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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行政上訴狀經典(完整文檔)

時間:2023-02-15 16:00:06 來源:網友投稿

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行政上訴狀經典(完整文檔),供大家參考。

2023年度行政上訴狀經典(完整文檔)

行政上訴狀經典1

  上訴人(原審原告):陳曉蓉,女,生于1960年2月19日,漢族,駕駛員,住重慶市萬州區國本路末端418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重慶市萬州區公路運輸管理處(以下簡稱區運管處)。

  上訴人因訴被上訴人請求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一案,不服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oo六年八月十一日(2006)字第20號行政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oo六年八月十一日(2006)字第20號行政判決,并依法改判。

  2、由被告承擔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

  上訴理由:

  1、一審判決認定“萬州區人民*就萬州區解決出租汽車經營權有關問題的方案,向市*請示,。。。。。。重慶市人民*對請示批復同意”,其審批程序合法。上訴人認為對這一事實的認定是錯誤的,按照*(2005)81號規定:“對出租車經營權出讓數量、金額、期限、審批程序。。。。。。等進行全面清理和規范”,對于“審批程序”*(1999)94號早就有規定是“直轄市人民*批準,并分別征得國家*、國家計委同意”,由此可見“批準”和“同意”是不同的概念的行政程序,不能用“同意”代替“批準”。重慶市人民*應當是行使批準權,而不是同意。因此萬州區人民*就萬州區解決出租汽車經營權有關問題的方案的審批程序是不合法。

  2、一審法院認定“萬州區人民*在2005年清理和規范本區出租汽車經營權有關問題”即屬于“已經實行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出讓的”“不屬于新出臺出租汽車經營權出讓政策”。對此,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的這一認定是錯誤的。從被告出具的證據來看,萬州區出臺過三次出租車經營權政策,即第一次是1996年10月,出讓期限是5年,出讓金額是3萬元,準入條件是:凡開業從事出租車客運的單位和個人;第二次是2002年,出讓時間是 1月1日起,出讓期限是8年,出讓價格5萬元,準入條件是:出讓給有資質的經營條件的出租汽車公司,統一經營;第三次是2005年7月,出讓方式是:在本區1040個出租汽車經營權指標總量內,將2003年底前投放的每三個到期的出租汽車經營權指標和協議、承諾給公司尚未履行兌現的每3個經營權指標換取1個經營期限為24年的出租汽車經營權指標,每個經營權指標有償使用費7萬元。準入條件是:個體經營、出租汽車公司統一經營管理。從上列情形看來,每一次出臺的政策從出讓的期限、到下次出讓時間的銜接、出讓價格、準入條件以及出讓的方式上都完全不同。根本沒有政策上的連續性,完全屬于新政策出臺。

  3、一審法院認為:《重慶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重慶道條)屬于地方法規,符合《行政許可法》地方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規定,不與《行政許可法》相抵觸。對此上訴人認為,《行政許可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行政許可收費項目的設立形式只能是法律和行政法規,即設立權的主體只能是*及其常委會和*,其他任何機關無權設立行政許可收費項目。因此,《重慶道條》與《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是相抵觸的。按照《立法法》的規定“在國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生效后,地方法規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相抵觸的無效”。由此可見《重慶道條》與《行政許可法》相抵觸的條款,已無法律效力,更不能作為行政機關設定行政許可的依據。

  4、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則,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實施行政行為。被告沒有依法實施行政許可行為,而是根據“萬州區人民*(2005)124號文件精神”。“萬州區人民*(2005)124號文件”不是《行政許可法》所規定的法律、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不能作為實施具體行政許可的依據。因此被告所實施的行政許可行為是違法的。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一審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法規錯誤,導致作出不公正、不合法的判決。為此,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之規定,特向貴院提起上訴,望撤銷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oo六年八月十一日(2006)字第20號行政判決,并依法改判。

  此呈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行政上訴狀經典擴展閱讀


行政上訴狀經典(擴展1)

——常用的經典行政上訴狀

常用的經典行政上訴狀1

  上上訴人:_________(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系地址和郵政編碼等,如果是行政機關作為被上訴人的,則應寫明行政機關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被上訴人:_________(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系地址和郵政編碼等,如果是行政機關提起上訴,則應寫明行政機關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如果一審原告、被告都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則都列為上訴人)

  上訴人因_______________一案(寫明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書所列的案由),不服_________人民法院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字第______號判決(或者裁定),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寫明要求上訴審法院解決的事由,如撤銷原判;重新判決等)

  上訴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寫明一審判決或者裁定不正確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本上訴狀副本____份

  上訴人:_____(簽字或者蓋章)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行政上訴狀經典(擴展2)

——最新行政上訴狀經典篇

最新行政上訴狀經典篇1

  上訴人(原審原告):胡____,男,65歲,漢族,____市人,________市____廠退休工人,住本市____、村____街____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________市____區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賴____,局長

