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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記卡糾紛案案情報告篇一
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區分局經偵大隊:
您們好!
我公司與廣州市聚得投資咨詢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聚得公司”)李汶萍汽車交易一事,現特將案情報告如下,希貴局予以調查確認,具體情況如下:
2012年4月初,李汶萍到我公司洽談,提出以“聚得公司捐贈慈善車輛給中國殘聯,而殘聯可以為聚得公司免稅退稅”為由,向我公司訂購700臺汽車為誘餌。要求我公司將車輛依照聚得公司指示掛牌至有關個人名下。自2012年4月23日至2012年12月30日止,我公司共收到聚得公司轉入人民幣72893768元。聚得公司已提新車670臺(其中花冠587臺,卡羅拉39臺,皇冠19臺,銳志13臺,rav4 4臺,進口普拉多1臺,漢蘭達3臺,途觀2臺,騏達1臺,逸志1臺),應收款74934239元。購車款往來詳細情況如下:
聚得公司2012年4月至5月一共付款提車48臺,沒有拖欠車款現象。
2012年6月12日,聚得公司交來廣州景軒貿易有限公司轉賬支票一張,票額401200元,要求交付4臺車(三臺花冠、一臺卡羅拉),并要求馬上提車。由于前期合作正常,我公司同意先放車,我公司財務當天送銀行入賬,第三天銀行通知對方銀行余額不足,退票,我公
/ 6 司馬上通知聚得公司,聚得公司道歉后于6月18日補給我公司廣州市聚得投資咨詢服務有限公司支票一張,票額401200元,到賬。
6月12日至8月3日止,這種收票、退票現象時有發生,銀行正式退票一共10批次,聚得公司李汶萍解釋:每天銀行批給聚得的付款額度是50萬,超過銀行會自動鎖定賬戶。我公司提出異議,給我公司的支票是50萬以內的,不可能超過的。聚得公司李汶萍解釋:之前開給其他公司的支票,他們今天才進賬,所以今天的額度超了,還責怪我公司沒按她指定的時間送票造成的,說我公司送票早了。10批次的退票(含提前放車),一部分換回支票進賬,一部分直接轉賬到我公司,剩余兩臺皇冠車一直拖欠43100元。期間還有零散的拖欠車款。
8月22日,聚得公司要求交付10臺花冠,說款項要晚上才到,因為他們人手不夠,而且比較急,要求我公司派人送車到聚得公司中山七路的停車場,到賬放車,晚上財務還沒收到款,李汶萍發了條截屏信息給我公司銷售經理董健,顯示已經付款,并說已經付款了,要求我公司先放車,我公司考慮到前面的欠款不多,所以同意先放車,第二天才發現,款項沒到賬。
2012年10月22日,聚得公司以其關聯公司廣州市庚合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交付rav4車一臺作為公務用車,同日給我公司廣州市庚合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轉賬支票一張,票額264900元,說肯定有錢的,也是要求先提車,我公司把支票送銀行后,第三天銀行通知退票。
/ 6 聚得公司就是以種種手段騙得我公司的信任,最后拖欠的款項總數是2,040,471元,加上應收運費3000元,合共欠2,043,471元。
我公司多次與李汶萍聯系未果,其后,李汶萍及聚得公司未償還上述貨款,迎賓豐田也無法再聯系上李汶萍。經查詢工商登記資料,聚得公司也于2012年12月已工商注銷登記。至此,李汶萍及聚得公司消失無蹤。迎賓公司聯系上聚得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超文,王超文表示其也無法找到李汶萍,其也是被李汶萍詐騙方與其設立聚得公司并為其做事,聚得公司所有資料均被李汶萍及其同伙藏匿。正當迎賓豐田苦苦尋找李汶萍之際,獲知一個驚人消息,李汶萍系假名,其證件均屬偽造。
