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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與承續:政府權威的歷史軌跡研究

時間:2022-10-23 18:10:02 來源:網友投稿

作者簡介:徐國亮(1963- ),男,北京順義人,中國人民大學在讀博士生,研究方向:認識論、科學哲學。

摘要:政府權威的生成是基于家庭權威和組織權威之上的。生活和安全的需要使父權制權威取代了母權制權威,競爭和沖突必然要求人們合作與遵守秩序,人們對秩序的訴求導致組織權威的產生成為必然。以國家機器來保證社會的政治穩定,并最大限度地確立政府權威,才能維護社會秩序,實現政治穩定的目的。

關鍵詞:家庭權威;組織權威;政府權威

中圖分類號:D03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4-1605(2006)06-0036-06

權威在英語中為authority,它的原本意義有:創造者、初始者;祖父、先父、父主;作者;萬物的起源、賦予存在著,即上帝;事物的來源或者根據的意思。在本文的論述中,權威強調的是某一個主體通過自己的影響力使對象服從的能力,權威的本質特征就是強制與服從。權威范疇反映的是一種關系——這種關系準確地表述為一方對一方意志的服從。沒有意志的服從,也就沒有權威關系,沒有權威關系就不可能有人類共同體的統一行動。而政府權威就是指政府合法的政治權力的影響力及公眾對影響力的服從與認同。它的生成是基于家庭權威和組織權威之上的,以國家機器來保證社會的政治穩定,并通過最大限度地維護和塑造社會政治秩序,實現政治統治,使原生態的政府權威被賦予了暴力、強制的特性。

一、生活與安全:母系權威到[JZ]父系權威轉變的根本目的

原初意義的權威現象來自于原始社會的社會制度和氏族社會組織,這是人類社會發展的最早階段。在這個階段里,由于人們征服自然的能力低下,生產極其落后,人們的血緣關系起著決定性的作用。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的序言中指出在原始社會,由于“一定歷史時代和一定地區內的人們生活于其下的社會制度,受到兩種生產的制約:一方面受勞動的發展階段的制約,另一方面受家庭的發展階段的制約。勞動愈不發展,勞動產品的數量、從而社會的財富愈受限制,社會制度就愈在較大程度上受血族關系的支配”[1]。制約原始公社制度的是勞動發展的低級程度,由于孤立的個人力量很單薄,為了生存,人們不得不集體地進行勞動,集體地制作工具,集體地獲取生活資料,用集體的力量去同自然力和野獸作斗爭,基于這種集體勞動的必要性,便出現了社會制度的“家庭的發展階段”。相互協作使人們之間的關系不僅出現在社會活動中,而且在經濟事務中也起著很重要的作用。在氏族制度前期,由于婚姻制度突出了婦女在社會人口生產中的特殊性,當時的社會屬于“食物采集者的文化的社會”,婦女承擔著采集水果、收獲谷物、挖掘塊根植物的任務,而男子處于次要的生產地位。因為采集經濟在當時居于主要地位,男子和婦女之間是有差別的,婦女在生產與生活中處于支配地位,所以社會處于母系制原始社會階段。

隨著生產工具的改進,男女在生產中的地位有所變化。男子能組織起大規模的狩獵團體,殺死大動物,而婦女卻仍留在住地附近從事采集、照料孩子和燒煮食物,這就大大提高了男子作為食物供給者的地位。特別是在當時由于狩獵勞動的重要性,男子在狩獵過程中顯示出女子不能完成的特殊勞動技能,使男子在舊石器時代末期取代了婦女的統治地位。父系制逐漸代替了母系制。人類進入父系氏族原始社會,這是人類家庭權威產生轉變的一個重要過程。在父系制社會,家庭內部和家庭與家庭之間的關系取決于以男性為主的血族關系,父親承擔對家庭的責任,同樣也享有特殊的權利。氏族的血統以男性計算,財產由男子的子女來繼承,在家庭中,父親處于絕對的支配地位,婦女處于家庭中的次要位置,父親對家庭成員的權威以及家庭成員對父親的服從就是當時的家庭政治。布丹指出:“在人類當中,在沒有城市或國家之前,每一個家長都是一家之主,他們對妻子、兒女擁有生殺大權。……于是,戰敗者被剝奪了自然賦予他的意志和生活的自由。所以,從前世上不曾聽說過的主與奴、君與民的名詞,現在第一次開始使用了。確實,理性和自然的光明使我們相信,武力和暴行正是國家的來源和開始。”[2]原始社會早期的社會制度以父親為絕對支配權力的權威開始出現,并由此得到持續性發展。

