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林宇, 崔素娟, 黃筱靜, 袁龍飛, 周 超, 葉貴標
(1.中國農業科學院 農業質量標準與檢測技術研究所,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重點實驗室,北京 100081;
2.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中心,北京 100062;
3.中國科學院 動物研究所,北京 100101;
4.泰安市農業科學院,山東 泰安 271000;
5.聯合國糧食與農業組織,意大利 羅馬 00153)
為防止“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SPS) 被變相用于貿易保護,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中,1994 年各方簽署了“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定 (SPS 協定)”,澄清了SPS 措施的運用規則,指導各締約方合理運用食品安全和動植物衛生措施,減少貿易壁壘。根據SPS 協定實施機制,世界貿易組織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 成立了SPS 委員會,該委員會每年召開3 次例行會議,SPS 特別貿易關注 (specific trade concerns,STCs) 是SPS 委員會會議的重要議題之一。WTO 成員可以在SPS 委員會例行會議上就影響國際貿易的擬議或現行SPS 措施提出特別貿易關注,特別貿易關注議題的討論為WTO 成員提供了在透明、多邊環境下進行正式磋商的機會。如果成員關注的貿易問題未能在SPS 委員會得到解決,則成員可能會進一步使用WTO 爭端解決程序進行爭端解決。可見,SPS 特別貿易關注集中反映了影響農產品國際貿易的SPS 熱點和焦點問題,有利于在早期階段溝通、討論成員關注的議題,促進成員之間化解可能產生的貿易摩擦,避免貿易摩擦升級。
農藥殘留是農產品和食品安全的關注重點,也是引發農產品和食品國際貿易摩擦的重要因素[1]。歐盟是全球食品安全保護水平最為嚴格的地區,其農藥管理政策和農藥殘留限量 (MRLs) 均較為嚴苛[2-4]。近年來,歐盟不斷以食品安全和環境保護為由,取消或限制多種農藥有效成分的登記使用[5],并將相關農藥殘留限量降低至定量限 (LOQ) 水平,受到WTO 成員的廣泛關注,已成為SPS 特別貿易關注的熱點議題。同時,歐盟是我國植物源農產品出口的重要目標市場,其嚴苛的農藥殘留限量是我國農產品出口歐盟面臨的主要障礙之一[6-7],因此,研究分析歐盟農藥殘留SPS 特別貿易關注趨勢進展,對把握農產品國際貿易壁壘前沿動態,提升我國農產品技術性貿易壁壘應對能力具有重要參考意義。
1.1 特別貿易關注議題數量的發展趨勢
自1995 年美國第一次提出SPS 特別貿易關注以來,截至2022 年底,WTO 成員共提出558 項SPS 特別貿易關注議題。其中,與農藥殘留相關的議題共有52 項,占SPS 特別貿易關注議題總量的9.32%。這52 項農藥殘留特別貿易關注議題涉及歐盟、日本、美國等10 余位WTO 成員,其中,針對歐盟提出的關注議題數量最多 (32 項,占61.54%),其次是日本 (7 項,占13.46%),向其他成員提出的關注議題數量均較少,僅為1 項~3 項 (圖1)。同期,WTO 成員共對歐盟提出127 項SPS 特別貿易關注,其中與農藥殘留相關的關注議題占比為25.20%。可以看出,WTO 成員對于歐盟制定的農藥殘留管控措施關注度極高,歐盟是WTO 框架下因農藥殘留管控措施被提出貿易關注最多的成員。