2012年 1月,迎賓豐田突然接到法院傳票(案號:(2013)穗番法民二初字172號),得知有陳樵斌向番禺區人民法院起訴迎賓豐田,要求迎賓豐田退還購車款96萬元。經迎賓豐田自查,李汶萍與迎賓豐田對賬時,曾在2012年11月5日、2012年11月6日有兩筆款項各48萬元系由陳樵斌賬戶通過網上轉賬匯款至迎賓豐田賬戶,李汶萍及聚得公司財務程春霞對賬時已確認該兩筆款項是由聚得公司支付,而迎賓豐田與陳樵斌之間從未有過生意往來。為此,迎賓豐田于2013年2月4日向廣州市番禺區富華派出所報案(登記文號:2013--0213)并已由廣州市番禺區公安局經偵大隊決定立案(案號為:穗公番立字(2013)07448號)。
2013年3月份,迎賓豐田又再次接到法院傳票,得知又有區國輝其人起訴迎賓豐田要求退還購車款281萬元。該281萬元同樣系李
/ 6 汶萍與迎賓豐田對賬時確認之款項,迎賓豐田即于2013年3月16日再次向廣州市番禺區富華派出所報案(登記文號:2013--0716)。
綜上,可以看出,整個事件實際上是李汶萍利用其偽造香港身份騙取王超文身份證注冊設立聚得公司,并以此為平臺向包括迎賓豐田在內的數家汽車銷售公司大批購買汽車。通過利用其合作者銀行資金向汽車銷售公司騙購并提車,在拖欠巨額貨款后逃匿。
作為受害者的迎賓豐田,先是被李汶萍安排合作者付款至迎賓豐田并將車輛提走,再由其合作者以未收到車為由起訴意欲騙回購車款。而陳樵斌、區國輝的訴訟行為能夠得逞的前提就是李汶萍消失,導致無人能夠證明該二人與李汶萍之間的合作關系。綜觀兩案,能夠確定的事實就僅僅是款項的支付,而兩件案子的付款金額與陳樵斌、區國輝所聲稱的交易連金額都不相符,更沒有任何迎賓豐田加蓋公章的書面文件,對于如此大額的交易,顯然是不可能的。正常人怎么可能在沒有簽訂正式買賣合同的情況下支付如此巨額的款項呢?關于區國輝案,其自稱與聚得交易的同時,又與迎賓豐田交易,顯然其與李汶萍是合作伙伴,但先是李汶萍憑區國輝付的款向迎賓豐田提走車輛(甚至其中部分車輛就是區國輝自己以聚得公司名義提走的),現又以其自己的名義要求迎賓豐田退款,顯然是在利用李汶萍消失,法院無法查清其與李汶萍的合作關系的情況下,虛構事實,通過訴訟詐騙迎賓豐田。而該案中其提出的訂購單,也是李汶萍以“區國輝要申請購車指標”的名義向迎賓豐田索要后交給區國輝的,即李汶萍早已在為區國輝訴訟詐騙準備材料。
/ 6 在整個事件中,李汶萍已利用陳樵斌、區國輝的賬戶支付購車款提走了汽車,現陳樵斌、區國輝又虛構事實訴訟詐騙,如此則迎賓豐田將面臨巨額雙重損失。
以上情勢,即將造成我公司不可挽回的經濟損失,初步估計將達數百萬元(不可收回的貨款損失2040471元,陳樵斌虛假訴訟詐騙96萬元,區國輝虛假訴訟詐騙281萬元,以及其他可能發生的虛假訴訟可能導致的損失),為此,我公司特請求貴局查處以李汶萍、區國輝、陳樵斌為主要成員的詐騙團伙,該團伙采取以下詐騙手法,社會危害極大。
一、李汶萍利用偽造虛假香港身份(其真實姓名系許碧萍,系廣東電白人)騙取王超文身份證注冊公司,并以“向中國殘聯捐贈車輛”為名對汽車銷售公司進行詐騙手段。聚得公司李汶萍、區國輝、陳樵斌等不僅對我公司進行了詐騙,還對其他汽車銷售公司進行了詐騙。
二、以優惠購車為名騙取社會公眾集資,聚得公司以a名義購車,又在臨下班時間以b的名義向汽車銷售公司匯入購車所需數額款項,下班后再到汽車銷售公司提車。
三、在不能進一步騙取公眾集資向汽車銷售公司支付購車款后,李汶萍立即潛逃,同時指令其同伙啟動虛假訴訟,要求汽車銷售公司償還款項。
綜上所述,李汶萍、區國輝、陳樵斌等人詐騙行為,嚴重危害正常的經濟秩序,是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請求貴局予以查處立案,追回未付款車輛追究相關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以保護企業的合法經營權
/ 6 益。
以上情況,請貴局明察。
后附資料明細:
1、聚得公司相關人員對陳樵斌轉賬款項確認代付證明。
2、聚得公司機構代碼證。
3、法人代表身份證。
4、李汶萍港澳通行證。
