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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構級別排序 行政機關行政級別篇一
一、軍官的軍銜
軍官軍銜是區分軍官等級表明軍官身份和稱號、標志和國家給予軍官的榮譽。
現役軍官軍銜共設三等十級:
將官:上將、中將、少將
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海軍、空軍軍官的軍銜分別冠以“海軍”、“空軍”字樣;
專業技術軍官的軍銜冠以“專業技術字樣”。
軍官佩帶的肩、符號必須與其軍銜相符。
二、士兵的軍銜
士兵軍銜是區分士兵等級表明身份的稱號、標志和國家給予士兵的榮譽。
士兵軍銜按兵役性質分為:
志愿兵役制士兵軍銜(六級士官、五級士官、四級士官、三級士官、二級士官、一級士官)
和義務兵役制士兵軍銜(上等兵、列兵)。
士兵軍銜按等級分為:
高級士官(六級士官、五級士官)、中級士官(四級士官、三級士官)、初級士官(二級士官、一級士官)、兵(上等兵、列兵)。
士兵軍銜中,六級士官為最高軍銜,列兵為最低軍銜。海軍、空軍士兵的軍銜分別冠以“海軍”、“空軍”字樣。
士兵必須按規定佩帶與其軍銜相符的肩章、符號。小松博客——匯集精品文章
列兵:一個斜杠,軟肩章 上等兵為兩個
一級士官:一個細斜杠(金屬)加兩把槍樣的圖(在這里我們簡稱為兩槍),硬底肩章 二級士官為一個粗斜杠,三級士官為一粗一細,依次類推,最高六級。
軍官:一杠一星為排級,一杠二星為副邊連級,一杠三星為正連副營級,二杠一級為營級,二杠二星為副團級,二杠三星為正團副師級,二杠四星為正師
將軍:一個金星為少將,二個為中將,三個為上將。現在沒有大將,以前有。
行政機構級別排序 行政機關行政級別篇二
寧波市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辦法
(2012年11月23日寧波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2年11月29日寧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99號公布 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機構設置,加強編制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國務院《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設置、職責配置、編制核定以及對機構編制工作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編制包括人員數額和領導職數。
第三條 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應當按照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要求,適應全面履行職責的需要,遵循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
第四條 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的確定,必須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審批,不得擅自變動或增減。
依照國家、省、市規定程序設置的機構和核定的編制,是錄用、聘任、調配工作人員,配備領導成員和核撥經費的依據。
第五條 機構編制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體制。
市、市轄區和縣(含縣級市,下同)機構編制委員會及其辦公室(以下統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按照規定權限,負責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的具體工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等有關部門和監察機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第六條 上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不得干預下級機構編制事項,不得要求下級人民政府設立與其業務對口的機構、提高機構規格、配備或者增加編制。
第二章 機構設置管理
第七條 行政機構的設置應在國家、省、市規定的機構限額內,以職責的科學配置為基礎,結合人口數量、地域范圍、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綜合確定,做到職責明確、分工合理、權責一致、規范高效。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行政機構根據職責分為工作部門(含特設機構,下同)、工作部門管理的行政機構和派出機構。
市轄區、縣人民政府行政機構根據職責分為工作部門和派出機構。
鎮(鄉)人民政府設立綜合性辦事機構。
第九條 市、市轄區、縣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合并或者變更,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方案,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報批。
第十條 設立行政機構的方案,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設立機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機構的類型、名稱、職責、規格和隸屬關系;
(三)內設機構的名稱、規格和職責劃分;
(四)與業務相近的行政機構職責的劃分;
(五)機構所需的編制;
(六)機構領導職數和內設機構領導職數。
撤銷、合并或者變更行政機構的方案,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撤銷、合并或者變更機構的理由;
(二)撤銷、合并或者變更機構后職責的消失、轉移和調整情況;
(三)撤銷、合并或者變更機構后編制的調整和人員的分流。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議事協調機構應當嚴格控制;
可以交由現有行政機構承擔職責的或者由現有行政機構進行協調可以解決問題的,不另行設立議事協調機構。
為處理一定時期內某項特定工作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應當明確規定其撤銷的條件和期限。
議事協調機構一般不單獨設立實體性辦事機構,具體工作由有關行政機構承擔。
第十二條 同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相同或相近的職責,原則上由一個行政機構承擔。
行政機構對職責劃分有異議的,應當主動協商解決。協商一致的,共同報本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備案或確認;
協商不一致的,有異議的一方或雙方應當提請本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協調,必要時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三條 市、市轄區、縣人民政府行政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在職責分解的基礎上設立內設機構(含派出機構、直屬機構,下同)。第十四條 市、市轄區、縣人民政府行政機構內設機構的設立、撤銷、合并或者變更,由該行政機構提出調整方案,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報批。
第十五條 設立內設機構的方案,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設立機構的必要性;
(二)機構的名稱、規格和職責;
(三)與業務相近的其他內設機構職責的劃分;
(四)機構所需的編制。
撤銷、合并或者變更內設機構的方案,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撤銷、合并或者變更機構的理由;
(二)撤銷、合并或者變更機構后職責的消失、轉移和調整情況;
(三)撤銷、合并或者變更機構后編制的調整。
第十六條 市、市轄區、縣人民政府行政機構及其內設機構的名稱應當規范、明確,并與該機構的類型和職責相稱。
(一)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稱委員會、辦公廳(室)、局;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管理的行政機構稱局、辦;