圖1 1995 年至2022 年農藥殘留相關WTO/SPS 特別貿易關注涉及成員分布Fig.1 Member distribution of WTO/SPS specific trade concerns regarding pesticide residues proposed from 1995 to 2022
圖2 顯示了自WTO 成立以來各成員針對歐盟提出的農藥殘留特別貿易關注的具體情況。WTO成員從2001 年開始對歐盟農藥殘留管控措施提出特別貿易關注,且連續5 年均有新關注議題提出,說明本世紀初期WTO 成員對歐盟的農藥殘留管控措施較為關注。2006 年至2015 年間,新提出的關注議題數量較少,僅2008 年、2010 年、2012年和2014 年4 個年份提出過新關注,說明在這10 年間WTO 成員對歐盟農藥殘留管控措施的關注度有所降低。2016 年至2022 年則每年都有新的關注議題提出,其中2022 年提出的新關注議題最多 (6 項),且大部分新關注議題提出后,都在后續年份又被延續提出,說明近年來WTO 成員對歐盟農藥殘留管控措施的關注度大幅提升。WTO 成員對歐盟農藥殘留管控措施的關注度主要受歐盟農藥禁限用管理政策調整影響。據初步統計,2001年至2015 年間,歐盟平均每年發出農藥禁限用技術性貿易措施通報4.5 項,而2016 年至2022 年間,歐盟平均每年發出農藥禁限用技術性貿易措施通報達10.3 項,歐盟農藥禁限用措施通報數量增加與WTO 成員對其農藥殘留管控措施關注量上升的總體趨勢相同。歐盟禁限用部分農藥后,隨即將相應的MRLs 降低至LOQ 水平,導致農產品進口門檻大大提高。根據歐盟食品和飼料快速預警系統 (RASFF) 數據,2021 年至2022 年,非歐盟國家因農藥殘留問題被歐盟通報的農產品和食品批次數量呈跳躍式上升,2021 年和2022 年被通報批次數量分別為2020 年的1.56 倍 (959 批次)和1.48 倍 (909 批次)。可見,歐盟不斷增加禁限用農藥種類并持續降低農藥最大殘留限量已經對國際貿易造成重要影響和壁壘效應。
圖2 1995 年至2022 年WTO 成員對歐盟提出農藥殘留特別貿易關注議題的數量變化Fig.2 Number of specific trade concerns raised by WTO members regarding pesticide residues in the EU from 1995 to 2022
1.2 提出及支持特別貿易關注成員的特點
1995 年至2022 年間,共有43 位成員對歐盟提出過SPS 特別貿易關注,對歐盟提出農藥殘留特別貿易關注的成員有18 位,占比41.86%。23項歐盟農藥殘留特別貿易關注議題由1 位WTO 成員單獨提出,8 項由多位WTO 成員共同提出,涉及成員最多的1 項議題 (關于歐盟擬定噻嗪酮、百菌清等15 種農藥MRLs 的關注) 由10 位成員共同提出。值得注意的是,很多成員雖然本身不是某項特別貿易關注議題的提出方,但積極通過支持其他成員提出的關注議題參與相關討論。32 項對歐盟提出的農藥殘留特別貿易關注中,共有20 項得到其他成員支持,17 項有多位成員共同支持,7 項有超過10 位成員共同支持,涉及成員最多的1 項 (關于歐盟內分泌干擾物立法的關注) 有約50 位成員共同支持。歐盟作為全球最重要的農產品進口市場之一,其嚴苛的農藥殘留管控措施受關注程度之深、影響范圍之廣可見一斑。