5、聚得公司付款提車明細法人確認表。
6、聚得公司法人陳述。
7、聚得公司與廣州迎賓豐田合同復印件。
8、區國輝無效車輛訂購單(12份)。
9、區國輝倒簽代付款證明。
10、區國輝代聚得公司提車證明(54份)。
11、聚得公司空頭支票
廣州迎賓豐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201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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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記卡糾紛案案情報告篇二
營銷
農村信用社借記卡營銷總結
一、產品分析錦繡前程校園卡是農村信用社面向高校在校學生公開發行的帶有“銀聯”標志的借記卡,具有存取現金,轉賬結算、購物消費、代收代付等功能。除此之外他還具有以下優惠措施:
l持卡在本市農村信用社柜臺取款、轉賬不收取手續費
l持卡在省內農村信用社柜臺取款、轉賬不收
l開卡不收取手續費,不收取年費,不收帳戶管理費取手續費 l持卡在省內農村信用社系統的atm存取款、轉賬不收取手續費 l持卡在加入銀聯的pos機上刷卡消費不收取手續費
二、目標人群:大一新生原因:大一新生剛剛入學還沒有辦理任何相關卡,是一個潛在的市場。而大二大三的學生今本上都辦理了農行的優卡,這部分市場基本飽和,不容易突破。
三、競爭環境在學校內主要是農業銀行的優卡
四、優劣勢(與農業銀行相比)
優勢:①農村信用社的借記卡不扣年費,不收取賬戶管理費;
②沒有刷卡消費次數的限制,而優卡有限制
劣勢:①地理位臵農行在學校內部有代理處,并且在學校各處設有自動取款機,對學生來說非常方便。而農村信用社不占據這樣的地理優勢,學校附近沒有農村信用社,學生在辦理各種業務時很不方便;
②學生繳納學費等費用是通過農業銀行扣取的,用農行的又優卡相對來講方便的多
五、小組在銷售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①擔心自己的隱私被泄露
②辦理了其他的卡,不需要辦理借記卡
③對我們不信任,從心里抵觸這種推銷方式
④家鄉那沒有農村信用社,用起來不方便
⑤有的家境比較好,不差這點錢
六、小組成員在這次活動中的不足之處
①態度問題從一開始就沒有認真對待,只是單純的當成一種作業來完成。只是為了完成老師布臵的任務,在心態上不重視。
②團隊之間沒有進行有效的溝通在進行推銷之前團隊之間沒有進行有效的溝通,成員只是為了完成任務而各自進行推銷。團隊沒有制定出一套完整的營銷方案來指導成員。
③對可能出現的問題考慮的不周全在進行推銷前沒有認真考慮在推銷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對一些可能出現的問題沒能找出解決方案,以至于在問題出現時不知道如何應對,從而失去一些顧客。
④對產品缺乏足夠的認識在進行推銷前沒有對產品進行系統的認識,對產品的優缺點認識不夠,導致不能很好的解答顧客提出的疑問,造成了被動的局面。
七、對這次活動的感悟
①建立對自己產品的信任信任源于了解,因此,在推銷產品之前,首先應該對自己的產品有一個詳細的了解,并對所要推銷的產品產生足夠的信任,然后才能自信的將自己的產品推銷給其他人。如果連自己都不能對自己的產品產生信任,又怎么能夠讓他人對我們的產品產生信任那。
②精誠所至金石為開在推銷的過程中以一顆真誠的心給別人溝通,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在向消費者陳述本產品優點的同時,也能恰當的說出自己的產品還有那些不足,贏得消費者的尊重和信任,即使沒能賣出產品,也能樹立一個良好的印象。
③人際關系對銷售的作用通過這次活動使我們認識到人際關系在銷售中的重要作用。我們小組完成的單子中有很大一部分是通過小組成員的人際關系完成的,由此可見人際關系對于銷售很重要。良好的人際關系對銷售產生很大的促進作用。