關于母權制社會被父權制社會所代替,恩格斯說這是“女性的具有世界歷史意義的失敗”。家長制家庭,是以一個男子為首的大家庭公社,它包括有一家之長及其晚輩,也包括一些仆人(奴隸)。家長制家庭的主要特點:一是父權,二是把非自由人包括在家庭內。家長制家庭必然出現家庭的財產包括奴隸歸家庭所私有,父親的財產由其子女繼承,女性的財產不能叫外氏族繼承,并且,只允許女性在氏族內部結婚。這樣,財產的個體家庭私有和氏族內部的通婚,從根本上沖擊了原有的氏族制度。為了安全與生活的需要,家庭組織一些有目的的活動,并開始一些簡單的合作。“人們一旦被迫離開他們已經建立起來的生活空間,暴露在一個全新環境中的種種危險下,他們就會重新發展一種社會聯系。為了人身安全而組織在一起是他們最基本的政治需求。”[3]生活與安全的需要,使家庭的作用日益突顯,原有的氏族組織受到挑戰,正如恩格斯所說:“由于母權制的傾覆、父權制的實行、對偶婚制向專偶制的逐步過渡而被確認,并且永久化了。但這樣以來,在古代的氏族制度中就出現了一個裂口:個體家庭已經成為一種力量,并且以威脅的姿態起來與氏族對抗了。”[1]

蘇珊·溫在“不發達國家的制度和發展”中描述了19世紀非洲昆納酋長邦克高特拉原始部落內部家庭組織的等級制時,認為在每一個家庭之內“父親在兒子結婚之前對兒子的財產行使權力,而對家庭的財產則一直控制到自己死亡;……。一個男子的主要繼承人是他的排列第一的妻子的第一個兒子。在一個村落里,按照家庭譜系最年長的男子是克高特拉的合法領袖”[4]這種由權力控制的等級關系和獨裁的管理方式,非常清楚地體現出父親是當時社會家庭組織的最高權威,父親是家庭組織社會道德和法律道德權威的體現。父親對他的家庭行使權力,兒子則必須尊重和服從他的父親,這在很大的程度上由父親的勇敢、剛毅、忍耐等特征所影響的,這些成就是獲得家庭以及更大的組織尊敬的一個重要基礎,這是組織權威以至國家權威產生的最初表現環節。

二、沖突與合作:家庭權威到組織權威發展的邏輯順序

由于原始氏族時期社會缺乏維持大規模的戰爭必不可少的人力和物力,大規模的戰爭直到有了農業、生產率大大提高,人口相應地增多時才成為可能,因此,社會組織內部的生產協作,意義就非常重要。從根本來講,“家庭和集團都是相互協作的團體,他們共同為生存而進行艱巨的斗爭”[1]。并且,正因為協作的需要,出現了進行經濟事務和社會活動的胞族、部落和部落聯盟組織。胞族是同一部落內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氏族,為了一定的共同目的組合而成的社會組織。最初組成胞族的幾個氏族是隨著人口的繁衍由一個氏族分化而成的,然后再由幾個氏族結合起來組成聯合體,它擔負著一定的社會職能,由各氏族推舉產生胞族長,負責調節氏族間的糾紛,主持宗教活動;部落是氏族組織的聯合體,由若干個氏族、胞族聯合而成,部落內部存在著不同的血緣關系,有自己的名稱和固定的領土范圍及共同的語言,它實際上是一個規模較大的親族集團;部落組織的規模大小由經濟和人口所決定,經濟發達、人口稠密的地區則規模較大,反之則規模較小。部落設有酋長,由本部落各氏族推薦有威望的氏族首領擔任。由于人口的增加,一個原有的氏族逐漸分裂為若干新氏族,隨著定居和勞動生產率的增長,社會經濟組織單位需要擴大。這樣,關系較密切的幾個氏族,便結成了氏族聯盟,這種聯盟就是部落聯盟,它們是氏族制度的主要組織形式。