  委托代理人:王____,副局長

  案由:上訴人因不服____區人民法院( )____行初字第4號行政判決,現提出上訴。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如下:

  上訴請求:

  1.撤銷___區法院( )___行初字第4號《行政判決書》,依法改判;

  2.因被上訴人的工作人員失職及在執行職務中給上訴人造成的建樓損失,應由被上訴人承擔行政侵權責任,并賠償一切經濟損失。

  上訴理由:

  1.上訴人于___年___月___日經被上訴人批準,在___村___街___號自己家院內建成一座二層東樓。上訴人是以審批的圖紙”〔 〕__建字第___號《私房建筑許可證》為依據,并由被上訴人工作人員到現場進行勘驗、畫線、打樁定位后,上訴人才進行建筑施工的。為了在施工中不和鄰居發生矛盾,上訴人之子李____到被上訴人辦公室,當面在批準的建樓圖紙上加蓋了自己的手章,并當場指明這1.15米(見圖紙)是西側房檐。被上訴人聽后沒做任何表示,也沒有往圖紙上作記錄說明。在____年____月4日,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去掉西房檐10厘米,然后在房頂上修一個高梭,不要讓雨水從西邊流出就行。從被上訴人這一要求來看,足以證明原審法院《判決書》中的經查“……講明不要有任何建筑物(指房檐)”的說法是不能成立的。原審法院片面地聽取被上訴人沒有任何根據和證明的說法來作為判決的依據,是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規定的。如果案件的事實、證據不清楚,應予調查核實,不能輕信一方自述。

  2.原審法院的《現場勘驗筆錄》大部分失實,但是造成這個失實的原因何在呢?原審法院不做深入的調查研究,甚至連上訴人提供的有關證明(書證、調查筆錄)也未詳細調查核實,就以《現場-勘驗筆錄》為依據進行判決,是一種不負責任的失職行為。據上訴人所知,在建樓時由被上訴人現場勘驗、打樁定位;在建樓一米高時,有其工作人員到現場查看,當時及以后均沒有提出異議。這方面的情況,為什么原審法院不給予考慮呢?上訴人建樓西側留窗戶,是原圖紙就有的,只是門的位置安在南邊,并不像原審法院《判決書》所說“原告申請圖紙的西立面是向西開門,但樓房建筑向南開門。因此出現西側窗”那樣。原告樓門留在南面,被告及工作人員是知道的,是看過現場的,有關證據都證明了這一點。從(判決書》中提到“西側窗”問題,也足以說明“西邊1.15米處不要有任何建筑物”說法是荒謬的。如果把門安在西側,二層沒走廊、房檐,又怎么進屋呢?再說為房檐發生糾紛時,被上訴人只說西房檐去掉10厘米即可,其他問題概不追究。這只能說明上訴人允許或默認建樓的現狀,不作任何處理。現在被上訴人又出爾反爾,對這種行為原審法院就不應給予保護,更不應該作為定案判決的依據。

  3.原審法院認為:“原告未按批準的《私房建筑許可證》施工,樓房確屬違章建筑。”這是不能成立的。因《私房建筑許可證》是被上訴人根據上訴人的《私房建筑申請書》審查批準后發給的。在發證前,被上訴人都嚴格審查建樓圖紙,作了必要的調查,進行了核實,才發給《私房建筑許可證》。特別是畫線、打樁定位這些工作都在發證以前做了,(許可證》上并沒有記載說明應遵守事項,這怎么能說我們是未按《許可證》施工呢?上訴人的建筑樓房是按《許可證》和現場畫線、打樁定位進行:建筑,這怎么說是“確屬違章建筑”呢?、

  4.原審法院認為:“被告根據市人大通過的《____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辦法(試行)》及____市《私房建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原告的處罰并無不當。”這一認定違反了《“市建設規劃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九條和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再看一下被上訴人的《處罰決定書》吧,上訴人是______年____月____日找被上訴人的史____同志,史說:“過兩天就給你蓋章,可以換房證。”結果___年____月9日被上訴人卻作出了所謂的《處罰決定書》。上訴人接到后向原審法院提出起訴,被上訴人引用法規條文不當,另外還有其他錯誤,自動撤銷了《處罰決定書》,按被上訴人《關于辦理私房建筑手續的規定》第六條,已超過時間,法律是不予保護的。在時隔近幾個月的____年、月____日被上訴人又下達了所謂《處罰決定書》。上訴人又起訴到原審法院,而原審法院只聽信被上訴人口述和《現場勘驗筆錄》,也沒有落實有關證據就草率地作出了判決。《判決書》認為:“被告根據1986年2月27日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通過的《___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辦法(試行)》及___市《私房建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原告的處罰并無不當。”而實際上,被上訴人在《處罰決定書》中所引用的.法規是〔83〕國函字121號文和冀政〔1983」161號文及《____ _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辦法(試行)》有關條款。可見,原審法院在審理此案中的工作是怎么做的!連被上訴人處罰依據的法律、法規都沒弄清,這怎么能公正審理案件呢?