④重視團隊的作用在正式開展活動之前,要進行團隊的溝通和討論,有一個詳細的計劃和具體的目標,而不是把這次活動看作是一個人的事,讓團隊的每一個人都能夠參與進來
⑤傾聽影響銷售傾聽對營銷者來說是一種素養,是營銷人員應該具備的素質。通過傾聽我們可以了解顧客的需要,了解顧客的信息,抓住顧客的心。從顧客的需要出發推銷產品會產生事半功倍的效果。⑥銷售更重要的是“走心”而不是“走口”所謂“走心”就是抓住顧客的內心,了解顧客的需要,和顧客用心去交流。相對而言。“走口”就是不管顧客是否需要,只是自己在那滔滔不絕的介紹產品。只有了解顧客需要什么才能抓住顧客的心,在此基礎上有重點的介紹產品中顧客震中需要的那部分才會使顧客較為容易接受自己的產品。⑦營銷不僅是銷售產品也是銷售人營銷是靠人去營銷,是通過營銷人員通過與顧客的交流把產品銷售出去的活動。所謂營銷人就是把自己介紹給顧客,使顧客對自己產生好感甚至是信任,從而對我們銷售的產品產生信任。如此一來,會取得更好的效果,銷售活動更容易成功。
借記卡糾紛案案情報告篇三
關于**x儲蓄合同糾紛案案情報告
總行:
2017年3月22日,我支行接到**x人民法院關于**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案的傳票。在接到傳票后,我支行立即收集證據,積極應訴,該案已于2017年5月5日開庭審理,并于2017年7月3日收到**x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況
**x訴訟我支行儲蓄合同糾紛案主要是因其銀行卡被盜刷,在接到法院傳票后,我支行立即派人趕赴**支行及**經偵支隊了解案件相關情況。經了解:2017年x月x日,客戶**在atm機上存了x元,但一直未收到短信提示,客戶以為系統問題短信延遲,沒有引起重視。直到x月x日客戶仍沒收到短信,客戶為了確認自己借記卡余額,到我行atm機查詢發現卡上僅剩x元,客戶打印明細發現在2017年x月x日該賬戶在pos消費x筆,合計x元。2017年x月x日客戶**到x支行,稱其借記卡內資金被盜刷,金額x元,客戶x聲稱在被盜刷過程中未收到任何短信提示,且已經向x區公安局報案,并講述曾點擊過一個**的鏈接短信,但該客戶手機內短信已被其本人全部刪除,短信內容無法核實。由于x經偵短時間內不能破案,客戶想及時追回資金損失,不得以采取民事訴訟,由于我支行是客戶借記卡開戶行,所以客戶于x年x月x日向x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我行先行賠付x元用其經營。
經核實被盜刷借記卡客戶姓名:**,身份證號碼:512322****被盜刷借記卡卡種為江渝借記卡vip卡(金卡),盜刷借記卡卡號:**x,開戶機構:**營業部,x月x日pos消費x筆,單筆金額x元,共計消費x元。上述消費通過互聯網無卡支付方式交易(蘋果商城),交易終端號:x,商戶號:x,商戶名:(特約)bx,受理機構:x。
二、案件審理及一審判決情況
該案于2017年x月x日開庭審理,雙方就本案核心進行了舉證質證。該案爭論焦點在于一是該案是否適用“先刑后民”原則;
二是x借記卡盜刷事實是否成立;
三是即使**借記卡盜刷事實成立,原告點擊不明短信鏈接,存在多大過錯,且應承擔多大責任;
四是我行是否履行了客戶資金安全保障義務。庭審結束后,我支行工作人員及本案代理律師與該案主審法官就該案進行了案件溝通,進一步闡明我方立場及該案觀點。
2017年x月x日我行收到**人民法院x渝x1民初1254號《民事判決書》,法院結合原告訴求及我行辯論,并依據如下事實理由,作出了對我行不利判決:
關于我行提出的是否適用“先刑后民”原則中止審理本案問題。法院認為原告**的損失賠償請求權,是基于原告與我行之間的借記卡合同關系,雖然原告請求我行賠償其被盜刷資金與他人盜取借記卡卡內資金的行為具有一定關聯性,但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民事案件的審理可以獨立于刑事案件的偵查、審理。因此,法院駁回了我行提出的關于適用“先刑后民”原則中止審理本案的要求。
