重大傳染性疫情、政府行為等。

(6)意外事件:是指因雙方故意或過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發生的,影響旅游行程的列車和航班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延誤或取消、惡劣天氣變化、交通堵塞、重大禮賓活動等事件。

4.雙方請保存好旅游活動中的有關票據、證明和資料,以便作為投訴憑據、索賠證據。其中書式、郵件、傳真等能夠以有形形式長久保存的證據證明力要明顯優于口頭、電話等形式。

北京市旅游局旅游服務熱線電話:12301。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外大街28號,郵編:100022。

通用條款

第一條 旅游者的權利

(一)有權自主選擇具有合法出境旅游組團資格的組團社。

(二)有權要求組團社如實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須知》,并有權要求組團社告知住宿、餐飲、交通、服務標準等方面的真實情況。

(三)有權自愿選擇和購買旅游人身意外保險及其他保險。

(四)有權要求組團社按照合同約定和《出境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覽并協調處理相關事宜。

(五)有權拒絕參加合同約定以外的購物活動或自費項目。

(六)有權拒絕組團社的擅自轉團行為。

第二條 旅游者的義務

(一)應當在出境旅游申辦和行程中提供身份、健康等方面的真實信息,如實填寫有關資料,履行合法手續。

(二)應當保證向組團社提交的因私護照或通行證有效期在半年以上,自辦的簽證或簽注要在行程期間內有效。

(三)應當參加行前說明會,并在行程中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貴重物品應當隨身攜帶或采取其他保護措施。在自由活動期間應當選擇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活動項目,并在能夠控制風險的范圍內活動。

(四)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游費用,確保自身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旅游活動,對組團社的服務活動或應急處置予以積極配合,在行前解約或行程結束后積極協助組團社辦理銷簽手續。

(五)應當維護國家和民族的尊嚴與形象,遵守我國及行程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令,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舉止文明,不得涉足不健康場所,不得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

(六)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不得因個人原因強迫組團社改變旅游團隊的行程或脫團,不得在境外滯留不歸。

(七)行程中發生糾紛,應當通過協商方式解決或在行程結束后通過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解決,不得采取拒絕登機(車、船)、實施違反行程國家或地區法令的行為等方式拖延行程、擴大影響及損失。

第三條 組團社的權利

(一)有權核實旅游者提供的信息資料的真實性。

(二)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部旅游費用。

(三)有權按照合同約定選擇交通工具、酒店并安排旅游配套服務,有權在旅游團隊遇緊急情況時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四)有權要求旅游者遵守合同約定的旅游行程安排,有權拒絕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五)有權制止旅游者違反行程國家或地區法律法令、風俗習慣的言行。

第四條 組團社的義務

(一)應當在簽訂合同前向旅游者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含有“出境旅游業務”經營范圍的《營業執照》(服務網點應當同時出示設立社和自身的《營業執照》);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書面告知統一安排的游覽項目具體內容和時間,自費項目和價格,自由活動次數和時間,購物場所名稱、主要經營品種和停留時間等旅游行程安排和各項服務標準,以及委托的境外接待社名稱、地址、聯系人、聯系電話,并在收取全部旅游費用后向旅游者開具發票。

(二)在簽訂合同時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須參加統一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自費項目,并應當將旅游者不參加統一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自費項目的情況寫入《專用條款》。

(三)應當對旅游者的個人資料信息保密,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種證件,并向旅游者推薦人身意外保險及其他保險。

(四)應當召開行前說明會,向旅游者提供《行程須知》,書面如實告知可能涉及的行程國家或地區的重要規定、風俗習慣、安全避險、境外小費支付慣例及標準、外匯兌換事項、應急聯絡方式(包括我駐外使領館及組團社境內、境外的應急聯系人及聯系方式)及其他注意事項。

(五)應當為旅游團隊安排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領隊人員,并按照合同約定和《出境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覽,服務標準不得低于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六)所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游項目,應當向旅游者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推薦訪問:北京市 出境旅游 合同

最新推薦
猜你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