  我國《憲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不以事實、證據為依據,而輕信被上訴人的口述作出判決,是違反法律、法規的。為了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追究被上訴人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侵權賠償責任,糾正其錯誤,特依《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向你院上訴,請求依法公正地審理此案,

  撤銷原判決,并改判,責成被上訴人賠償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此致

  _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胡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上訴狀副本1份。


行政上訴狀經典(擴展3)

——經典行政上訴狀常用

經典行政上訴狀常用1

  上訴人(一審原告):鐵甲小擼,性別:男,民族:漢,出生日期:XXXX年XX月XX日,住址:梁*縣石安鎮刺竹村,郵編:XXXXXX,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電話:XXXXXXXXXXX。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梁*縣石安鎮人民*,地址:梁*縣石安鎮XXXXXX,法定代表人:董XX,職務:鎮長。

  委托代理人:李XX,副鎮長。

  案由:上訴人因不服梁*縣人民法院(2010)梁法行初字第22號行政判決, 現提出上訴。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如下:

  請求:因被上訴人的工作人員失職及在執行職務中給上訴人造成的損失,應由被上訴人承擔行政侵權責任,并賠償一切經濟損失。

  理由:

  上訴人與田XX與1995年6月在福建省福州市務工時認識,1995年11月23日在被告處辦理結婚登記,婚后雙方感情不和。2000年1月6日,雙方在石安鎮民政辦辦理離婚手續未果,第二日各自外出務工,后田XX便杳無音訊。2010年XX月上訴人向梁*縣人民法院福祿法庭起訴,要求與田XX離婚。福祿法庭經調查發現,結婚證上田XX的身份證號碼系無效號碼,由此上訴人才知道田XX是用虛假身份辦理結婚登記。被上訴人在辦理結婚登記時,由于當時辦理結婚登記工作人員的失誤對田XX的身份審核不嚴,導致原告之妻田XX身份不明。其行為違反了*《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婚姻登記應當由當事人提交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的規定。給上訴人造成了間接經濟損失。

  《憲法》第41條第三款規定: “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 權利。”《行政訴訟法》第67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 機關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

  為了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追究被上訴人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侵權賠 償責任,糾正其錯誤,特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之規定,向你院上訴,請求依法公正地審理此案,責成被上訴人賠償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此 致

  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上 訴 人: 鐵甲小擼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上訴狀副本一份。


行政上訴狀經典(擴展4)

——標準的行政上訴狀 (菁選3篇)

標準的行政上訴狀1

  上訴人:鄒執坤,男,1941年1月8日出生,漢族,冷水江市三尖鎮新屋村四組村民。身份證號碼:432502194101086510。電話號碼:18711853286

  上訴人:鄒任然,男,1949年2月19日出生,漢族,農民,冷水江市三尖鎮新屋村五組村民。身份證號碼:432502194902196517。聯系電話:15616951315。

  上訴人:周松明,男,1955年12月4日出生,漢族,冷水江市三尖鎮新屋村四組村民。身份證號碼:432502195512046518

  被上訴人:冷水江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地址:冷水江市新城路。

  法定代表人:周建設。該局局長。聯系電話:18973866688。 被上訴人:湖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地址:長沙市芙蓉區中路二段251號。郵編: 4100007。

  法定代表人:劉堯臣。該局局長。電話: 0731-89751218。 上訴請求:依法撤銷湖南*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2012)芙行初字第15號行政裁定書;裁定由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和理由:

  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行政許可頒發違法,依據湖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組織機構代碼登記基本信息》登記地址(長沙市芙蓉區中路二段251號)向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裁定:被上訴人異

  議成立,移送雨花人民法院審理。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

  《組織機構代碼登記基本信息》的“說明:

  1、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是組織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唯一的、始終不變的法定代碼標識。”并加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印章,是合法有效的法律文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3條 證明同一事實的數個證據,其證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認定:(一)國家機關以及其他職能部門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文書優于其他書證……第70條 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或者仲裁機構裁決文書確認的事實,可以作為定案依據。但是如果發現裁判文書或者裁決文書認定的事實有重大問題的,應當中止訴訟,通過法定程序予以糾正后恢復訴訟。因此,按照《組織機構代碼登記基本信息》登記的地址本案應當由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審理。即便長沙市民政局和候家塘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是實,其證明也只能用作被上訴人湖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申請變更登記地址的證據,其辦公地址在沒有通過法定程序予以糾正前,只能按照《組織機構代碼登記基本信息》登記的地址確認法院的管轄權。“說明3、《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時,應向發證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被上訴人稱:“2009年起,租海利集團的辦公大樓(長沙市芙蓉區中路二段251號)做辦公用房,海利集團一直在雨花區內……”《組織機構代碼登記基本信息》登記:被上訴人2011年7月19日才辦理組織機構代碼,2011年7月21日通過了年檢,沒有對辦公地址變化予以變更,是被上訴人不依法依規申請變更登記造成的,作為過錯方造成的、不利自己的法律后果應當由其承擔責任。芙蓉區人民法院裁定被上訴人異議理由成立,上訴人如果比照被上訴人提出管轄異議申請的邏輯推理,上訴人現有賽福特司法鑒定所鑒定結論證實:被上訴人準許頒發給冷水江市連巖采石場的編號(湘)FM安許證字[2009]8875號《安全生產許可證》,因其安全生產條件達不到法定個別飛散物對人員的.安全允許距離,被上訴人的行政許可違反了法律、法規、行業規定,芙蓉區法院就可以此為由直接確認被上訴人行政許可違法,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的管轄異議申請理由不成立,應當裁定予以駁回。懇請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2012)芙行初字第15號行政裁定書;裁定由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繼續進行審理。

  此致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20**年1月12日

標準的行政上訴狀2

  上訴人(一審原告):吳某某,男,**年3月16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碼:****,住蕪湖市**花園小區9幢2單元301室。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蕪湖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住所地:蕪湖市**北路33號,組織機構代碼K**;法定代表人:**,主任

  第三人:蕪湖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住所地:蕪湖市**北路33號。法定代表人:**,經理。

  上訴人因不服**區法院(2010)鏡行初字第00031號行政判決書提出上訴。

  訴訟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區法院(2010)鏡行初字第00031號行政判決書;

  2、被上訴人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 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1、 拆遷評估報告書《送達回證》嚴重違法

  在原審庭審中,被告舉證的該證據存在以下違法事實:一是送達人稱“于2010年5月13日送至該戶門面房吳某某手中拒簽收”實屬

  謊言,因為上訴人吳某某根本不在該門面房,而是將該門面房一直出租給他人經營;二是居委會參與造假,根本就沒有向上訴人送達這一事實;三是不符合留置送達的要求,也就是說造假都不符合法律的要求,因為留置送達不是送到手中拒簽收。這是一種典型的程序違法行為!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審查失職,原審法院沒有重視該庭審證據。

  2、談話筆錄系偽造

  一審法院對該3份偽造的談話筆錄予以認定,實屬錯誤。因為上訴人在一審《起訴狀》明確寫道“2010年3月19日,原告向第三人蕪湖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遞交了《關于要求產權調換的報告》”專門強調要求產權調換,并且該報告由當事人簽收為證。試想,該3份“談話筆錄”標注的簽署時間分別為2010年2月22日、2010年3月1日、2010年4月10日,且不說該3份“筆錄”筆跡幾乎一致,為同一時間所寫嫌疑外,即使前2份讓人可信,那么第三份卻在上訴人遞交了《報告》之后,怎么在該“筆錄”上寫道:“吳某某:我還是原先的條件,10000元/㎡”?這不是偽造是什么?而且,居委會參與造假!可見,當事人偽造的手段都不高明,明顯違反常理!

  3、 現場勘察筆錄違反法定程序

  該證據原審法院居然也予以認定,顯然錯誤。因為根據《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 第十五條規定:“拆遷估價人員應當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實地查勘,做好實地查勘記錄,拍攝反映被拆遷房屋外觀和內部狀況的影像資料。

  實地查勘記錄由實地查勘的估價人員、拆遷人、被拆遷人簽字認可。

  因被拆遷人的原因不能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實地查勘、拍攝影像資料或者被拆遷人不同意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的,應當由除拆遷人和估價機構以外的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并在估價報告中作出相應說明。”

  本案中,既然有拆遷估價人員對該門面房進行了拍照,門面房是開門的,證明可以通知上訴人吳某某到場,或者由承租人轉告上訴人。足以說明他們根本就不想也沒有履行通知義務。即便被拆遷人不同意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的,也應在估價報告中作出相應說明。然而,該估價報告中根本沒有作相應說明。由此,也是嚴重程序違法!

  4、 原審法院認定調解不成立與客觀事實不符

  原審法院認定:“裁決受理后的調解過程中,由于原告提出要求產權調換,拆一還一補差價的意見,與拆遷人協商不成,致調解不成立。”

  2010年6月1日的《調解筆錄》可以看出,我們的意見就是“貨幣補償不考慮,產權置換安置門面房,拆一還一”,當事人在這時第一次和我們提出安置長街富春園一套123*方米的門面房,我們提出“看過后再作協商”,這根本就不算調解!因為之后要我們去看門面房的前提是,不僅面積沒有上訴人的大,而且背街背巷,更可氣的是還讓我們補償他們100多萬元,其實,就是叫我們拿錢走人,自己去另買。縱觀全案,原審被告嚴格意義上的調解一次也沒有舉行。