在以上這三種組織內部,存在著利益的差別。由于自然的分工和人們對于社會勞動和生活態度的差異,在母權制階段已經有女子和男子地位的差異和人們的物質和社會需求及其滿足的差異和矛盾,這是人們利益差異的萌芽階段。在父權制階段,男子在勞動中的主導地位意味著他在財富分配中的主導地位,這種氏族成員之間的地位差別與財產繼承的需求一起,使得氏族組織內部的利益差別變得十分明顯。另一方面,氏族全體成員在保證和維持原始的生產和生活、抵御侵略和實行“血親復仇”方面,又存在著共同的利益和要求。由于生產力水平低下和原始的公有制,氏族組織內部的利益差別并不具有對抗性質,氏族的共同利益占據著主導地位。在胞族、部落和部落聯盟等社會組織中,同樣既存在著氏族之間、胞族之間和部落之間的利益差別,又存在著維持和發展生產和生活的共同利益。氏族、胞族和部落之間的利益差別,一般是非對抗性的。在特定情況下,也存在著對抗性的利益關系,從而有可能導致氏族之間的血親復仇和部落之間的戰爭。

這樣,基于共同的利益關系,原始氏族社會的組織就成為一個行動的共同體,氏族成員成為這個共同體中的一員,我們將這個共同體稱為組織,共同利益所推動的一個直接的結果就是建構起人類的組織。雖然這種組織遠不如后來的人類組織那樣具有完整的形態,而是迫于生存不得不結成的原始人群,甚至在此意義上說,這種組織不是人類的創造物,而是自然的創造物,但是,它對人類發展具有重大意義。它培養起人類的組織化生存的本性,提高和增強了人類在殘酷的自然環境中生存與繁衍的能力,奠定了人類成長及文化創造的基礎。

所以,在人類社會的早期發展過程中,合作的出現是由于原始人所面臨的共同的利益而出現的,也正是這個大家共同面臨的利益的差別和分化,導致了氏族成員之間的利益沖突,因而,維系氏族成員生活、生產秩序和進一步明晰的分工協作的規則制度必然產生:

第一,氏族內部禁止通婚。這是氏族的根本規則,是維系氏族的紐帶。這種以血緣關系聯系成員,是氏族制度的本質。

第二,氏族制度的組織機構——議事會,是一切成年男女平等表示意見的民主集會。討論問題時,成年男女都有發表意見的權利。由選舉產生的酋長和軍事首領,可以任意撤換。他們沒有強制手段,他們的權力純粹是道德性質的。不存在具有強制性的公共權力,即沒有運用暴力并強迫人們服從暴力的特殊機關。

第三,氏族成員有互相幫助、互相保護的義務。本氏族成員受侮辱和受迫害,全體成員都為被害者復仇。

組織化的氏族成員要接受規則的約束。在一個共同體之內存在著眾多的規則,這些規則是組織作為一個共同體而將其所有成員有機聯系成為一個整體的紐帶,是組織的所有成員的共同語言和行為規范。它們不僅維護著共同體的存在,而且對共同體的發展具有重要的制約性。因此,在共同體內部,生產性運行的條件就是以集體行動為特點。蘇珊·溫認為,這種集體行動必然產生與權威服從有關的某些認知特征,即“共同的認識:社會成員關于成員資格的權利與義務的共同認識;以互惠為特征的集團的相互作用;某種自治權力;容許制定并執行規則,限制領導人的權力;選擇推出的合理代價:即社會成員可以在一個合理的代價下轉入另外的集團,從而增加集團領導人注意別人意見的可能性”[4]。當氏族成員進入到某一共同體時,他必須做的首要的事情就是了解、熟悉這個共同體的規則,然后按照規則來行動,否則,他將難以立足。接受規則的約束已經成為氏族成員的必備品性。由此來說,接受規則約束既是氏族成員完成組織化的一個重要標志,也是他參與廣泛的社會生活的基本行為特征。作為人類組織化的重要內涵之一,接受規則約束是使個體的人與一定的共同體甚至與社會緊密聯系起來的重要機制。“當習慣或法律、規則被組織化時,其他三種要素便出現了,這就是統治團體、統治權威和收入。”[3]所以,規則的約束機制自古以來就有很重要的意義,如果這樣的機制缺失,則難以形成秩序,沒有相應的組織權威,就難以形成良好的社會。

