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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經典離婚上訴狀

時間:2023-02-14 15:05:04 來源:網友投稿

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2023年經典離婚上訴狀,供大家參考。

2023年經典離婚上訴狀

經典離婚上訴狀優秀1

  上訴人:

  被上訴人:(刑事上訴狀無被上訴人)

  上訴人因 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 字第 號 ,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上訴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訴狀副本 份

  上訴人:

  年 月 日


經典離婚上訴狀優秀擴展閱讀


經典離婚上訴狀優秀(擴展1)

——最經典的離婚上訴狀

最經典的離婚上訴狀1

  上訴人:

  被上訴人:(刑事上訴狀無被上訴人)

  上訴人因 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 字第 號 ,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上訴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訴狀副本 份

  上訴人:

  年 月 日

  [填寫說明]

  1、上訴請求。首先要綜合敘述案情全貌,接著寫明原審裁判結果。其次指明是對原判全部或哪一部分不服。最后寫明具體訴訟請求,是要撤銷原判、全部改變原判還是部分變更原判。

  2、上訴理由。主要是針對原審裁判而言,而不是針對對方當事人。針對原審判決、裁定論證不服的理由,主要是以下方面:(1)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2)原審確定性質不當;(3)適用實體法不當;(4)違反了法定程序。


經典離婚上訴狀優秀(擴展2)

——經典常用的離婚上訴狀

經典常用的離婚上訴狀1

  原告王**,女,****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省**市****路×號×幢**×房。電話:******×

  被告劉**,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省**市**路×號×幢**×房。電話:******×

  訴訟請求:

  請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關系。

  事實和理由

  20**年初原告提出過離婚訴訟請求,同年 月由**區人民法院移送貴院審理,在(20**)第×號民事判決書中已經審理查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從 20**年分居至今,雖然貴院在此判決中希望被告方能珍惜一次改善夫妻關系的機會,但半年多來,原被告的情況依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法彌補。為此,對已 經名存實亡的婚姻關系,原告再閃依法提起訴訟,請求貴院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此致

  **×人民法院

  具 狀人:

  ****年**月**日


經典離婚上訴狀優秀(擴展3)

——經典離婚民事上訴狀

經典離婚民事上訴狀1

  上訴人(原審被告):張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某。

  上訴人因離婚糾紛一案,不服某某人民法院(2015)某某民初字第某某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二審法院撤銷某某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改判不準張某某與王某某離婚。

  事實與理由:

  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婚后感情一般,雙方因家庭瑣事經常吵鬧,與事實不符。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共同從外地來到*頂山新華區做生意,上訴人為了家庭生活更好,收廢品,開超市,兢兢業業,任勞任怨,作為男人,難免在外應酬多點,但被上訴人對此不予理解,以常年在外打牌,對家人不管不問為由起訴離婚。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結婚二十幾年了,兒子今年26歲,女兒今年14歲,雖有爭吵,但絕不是經常,雙方存在感情基礎,且兒女雙全,有和好的可能,如判決離婚,雙方很難再組成新的家庭,不利于社會和諧穩定。 綜上所述,懇請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此致

  *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二○** 年十二月九日


經典離婚上訴狀優秀(擴展4)

——刑事上訴狀優秀「」3篇

刑事上訴狀優秀「」1

  上訴人:錢某,男,24歲,漢族,XX市人,XX市XX工廠工人,住XX市XX路XX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因錢某、黃XX盜竊、銷贓一案,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2005年X月X日X字第X號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如下:

  上訴人錢某為錢某、黃XX盜竊、銷贓案中的第一被告。本案經XX市XX區人民法院以X字第X號判決,判處錢某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上訴人)錢某認為本案判決在認定犯罪方面是正確的,但是在量刑方面偏重,適用法律不當。理由為:

  (一)本案第一被告錢某犯盜竊罪、銷贓罪,原判決引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二條,共判刑七年。上訴人認為第一被告錢某盜竊作案數額雖屬較大,但案發后,贓款已全部退回,并且主動坦白認罪,以這個情節衡量,無論如何總不該頂格判刑(徒刑五年)。而本案第一被告的銷贓罪行,原判決亦認定“錢某系幫助黃XX銷贓”的,意即黃XX是本案銷贓罪的主犯,錢某是銷贓罪的從犯。原判決對黃XX的銷贓罪判處徒刑二年。那么,作為銷贓罪幫助犯的錢某總不該令其負二年有期徒刑的刑事責任。 因此,根據上述理由,上訴人認為原判決對本案第一被告錢某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是畸重的。