  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在一審審理中,上訴人一再強調,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安徽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安徽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蕪湖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被拆遷人有權選擇拆遷補償方式,原審被告提出的“應當提供長街富春園一套為123*方米的門面房”,不但面積達不到法律要求,而且結算差價也含糊不清,沒有依法按照“拆一還一”的要求進行明確。

  上訴人認為,上訴人選擇產權調換是國家、*賦予上訴人(被拆遷人)的法定權利,任何人不得剝奪。第三人蕪湖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應當履行法定職責。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不僅對第三人違反法定程序、歪曲事實、非法剝奪上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予以縱容、支持,而且對于上訴人要求產權置換、拆一還一的適用法律置之不理,是典型濫用職權的表現。

  在一審審理的整個過程中,第三人蕪湖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仍然態度強硬地答復上訴人——只貨幣補償,不予產權調換,并以土地性質為由蒙蔽上訴人,為其違法行為進行掩蓋。

  而一審法院置*法規、省*規章等而不顧,簡單而錯誤地適用法律規范,表現了對法律的曲解和不尊重。

  綜上所述,上訴人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現依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特向貴院提起上訴,望判如所請。

  此致

  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吳XX

  代理人:張蘇明

  律師

  20**9月27日

標準的行政上訴狀3

  上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系地址和郵政編碼等,如果是行政機關作為被上訴人的,則應寫明行政機關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被上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系地址和郵政編碼等,如果是行政機關提起上訴,則應寫明行政機關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如果一審原告、被告都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則都列為上訴人)

  上訴人因****×一案(寫明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書所列的案由),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判決(或者裁定),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寫明要求上訴審法院解決的事由,如撤銷原判;重新判決等)

  上訴理由:

  (寫明一審判決或者裁定不正確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訴狀副本份

  上訴人:**×(簽字或者蓋章)

  ×年×月×日

  2.說明

  行政案件一審的當事人認為一審判決或者裁決不公,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判決為15天,裁定為10天)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行政上訴狀是當事人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進行審理,撤銷、變更原判決內容所提交的訴訟法律文書。制作行政上訴狀要求其上訴請求必須針對一審判決或者裁定中不當的部分提出,例如原判決程序違法,要求撤銷;證據不充分,要求改判等。同時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

  超過期限,原判決或者裁定依法生效,當事人必須履行裁判的內容。


行政上訴狀經典(擴展5)

——常用的行政上訴狀 (菁選2篇)

常用的行政上訴狀1

  上訴人:_________(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系地址和郵政編碼等,如果是行政機關作為被上訴人的,則應寫明行政機關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被上訴人:_________(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系地址和郵政編碼等,如果是行政機關提起上訴,則應寫明行政機關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如果一審原告、被告都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則都列為上訴人)

  上訴人因_______________一案(寫明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書所列的案由),不服_________人民法院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字第______號判決(或者裁定),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寫明要求上訴審法院解決的事由,如撤銷原判;重新判決等)

  上訴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寫明一審判決或者裁定不正確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本上訴狀副本____份

  上訴人:_____(簽字或者蓋章)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常用的行政上訴狀2

  上訴人張友亮,男,漢族,1954年12月23日出生,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崗區夷陵大道146-406號。

  被上訴人宜昌市道路運輸管理局(簡稱運管局),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區珍珠路110號 。

  法定代表人蔡永強,局長。

  上訴人因撤銷宜昌市道路運輸管理局《關于收回鄂ET0277承租權的請示的回復》所作的決定及賠償損失一案,不服西陵區法院【2014】鄂西陵行立初字1號《行政裁定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撤銷西陵區法院(2014)鄂西陵行立初字1號《行政裁定書》,指令原審法院立案受理。

  事實和理由:

  根據宜昌市人民*【1999】48號規定,本市城市客運出租車經營權由*有償出讓給出租汽車企業。出租汽車企業取得經營權后,將經營權租賃給擁有車輛的個人經營;出租車名義登記在出租汽車企業名下,實際車輛產權屬于個人所有。

  鄂ET0277號出租車原車主為黃東紅,登記在宜昌市民富出租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民富公司)名下掛靠經營。20**年8月11日,鄂ET0277出租車與宜昌市*局伍家分局鄂E0631號警車相撞,導致4名到市**群眾受傷、出租車車輛報廢的重大事故(以下簡稱交通事故案)。由于伍家*經費困難、民富公司不愿賠償、黃東紅拒不出面,為了搶救受傷人員、安撫受傷人員家屬,宜昌市*局交警支隊事故大隊與民富公司、李春英口頭協商,由李春英墊付前期搶救費用(約10萬多元),鄂ET0277出租車報廢注銷后,剩余年限經營權由李春英租賃經營。

  20**年8月19日,鄂ET0277出租車車輛報廢注銷。民富公司向李春英收取該車剩余年限經營權使用費后,為李春英所購新車(發動機號0242273)辦理了上牌登記,車號仍為鄂ET0277號。