在原始社會早期的氏族組織逐步形成原始部落聯盟等更大的組織發展過程中,傳統規則作為社會原有的穩定性因素,在和新的組織意識相接觸時,注定要發生沖突。這些沖突主要有兩類,第一類沖突來源于原始部落內部,這是引進先進的生產技術、先進的生產力的結果;第二類是外部權威沖擊原有組織的結果。由于人們更習慣于在穩定的狀態下生活、生產,因此,他們希求的不只是在一個共同體內部的人身安全。為了與其他人進行普通的日常交流,他們還需要一種建立在相互信任基礎上的最低限度的穩定性。“自此,保護生命和財產安全的職能被擴大到圍繞人與人、人與物之間關系建立的一種安全體制,對此最恰當的描述莫過于‘秩序’一詞。秩序只有在安全得到保障后才能夠發展起來,而政府的目的就是使人們過上有序的生活。”[3]從這里可以看出,秩序就是組織機構有效實施普遍性法則的產物。

三、競爭與秩序:組織權威存在的價值趨向

從原始人群到家庭再到胞族、部落和部落聯盟的演進,標志著一種新的社會組織的產生。這時出現了最初的社會分工,管理的必要性也開始提上了議事日程,于是就產生了原始的政治。這個過程表現在三個方面:首先,氏族首領的出現是政治權力形成的標志,盡管氏族首領的權力是道德性的、父親般的,然而由于它具有崇高的威望和受到普遍的尊重和服從,所以氏族長已經成為氏族權力的中心。其次,管理公共事務的機構的建立,這就是氏族全體成員在平等基礎上共同決定公共事務的氏族議事會,隨著氏族的發展和公共事務的擴大,出現了氏族部落議事會的機構,這是原始政治的代議機關。再次,出現了管理的分工,即在氏族會議基礎上產生的公職人員,出現了氏族長、軍事首長、司禮、祭祀等專職人員,這是政治職能的最初分工。原始政治已經初步具有社會管理和控制的功能,它對組織權威的形成、發展有著很大的影響力。

社會分工反映一定社會秩序的內在需要,它是社會生活開始具有有序性的一個過程,而有序性意味著社會的可控制性、社會生活的穩定性。秩序是社會的一個要素,一定的秩序需要由共同的權威來維持,秩序離不開權威,凡有秩序的地方總能發現維持秩序的某種權威形式,家長、氏族長、酋長在原始社會的歷史時空中,都充當過維持秩序的公共權威。

氏族管理機構的簡單管理規則規范氏族成員的社會關系,調整其行為的規則和機制便構成當時人類社會秩序的基本內核,并且,原始組織所存在的各種行為規范必須要外化為氏族成員的行為方式和行為過程,這樣就構成一種社會結構關系,它凝結為一種原始社會狀態下表征著一定社會秩序的形成狀況。

管理的分工實質就是秩序意味著按照一定的規范和準則,對原始社會系統進行有效的控制,使原始社會按其特定的秩序軌道正常運行。這要求全體氏族成員的行為朝著功能確定、整體協調的方向發展。因此,氏族成員按照統一或協調的規則從事各項社會活動是實現秩序的前提,這也是組織權威生成的基本前提。

萊斯利·里普森在分析社會的組織權威產生的原因時,認為組織權威是因為社會的競爭因素所影響的,“當個人的行動富于競爭性和攻擊性時,這種對個人自由的限制更為必要。當兩個人或更多的人希望占有同一物品,或者享有他人使用不到的有限資源時,這種限制的必要便產生了。當個人的自我利益凌駕于他人利益之上并且影響了其他人時,就發生了競爭。在這種形勢下,每個人都試圖尋求利益和優勢,以壓倒妨礙他的競爭對手。由于這個天性,競爭置個人和團體于互相敵視的關系中。因而,它是破壞性的,導向最終的結局也是自我毀滅的,因為競爭的目的就是消滅敵人,目的達到后競爭就終結了”。那么,“社會對競爭的各種結果能做什么呢?有三種可能:第一,讓競爭者們將戰爭進行到底;第二,人們結成組織并以一公認程序決定對各派別均為公正的解決辦法;第三,作為中間過程,組織有可能拒絕進行裁判,但它可能像調停者一樣規定競爭的規則”[3]。里普森的觀點第一個方面不過是霍布斯所言的一切人反對一切人的戰爭,其結果是極富破壞性,因為人們更傾向于更有序的解決途徑,后兩個方面是指在運用組織權威來減輕無節制競爭帶來的破壞性結果是很相似的。