分析提出關注議題的成員類型(表1),可發現歐盟農藥殘留管控措施是發達成員、發展中成員共同關注的議題,其中發展中成員關注度相對更高。農產品出口是發展中成員參與國際貿易、保持國際收支平衡的重要方面,但受資源、經濟和科技發展水平限制,面對歐盟日益提高的農產品進口門檻,發展中成員農產品出口承受的技術壁壘壓力越來越大。同時,歐盟持續將多種全球廣泛使用的農藥排除在許可清單之外,也給其他發展程度相當的發達成員的農產品出口造成了困擾,美國和澳大利亞等成員也先后提出關注,進一步反映出歐盟農藥殘留管控措施的嚴苛程度。
表1 對歐盟農藥殘留管控措施提出特別貿易關注議題的WTO 成員分布Table 1 WTO member distribution of specific trade concerns regarding EU pesticide residue measures
從提出關注議題成員的地理分布看,主要涉及南美洲 (37.50%)、亞洲 (31.25%)、北美洲(23.44%)、非洲 (6.25%) 和大洋洲 (1.56%),說明美洲和亞洲成員在關注歐盟農藥殘留管控措施方面表現最為活躍。從提出關注議題的具體成員看,位列前5 的成員分別為:中國 (10 項,31.25%)、印度 (9 項,28.13%)、厄瓜多爾 (8 項,25.00%)、哥倫比亞 (7 項,21.88%)、科特迪瓦和巴拉圭 (各4 項,12.50%)。整體而言,地處熱帶地區的成員對歐盟提出農藥殘留特別貿易關注的積極性較高,分析其原因主要有兩方面:一是熱帶地區氣候溫暖濕潤,病蟲害種類多、發生頻繁,農藥使用需求大,歐盟禁限用某些農藥并降低殘留限量后,熱帶地區成員出口農產品生產用藥受到較大限制;
二是熱帶地區農產品出口多為當地的支柱產業,而歐盟是熱帶農產品出口的主要目標市場之一,如果農產品出口因農藥殘留問題受阻,對當地經濟和農戶生計影響較大。
1.3 特別貿易關注的措施類型分析
廣泛受到各成員關注的歐盟農藥殘留管控措施主要包括限量調整、殘留檢測要求和適用新限量的過渡期3 個方面,這些措施的實施理由主要為確保食品安全和保護人類健康。其中農藥殘留限量的調整最受關注,1995 年至2022 年間,此類關注議題共有27 項,涉及百菌清、代森錳鋅、抑霉唑等約64 種農藥,近3/4 的農藥的殘留限量值已/擬降低至定量限或一律限量 (0.01 mg/kg)。農藥殘留檢測要求類關注議題共有4 項,分別為中國對滅菌丹殘留定義和對茶葉中農藥殘留檢測方法的關注、印度對大米中農藥殘留檢測(以稻谷為檢測部位)的關注和古巴對蜂蜜中農藥殘留物分析計劃的關注。適用新限量的過渡期在很多關注議題中均有所提及,但單獨作為關注議題提出的僅有1 項 (關于歐盟MRLs 過渡期和國際磋商的關注),由哥倫比亞提出,包括中國、美國和加拿大在內的16 個成員對該議題表示了支持。綜上可以看出,WTO 成員對歐盟農藥殘留管控措施的核心關注點是,歐盟禁限用特定農藥后,將原有農藥殘留限量調整為定量限或一律限量這一做法,對農產品的國際貿易構成了顯著影響。
1.4 特別貿易關注的產品種類分析
由于農藥主要施用于植物上,農藥殘留管控措施變化也主要影響植物源農產品的進出口貿易,因此,各成員關注的產品種類也以植物源農產品為主,僅有2 項關注議題涉及動物源性產品蜂蜜。植物源農產品中,水果及其制品、飲料作物、谷物、油料、蔬菜是關注的重點,具體關注產品涉及香蕉、芒果、菠蘿、柑橘、葡萄、茶葉、咖啡、可可豆、大米、小麥、大豆、蘆筍、青豆、香辛料等,尤以熱帶產品和飲料作物受關注較多。