關于原告**借記卡盜刷事實是否成立問題。法院認為,原告**借記卡卡內資金x元系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經連續不間斷分x次轉出,結合該資金轉移在深夜的特殊時段,再加上原告發現交易后即報警求助,后又提起訴訟的客觀事實,法院認定原告**借記卡卡內資金屬于盜刷事實成立。
關于原告x點擊不明鏈接問題應承擔多少責任問題。法院認為原告作為借記卡持有人,應該履行保管借記卡信息,防止借記卡信息泄露保障個人賬戶資金安全的義務。原告點擊不明鏈接,導致不能接收短信,從而收不到資金余額變動短信,并且原告在明知收不到短信情況下,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失的發生,存在過錯,應當承擔部分責任。
我行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義務問題。法院認為我行并未盡到逐筆監測、認真審核及時預警及控制的安全保障義務;
我行在與原告x簽訂借記卡 合同時,并沒有告知原告該借記卡具有開通第三方支付的功能,及該交易功能的交易規則、交易風險及法律責任。因此法院認為,我行未盡到客戶賬戶資金的安全保障義務和借記卡合同的明確告知義務,存在重大違約責任,應當承擔該案賠償損失的主要責任。
綜上所述,法院判決我支行承擔原告**80%的經濟損失即x元及利息,并且本案的訴訟費由我支行承擔。
三、我支行下一步采取的措施
(一)在接到判決書后,我支行高度重視,支行分管負責人即組織風險管理部、零售金融部、會計結算部、保衛監察部討論,條線相互配合,為該案上訴做相應準備,并積極與總行個人業務部,風險管理部等各部室匯報,繼續收集該案相關資料,為該案上訴做好充分準備。
(二)會同本案代理律師,就該判決書事實認定錯誤及法律條文適用錯誤提出上訴意見,收集和補充本案相關證據,努力提高本案上訴勝訴率。
(三)與二審法院審理人員就該案作進一步交流,說明該案的實際情況,爭取二審法院在審理該案時,對我行作出有利判決。
(四)我支行、x支行積極與**經濟偵查支隊配合,爭取案件早日偵破。并再次與**經偵支隊溝通,以期提取有利于該案上訴有利證據。
四、懇請總行協調解決
該案是近年來借記卡被盜刷的新型案例,具有典型性和復雜性。由于支行在銀行卡盜刷應訴方面經驗和專業知識有欠缺,該案又涉及第三方支付平臺(蘋果支付)及銀聯,在證據收集和提取上存在較大困難,從目前我支行掌握的證據來看,證據不充分,缺乏足夠的證明力。因此,情形十分不利,為提高該案上訴勝訴率,現請求總行給予支持:
(一)請求總行給予**x案銀行卡盜刷相關法律知識的支持和指導,對一審判決我行未盡到客戶賬戶資金的安全保障義務和借記卡合同的明確告知義務方面提供強有力的上訴依據。
(二)由于我支行與**經偵支隊多次溝通仍無法提取該案相關證據,請求總行出面與**經偵支隊溝通,看能否提取**案關于點擊木馬短信筆錄及相關證據。
(三)現查明**借記卡資金系通過蘋果商城消費,但在蘋果商城上消費必須擁有并綁定蘋果id號碼,以支行現有的人力及手段無法查明客戶**借記卡綁定的蘋果id號碼是多少。所以,請求總行出面通過蘋果官方系統或者其他渠道查明**借記卡綁定的蘋果id是多少,id號歸誰所有,這樣有利于了解本案事實真相,有利于該案損失的界定,對該案二審勝訴具有決定作用。
特此報告
借記卡糾紛案案情報告篇四
關于湖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訴湖南**建設集團公司
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一案的
案情分析報告
致湖南**建設集團公司:
我們接受貴公司的委托,對貴公司與湖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的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事宜進行了深入細致的審查和分析,現依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及貴公司所提供的相關文件、證據、材料和說明,特向貴公司出具本案情分析報告,以供貴公司在訴訟或協商時參考之用。
一、出具本法律意見書的法律、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二、出具本法律意見書的事實依據
1、民事起訴狀(**訴貴公司,第三人為湖南省公路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共2頁);
2、**提供證據材料(共8頁);
(1)協議書
(2)進賬單(07.10.23,08.1.7)
(3)進賬單(08.5.27,08.8.20,08.8.29)(4)會談紀要
3、**向貴公司發的關于要求支付余款的函(共2頁);
4、貴公司對**要求支付余款的函的復函(共2頁);
5、合作開發協議(共5頁);
6、長沙市規劃管理局關于洞井鎮和平村等單位用地性質及用地指標修改論證會議紀要(共2頁);
7、湖南省公路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向長沙市規劃局發的《關于我司改制土地規劃調整問題的緊急報告》(共2頁);
8、湖南省長沙市教育局《關于路橋小學規劃問題的復函》(共1頁);
9、長沙市規劃管理局規劃調整審批通知單(共2頁);
10、湖南省國土資源廳、湖南省財政廳關于湖南公路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土地估價報告備案與土地資產處置的批復(共4頁);
11、貴公司豐茂置業有限公司總經理陳浩提供的對于本案事實的書面說明;
12、長沙市規劃管理局官方政務網上公示的“曙光南路片控規等地塊規劃調整公示 [長沙]”見http:///publish/?xmnumber=1063&xmstation=長沙(共4頁)。
三、關于本案的基本事實
2007年12月24日,湖南省公路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路機械)與**簽訂《合作開發土地協議》,共同合作開發公路機械的三宗土地,并約定由**為主負責擬合作開發土地的設計、規劃審批、調規等具體工作。但由于上級部門指示和有關政策規定,公路機械依法依規整體劃轉至貴公司。同時,公路機械與**簽訂的前述《合作開發土地協議》因無上級政府批準而不能付諸履行。為此,**、公路機械和貴公司就前述協議終止后的善后事宜主要達成如下協議:
1、應返還給**的款項為:(1)**預付給公路機械的3500萬元本金;
(2)3500萬元本金的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下浮10%折合成每日的利率計算);
(3)**為履行合作開發協議前期所支付的設計、調規等相關費用40萬元。
2、返還款項方式:(1)公路機械在協議簽訂之日起七日內返還1000萬元,否則,每遲延一日,按照過期未付款數額的千分之三支付違約金;
(2)若公路機械與貴公司合并成功,則從雙方正式簽訂產權劃轉之日起一個月之內,由貴公司負責返還余款;
若公路機械與貴公司合并未果,則公路機械應在2008年7月15日之前返還余款,否則,每遲延一日,按照未付款數額的千分之三支付違約金。
3、特別約定在前期調規費用40萬元結算完畢的同時,**應移交土地開發完成的全部成果。《協議書》簽訂后,公路機械于2008年5月27日向**返還1000萬元。因2008年7月9日公路機械與貴公司簽署了合并重組協議,貴公司分別于2008年8月20日、8月29日向**返款項共計26369462.5元。至此,《協議書》中約定的應返還給**的款項(1)、(2)均已付清,但對于第(3)項**前期支出的40萬元費用,貴公司因**一直未移交任何相關成果而拒絕支付,本訴訟也由此而來。
