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促進扶持民辦教育進一步發展的同時,需要加強對民辦教育的規范管理,在政策選擇上實行“扶持促進”和“規范管理”雙管齊下,這樣,廣東民辦教育才能在前期快速發展的基礎上,實現和諧、健康、協調、可持續發展,為廣東經濟社會發展作出更大的貢獻。
經過20多年的發展和探索,民辦教育在我省的教育事業中已占有一定的份額,且辦學規模不斷擴大。截止2006年,全省有民辦普通高校28所,獨立學院17所,在校生19.1萬人;民辦中等職業學校145所,在校生11.1萬人;民辦普通高中105所,在校生7.6萬人;民辦初中559所,在校生38.5萬人;民辦小學859所,在校生119.9萬人;民辦幼兒園6941所,在園幼兒104.2萬人。民辦普通高中、初中、小學和幼兒園分別比2001年增加了59所、416所、425所和2456所,其在校生年均增長率分別為33.7%,36.9%,27.8%和12.1%。
我省民辦教育的發展,促進了辦學主體的多元化和辦學形式的多樣化,改變了政府包攬教育的傳統格局,初步形成了政府辦學為主,社會各界共同參與辦學的體制,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社會多樣化的教育需求,擴大了學位供給,緩解了學位緊缺狀況;促進了投資主體的多元化和資金來源的多樣化,吸納了社會資金投入教育,拓寬了經費來源渠道,彌補了政府教育經費投入的不足;深化了教育內部管理體制改革,促進了教育成本核算方式和人事制度的變革,逐步形成了同級不同類型學校相互競爭的氛圍。可以說,我省民辦教育的發展,促進和加快了廣東教育現代化建設的步伐,為全省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教育本身的改革與發展作出了歷史性貢獻。
近幾年,我省民辦教育雖然取得快速發展,但仍然存在不少困難和問題,主要是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優惠政策還沒有完全落實到位,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門管理民辦教育的力度有待加強,部分民辦學校沒有做到誠信辦學、規范辦學,存在較大的不穩定風險。主要表現為:1. 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有關扶持政策不夠落實。有些地方沒有將《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省委省政府對民辦教育的優惠政策具體化,對民辦學校征地、基建、稅費等方面的優惠政策還不夠明確、不夠統一,即使有了政策也落實得不全面、不徹底,沒有最大限度地調動社會力量投資辦教育的積極性。民辦學校教師隊伍已有三年以上聘期的教師比較少,據統計,三年以上聘期的專任教師占同類學校同類教師的比例,幼兒園為29%,小學為29%,中學為38.2%,民辦高校為39%。2. 政府對民辦學校依法加強監管的機制還不夠健全。政府監管力量薄弱,職責不清,一些地方對民辦學校疏于管理,存在管理缺位、不到位和重審批輕管理的現象。行政執法不力,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單純以行政手段管理教育的慣性依然很大,一些部門和人員的法制觀念和法治意識比較淡薄,教育行政執法與監督不力的現象仍然較為普遍,教育法律法規的實施不盡如人意,有法不依的情況還比較突出。3. 部分民辦學校的內部管理和辦學行為不夠規范。個別民辦學校舉辦者辦學指導思想不端正,對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教育事業的公益性原則存在認識上的偏差,將辦學作為謀取個人和組織利益的途徑,注重經濟效益,忽視社會效益;一些民辦學校的內部管理體制不健全,董事會、理事會,董事長、理事長、校長的職責不夠明確,“家族式管理”、“出資人一人說了算”等情況比較普遍;一些民辦學校的黨團組織不健全,學生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隊伍薄弱,對出現的問題或者是對問題發生之前的苗頭,不能夠及時發現并加以疏導,出現問題也不能及時控制;不少民辦學校沒有落實法人財產權,存在比較明顯的辦學風險,一些民辦學校財務管理不規范,沒有專門的機構和具有任職資格的專職財會人員,記賬方式混亂;一些民辦學校招生行為不規范,如招生宣傳時,模糊校名、畢業證書類別、所提供教育的性質,或者是借用其他學校的校園進行虛假宣傳,夸大辦學實力,誤導考生,以及利用中介機構違規招生,濫發錄取通知書等。
因此,在促進扶持民辦教育進一步發展的同時,需要加強對民辦教育的規范管理,在政策選擇上實行“扶持促進”和“規范管理”雙管齊下,這樣,廣東民辦教育才能在前期快速發展的基礎上,實現和諧、健康、協調、可持續發展,為廣東經濟社會發展作出更大的貢獻。
一是要把民辦教育擺在重要的戰略地位。我們應當深刻認識到,民辦教育事業和公辦教育事業一樣都屬于公益性事業,都承擔著為社會主義建設事業培養合格人才的重任。因此,要深入學習貫徹《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深刻領會黨的十七大鼓勵和規范民辦教育發展的精神,從率先實現教育現代化的戰略高度,將民辦教育擺在重要的戰略地位,增強發展民辦教育的使命感、責任感和緊迫感;切實承擔起發展民辦教育的責任,制定民辦教育發展規劃,多為民辦學校辦實事、解難事、做好事,充分釋放民辦教育的能量,促進民辦教育與公辦教育共同發展,繁榮社會主義教育事業。