1.5 特別貿易關注議題的解決情況
跟蹤分析歐盟農藥殘留特別貿易關注議題的解決情況發現,已解決的僅有1 項,為古巴對歐盟蜂蜜中農藥殘留物分析計劃的關注;
部分解決的有3 項,分別是厄瓜多爾對歐盟可可豆中農藥殘留限量的關注以及對歐盟菠蘿中乙烯利殘留限量的關注、中國對歐盟茶葉中農藥殘留限量及檢測方法的關注。上述已解決或部分解決的關注議題均為2008 年及之前提出的,暫未報告解決情況的有28 項,以2008 年之后提出的關注議題為主(23 項)。雖然提出議題的成員后續沒有報告具體解決狀態,但分析相關議題的討論內容可以看出,這些關注議題的解決情況并不樂觀,推進難度較大,部分議題曾多次在SPS 委員會進行討論,但仍然沒有得到有效解決,其中討論次數最多的一項是關于歐盟內分泌干擾物立法的關注,已在24 次SPS 委員會會議上提出并討論。
2.1 所擬定措施缺乏充分的科學依據
提出關注議題的成員普遍認為,歐盟將越來越多的農藥殘留限量降低至定量限水平不符合SPS 協定的第2.2 條和第5.1 條,歐盟修訂這些農藥的殘留限量時并未以充分的科學證據和風險評估為基礎,而僅僅是基于危害和預防性原則采取的措施。SPS 協定認可各成員有權確定其認為適當的保護水平,但應基于科學證據和風險評估結果,制定實現適當保護水平的措施,確保所采取的措施是實現該保護水平所必需的,不應以可能存在的危害為基礎無限期采取預防性措施,更不應對貿易構成不必要的限制。眾多案例表明,歐盟在很多情形中并沒有完成針對特定農藥有效成分的風險評估,而是以相關農藥有效成分及其代謝物具有基因毒性或缺乏評估數據無法完成風險評估為理由,取消登記授權并將其MRLs 修改為定量限。以G/SPS/N/EU/394 通報為例,該通報修訂了百菌清等10 種農藥的殘留限量,其中8 種為歐盟曾批準使用但未續展登記的農藥,歐洲食品安全局 (EFSA) 在審查這8 種農藥時并沒有完成對消費者的膳食暴露風險評估,就將其殘留限量降低至定量限[8]。
2.2 未與國際標準協調一致
很多提出關注議題的成員指出,歐盟將殘留限量降低至定量限的多種農藥,之前已被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和其他貿易伙伴審查、評估并制定了安全合理的限量標準,證明在按照良好農業規范使用時不會構成不可接受的風險,但歐盟在調整這些農藥的殘留限量時并沒有考慮與國際標準協調一致,違反了SPS 協定第3.1 條。根據SPS 協定第3.3 條,如果有科學理由或能夠證實已經制定的國際標準不能滿足其可接受的保護水平,成員可以制定高于國際標準的保護水平,但當某成員決定不采用某項國際標準時,必須進行適當的風險評估,并且需與SPS 協定第5 條 (風險評估和適當的衛生與植物衛生保護水平的確定)中規定的其他條件一致。聯合國糧農組織(FAO)和世界衛生組織(WHO)農藥殘留聯席會議(JMPR)是全球農藥殘留評估領域最主要的科學咨詢機構。歐盟曾要求JMPR 重新評估歐盟擬禁用的某些物質,如歐盟曾提出過一項針對噻嗪酮的公共健康關注,涉及待加工產品中噻嗪酮殘留物轉化為苯胺的潛在可能性,但2019 年JMPR 評估得出的結論并沒有支持歐盟的觀點。JMPR 認為,在其所評估的膳食暴露水平下,苯胺對人體沒有致癌作用,重申了現有的CAC 農藥殘留限量的安全性,同時建議將噻嗪酮在柑橘渣中的殘留限量由2 mg/kg 提高至5 mg/kg,并進一步制定該農藥在多種產品中新的CAC 殘留限量。在JMPR 建議提高和新增噻嗪酮在部分作物中的殘留限量的背景下,歐盟卻大幅降低該農藥的殘留限量,無疑會給相關安全食品的國際貿易造成障礙[9]。如果歐盟認為CAC 制定的農藥殘留限量科學證據不夠充分,應該采取恰當的臨時措施,并在合理的期限內尋求開展更客觀的風險評估和審查農藥殘留限量所需的額外信息,而不是簡單地通過一項法規直接撤消或降低相關農藥的殘留限量。