另查:根據《合作開發土地協議》第二條第1款的約定,宗地3為規劃學校用地,面積約7.71畝,但**未與公路機械協調通報的情況下,未按上述規劃申報,導致路橋小學面積調整為20畝,造成公路機械臨街用地無端損失了7000多平方米。在土地使用容積率方面,**上報為3.0,這也與公路機械約定的3.5不符。為此,公路機械花費大量人力物力申請規劃局暫停調規案卷辦理,重新與長沙市規劃局、湖南省教育廳協調并按程序啟動調規案卷申報,并于2009年6月17日通過了專家論證,重新將路橋小學的規劃面積調為原狀,容積率也由**上報的3.0調整為3.5,此調規圖正處于公示期。另據公路機械從長沙市規劃局求證,**上報的調規案卷一直未得到長沙市政府批復,**實際沒有也不可能向公路機械或貴公司提供該開發土地項目的調規成果。
四、本案的法律分析
本律師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的精神,對提供的文件和相關事實進行了核查和驗證,現發表案情分析意見如下:
(一)本案的法律性質分析
本案是一起**和公路機械合作開發土地,因公路機械整體劃轉至貴公司,三方終止該合作協議,**請求貴公司返還調規費等前期費用,貴公司依據協議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支付費用而引起的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案。
(二)**的訴訟請求及其證據的法律分析
1、**的訴訟請求
**于2009年7月8日向雨花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貴公司:(1)向其支付40萬元;
(2)支付至起訴日止遲延付款違約金398400元;
(3)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2、**提供的證據分析
截至出具本意見書之日,**向法院共提交了4份證據。證據一是《協議書》一份,擬證明貴公司應向其支付40萬元及違約金的事實;
證據二是銀行進賬單四張和收款收據一張,擬證明**已支付給公路機械3500萬元人民幣的事實;
證據三是銀行進賬單三張,擬證明公路機械及貴公司已向**返還《協議書》中應返還款項中的(1)、(2)項的事實;
證據四是會談紀要一份,擬證明貴公司與公路機械合并重組的時間是2008年7月9日和貴公司應從2008年8月10日起支付違約金利息的事實。
**的訴求一(請求判令貴公司向其支付40萬元)主要是由其提供的證據一來支持,訴求二主要由其提供的證據一和證據四來支持。訴求三是建立**認為其前兩個訴求將會完全被法院支持的前提下提出的。
證據一《協議書》由于具備《合同法》規定的法律要件,是協議各方真實意思表示,各方也在協議書上簽字蓋章,所以本律師對其真實性和合法性無異議,但對關聯性有異議,其并不能單獨作為證明貴公司應支付40萬元及違約金的依據。因為《協議書》中約定貴公司向**支付40萬元費用時,**應同時移交土地開發完成的全部成果,而**并未提交相關成果證據,所以這份協議書并不能單獨證明貴公司應支付原告40萬元及違約金,并不能達到**的證明目的和證明內容。關于證據二、三,本律師對其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但是其與本案的訴求均無關聯性。
證據四會談紀要從形式上看雖然只有公路機械的蓋章,但是經**提供,且公路機械與貴公司均認可其真實性,所以本律師對其真實性和合法性無異議。至于與本案的關聯性方面,本律師認為這只能證明貴公司與公路機械合并重組的時間,對2008年5月21日簽訂的《協議書》中約定的前期費用的支付方式并沒有改變,**仍應當同時移交土地開發完成的全部成果。
(三)貴公司提供的證據分析
針對**提起的訴訟請求和四份證據,貴公司提供了三份證據:證據一——《協議書》、證據二——**向貴公司發的關于要求支付余款的函和貴公司回復的復函和證據三——曙光南路片控規等地塊規劃調整公示[長沙]。