  20**年6月,交通事故案受害人謝樹林提起訴訟,要求民富公司、伍家*分局及黃東紅賠償損失。同年11月,西陵區人民法院(20**)西民初字第41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民富公司、黃東紅、伍家*分局賠償謝樹林經濟損失共計136504元。2008年2月,謝樹林申請強制執行。2008年3月,西陵法院扣劃民富公司存款131099元給付謝樹林。交通事故案執行終結。2008年5月21日,西陵法院執行局將該出租車號牌扣押,逼迫李春英賠償民富公司損失。2008年5月23日,民富公司以該車不具備客運資格要求市客運管理處查處。2008年6月20日,市客運管處將鄂ET0277車輛扣押。2008年9月8日,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紀監室過問后,西陵法院執行局才發還號牌,市客管處解除了扣押。

  2010年9月,民富公司向伍家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黃東紅賠償其代墊的交通事故案損失,黃東紅及李春英交還鄂ET0277出租車?T?牌。李春英提出反訴,要求確認其享有該出租車經營權的租賃權。2010年9月15日,伍家法院就李春英的反訴案,另案受理。2011年9月20日,伍家法院判決,駁回李春英的訴訟請求。李春英不服上訴,宜昌中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20**年1月16日,伍家法院再審判決,再次駁回李春英的訴訟請求。李春英再次上訴。

  20**年8月20日,宜昌中院主持民富公司、李春英及黃東紅達成協議?一、民富公司確認李春英自20**年7月1日起享有鄂ET0277號出租車的租賃經營權;民富公司承諾協助李春英辦理在租賃期內對該車輛進行轉租的相關手續;二、李春英就民富公司因該車輛于20**年8月11日發生交通事故而支付的費用95552號及利息、李春英因使用該車輛至20**年7月31日止可能欠付民富公司的管理費或GPS使用費等所有費用,自愿給予民富公司補償20萬元,并于該協議生效后七日內匯至民富公司帳戶;三、至20**年7月1日止未領取的`燃油附加費由李春英領取,并由民富公司予以配合;以后的燃油附加費按政策規定執行;四、本協議生效后,民富公司自愿撤回其2010年向伍家崗區人民法院就‘請求黃東紅、李春英交回鄂ET0277號出租車牌’而提起的訴訟;五、雙方放棄就鄂ET0277號出租車自2004年起至20**年7月1日止因合同履行、訴訟等行為而產生的其他權利;

  六、訴訟費由各預交人自行負擔;七、本協議自雙方簽字即生效。?20**年8月26日,宜昌中院【20**】鄂宜昌中民二終字第00246號民事調解書,對上述協議予以確認。該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雙方自動履行了第二、

  四、五、六項協議內容。20**年8月26日,宜昌中院【20**】鄂宜昌中民二終字第00246號民事調解書,確認協議合法。20**年8月30日,申請人支付給民富公司補償款20萬元。

  民富公司收到補償款20萬元后,報請被上訴人運管局收回鄂ET0277出租車承租權自用。20**年10月29日,被上訴人運管局依據民富公司的請示作出《關于收回鄂ET0277承租權的請示的回復》(宜市運管函【20**】9號)。同意民富公司收回鄂ET0277出租車承租權自用。20**年11月4日,民富公司籍此文件將鄂ET0277出租扣押至今。

  20**年12月9日,上訴人通過郵寄向西陵區法院提交了訴狀、證據等立案材料,12月16日,法定審查期限屆滿,西陵法院既不立案又不裁定。12月17日,上訴人通過郵寄向宜昌中院提交立案材料要求直接立案。宜昌中院收到立案材料后,西陵法院送達(2014)鄂西陵行立初字1號行政裁定,認定被上訴人運管局的行為?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裁定:不予受理。

  上訴人認為,本市出租車經營權屬于行政許可范疇。**(1999)94號轉發*、交通部等五部委《關于清理整頓城市出租車等公共客運交通的意見》、《湖北省道路運輸條例》、*《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經營權有償出讓和轉讓的若干規定》及《湖北省出租汽車客運管理辦法》對經營權的出讓規定了嚴格的條件和程序。根據《湖北省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權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一條規定,準予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運管機構應當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按核定的車輛數量配發道路運輸證和經營權證明。該經營權證明記載內容包括?承租人?。

  宜昌市城市客運交通管理處(現并入運管局)《市客管處關于城區出租汽車經營權繼續實行有償出讓的通知》宜市城客(【2008】44號)的規定,出租汽車企業取得出租汽車經營權后,應當將出租汽車經營權優先租賃給原經營者,由租賃雙方依法簽訂出租汽車客運經營合同。因此,出租車承