2.3 對貿易的影響超出必要限度
世界各地的農業生產者都依賴于可獲得的各種農業生產資料和技術進行農業生產,其對于降低糧食安全風險和減輕貧困問題至關重要,農藥即是其中必不可少的一環。農藥是有害生物綜合防治 (IPM) 的重要組成部分,允許合理使用農藥可保護作物免受有害生物的危害,在促進提高產量和生產力的同時還可減少收獲后的損失和不必要的浪費,以滿足全球日益增長的消費需求。多種農藥輪換使用有助于減輕有害生物對特定農藥的抗性,而不必要地限制一些農藥的使用可能會增強抗藥性,給農業生產者造成額外的挑戰。歐盟連續采取措施撤消某些重要農藥的登記使用,并將殘留限量降低至定量限,限制了生產者使用這些農藥產品,增加了農業生產成本,甚至影響到農業生產安全。
目前歐盟將殘留限量降低至定量限的多種農藥在全球使用廣泛,在非歐盟成員大多登記在重要農作物上使用,是保護這些重要作物的主要藥劑,且很多在生產中沒有可替代的藥劑[10]。特別是熱帶地區由于病蟲害易發多發,某些必需的農藥品種對保障這些地區的農業生產至關重要[11]。同時由于熱帶地區和歐洲之間距離較遠,有些農藥不僅是保護作物免受有害生物侵害的基本工具,也是在農產品儲存、運輸和銷售期間保證產品質量的必要措施。因此,歐盟制定的一些缺乏科學依據、過于嚴苛的農藥殘留限量將對農產品國際貿易構成不必要的障礙,對其他成員的經濟發展和國際貿易產生重要影響。以哥倫比亞為例,香蕉是哥倫比亞的重要出口農產品,約占哥倫比亞水果和蔬菜出口量的53%,其中80%銷往歐盟[12],而嚴重威脅香蕉產業的重要真菌病害黑條葉斑病病原菌已對多種殺菌劑產生了抗性,目前百菌清、代森錳鋅是可有效防治香蕉黑條葉斑病的主要化學藥劑,歐盟不許可百菌清和代森錳鋅續展登記之后將其殘留限量降低至定量限,將導致哥倫比亞缺乏控制黑條葉斑病的可用藥劑,對其香蕉產業造成極大負面影響,直接或間接影響到依賴香蕉出口歐盟維持生計的16 萬從業者[13]。
2.4 對非歐盟成員構成歧視
提出關注議題的成員認為,歐盟在農藥緊急授權使用方面對非歐盟成員構成歧視,違反了SPS 協定第2.3 條。通常在歐盟禁用某些農藥后,如果經評估認為,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沒有切實可行、可接受的、明確的非農藥有效方案用于防治有害生物,或當非農藥的方法可用但無法提供與農藥相同的效力時,歐盟成員國會緊急授權使用某些禁用農藥。但歐盟的這一緊急授權政策只適用于國內生產者,并不適用于非歐盟成員。雖然歐盟設置了進口限量制定機制,即允許非歐盟成員根據貿易需求針對相關出口產品申請制定進口限量,但是這類進口限量的申請和審批需要非常艱難、復雜的程序,并且很難獲得批準通過。據統計,自2017 年以來,歐洲生產商受益的農藥緊急授權共達1934 項,而同期只批準了61 項進口限量[14]。提出此類關注議題的成員認為,歐盟對禁用農藥的緊急授權證明其自身將這些產品視為IPM 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要求歐盟考慮同樣為第三國的生產商提供平等的市場機會。
2.5 未提供充足合理的過渡期
