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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倡廉與黨風廉政
摘要:
黨的十七大報告強調, 要“在堅決懲治腐敗的同時, 更加注重治本, 更加注重預防, 更加注重制度建設, 拓展從源頭上防治腐敗工作領域” 。
這是黨中央在深刻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 適應形勢發展需要提出的反腐倡廉的重要戰略思想。
深刻認識制度建設在反腐倡廉中的重要性, 切實加強制度建設, 對于深入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 全面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關鍵詞:
反腐倡廉
黨風廉政 引 言: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是黨中央為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而采取的一項重大舉措。
在整個黨風廉政法規制度中,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是一項帶有根本性和保證性的制度。
但是, 一個好的制度,只有得到真實的落實, 才能發揮其應用的效用。
一、 制度建設為反腐倡廉建設提供重要保障 制度帶有根本性、 全局性、 穩定性和長期性。
反腐倡廉制度建設是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 建設的重要內容, 是加強反腐倡廉建設的緊迫任務, 也是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著眼點。
這些年來, 我們黨深化體制改革創新, 建立健全反腐敗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 不斷完善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和廉潔從政教育, 查處違紀違法案件、 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 預防違紀違法和腐敗行為、 保障黨員 權利等反腐倡廉實體性制度和程序性法規, 反腐倡廉制度建設成效不斷顯現, 有力地推進了 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深入開展, 另 一方面, 從查處的大量違紀違法案件和消極腐敗現象易發多發的情況看, 一些領導干部出現這樣那樣的問題, 除自 身的原因外, 也與體制機制不科學、 不完善有關。
體制機制制度方面存在漏洞和薄弱環節, 是腐敗滋生的深層次原因, 建立“不愿腐敗、 不能腐敗、不敢腐敗” 的機制, 歸根到底要通過制度建設來保障。
在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各項工作中, 制度建設更具有基礎性作用。
教育要靠制度來保障, 監督要靠制度來落實, 改革要靠制度來鞏固, 糾風要靠制度來深化, 懲治要靠制度來加強。
只有切實加強制度建設, 努力形成一整套用制度管權, 按制度辦事, 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機制, 才能最大限度地減少體制障礙和制度漏洞, 面對日 益加大的反腐強度和日 益嚴峻的反腐形勢, 制度建設既是反腐倡廉建設的一項根本性建設, 也是反腐倡廉建設的一項保障性建設。
因此, 各級領導干部必須牢牢樹立不可逾越雷池的制度意識, 切實把制度建設擺在更加突出位置, 找準反腐倡廉制度上存在的問題, 針對問題提出解決辦法, 才能把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進一步推向深入。
二、 用制度建設推進反腐倡廉建設 1.
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中存在的普遍問題 當前, 一些單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之所以貫徹落實不力, 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那里的主要領導干部的責任制意識不強, 不能正確履行“一崗雙責” 規定要求。
概括起來, 一般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 1 強調抓經濟建設這個中心, 造成履行單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淡化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 我們黨確立了“以經濟建設為中心, 堅持四項基本原則, 堅持改革開放” 的基本線路, 開始了 從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向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偉大轉變.
但是在這場偉大的歷史性變革中, 為了 單位的生存和可持續發展, 于是單位的工作重心開始向經濟工作傾斜。
1. 2 單位領導班子認識不統一, 造成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弱化 認識是行動的先導, 這是因為人的行為是靠思想支配的. 由于有些領導干部對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重要性, 必要性和緊迫性認識不夠, 導致落實責任制的弱化。
1. 3 單位領導班子責任不明, 造成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退化 由于單位領導班子成員 在業務分工中, 往往會出現諸如“主管”
以及“分管” 等重復管理現象, 因此, 在量化責任制指標中難以做到分解到位, 這就極易造成責任中伏現象。
再加上某些領導干部對抓責任制工作的復雜性和艱巨性估計不足, 認為責任制《規定》 既然已經頒 布實施了 , 只要紀檢監察部門去抓落實就行了 , 沒有考慮到責任制落實過程中工作的艱難程度。
1. 4 獎罰還不夠分明, 造成推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軟化 主要表現在:
從中央到基層對落實責任制工作的好壞沒有明確的標準, 沒有形成一整套客觀、 公正、 可靠的評價機制。