  租權是由行政機關依法確定的。

  被上訴人運管局作為道路運輸主管部門,具有對本市出租車管理的行政職能。上訴人沒有檢索到?不具強制力的行政指導性行為?的法律定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的解釋?行政指導行為指行政機關采取的某些咨詢、建議等方式實施的行為,這種行為不具有強制性,也就是說不要求當事人必須履行,或者當事人不履行、不理睬這樣一種行為,不承擔任何對他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果具有強制性,那就不是行政指導行為,而是一個行政命令行為。?(見江必新:是恢復,不是擴大——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規定)。被上訴人運管局的涉案行為,上訴人不理睬,將產生?強盜?的后果——上訴人的財產權利被民富公司掠奪了。顯然,該行為不是咨詢,也不是建議、勸告,具有強制力,屬于具體行政行為。

  根據上述法規、規章的規定,出租車經營企業取得經營權后,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向承租人收取經營權租賃金及其他費用,嚴禁私立名目亂收費,禁止依法取得的出租車經營權轉讓和倒賣。民富公司以收取?補償款?為名,?確認?出租車承租權的行為,屬于倒賣經營權的違法行為。管理部門本應秉公執法,分清是非,積極引導、化解糾紛。但被上訴人運管局背離公正執法的宗旨,利用行*力為民富公司謀取非法利益。該行為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財產權利,屬于濫用職權的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

  綜上,西陵法院(2014)鄂西陵行立初字1號行政裁定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的規定,訴請貴院依法糾正。

  此致

  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 年12月25日


行政上訴狀經典(擴展6)

——最新的經典民事上訴狀

最新的經典民事上訴狀1

  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 原告/ 第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訴人因________ 一案,不服_________ 人民法院_____ 年___ 月___ 日(__) × 民初字第________ 號(判決或裁定),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訴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 人民法院 上訴人:(簽名或蓋章)年 月 日 附:本上訴狀副本____ 份。 民事上訴狀

  此致 __________ 人民法院 上訴人:(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附:本上訴狀副本____ 份。


行政上訴狀經典(擴展7)

——最新行政上訴狀精編

最新行政上訴狀精編1

  上訴人(一審原告):李**,男,**歲,×族,× **市人,**×市**人廠退休工人,住本市**村×街×號。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 :**×市**區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賴**,局長。

  委托代理人:王 **,副局長。

  案由:上訴人因不服**區人民法院(**)×法行字第4號行政判決, 現提出上訴。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如下:

  請求:1.撤銷**區法院(**)×法行字第4號 《行政判決書》,依法改判;2.因被上訴人的工作人員失職及在執行職務中給上訴 人造成的建樓損失,應由被上訴人承擔行政侵權責任,并賠償一切經濟損失。

  理由:

  一 、上訴人于19**年×月×日經被上訴人批準,在**村×街×號自己家院內建成一座二層 東樓。上訴人是以審批的圖紙和(**)×建字第×號《私房建筑許可證》為依據,并由被 上訴人派工作人員到現場進行勘驗、畫線、打樁定位后,上訴人才進行建筑施工的。為了在 施工中不和鄰居發生矛盾,上訴人之子李**到被上訴人辦公室,當面在批準的建樓圖紙上 加蓋了自己的手章,并當場指明這1.15米(見圖紙)是西側房檐。被上訴人聽后沒做任何 表示,也沒有往圖紙上作記錄說明。在19**年×月×日,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去掉西房檐 10厘米,然后在房頂上修一個高棱,不要讓雨水從西邊流出就行。從被上訴人這一要求來看 ,足以證明原審法院《判決書》中的經查:“……講明不要有任何建筑物(指房檐)”的說 法是不能成立的。原審法院片面地聽取被上訴人沒有任何根據和證明的說法來作為判決的依 據,是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 繩”的規定的。如果案件的事實、證據不清楚,應予調查核實,不能輕信一方自述。

  二、 原審法院的《現場勘驗筆錄》大部分失實,但是造成這個失實的原因何在呢?原審法院不做 深入的調查研究,甚至連上訴人提供的有關證明(書證、調查筆錄)也未詳細調查核實,就 以《現場勘驗筆錄》為依據進行判決,是一種不負責任的失職行為。據上訴人所知,在建樓 時,有被上訴人到現場勘驗、打樁定位;在建樓一米高時,有其工作人員到現場查看,當時及以后均沒有提出異議。這方面的情況,為什么原審法院不給予考慮呢?上訴人建樓 西側留窗戶,是原圖紙就有的,只是門的位置安在南邊,并不像原審法院《判決書》所說: “原告申請圖紙的西立面是向西開門,但樓房建筑向南開門。因此出現西側窗”那樣。原告 樓門留在南面,被告及工作人員是知道的,是看過現場的,有關證據都證明了這一點。從《 判決書》中提到“西側窗”問題,也足以說明“西邊1.15米處不要有任何建筑物”說法是 荒謬的。如果把門安在西側,二層沒有走廊、房檐,又怎么進屋呢?再說為房檐發生糾紛時 ,被上訴人只說西房檐去掉10厘米即可,其他問題概不追究。這只能說明被上訴人允許或默 認建樓的現狀,不作任何處理。現在被上訴人又出爾反爾,對其這種行為原審法院就不應給 予保護,更不應該作為定案判決的依據。