雖然SPS 協定規定,措施公布和實施之間一般需要提供6 個月的過渡期,但是歐盟撤消農藥產品登記并降低殘留限量的措施具有特殊性,新的替代農藥的研發、試驗和審批需要較長的時間周期,6 個月對于找到符合歐盟高標準要求的替代方案來說是明顯不夠的[9]。過渡期不足和缺乏替代措施可能導致非歐盟成員的農產品無法進入歐盟市場,而歐盟是全球農產品和食品貿易的最重要市場之一。按照歐盟法規(EC) No 1107/2009 第4.7 條規定,當控制嚴重植物病害必需某種農藥,同時該植物病害無法通過其他措施得到控制,那么該農藥可以被臨時批準使用,但該臨時授權時間不超過5 年,同時在使用這類農藥時需采取必要的風險緩解措施,以確保人類和環境的暴露量降到最小。因此,歐盟在降低某些農藥的殘留限量之前,應給予非歐盟地區出口商同樣的臨時授權時限,以有效控制病害并尋找潛在的替代產品。此外,即便在能夠獲得替代農藥的情況下,種植者也必須在最終出口產品到達目標市場邊境的前一年確定種植作物的農藥使用方案,因此過渡期較短將給生產者帶來重大挑戰,特別是對于儲存和銷售周期較長的商品,問題尤其嚴重。例如干果、罐裝產品、冷凍產品、果汁、葡萄酒和烈酒等,這些商品有可能在生產時還是按照有效的歐盟標準生產的,但在裝運時就已經不再具備進入歐盟市場的條件[15]。總之,在合理的情形下,原有生產系統需要足夠時間做出調整才能適應歐盟的新措施。
3.1 加強基于科學數據的風險評估
對于成員質疑歐盟持續撤消部分農藥登記授權并降低多種農藥殘留限量的做法過于嚴苛,歐盟在答復成員關注時強調,非歐盟成員可以提交可供歐盟開展風險評估的數據,參與修訂歐盟的農藥殘留限量或申請制定進口限量。EFSA 會定期公布擬修訂殘留限量的農藥名單,非歐盟成員可以通過相關農藥的生產商,在EFSA 開展風險評估之前的早期階段向負責起草評估報告的報告成員國 (rapporteur member state,RMS) 提供補充信息或數據,也可以在歐盟委員會形成限量修訂法規草案并向WTO 通報后,通過WTO/SPS 評議機制向歐盟提出評議意見,以便自身的利益需求能夠在歐盟農藥殘留限量修訂中得到體現。如果歐盟制定的農藥殘留限量無法滿足非歐盟成員的貿易需求,非歐盟成員還可以申請制定進口限量。但無論是參與修訂歐盟的農藥殘留限量,還是向歐盟申請制定進口限量,都必須提交滿足歐盟要求的可供進行風險評估的數據,如果沒有相關數據或數據不充分,則只能被動接受歐盟單方面制定的嚴苛殘留限量??茖W的試驗證據和風險評估是制定農藥殘留限量的核心原則和依據,也是在歐盟現有法規框架下,推動歐盟采納貿易伙伴意見、放寬殘留限量要求的核心要素。目前我國在應對歐盟農藥殘留貿易壁壘的過程中,由于缺少基礎研究數據支撐,難以推動相關議題取得實質進展,因此迫切需要針對影響我國重要農產品出口的農藥殘留物,加強基礎研究和風險評估數據積累,強化風險評估方法體系及能力建設,為與歐盟交涉相關議題提供有力的科學依據。
3.2 加強多邊機制下有共同訴求成員的聯合應對
由于歐盟推動建立了一套自己的評估體系,對于風險評估數據、方法和程序都有極為嚴苛的要求,因此其他成員提交的風險評估數據想要獲得歐盟的認可具有一定難度。2009 年至2020 年間,應貿易伙伴申請,歐盟共制定了422 項農藥殘留進口限量,其中由單一成員申請制定和由多位成員聯合申請制定的約各占一半,申請制定這些進口限量的成員以美國和加拿大等發達成員為主,由發展中成員申請制定的進口限量數量很少,目前還沒有由我國申請制定的進口限量。可見,發展中成員的科技、經濟實力與發達成員還存在較大差距,向歐盟申請制定農藥殘留進口限量仍存在不小的困難。因此,有必要強化CAC 等國際組織的功能和作用,加快推動對全球農產品和食品貿易具有重要影響的農藥在JMPR 機制下的毒理學評估和殘留限量審查與制定進程,爭取有共同利益訴求的成員形成多邊聯合,集中風險評估資源,依據國際認可的方法和程序制定農藥殘留限量國際標準,力爭形成國際共識,推動歐盟對CAC 農藥殘留限量的認可和采信,以共同應對歐盟嚴苛的殘留限量標準體系。