  (二)本案第一被告錢某既犯有盜竊、銷贓兩罪,觸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一百七十二條,是屬于“數罪并罰”。原判決沒有按照《刑法》第六十四條關于“數罪并罰”規定,對數罪分別作出判決,再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這是不合《刑法》規定的。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判決對本案第一被告錢某判處有期徒刑七年,量刑太重,刑罪不當,要求重新判處。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本案第一被告)錢某

  20**年X月X日


經典離婚上訴狀優秀(擴展5)

——離婚上訴狀經典 (菁選2篇)

離婚上訴狀經典1

  上訴人任XX,女,37歲,漢族,XX市人,XX市XX公司副經理,住XX市XX區某路XX號。

  被上訴人史某,男,40歲,漢族,XX省某縣人,XX市XX工廠推銷員,住XX市某區XX路XX號。

  上訴人因離婚一案,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1996年5月10日(1996)某民初字第某號民事判決中的第二項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依法撤銷XX市XX區人民法院(1996)X民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中的第二項判決;改判婚生女孩史X(13歲)由上訴人撫養。

  上訴理由

  原判決說:“鑒于原告收入豐厚,有足夠的經濟力量培養孩子*,因此本院認為孩子歸原告撫養有利于下一代健康成長。”據此將婚生女孩史X判歸被上訴人撫養。上訴人認為此

  項判決不當,判決理由不能成立。其理由是:第一,上訴人一直照顧孩子的生活和學習,孩子與上訴人結下了濃厚的母女情誼;而被上訴人近十年來在XX工廠擔任推銷員,經常出差

  在外,有時幾個月不回家,對孩子生活、學習從來不問,與孩子也沒有什么感情。因此上訴人認為孩子由被上訴人撫養,不利于孩子成長,而由上訴人撫養則有益于孩子身心健康,

  有利于培養孩子成和。第二,上訴人經濟收入也不低,完全有力量培養孩子*。關鍵不在誰有錢,而在于由誰撫養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被上訴人說,他有錢可以請保姆照顧孩子

  ,法院也認為此種說法有道理,試問保姆照顧有母親照顧好嗎?此種說法不合情理。

  孩子判歸誰撫養,應考慮孩子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印發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五條規定:“父母雙方對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

  子女隨你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子女的意見。”原審法院根本沒有征求孩子的意見,就主觀決定了。孩子聽說隨你生活哭了幾天,說不愿意與父親一起生活,愿意同母親一

  起生活。請上訴審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辦事,考慮孩子的意見,將孩子改判歸上訴人撫養。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附:本上訴狀副本一份。 上訴人:任XX

  年 月 日

離婚上訴狀經典2

  上訴人姓名:_____ 性別:_______ 年齡:______

  民族:____ 職務: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

  上訴人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法院于____年__月__日__字第__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理由及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上訴書副本___份。

  2、有關證明材料___件。

  注:①上訴理由應全面陳述對第一審人民法院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的不當或錯誤,提出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包括在一審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實、理由和證據。上訴的請求包括要求全部或部分撤銷、變更原判決。②當事人不服法院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一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經典離婚上訴狀優秀(擴展6)

——常用的經典刑事上訴狀

常用的經典刑事上訴狀1

  上訴人:某某,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漢族,XXX人,初中文化。2004年12月31日因涉嫌盜竊被某*局城區分局取保候審,2005年5月24日經某城區人民法院決定被逮捕,現羈押于某看守所。

  上訴人因盜竊一案,不服某城區人民法院(2005)城刑初字第29號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2005)城刑初字第29號刑事判決書;

  2、依法改判減輕對上訴人的量刑。

  上訴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影響了對上訴人的量刑。

  1、上訴人不慎參與的盜竊罪,屬于共同犯罪。共同盜竊的犯罪成員中作用明顯有區別,應當分清主從、公正量刑。

  在上訴人參與的盜竊犯罪中,犯意的產生者、成員的組織者、犯罪主要工具特別是車輛的準備者都是第一被告人某某,每次銷贓后的"贓款保管者都是第二被告人某某。上訴人在盜竊過程中僅僅在開發區那一起他們三人力量不足的情況下,叫上訴人一起搬動贓物,其余多次上訴人只是為他們開開車門,僅僅起到較小作用,上訴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明顯屬于輔助和次要性質,應當依法認定上訴人為從犯,根據《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于處罰。