(三)市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內設機構一般稱處、室;
(四)市轄區、縣人民政府的行政機構稱局、辦,其內設機構一般稱科、室。第十七條 市、市轄區、縣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規格分別為副廳級、正處級、正科級;
市、市轄區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內設機構規格分別為正處級、正科級。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內設機構原則上不設科級二級機構,情況特殊確需設立的,應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報批。市轄區、縣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內設機構不設二級機構。
第三章 編制管理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行政編制在上級機關下達的行政編制總額內,根據承擔的職責任務,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確定。
第二十條 行政編制總額按市、縣(市)區、鎮(鄉)分級進行管理,不得擠占、挪用。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根據調整職責需要,可以在行政編制總額內調整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行政編制。同一行政區域不同層級之間調劑使用行政編制的,除市與區的行政編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外,應當報省和中央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編制在行政機構設立時確定。行政機構的編制方案,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行政機構的人員數額;
(二)行政機構的領導職數和內設機構的領導職數。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構不得擅自超編使用工作人員,其領導成員應當在規定的職數限額內調配。
第二十四條 市、市轄區、縣人民政府議事協調機構的非常設辦事機構原則上不單獨核定行政編制,所需工作人員由承擔具體工作的行政機構內部調劑解決。第二十五條 本市各級公安和司法行政機關(含監獄管理機關和勞教管理機關)的政法專項編制實行單列管理,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分配下達。
第四章 管理權限和程序
第二十六條 下列事項經市人民政府審議通過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一)市人民政府行政機構設置總體方案;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工作部門管理的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并;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工作部門管理的行政機構變更規格或者名稱。
前款第(一)、(二)項規定的事項,由市人民政府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七條 下列事項由市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方案,報省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準:
(一)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工作部門管理的行政機構增掛牌子(包括撤銷增掛的牌子,下同);
(二)市人民政府副局級以上派出機構的設置。
第二十八條 下列事項經市機構編制委員會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一)市人民政府行政機構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二)市轄區、縣人民政府行政機構設置總體方案;
(三)市轄區、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設立、撤銷或者合并;
(四)市轄區、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變更名稱;
(五)市人民政府行政機構與區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管理權限的劃分和管理體制的調整。
前款第(二)、(三)項規定的事項,由市轄區、縣人民政府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九條 市、市轄區、縣人民政府議事協調機構及其非常設辦事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并,由市、市轄區、縣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提出方案或者會同同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條 下列事項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批準:
(一)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行政編制、專項編制總額的分配;
(二)市人民政府行政機構工作職責、人員數額、中層領導職數的調整和內設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并;
(三)市轄區、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增掛牌子;
(四)市轄區人民政府副處級以上、縣人民政府副科級以上派出機構的設置。
第三十一條 下列事項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批準:
(一)市人民政府行政機構內設機構的更名和增掛牌子;
(二)市人民政府行政機構所屬科級機構的設置;
(三)上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下達的專項編制的具體分配。
前款第(三)項事項,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分配下達。
第三十二條 下列事項經市轄區、縣機構編制委員會審核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一)市轄區、縣人民政府行政機構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二)鎮(鄉)人民政府機構設置總體方案。
第三十三條 下列事項由市轄區、縣機構編制委員會批準:
(一)市轄區、縣、鎮(鄉)人民政府行政編制、專項編制總額的具體分配;
(二)市轄區、縣人民政府行政機構工作職責、人員數額、中層領導職數的調整和內設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并;
(三)鎮(鄉)人民政府綜合性辦事機構的設立、撤銷、合并、職責調整及行政編制的調整。
第三十四條 下列事項由市轄區、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批準:
(一)市轄區、縣人民政府行政機構內設機構的更名和增掛牌子;
(二)鎮(鄉)人民政府綜合性辦事機構的更名和增掛牌子;
(三)上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下達的專項編制的具體分配。
前款第(三)項事項,由同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分配下達。