人類社會基本制度的建立是為了創造出動力和約束的結構,以引導人們采取可預測性的因而是秩序的行為。所以,建立人類社會的秩序關系,主要的目的乃是因為世界的進步需要穩定做支撐。制度使組織的變化具有了有序性基礎,成為社會穩定的必要的結構條件。如果社會處于沒有結果的無秩序中,那么,任何組織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價值。一旦一個安定有序的地區陷入混亂,我們就會看到一個無組織狀態的社會現實,里普森認為“如果社會的無政府狀態取代有序狀態,再也沒有什么東西是有保障的,再沒有什么是安全的”。

所以,任何社會的秩序模式都依賴于一套共同的規則,該規則使社會成員能夠按照一種共同的目的而統一行動。這套共同的規則把社會成員改變為一個有秩序的關系共同體。但是,規則并不是自我制定、自我推行或者自我修正的,相反,“規則是人類的創造,如果人類社會中想要存在有秩序的關系則人類的代表就必須制定、推行和修改規則。正是這種復雜的制定、推行和修正規則的任務構成了政府的基本職能。”[4]而這個職能,只有在國家產生之后,才成為現實。

四、約束與控制:政府權威生成的必然結果

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特別是勞動手段和技術的發展,社會的產品開始有所剩余。“勞動協調和分配剩余物以養活勞動力,必然涉及相當集中的權威——一個具有某種規模和復雜性的‘準國家’”[5]。在這個共同體組織內,原始民主的組織權威是由氏族長掌握的,權威沒有結合于強制性的組織,氏族組織內的權力帶著道德強制性,首領的權威是源于“自由自愿的尊重”。氏族和部落之所以需要首領,是由于社會組織的需要,因為原始社會簡單協作的集體生產,需要統一指揮,酋長的任務首先就是指揮和安排生產。酋長在氏族和部落中享有很高的權威,但這種權威不同于階級社會中的政治領袖和官吏的權威。邁克爾·曼在《社會權力的來源》認為“在定居部族中的社會結構最初是平等的,年長者和領導者所行使的只是微弱的雙方同意下的權威。隨著農業生產的集約化,他們得到了對更多剩余物的分配權利。經由慶典、個人表現和超自然的儀式性接觸,他們把這種情況制度化成了首領的分為等級的權威。他們這時組織著對許多剩余物的消費。增大了人口密度,增強了村落統治集團,并且增大了較多首領的集中化權威。……競爭性村落變得更加貨幣化和都市化了:城邦國家和文明出現了,與之相伴,私有財產關系也出現了”。

社會組織出現的公共權力表明:由于階級的出現,階級矛盾的不可調和,維持社會秩序和解決人們之間的沖突,再用那種毫無強制力的氏族組織不管用了,需要一種新的機關,即具有公共權力的強制力機關才能維持社會的存在。在原始社會也有武裝組織和社會權力,但它是為全民所有的,保護全民利益的。政府所設立的公共權力是掌握在統治階級手里用來鎮壓被統治階級的工具。恩格斯說:“這個特殊的公共權力之所以需要,是因為自從社會分裂為階級以后,居民的自動的武裝組織已經成為不可能了。”

分工使社會生產增長,使得氏族社會中的首領和軍事首長能夠占有剩余財富,私有制由此產生;分工對勞動力的需求也迅速增加,戰俘和窮人則變為財富占有者的奴隸,奴隸主階級和奴隸階級也由此出現,人類社會的利益第一次以階級利益的對抗為主要內容。為了維護奴隸主階級的利益并使社會不至于在階級利益的沖突中崩潰,氏族社會的公共權力和機關已經不適應這種要求,特別是由于自由民和奴隸、進行剝削的富人和被剝削的窮人之間的利害沖突日益尖銳化,原來在沒有階級對立的條件下生長出來的、沒有任何強制力的氏族制度,在這種對立沖突面前,就更無能為力了。于是就需要有一個第三種力量,它似乎站在相互斗爭的各階級之上,壓制它們的公開沖突,至多允許階級斗爭在經濟領域內以合法的形式進行。氏族制度被分工及其后果即社會分裂為階級所摧毀,被新的機關——國家所代替。