  三、原審法院認為:“原告未按批準的《私房建 筑許可證》施工,樓房確屬違章建筑。”這是不能成立的。因《私房建筑許可證》是被上訴 人根據上訴人的《私房建筑申請書》審查批準后發給的。在發證前,被上訴人都嚴格審查建 樓圖紙,做了必要的調查,進行了核實,才發給《私房建筑許可證》。特別是劃線、打樁、 定位這些工作都在發證以前做了,《許可證》上并沒有記載說明應遵守事項,這怎么能說我 們是未按《許可證》施工呢?上訴人的建筑樓房是按《許可證》和現場畫線、打樁、定位進 行建筑,這怎么說是“確屬違章建筑”呢?

  四、原審法院認為:“被告根據市人大通過的 《**×市城市建筑規劃管理辦法(試行)》及**×市《私房建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對原告的處罰并無不當”。這一認定違反了《**×市建設規劃管理辦法(試行)》第29 條和第69條的規定。再看一下被上訴人的《處罰決定書》吧,上訴人是19**年×月 **日找被上訴人的史**同志,史說“過兩天就給你蓋章,可以換房證”。結果等到19× ×年×月×日被上訴人卻作出了所謂的《處罰決定書》。上訴人接到后向原審法院提出起訴 ,被上訴人引用法規條文不當,另外還有其他錯誤,自動撤銷了《處罰決定書》。按被上訴 人《關于辦理私房建筑手續的規定》第6條,已超過時間,法律是不予保護的。在時隔近幾 個月的19**年×月**日被上訴人又下達了所謂《處罰決定書》。上訴人又起訴到原審法 院,而原審法院只聽信被上訴人口述和《現場勘驗筆錄》,也沒有落實有關證據就草率地作 出了判決。《判決書》認為:“被告根據19**年×月**日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次會 議通過的《**×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辦法(試行)》及**×市《私房建筑管理辦法》的 有關規定,對原告的處罰并無不當,”而實際上,被上訴人在《處罰決定書》中所引用的法 規是“(**)國函字121號文和冀政(19**)161號文及《**×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辦 法(試行)》”有關條款。可見,原審法院在審理此案中的工作是怎么做的!連被上訴人處 罰依據的法律、法規都沒弄清,這怎么能公正審理案件呢?

  《憲法》第41條第三款規定: “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 權利。”《行政訴訟法》第67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 機關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綜上所 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不以事實、證據為依據,而輕信被上訴人的口述作出判決,是違反 法律、法規的。為了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追究被上訴人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侵權賠 償責任,糾正其錯誤,特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之規定,向你院上訴,請求依法公 正地審理此案,撤銷原判決,并改判,責成被上訴人賠償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此 致

  ×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李**

  19**年×月×日


行政上訴狀經典(擴展8)

——行政上訴狀樣本

行政上訴狀樣本1

  上訴人(一審原告):XXX,性別:男,民族:漢,出生日期:XXXX年XX月XX日,住址:**,郵編:XXXXXX,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電話:XXXXXXXXXXX。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x人民*,地址:XXXXXX,法定代表人:董XX,職務:鎮長。

  委托代理人:李XX,副鎮長。

  案由:上訴人因不服梁*縣人民法院(2010)梁法行初字第22號行政判決, 現提出上訴。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如下:

  請求:因被上訴人的工作人員失職及在執行職務中給上訴人造成的損失,應由被上訴人承擔行政侵權責任,并賠償一切經濟損失。

  理由:

  上訴人與田XX與**年x月在福建省福州市務工時認識,**年11月23日在被告處辦理結婚登記,婚后雙方感情不和。**年1月6日,雙方在石安鎮民政辦辦理離婚手續未果,第二日各自外出務工,后田XX便杳無音訊。**年XX月上訴人向梁*縣人民法院福祿法庭起訴,要求與田XX離婚。福祿法庭經調查發現,結婚證上田XX的身份證號碼系無效號碼,由此上訴人才知道田XX是用虛假身份辦理結婚登記。被上訴人在辦理結婚登記時,由于當時辦理結婚登記工作人員的失誤對田XX的身份審核不嚴,導致原告之妻田XX身份不明。其行為違反了*《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婚姻登記應當由當事人提交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的規定。給上訴人造成了間接經濟損失。

  《憲法》第41條第三款規定: “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 權利。”《行政訴訟法》第67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 機關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

  為了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追究被上訴人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侵權賠 償責任,糾正其錯誤,特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之規定,向你院上訴,請求依法公正地審理此案,責成被上訴人賠償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此致

  **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XX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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