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房屋(二手房)買賣合同書
存量房屋(二手房)買賣合同
出賣人與買受人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誠實信用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存量房屋買賣相關內容協商一致,簽訂本存量房屋買賣合同。
出賣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國籍:
證件類型:【居民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 】,證號: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性別: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國籍:
證件類型:【居民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 】 ,證號: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共有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國籍:
證件類型:【居民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 】 ,證號: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性別: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國籍:
證件類型:【居民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 】 ,證號: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買受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國籍:
證件類型:【居民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 】 ,證號: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性別: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國籍:
證件類型:【居民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 】 ,證號: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第一條 房屋基本情況
(一)出賣人所售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為【樓房】【平房】,坐落為: 【區(縣)】 【小區(街道)】 【幢】【座】【號(樓)】 單元 號(室)。該房屋所在樓棟建筑總層數為: 層,其中地上 層,地下 層。該房屋所在樓層為 層,建筑面積共 平方米。
(二)該房屋登記用途為【住宅】【公寓】【別墅】【辦公】【商業】【工業】【 】: 。
(三)該房屋房源核驗編碼: 。
(四)其他 。
該房屋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相關物品清單等具體約定見附件一。
第二條 房屋權屬情況及使用情況
(一)該房屋【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書】【 】證號: ,共有權證證號: ,填發單位: 。
房屋共有人對出售該房屋的意見見附件二。
(二)土地使用狀況
該房屋占用的建設用地【不動產權證書號】【國有土地使用證號】【城鎮建設用地批準書號】: ,填發單位: 。
(三)該房屋權利性質為下列選項中第 種情形并符合其再上市政策規定。
1.商品房;
2.已購公有住房(若為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有住房,《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房上市出售登記表》表號: );
3.向社會公開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
4.按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房屋(危改回遷房、安居房、康居房、綠化隔離地區農民回遷房等房屋);
5.限價商品住房;
6.自住型商品住房;
7.共有產權住房;
8.其他: 。
(四)該房屋的抵押情況為: 。
1.該房屋未設定抵押;
2.該房屋已經設定抵押,抵押權人: ,抵押登記日期: 年 月 日,【房屋他項權證書號】【不動產登記證明證號】: 。
該房屋已經設定抵押的,雙方當事人同意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
(1)出賣人應當于 年 月 日前辦理抵押權注銷登記;
(2)出賣人無需辦理抵押權注銷登記,抵押權人同意買賣雙方辦理轉移登記。
(五)該房屋的租賃情況為:【未出租】【已出租】。
出賣人已將該房屋出租,【買受人為該商品房承租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租賃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出賣人與買受人經協商一致,自本合同約定的【交付日】【取得不動產登記日】至租賃期間屆滿的房屋收益歸【出賣人】【買受人】所有
除買賣雙方另有約定外,出賣人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不動產轉移登記辦理完畢之日止,不得就該房屋簽訂新的房屋租賃合同。若出賣人違反上述約定,雙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
1.自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至 (約定時間或約定條件),出賣人應當按日計算向買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
2.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出賣人。出賣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 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全部房價款(含已付貸款部分),并按照買受人全部已付房價款的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3. 。
(六)該房屋【不存在】【存在】結構改造情況。該房屋已經做過以下結構改造:
1.
2.
3.
雙方約定:
關于房屋權屬情況的說明及房屋抵押和租賃情況的具體約定見附件三(含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證明文件)。
第三條 成交方式
出賣人與買受人通過 種方式達成交易。
1.雙方當事人自行成交;
2.雙方當事人委托房地產經紀機構成交,北京市存量房屋出售經紀服務合同編號: ,機構名稱: ,機構備案號: ;北京市存量房屋購買經紀服務合同編號: ,機構名稱: ,機構備案號: 。
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證明復印件見附件四。
3.