恩格斯在詳細分析了氏族制度解體過程的基礎上,對國家的產生作了精辟的論證。他說:“國家是社會在一定發展階段上的產物;國家是承認:這個社會陷入了不可解決的自我矛盾,分裂為不可調和的對立面而又無力擺脫這些對立面。而為了使這些對立面,這些經濟利益互相沖突的階級,不致在無謂的斗爭中把自己和社會消滅,就需要有一種表面上駕于社會之上的力量,這種力量應當緩和沖突,把沖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圍以內;這種從社會中產生但又自居于社會之上并且日益同社會異化的力量,就是國家。”[1]所以,國家的出現是作為代表公共權力的暴力機關為標志的。在古希臘雅典城邦成立之后,就出現了具有階級統治功能的控制機構。公元前621年之前,雅典就有了終身任職的王者執政官、軍事執政官和司法執政官,以后由掌握最高政治權力的貴族會議監督執政官,使之按照法律執行政令。在鎮壓平民反對貴族的階級斗爭中,軍隊、警察、法院、監獄等實施政治控制的暴力機構相繼產生并不斷發展起來。據文獻記載,在我們國家歷史上,這種控制機構的作用更加明顯。《史記》記載:

黃帝以云名官,按中、春、夏、秋、冬為職。少嗥摯(堯的哥哥)時,設官分職,產生了司徒、司馬、司空、司寇、司事以及管歷法的歷正、管手工業的工正、管農事的農正。到虞舜時代,公職機構又有增多,出現管農事的后稷、管百工的司空、管教化的司徒、管刑獄的士、管郊廟祭祀的秩宗、管承上宣下的納言、管十二州的州牧以及管禮、典、樂等職事的官員22人;又制定了五等刑罰,即所謂“天討有罪,五刑五用哉”。(《史記》卷2《夏本紀》)雖然這些公職人員基本上還是由聯盟議事會的成員擔任,但已經出現了君臣關系。舜曾作歌日:“股肱喜哉,元首起哉,百工熙哉”。舜嘉勉禹治水之功時說:“吁,臣哉,臣哉!臣作股肱耳目,予欲左右有民,汝輔之。”(《史記》卷1《五帝本紀》引《尚書·堯典》)

這種“君臣”對話的場面,反映出當時王權已經比較穩固,聯盟的統治機關開始具備國家機關的雛形。

從上面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社會能夠達到一個以國家機器為基礎的秩序階段,能夠被系統地組織起來并消除無政府狀態。但是,“僅僅建立秩序還遠遠不夠,秩序必須要體現人們認為正義的東西。當人們不能相信他們所得到的是公正的待遇時,即使一個系統被組織起來以確保安全,它所得到也只是人們的服從而不是效忠”[3]。所以,政府權威的生成是基于家庭權威和組織權威產生的基礎上的。生活和安全的需要是父權制權威取代了母權制權威,競爭和沖突必然要求合作與秩序,而人們對秩序的訴求導致組織權威產生成為必然。國家的出現,使政府權威賦予了暴力、強制的特性,以國家機器來保證社會的政治穩定,并通過最大限度的維護和塑造社會政治秩序,實現政治統治與政治管理的政治目的。從原始社會父權制權威到組織共同體權威,然后是政府權威的發展歷程我們可以看出,人們在從事社會實踐時要遵循政治的環境要求和各種約束條件,而不能隨心所欲地游離于一定的規則之外;如何使具有不同意志的個人或各種政治實體服從同一種政治規則,如何使不同的個人或政治實體在錯綜復雜的社會交往和利益關系格局中形成相互認同的穩定、有序和發展的社會政治狀態,依托于政府權威的政治控制是政治秩序中不可闕如的結構要素和支柱。

參考文獻:

[1]《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陳水逢.西洋政治思想史[M].第669頁,臺北:1981.

[3](美)萊斯利·里普森.政治學的重大問題.[M].北京:華夏出版社,2001.

[4](美)V.奧斯特羅姆.制度分析與發展的反思[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1.

[5](英)邁克爾·曼.社會權力的來源[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責任編輯: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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