雖然單位的上級領導對所屬單位進行了 責任制專門考核, 但考核的指標僅限于針對所屬領導班子的考核, 且考核的內容多偏于公式化, 程序化, 只要領導班子通過了 考核, 至于領導干部個人有沒有履行“一崗雙責”。
2 抓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的具體措施 2. 1 制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實施細則, 要具體明確 明確責任, 是抓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的首要環節和基礎。
因此, 在制定責任制的時候, 必須按照各單位的實際, 緊緊圍繞著“誰該
承擔責任、 在哪些問題上承擔責任、 承擔什么樣的責任” 提出明確具體的實施細則。
首先要明確責任的主體。
中央明確規定, “一把手” 要生產經營和“一肩 挑”。
黨風廉政建設“兩個責任”、“一把手” 能否把“兩付擔子”一起挑起來, 做到“兩手抓”, “兩手都不放松” 對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所以在制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時, 除了 要 明確領導班子的責任外, 應把重點放在領導干部個人的責任上。
應根據職權和任務的不同, 規定不同的責任。
要對“一把手” 的責任提出明確的要求。
此外, 要著重抓好管理人、 財、 物的部門領導的責任制建立。
近年來的情況表明, 腐敗現象的多發點也是權力監督制約的“空白點”。
這些部門假如治理薄弱, 很容易導致問題的發生。
明確規定這些部門的領導和職工的廉政責任, 加強對這些部門的監督制約, 對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其次, 要明確責任的具體內容。
不僅要明確黨風廉政責任的重點人員 和重點部門, 更要明確“應該做什么, 不準做什么, 違反了 要怎么樣”。應根據各單位的工作實際, 按照每個領導、 部門的職責、 權利和任務特點, 以及在廉政方面容易出現的問題, 制定出針對性較強的責任條款,必須具體實在。
凡是可能出現問題的方面, 都要有具體的實施細則, 并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書》 的方式, 按干部管理權限, 由上級黨政領導與下屬分級簽訂, 層層抓落實。
2. 2 考核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要功過分明 責任制度, 只是黨風廉政建設的基礎, 而嚴格、 科學地進行考核,
則是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重要環節。
責任制的考核工作對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具有重要的雙重作用。
一是能準確地評價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情況; 二是能使干部職工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有威懾感和信任感。
黨風廉政建設的考核工作, 一定要認真細致、 要嚴格準確、 要善始善終, 切忌走過場、 搞形式, 只有這樣, 才能達到考核的目 的。
考核工作要改變思路。
傳統的考核方法往往“以肯定成績為主”。
肯定成績往往有許多是客套話, 這樣做不僅浪費時間和精力, 更主要 的是淡化了 對存在問題的重視, 使被考核單位輕易產生“自 我感覺良好” 不利于對問題的重視和整改。
因此, 考核、 檢查工作應該改變思,
路, 以發現問題為主。
考核工作要走群眾路線。
一個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搞得好不好, 干部是否廉潔, 這個單位的群眾最有發言權。
腐敗最怕群眾, 群眾的監督最有力, 應加大群眾的監督力度。
2. 3 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制, 要賞罰分明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制是一項具有強制性、 威懾性的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措施。
對考核結果能否做到賞罰分明, 敢不敢對分管的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關系到黨風廉政建設能否真正得到加強的問題。
假如有規不執行, 違規不究, 或者是重違輕罰, 勢必造成制度荒廢, 法紀松馳。
現在有許多問題屢禁不止, 一個重要原因, 就是執行法紀不嚴。因此, 黨風廉建設責任制要得到很好落實, 就必須嚴格執行責任追究制。
責任追究條款要盡可能的具體明確。
責任追究的依據是責任條款, 沒有明確的責任追究條款, 責任追究就難以執行。
因此, 責任條款除了 要明確規定黨風廉政建設“要怎么辦、 不準怎么辦” 外, 還應該規定“違反了 哪條規定、 出了 什么樣的問題要受到什么樣的處分或處理”。
只 有這樣, 對于考核結果才能有依據地、 準確地進行獎懲。
有了 這樣的規定,不僅對考核結果能把握獎懲的“度” 更重要的是對容易出現的問題起到了 有力的制約作用。
把防腐拒變的關口 前移, 這對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具有重要作用。
落實責任追究制重要的是要敢于動真格。
因為, 責任追究不同于一般的紀律處分。
紀律處分的對象是直接的違紀者, 而責任追究的對象是沒有履行好領導責任而導致分管的單位、 人員 違法違紀的責任人。
對這種追究責任者的處理要困難得多, 實際工作中往往以經濟處罰為主, 逃避黨紀追究; 或者以集體決策失誤為由, 逃避個人責任。
使責任追究難以落實, 特別是對“一把手” 的責任追究更難落實。
對于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的追究, 必須認真堅持實事求是, 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工作中, 決不能簡單地僅憑違法違紀腐敗案件的有無、 多少來評價這個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好與差, 必須實事求是, 客觀分析, 區別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