第三十五條 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方案前,應當調查研究、科學論證并征求有關部門意見。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對本級和下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會同監察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聯合監督檢查。第三十七條 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嚴格執行規定的程序,發現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重大問題,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八條 市、市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制度。對擅自設置的機構和超編的人員,財政部門不得核撥財政資金或者挪用其他資金安排其經費;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等部門不得辦理錄用調配、社會保障、戶口遷移等手續。
第三十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行為向機構編制管理機關、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舉報。
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行政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糾正;
情節嚴重的,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建議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越權審批或者擅自設立、調整行政機構及其內設機構的;
(二)擅自改變行政機構職責的;
(三)擅自增加編制或者改變編制使用范圍的;
(四)以虛報人員等方式占用編制并冒用財政資金的;
(五)擅自超職數、超規格配備領導成員的;
(六)違反規定干預下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配備的;
(七)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第四十一條 機構編制管理機關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等協同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依法給予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3年2 月1日起施行。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寧波市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3號)同時廢止。
行政機構級別排序 行政機關行政級別篇三
一、規范性文件的界定
(一)規范性文件的概念。
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規范性文件。行政管理工作中針對不特定人、不特定事制定發布的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可反復適用的行政公文。
(二)規范性文件的特征。
同時具備下列五個特征:
1由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含垂直管理部門和部門管理的機構。以下合稱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制定主體)制定;
2調整對象為不特定的人、不特定的事;
3及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權利與義務;
4具有普遍約束力;
5可以反復適用。
指在具體的行政法律關系中處于被管理地位的組織和個人,行政管理相對人。即行政機關在行政法律關系中的對方當事人。
(三)規范性文件的名稱。
令”規定”辦法”規則”細則”意見”決定”通知”公告”通告”等。
(四)下列文件不屬于規范性文件。
1轉發上級文件。但未提出具體貫徹實施意見的文件;
或者轉發文件雖提出具體貫徹實施意見,該實施意見未涉及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權利與義務;
2內部工作制度和內部辦事流程;
3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文件;
4請示、報告、函;
5項目批復、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行政處理決定;
6其他不具備上述規范性文件五個特征的文件。
二、清理文件的時間范圍
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前的規范性文件。
包括市政府制定的赤政規”各鄉鎮(辦、場)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市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三、清理的原則和標準
(一)下列情形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廢止或宣布失效。
1、依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廢止部分法律的規定》省人大常委會關于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和決議、決定的決定》規定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廢止。
2、明顯不符合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規范性文件,具體包括:違法規定市場準入條件、向企業收費攤派、加重企業負擔的違法設定地區封鎖、行業壟斷、超國民待遇等含有地方保護、行業保護內容的工作任務已完成、調整對象已消失、管理方式已改變或有效期已滿,致使規范性文件自然失效或實際已經失效的經實施機關評估需要廢止或宣布失效的3、設定內容超越法定權限的規范性文件,具體包括:違法設定行政許可及面向社會實施的行政審批項目的違法設定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用、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省政府以及省財政和物價部門按照法定權限設定的收費事項除外)無法律、法規依據,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設定依法應當由法律、法規或上級機關和其他機關設定的內容的4、不具備主體資格的組織、機構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具體包括:未被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權的議事協調機構及其辦事機構和政府工作部門管理的事業單位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未被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權的部門派出機構、內設機構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確需繼續執行的應當以有關政府或政府部門名義重新制定。
5、主要內容與法律、法規、政策或者上級規范性文件相抵觸或者被其替代的規范性文件。
6規范性文件標注“暫行”試行”施行滿2年的宣布失效。
7印發實施的規范性文件原則上一律予以廢止。確需保留或修改的由原起草或組織實施部門提出保留或修改的清理意見。
(二)下列情形的規范性文件應當修改。
1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規定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修改。
2主要內容合法且需要繼續執行,但個別內容與法律、法規、政策或者上級規范性文件規定不一致的3部分內容的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強,需要予以細化和完善的4經實施機關評估需要修改的(三)規范性文件目錄未經重新公布的今后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四)清理規范性文件要廣泛征求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新聞媒體上公布清理辦辦公地點及群眾反映意見的方式、渠道。要通過座談會、論證會、網上征求意見,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有關專家和人民群眾的意見,特別是一線執法人員和行政相對人的意見。
四、清理工作機構