  由于一審判決在主從犯事實上的認定不清,直接導致上訴人這一法定從輕情節在量刑時被忽略,加重了對上訴人的量刑。

  2、上訴人接到*機關的傳喚通知,就及時主動到*機關,在第一次接受訊問時,就如實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盜竊犯罪事實,上訴人的這種情節應當在量刑時得到酌情考慮,一審判決對此沒有認可。

  3、為了體現上訴人的悔罪態度,上訴人在取保候審期間,能夠按照司法機關要求隨叫隨到,并且說服家人積極交納了罰金5000元,在上訴人參與盜竊金額4736.1元的情況下,交納罰金的表現也應當在量刑時得到體現,一審判決對此體現不夠。

  二、一審判決對上訴人適用法律不公,量刑畸重,根據法律規定,結合上訴人犯罪情節,對上訴人可以宣告**,以體現我國刑法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量刑原則。

  1、根據《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

  2、上訴人在犯罪情節上具有從犯法定情節,又有相當于主動歸案的表現,且能全額及時交納罰金,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符合適用**的要求;從上訴人的犯罪過程可以看到,上訴人是在受人引誘的情況下,沒有理智辨別是非,不慎走上犯罪道路的,四次盜竊行為集中在2004年8月16日至9月2日的半個月內,此后直到上訴人被取保上訴人沒有再參與一次犯罪,上訴人屬于第一次違法、是偶犯初犯,適用**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以適用**。

  上訴人年僅21歲,走上犯罪道路非常后悔,上訴人對不起父母親人、對不起社會,上訴人有信心改過自新、從新做人,懇請二審法院正確適用法律,積極體現我國法律“懲罰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改判上訴人**。

  此致

  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某

  年 月 日


經典離婚上訴狀優秀(擴展7)

——常用的經典交通事故上訴狀優秀

常用的經典交通事故上訴狀優秀1

  原告

  被告

  被告 (交強險)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商業險)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請求

  1、 判令被告(交強險)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4000元;

  2、 判令被告(商業險)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內直接支付原告施救費13600元、看管費5200元、評估費1700元、車輛損失費17800(21800-4000)元,共計42300元;

  3、 判令被告豐丙良對以上之賠償費用承擔連帶責任

  事實與理由

  2011年10月12日被告駕駛魯-魯掛號機動車沿青銀高速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KM+M處時與前方因交通堵塞在右側車道排隊等侯的由原告駕駛的魯G-魯G號機動車車尾相撞,致原告施救費元、看管費元、評估費元、車輛損失費元,共計元,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對以上之款項按交警認定的責任大小予以賠償,并由第三被告對以上之款項承擔連帶責任,

  起訴人:

  年 月 特訴至貴院。 此致 人民法院 日


經典離婚上訴狀優秀(擴展8)

——最新的經典民事上訴狀

最新的經典民事上訴狀1

  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 原告/ 第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訴人因________ 一案,不服_________ 人民法院_____ 年___ 月___ 日(__) × 民初字第________ 號(判決或裁定),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訴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 人民法院 上訴人:(簽名或蓋章)年 月 日 附:本上訴狀副本____ 份。 民事上訴狀

  此致 __________ 人民法院 上訴人:(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附:本上訴狀副本____ 份。


經典離婚上訴狀優秀(擴展9)

——經典上訴狀及格式

經典上訴狀及格式1

  上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上訴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被上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被上訴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上訴人因XXXX(寫明案由,即糾紛的`性質)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寫明一審法院名稱)XXXXX第XXX號XX判決,現提出上訴,上訴請求及理由如下:

  請求事項:(寫明提出上訴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和理由:(寫明上訴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針對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或審判程序上存在的問題和錯誤陳述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上訴人:(簽名或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經典離婚上訴狀優秀(擴展10)

——經典刑事上訴狀

經典刑事上訴狀1

  上訴人:舒周鋒

  被上訴人:徐智業

  被上訴人:陳志明 上訴人因徐智業、陳志明故意傷害一案,不服孝昌縣人民法院于20**年11月22日出具的(20**)孝昌刑初字第54號刑事裁定,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孝昌縣人民法院的(20**)孝昌刑初字第54號刑事裁定;