第四條 成交價格、付款方式及資金劃轉方式
(一)經買賣雙方協商一致,該房屋成交價格為:人民幣(大寫) (¥ 元)。
簽訂本合同前,買受人已向出賣人支付定金人民幣(大寫) (¥ 元),該定金于【本合同簽訂】【交付首期房價款】【 】時【抵作本房屋成交價款】【 】。
(二)買受人采取下列第 種方式付款,具體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約定見附件五。
1.一次性付款
總金額:人民幣(大寫) (¥ 元)。買受人應當于 年 月 日前向出賣人支付。
2.分期付款
買受人應當于 年 月 日前分 期向出賣人支付全部房價款。
首期:買受人應當【于 年 月 日前】【 】向出賣人支付房價款人民幣(大寫) (¥ 元);
第二期:買受人應當【于 年 月 日前】【 】出賣人支付房價款人民幣(大寫) (¥ 元);
第 期:買受人應當【于 年 月 日前】【 】向出賣人支付房價款人民幣(大寫) (¥ 元)。
3.貸款方式付款:【公積金貸款】【商業貸款】【 】。
買受人應當于 年 月 日前支付首期房價款人民幣(大寫) (¥ 元),占全部房價款的 %。
余款人民幣(大寫) (¥ 元)向【 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委托的商業銀行】申請貸款支付。 。
(1)如貸款機構不批準買受人的貸款申請,雙方當事人同意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
a.買受人應當【于 年 月 日前】【 】向出賣人支付剩余房價款;
b.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雙方約定: ;
c.買受人可向其他貸款機構申請貸款,買受人至遲于 年 月 日前獲得貸款批復;不能在約定期限內獲得貸款批復的,雙方約定: ;
d. 。
(2)如貸款機構批準的貸款金額少于買受人申請的貸款金額,二者相差金額,買賣雙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
a.買受人應當【于 年 月 日前】【 】向出賣人補足差額;
b.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雙方約定: ;
c. 。
(3)如出現貸款機構批準貸款后買受人無法于 年 月 日前取得貸款或買受人拖延辦理相關貸款手續等情形,買賣雙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
a.買受人【于 年 月 日前】【 】向出賣人支付剩余房價款;
b. 。
(三)買賣雙方簽訂的《存量房自有交易資金劃轉協議》見附件六。
買受人應當將房價款人民幣(大寫) (¥ 元)存入買賣雙方共同委托的 (建設(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在 銀行設立的存量房自有交易資金監管賬戶,賬號: 。
第五條 房屋權屬及具體狀況的承諾
1.出賣人對該房屋享有合法權利;
2.該房屋未出售并保證不出售給除本合同買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3.該房屋無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轉讓的情形;
4.出賣人承諾該房屋已符合出售條件;
5.出賣人應當保證已如實陳述該房屋權屬狀況、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等情況和相關關系,附件一所約定的該房屋附屬設施設備及其裝飾裝修等隨同該房屋一并轉讓給買受人;
6.出賣人應當保證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該房屋驗收交接完成,對已納入附件一的各項房屋附屬設施設備及其裝飾裝修保持良好的狀況;
7.出賣人承諾已將可能妨礙房屋購買或正常使用的情況如實告知買受人;
8. 。
如該房屋權屬及具體狀況與上述承諾不符,導致本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或買受人無法實現本條約定的合同目的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出賣人。出賣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15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全部房價款(含已付貸款部分),并自買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給付利息。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出賣人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為【已付房價款 %】【 】。
第六條 房屋交付
出賣人應當在 (約定時間或約定條件)前將該房屋交付給買受人。該房屋交付時,應當履行下列手續:
1.買賣雙方共同對附件一中所列該房屋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相關物品清單等具體情況進行驗收和交接,并記錄水、電、氣表的讀數;
2.買賣雙方在房屋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相關物品清單上簽字;
3.移交該房屋房門鑰匙;
4. ;
5. ;
6. 。
在房屋交付日以前發生的【物業服務費】【供暖】【水】【電】【燃氣】【有線電視】【網絡】【 】費用由出賣人承擔,交付日以后(含當日)發生的費用由買受人承擔。出賣人同意將其繳納的該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公共維修基金)的賬面余額轉移給買受人。
上述房屋風險責任自該房屋【所有權轉移】【轉移占有】之日起轉移給買受人。
第七條 違約責任
(一)逾期交房責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賣人未按照第六條約定的期限和條件將該房屋交付買受人的,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
1.按照逾期時間,分別處理((1)和(2)不作累加) 。
(1)逾期在 日之內,自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計算向買受人支付已付房價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 日(該日期應當與第(1)項中的日期相同)后,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 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全部房價款(含已付貸款部分),并按照買受人全部已付款的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買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出賣人自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按日計算向買受人支付買受人已付房價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 。
(二)逾期付款責任
買受人未按照第四條及附件五約定的時間付款的,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
1.按照逾期時間,分別處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內,自合同約定的應付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計算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 日(該日期應當與第(1)項中的日期相同)后,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 日內按照累計的逾期應付款的 %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同時,出賣人退還買受人全部已付款(含已付貸款部分)。