貴公司提供的證據一第一條第3款中約定“乙方(公路機械)配合甲方(**)將該部分成果全部交付乙方(公路機械)”,第三條第1款約定“在第一條第3款所指費用(40萬元)結算完畢的同時,甲方(**)應移交土地開發完成的全部成果”。本律師根據字面解釋理解為在本協議書中,**的權利是請求貴公司向其支付40萬元前期費用,義務是移交調規成果;
貴公司的權利是請求**移交調規成果,義務是向**支付40萬元調規費。雙方履行義務的時間是“同時”。根據《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本案中,本律師分析**目前提供的全部證據及貴公司提供的證據二得知,**并未提供任何調規成果給貴公司。再者,從長沙市規劃管理局官方政務網上查詢得知**與公路機械原擬合作開發的土地的規劃正處于公示期,調規程序尚未進行完畢,**也不可能提供該土地開發的調規成果,即**沒有全面、適當地履行其義務。所以貴公司不支付40萬元費用的行為是在行使法律賦予的同時履行抗辯權。
五、影響本案判決的幾種因素
(一)如果**向法院提交了所謂的調規成果
《協議書》中第一條第3款約定應返還**款項為“**為履行《合作開發土地(框架)協議》和《合作開發土地協議》,前期所支出的設計、調規等相關費用共計40萬元,公路機械應配合**將該部分成果全部交付公路機械”。從字面理解,法官可能會認定公路機械及貴公司已認可了**前期支付了40萬元費用,并且愿意將這部分費用支付給**。且三方對“成果”的標準并沒有具體的書面約定,如果**在開庭前補交其所謂的成果的證據或者當庭提交,且提交的調規成果是依據規劃局規定的土地開發項目調規程序所得,那么法院可能會支持**的訴求一,所以貴公司要做好支付40萬元的準備,但是違約金還是不需要支付。如果法院從專業角度不認可**提交的所謂調規成果,則法院可能會判決駁回**的訴訟請求,但是按審判慣例,法院在作出判決前會組織雙方進行調解,畢竟**為了履行《合作開發土地協議》,前期確實支出了費用,所以法官在自由裁量權內可能會偏向**,最終以調解結案。
(二)本案可能成為“人情案”、“關系案”
據本律師了解得知,**的法定代表人莫雅竹家世背景復雜。莫雅竹的伯父曾經是湖南省人大的副主任;
**股東大多為常德市政府部門退休老干部,政府背景錯綜復雜。維穩辦曾協調終止土地開發協議善后事宜可見一斑。
我國從1997年中共十五大就確立了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十余年來,社會主義法制不斷健全。“依法治國”方略已日益貫徹到我國政治、經濟和文化的方方面面。但是我國仍然處于社會主義的初級階段,法制環境仍有不如人意之處。“人情案”、“關系案”屢有發生。我國法律、法規浩如煙海,加之法官對法律理解不一,在自由裁量權內裁決的結果時常與當事人預料之結果相左。
(三)法官認識問題
本案中兩個關鍵證據:《協議書》和《會談紀要》的措辭有些含糊,未能很好的規避法律風險。如前所述,《協議書》中對成果沒有具體約定,若**提交了所謂的調規成果證據,判案法官由于認識和專業局限而認可該成果也未可知。2008年8月1日的《會談紀要》從內容上看,與會各方只是提及還款時間,而對**應該同時移交調規成果問題只字未提,法官可能會理解為該份《會談紀要》只是確定了貴公司應該在2008年8月9日向**支付40萬元費用的義務,而免除了**交付成果的義務。如果判案法官由此認識,那么對貴公司將極為不利。
六、聲明
上述分析是本律師對本案的初步法律分析,僅供貴公司參考,并不能作為承諾法院將會完全按照本律師預期結果作出判決的依據。需要說明的是,該分析的前提假設貴公司告知的情況完全與事實相符,提供的資料完整、準確、真實,資料的復印件與原件相符的基礎上而作出的初步分析意見。順頌商祺!
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
陳平凡 律師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