  2、由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事實與理由:

  2009年8月6日上午,被上訴人徐智業召集被上訴人陳志明等人到孝昌縣白沙鎮光明村二組將上訴人舒周鋒家并非違章建筑的院墻拆倒。由于不服上訴人的阻撓,徐智業突然沖向上訴人抓住他的衣領將其打倒在地便騎在上訴人的身上猛打,陳志明趕緊上前幫忙抓住上訴人的雙手使其無法反抗。徐智業、陳志明兩人對上訴人共同實施暴力毆打達數分鐘之久。在上訴人即將爬起時,陳志明一記重拳打在上訴人的左眼上。頓時上訴人左眼血流如注,疼痛無比,慘不忍睹。其左眼弓下皮被打開了一條長3厘米的口子,鮮血直流,左眼眶骨折,左視神經損傷,左視網膜震蕩傷。被上訴人徐智業、陳志明見勢不好便揚長而去。

  事發當天上訴人到孝昌縣白沙鎮派出所報案,白沙派出所委托湖北中真司法鑒定中心對其傷情進行鑒定。20**年4月2日該鑒定中心出具鑒定意見:被鑒定人舒周鋒的左眼損傷程度為輕傷;傷殘程度為八級;后期康復對癥治療費用1000元;康復及休息期為傷后4個月。

  20**年11月22日,孝昌縣人民法院以“自訴人舒周鋒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傷系兩被告人徐智業、陳志明所為,其訴兩被告人犯故意傷害罪的證據不足”為由,作出(20**)孝昌刑初字第54號裁定,駁回上訴人的自訴以附帶民事起訴。上訴人認為該裁定嚴重錯誤,特提出上訴,上訴理由如下:

  一、該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根本無視上訴人的如下證據:

  1、相片若干,均為上訴人的兒子在上訴人被毆打時用手機拍得。其中有能證明上訴人的眼睛被打得血流滿面的相片,有能證明徐智業、陳志明毆打上訴人的相片;

  2、錄像若干片段,能證明徐智業、陳志明毆打上訴人;

  3、了解真相的村民的證言。證明上訴人曾遭被上訴人毒打。

  上訴人提供的證據中既有視聽資料,又有證人證言,還有司法鑒定意見書;既有證明損傷程度的證據,又有能證明上訴人的損傷與徐智業、陳志明有直接因果關系的證據,完全符合《刑法》對故意傷害罪的.證明要求,并不是原審法院所認定的“證據不足”

  二、該裁定適用法律錯誤,本案不能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2款的規定,而應該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1款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1款規定,只要“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的證據”相關法院就應該開庭審判。在本案中犯罪事實是非常清楚的,誰打傷誰一目了然。另該款對證據的要求是“足夠”而沒有要求是“充分”這兩個詞的內涵很不一樣。足夠是對證據量的要求,充分是對證據質的要求。有足夠的證據法院就應該開庭審理,有充分的證據法院就應該定罪判刑。事實上,上訴人的證據已經是非常足夠了,故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1款規定法院應該開庭審理此案。

  三、孝昌縣人民法院不宜再審理此案,本案應由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本案其實是一件非常普通的傷害案,情節、因果關系都很簡單,根本不是疑難復雜的案件,但孝昌縣人民法院的一系不法舉措,使上訴人對該院的司法公正產生極大的懷疑,表現在:

  1、對于上訴人申請法院調查的證據,該院無正當理由,也不解釋,不讓上訴人復印或查閱,這是對上訴人訴訟權利的蔑視與剝奪。

  2、上訴人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對象有三人,20**年10月12日,該院刑二庭庭長胡火明帶隊的調查人員長途跋涉從孝昌縣城來到偏遠的孝昌縣白沙鎮光明村二組,卻只對其中兩個不是很重要的證人進行了簡單的調查,便草草收場,要打道回府。上訴人向該院的調查人員提出對最重要的證人舒帶三進行調查的要求時,該院的調查人員堂而皇之說:“時間不夠用,我們還有別的事要辦。”這話簡直是瞎扯淡。別人的事是事,上訴人的事就不是事?上訴人盼星星,盼月亮,終把法院的人盼來調查取證,為什么對上訴最有利的證人,調查人員避而不見?這其中倒底隱藏著什么樣的玄機?這不得不讓上訴人對法院調查人員的動機產生合理的懷疑。