二是要鼓勵和扶持民辦教育加快發展。當前,民辦教育相對于公辦教育,仍處于弱勢狀態,有待扶持。一是關于政府應當設立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民辦教育的發展離不開各級政府的大力扶持和獎勵。省委、省政府為更有力促進民辦教育的發展,已設立了“省民辦教育專項基金”。從2005年起,連續5年以每年3000萬元對辦學信譽好、辦學質量高的民辦學校進行獎勵。這一舉措使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校長、學生深受鼓舞,對民辦教育的發展產生了積極作用。二是給予民辦學校平等待遇的稅收和收費優惠。應當對民辦學校建設納入城鄉規劃、用地建設規費減免、稅收優惠、制發事業專用票據、對承擔義務教育任務的民辦學校撥付經費、給自籌經費的事業編制,資產過戶規費減免、收取行政事業性費的項目與標準,以及用電、水、氣、排污、通訊收費優惠等方面給予優惠和扶持。三是給予民辦學校一定數量的自籌經費的事業編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區域內辦學信譽好、辦學質量高的民辦學校可以給予一定數量的自籌經費的事業編制。這項規定有利于解決教師的退休社保、醫保購買標準、戶口、教師資格和職稱問題等后顧之憂,能極大穩定民辦學校教師隊伍,提高民辦學校的教育質量,還不增加財政的負擔,體現了政府積極發展民辦教育的政策導向。
三是建立完善民辦學校準入制度。加強民辦教育的規范管理,要從源頭抓起。要進一步建立完善各級各類民辦學校的準入制度,制訂科學合理的設置標準,嚴把入口關。要把好舉辦者這道關。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舉辦民辦學校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政策規定的其他相應條件。要嚴把審核關。審批機關應當認真審核申辦者資格、資金來源,考察辦學條件是否符合設置標準,嚴格把關,按程序審批。對辦學條件達不到要求,辦學資金沒有保障或以營利為目的的不予審批。要嚴把硬件關。今后,新成立的民辦普通高等學校、民辦普通高級中學和民辦中等職業學校要有規定面積的自有用地,提供校園《建設用地許可證》和《土地使用證》,沒有達到自有用地面積標準的不予審批。
四是建立健全民辦學校特別是民辦高校黨組織。要切實維護民辦高校健康、穩定發展,就必須建立健全民辦高校黨組織,發揮黨組織的核心堡壘作用。民辦高校具備建立黨組織條件的,必須及時建立黨組織;暫不具備建立黨組織條件的,要積極創造條件建立黨組織。根據黨員人數和工作需要,民辦高校一般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省委組織部、省委教育工委要根據工作需要,結合不同民辦高校的實際,選派在職的黨員干部或退休黨員干部到民辦高校擔任學校黨組織負責人。民辦高校黨組織負責人原則上兼任政府教育督導專員。各民辦普通高校要從和諧社會建設的政治高度,充分認識民辦高校建立健全黨組織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認真積極配合省委的部署,把這項工作落實好、貫徹好。
五要依法健全民辦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民辦學校應當依法設立學校理事會或董事會等形式的決策機構,落實民辦學校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院長)負責制,建立健全黨團組織,推行教職工代表大會、校務公開等民主管理和監督制度;完善教學、科研、人事、財務、安全等各項管理制度。民辦學校辦學過程中的重大事項都要由決策機構召開會議集體研究,決策機構研究的重大事項及程序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要落實民辦學校校長的管理權,校長要依法獨立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權;民辦學校黨組織負責人要參加學校重大問題的決策。要健全民辦學校章程,民辦學校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章程中明確法定代表人的資質,以及決策機構人員構成的原則。法定代表人應由符合資質的理事長(董事長)或者校長擔任。此外,民辦學校還要依法建立健全教師、學生申訴渠道,依法妥善處理教師、學生的申訴,切實維護學校穩定,建設和諧校園。