3.3 加強信息預警并提早做好應對準備
歐盟持續撤消部分農藥登記授權并降低最大殘留限量的舉措對我國農產品出口貿易的影響已初步顯現。近年來歐盟因農藥殘留問題通報我國出口農產品批次數量有所增加,涉及的農藥種類和產品范圍均有所擴展。如受歐盟撤消毒死蜱登記授權并降低其殘留限量影響,2021 年以來我國茶葉、柚子、梨等多種出口農產品因毒死蜱殘留問題被歐盟通報。在應對全球氣候變化、推動實施“歐洲綠色協議”大背景下,歐盟在農業領域積極對標可持續發展目標,于2021 年底正式通過了新的共同農業政策。該政策提出的具體目標包括到2030 年化學農藥的使用量和風險減少50%,危害較大的農藥品種的使用量減少50%??梢灶A見在未來一段時期,歐盟仍然會持續收緊農藥登記使用政策,并擴展降低殘留限量的農藥范圍,亦即對歐盟農藥殘留貿易壁壘的應對具有長期性。因此,為保障農產品順暢出口歐盟市場,需要主動跟蹤歐盟農藥管理政策變化動態,及時掌握歐盟農藥登記和殘留限量調整新動向,盡早向行業發出預警信息,提前做好應對準備,提升應對歐盟農藥殘留貿易壁壘的前瞻性。
3.4 充分表達利益訴求,爭取更長的過渡期
有關歐盟農藥殘留特別貿易關注的議題數量、涉及農藥種類、提出和支持關注的成員均較多,說明歐盟撤消部分農藥品種登記及降低殘留限量不是僅涉及雙邊或某個區域的關注議題,而是對全球很多成員的農產品及食品出口產生了廣泛影響。盡管歐盟農藥殘留管控趨嚴的做法在SPS 例會上屢受關注,但歐盟并沒有對相關措施做出實質性改變,僅強調適用于歐盟成員的農藥緊急授權是臨時性措施,貿易伙伴可以通過申請進口限量長遠解決因農藥殘留導致的貿易問題。在缺少符合歐盟高標準要求的科學試驗數據的背景下,讓歐盟取消降低農藥殘留限量相關措施的難度極大。不過隨著眾多成員對歐盟農藥殘留管控趨嚴的持續關注和對貿易所受影響的不斷訴求反饋,歐盟可能會考慮適當延長過渡期,以促進新措施的平穩過渡。例如,目前歐盟在撤消噻蟲嗪等新煙堿類農藥殘留限量的案例中,擬提供36 個月的過渡期,從一個側面說明成員的利益訴求表達得到了歐盟的關注,并影響了其決策。因此發展中成員應積極利用SPS 例會等多邊機制,充分表達產業和貿易利益訴求,盡量爭取較長的過渡期和公平合理的政策。
3.5 積極尋求技術援助
由于各成員的生產條件、氣候環境、作物品種和經濟發展水平存在差異,病蟲害防治的緊迫程度也不相同。發展中成員受經濟和科技實力限制,一方面,為適應歐盟依據定量限設定殘留限量的措施,需要調整檢測方法以滿足對相應定量限的要求,同時確保出口產品檢測合規;
另一方面,尋找和開發替代農藥產品的能力不足,如何有效防治有害生物、保障農業生產并滿足歐盟市場準入要求,是擺在發展中成員面前的一道難題。而SPS 協定規定了技術援助相關條款,發展中成員可向歐盟尋求技術援助,請歐盟提供檢測技術、替代產品和方法等方面的培訓交流,幫助發展中成員獲得切實有效的工具,在保護食品安全和推動可持續發展的同時,確保全球糧食安全和貿易平穩發展。因此,發展中成員應充分利用這一條款,積極向歐盟尋求必要的技術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