出賣人不解除合同的,買受人自合同約定的應付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支付應付款之日止,按日計算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 。
第八條 稅費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買賣雙方應當按照國家及北京市的相關規定履行各自承擔的納稅義務,繳納各項稅費。買賣雙方承擔稅費的具體約定見附件七。
因一方當事人不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繳納相關稅費導致本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并有權要求對方支付相當于全部房價款 %的違約金。
第九條 不動產登記
(一)預告登記
1.出賣人和買受人【同意】【不同意】申請辦理預告登記。
2.出賣人和買受人同意申請辦理不動產轉移預告登記的,雙方應當于本合同簽訂后 日內共同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不動產轉移預告登記,并提交以下資料:
(1)本合同原件;
(2)該房屋的不動產權證書;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出賣人、買受人可委托受托人代為辦理預告登記。
3.出賣人、買受人辦理不動產轉移預告登記后,債權未消滅且能夠進行相應的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出賣人、買受人可申請將預告登記轉為不動產轉移登記。債權消滅或自能夠進行轉移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4.已經辦理不動產轉移預告登記的房屋,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時,當事人可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注銷預告登記:
(1)本合同被認定無效、被撤銷、被解除等導致債權消滅的;
(2)買受人放棄預告登記的;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注銷預告登記的情形。
(二)轉移登記
1.出賣人和買受人同意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共同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手續。
2.因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未能在 (約定時間或約定條件)內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的,雙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1)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出賣人。出賣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 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全部房價款(含已付貸款部分),并按照買受人全部已付房價款的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2)買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出賣人自買受人應當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取得不動產權證書之日止,按日計算向買受人支付買受人已付房價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并于買受人實際取得不動產權證書之日起 日內向買受人支付;
(3) 。
3.因買受人原因未能在約定期限內完成不動產轉移登記的,出賣人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條 戶籍遷出
(一)該房屋現有戶籍情況為:【無戶籍登記】【有戶籍登記】
(二)有戶籍登記的,戶籍登記情況為: 冊 人,雙方同意【不遷出】【遷出】現有戶籍。
(三)出賣人遷出現有戶籍的,承諾在【買受人取得不動產權證書之日起 日內】【 年 月 日前】【 】,向房屋所在地的戶籍管理機關辦理完成出賣人相關 人的現有戶籍遷出手續;未如期將上述戶籍遷出的,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支付人民幣(大寫) (¥ 元)的違約金。
第十一條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另一方當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結束之日起 日內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證明。
第十二條 送達
雙方當事人保證在本合同中記載的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均真實有效。任何根據本合同發出的文件,均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以【郵政快遞】【郵寄掛號信】【 】方式送達對方。任何一方變更通訊地址、聯系電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 日內書面通知其他當事人。變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義務導致送達不能的,對方當事人按照約定的通訊地址進行送達的,視為有效送達。
第十三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通過有關社會組織調解;或者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2.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3. 。
第十四條 合同生效及特別約定
(一)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本合同中未約定、約定不明或不適用的內容簽訂書面補充協議進行變更或補充。對本合同的解除,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二)本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三)本合同及附件共 頁,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賣人 份,買受人 份。本合同附件及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買賣雙方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時,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交本合同及全部附件。
出賣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
或【負責人】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時
簽訂地點:
買受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時
簽訂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