六是加強民辦學校財務管理,落實法人財產權。加強財務管理,是防范民辦學校辦學風險的重要手段。要依法落實民辦學校法人財產權。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民辦學校的資產必須在學校設立之日起一年內過戶到學校名下。要依法規范民辦學校財務管理。民辦學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要求,遵照國家關于學校財務制度、會計制度的規定,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編制會計報告。要切實規范民辦學校收退費行為。民辦學校對受教育者收取學費等費用,要按規定程序和審批權限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核,物價部門批準(備案),并向學生進行收費公示。學校要按照物價部門審批或備案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費。嚴禁任何學校和單位自立收費項目、自定收費標準和跨學年收費。民辦學校收費應使用財稅部門規定的統一票據。學校存續期間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義抽逃資金和挪用辦學經費。要加強對民辦學校的財務監管。教育主管部門對其批準設立的民辦學校要加強財務管理、監督和工作指導。建立學校財務狀況定期報告制度,定期組織財務狀況審計;學校提供的年度財務報告應按照教育主管部門的要求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查鑒定。對財務管理混亂,弄虛作假,抽逃辦學資金等情節嚴重的,要終止招生辦學,吊銷辦學許可證。
七是完善民辦學校招生廣告備案制度。要依法規范民辦學校招生行為。各級各類民辦學校應當按照辦學許可證核定的學校名稱、辦學地點、辦學層次、辦學類型等組織招生工作和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各級各類民辦學校未經教育主管部門許可,不得在辦學許可證核定的辦學地點之外辦學,不得設立分支機構,不得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各級各類民辦學校招生簡章和招生廣告必須載明學校名稱、辦學地點、辦學性質、招生類型、學歷層次、專業設置、學習年限、收費項目和標準、退費辦法、招生人數、證書類別和頒發辦法等。
為切實規范民辦學校招生行為,從今年起,要進一步建立健全民辦學校招生廣告備案制度。學校刊登、張貼、發布招生廣告和招生簡章,必須按照規定報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備案。宣傳內容必須真實、準確,不得夸大其詞,不得作虛假許諾,更不得作帶有欺騙性、誘惑性、模糊性的失實宣傳。發布的招生簡章和招生廣告必須與備案的內容相一致。未經備案的招生簡章和招生廣告不得發布。今年開始,省教育廳將對全省民辦普通高校、獨立學院、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招生廣告的備案情況向全省通報,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也要參照省的做法,對本區域民辦中小學、幼兒園、民辦中等職業學校、民辦培訓機構的招生廣告備案情況進行通報,從源頭上促進民辦學校的規范招生。
八是實行民辦學校辦學情況年度檢查制度。實行民辦學校辦學情況年度檢查制度,是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加強民辦教育規范管理,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有效手段,非常重要。省教育廳決定,從今年起,對全省民辦學校辦學情況實行年度檢查制度。為此,要明確民辦學校年度檢查的職責。民辦學校的年檢職責實行“分級管理、分級年檢,誰審批、誰年檢”的原則。省教育廳負責全省民辦普通高校、獨立學院和經其批準設立的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及其他民辦教育機構的年檢工作。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各自權限負責本區域內經其批準設立的民辦普通中小學、幼兒園,民辦中等職業學校及其他民辦教育機構的年檢工作。要明確年度檢查的內容。民辦普通高校、獨立學院、廳直管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年度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黨團組織建設、和諧校園建設、安全穩定工作的情況;按照章程開展工作的情況;辦學條件基本情況;教師隊伍建設和內部管理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情況;招生廣告備案和宣傳及收退費情況;財務收入支出情況或現金流動情況;法人財產權的落實情況等。為促進民辦學校的規范發展,省教育廳將對各民辦普通高校、獨立學院、廳直管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的年檢結論以多種形式予以公告,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要充分發揮年度檢查的導向作用。民辦學校年檢結論將作為學校評先評優、獎勵資助、招生計劃安排、行政處罰等管理的重要依據;其中,“年檢不合格”的民辦普通高校、獨立學院,省教育廳將責令其限期整改,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減少招生計劃或者暫停招生的處理,以促進其健康穩定發展。
責任編輯 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