  3、當天來調查的人員共計4人,一個是該院的胡庭長,一個是該庭的*員(女),一個是司機,第4個人是白沙*的工作人員。上訴人很不滿的是,法院的人來調查取證,為什么要與罪惡的白沙鎮*的工作人員一起來?當時法院的人解釋說:“是讓他帶路”。光天化日,大路朝天,法院的人要找上訴人所在的村子是易如反掌的,即便是找人帶路,為什么一定要找白沙鎮*的人?白

  沙鎮*與本案有密切的利害關系,其工作人員與法院的人同坐一車,會進行哪有些對上訴人不利的陰謀策劃?由此可以進一步推斷,法院的人到上訴人的在的村子之前,先到的是白沙鎮人民*,否則,這位白沙鎮*的工作人員是從哪冐出來跳上車的呢?這位*的工作人員必然是受白沙鎮*的指派才出來帶路的。

  白沙鎮人民*是流氓*,是土匪*,法院的人與他們的工作人員在調查取證的時候也搞到一起,能有什么好事?結合上面2、3、兩點的論述,法院的調查人員對舒周鋒最有利的證人無故不調查,必然受到白沙鎮*的指使。

  4、孝昌縣人民法院出爾反爾,言而無信。

  20**年5月25日,上訴人向孝昌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要求追究二位被上訴人的刑事責任。孝昌縣人民法院20**年6月25日作出(20**)孝昌刑初字第40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人的起訴。上訴人不服提出上訴,20**年8月23日,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孝立刑終字第1號刑事裁定,撤銷(20**)孝昌刑初字第40號刑事裁定,發回孝昌縣人民法院重審。20**年8月24日,孝昌縣人民法院作出(20**)孝昌刑立字第54號立案通知書,決定受理上訴人的自訴案件。在審理過程中,上訴人應孝昌縣人民法院的要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在追究兩被告刑事責任的同時,責令其賠償上訴人各項經濟損失184434.02元。

  從20**年8月24日該院決定立案至今,該院一直不決定開庭日期,每當上訴人問時,該院的人總是說“你等一段時間”,一直等了三個多月,上訴等來是一紙駁回起訴的裁定書。由此可以看出,孝昌人民法院一會不立案,一會立案,一會又駁回起訴,朝令夕改,且一而再,再而三地忽悠上訴人,其所作所為是對上訴人作為一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訴訟權利的極大漠視。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3條的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上訴人認為本案應由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除了上面的理由外,上訴人另認為,孝昌縣人民法院并不是沒有業務能力審理此案,而是受一股強大的政治勢力所左右,該院在這股強大的政治勢力面前已充分地無能為力,所謂的司法為民,司法公正在這股強大的政治勢力面前已徹底土崩瓦解。該院的處事原則是“只保自己,哪管他人”,要它保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簡直是癡人說夢。

  另,本案影響極大,極其惡劣。孝昌、孝感兩級*、司法行政機關、*、法院、人民*、政法委,省高院、省*部門,省內外的各大媒體,誰人不知?誰人不曉?

  難道這不是孝昌及至孝感司法界的丑事?

  難道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還要讓這樣的丑劇、鬧劇在孝昌及至孝感司法界繼續上演嗎?

  難道一定要等到血腥的暴力事件或自焚事件發生后,司法機關才會引起足夠的重視嗎?

  到那個時候,你們想做點什么還有機會嗎?

  上訴人希望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能撤銷孝昌縣人民法院的(20**)孝昌刑初字第54號刑事裁定,更希望由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直接開庭審理此案,而不是草草看一下上訴人的材料(書面審查)就駁回自訴,這種解決糾紛的方法是很簡單的,也是不利于社會的穩定與和諧的。上訴人希望在庭審的過程中雙方充分提供證據,充分地“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充分地陽光操作。對一個普通農民而言,一生當中眼睛被打傷一次就已經足夠了,而對一個人民法官而言,一生當中要開無數次庭。如果通過開庭審理,被上訴人根據法律的規定確實無罪,上訴人也能坦然接受,真所謂“死也瞑目”既然如此,人民法院為什么就一定要吝惜開一次庭呢?開一次庭難道真的會給國家造成巨大的資源浪費嗎?

  綜上所述,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足夠、充分,原審法院的裁定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為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出上訴,懇準所請。

  此致

  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舒周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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