市人民政府統一組織清理工作,成立市規范性文件清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清理辦)各鄉鎮(辦、場)和市政府各部門也要成立相應的清理工作機構,根據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做好清理工作。
五、清理工作分工
堅持分類清理與“誰制定、誰實施、誰清理、誰負責”相結合的原則。
(一)市清理辦負責以下工作:
1全市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日常組織、指導和督促檢查。
2組織對市政府及政府辦公室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對文件原起草或組織實施部門提出的初步清理意見提出審核意見,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
3負責對規范政府共同行為的規范性文件或因機構變化、職能調整無法確定清理部門的規范性文件的清理。
4審查各鄉鎮(辦、場)各部門對本地、本部門制定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的清理結果,提出審查意見。
5負責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室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上報咸寧市人民政府并統一向社會公眾公布。
(二)市直各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組織負責以下工作:
1對本部門、本單位原起草或組織實施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提出初步清理意見,并對需要修訂的規范性文件擬訂修訂計劃,進行修訂工作;
對不屬于本部門、本單位執行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認為應當廢止、修改的亦可以提出廢止、修改的建議。
2組織對本部門(含議事協調機構設在本部門的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將清理結果(需要廢止、宣布失效、需要修改、繼續有效)送市清理辦進行審查。
3聯合發文的規范性文件,由文件制定時的牽頭部門負責,征求協辦部門意見后,提出清理意見,作出清理決定;
制定部門被合并、撤銷或調整的由目前負責實施該規范性文件的部門負責清理,提出清理意見,作出清理決定。
六、清理步驟
清理工作分為五個階段:
(一)準備階段
市人民政府召開全市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會議,組建清理工作機構,下發《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開展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鄉鎮(辦、場)各部門向市清理辦報送清理工作方案和聯絡人員名單,并將本部門、本單位規范性文件清理目錄報送市清理辦。
(二)各鄉鎮(辦、場)各部門清理階段
1市直各部門及有關單位對原起草或組織實施的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規范性文件提出初步清理意見并報送市清理辦。
2各鄉鎮(辦、場)市直各部門(含市政府議事協調機構設在本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各單位自行組織清理,清理結果報送市清理辦。
(三)審核論證階段
市清理辦分組對市直各部門及有關單位報送的對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規范性文件的初步清理意見進行審查論證(必要時要組織有關專家進行研究論證,征求社會相關方面意見)草擬《市規范性文件清理報告(草案)提請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四)審定上報階段
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市規范性文件清理報告》通過后,上報咸寧市政府,同時抄送省政府法制辦。
(五)公布、匯編階段
市人民政府將清理結果和繼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向社會公布。
七、清理工作要求
(一)各鄉鎮(辦、場)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確定相應的工作機構,指定專人負責清理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建立清理工作責任制,按照本方案規定的工作時限,有計劃、有步驟、保質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務,確保組織到位、人員到位、工作到位。
(二)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應當做到全面、徹底,要對所有現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做到不遺不漏。清理工作結束后,市清理辦負責組織統一公布文件清理結果,凡未列入保留或修改范圍的文件,一律宣布無效,不得再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三)各鄉鎮(辦、場)和市直各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具體組織好本部門的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各鄉鎮(辦、場)各部門在清理工作中遇有重大問題和重要情況要及時報告市清理辦。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還要及時向上級機關報告。市清理辦要發揮好組織指導作用,要加強督促檢查,對清理工作不力的應當予以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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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構級別排序 行政機關行政級別篇四
其實所謂的正廳級也就是地廳級,也叫司局級,又名地師級。指的就是部級的下一級。從法律的角度講,嚴格的說,廳級就是司局級,沒有別的解釋。但是所謂廳級就是局級是從中央機關的角度來說的,在地方上,有很多人“衍生”出了很多新的局級的解釋:比如一個縣,普普通通的縣,它里面會有各種“局”,公安局啊,財政局啊,這個局一般就是正科級單位,但是也有人會管它們叫“局級”,嚴格的說都是不對的。同理,一個地級市的一般的“局”是正處級單位(縣處級),而一個副省級城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局就有可能是正廳級或者副廳級單位了。而真正的省級城市——直轄市,局就是絕對的正廳級也就是正司局級單位了。
以一個單位的領導的職銜來判定單位的級別并不準確,舉一個例子,一個普通縣的公安局是正科級單位,但是它的局長有可能是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或者副書記,所以局長大人會是副處級
正規解釋:
省,部是一級
廳,局,司是一級
縣,處是一級
科,鎮是一級
這些都是行政職級
至于崗位上的名稱,那就與級別無關了:
比如鎮上的保衛處處長,其實最多是副科級;
縣公安局局長,其實是正科級;
而國務院辦公廳主任,其實是正部級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政府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是正廳級,即所謂的正廳級單位
深圳等副省級市的政府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是副廳級,在副省級城市叫正局級
副省級市職務設置情況:
市委書記、市長:副省級
市委副書記、副市長:正廳級
各局局長、各區區長(書記):正局級(相當于副廳級)
各局副局長、副區長(副書記):副局級(相當于正處級,職務工資高套一擋)
各局內設處室處長、區屬各局長局長、各縣縣長(書記):正處級
各局內設處室副處長、區屬各局長副局長、各縣副縣長(副書記):副處級
區屬各局長內設科室科長、各縣局局長:(正科級)
副省級市非領導職務設置情況:
巡視員(副廳級):市直機關設置
副巡視員(正處級):市直機關設置
調研員
副調研員
主任科員
副主任科員
科員
辦事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六條 :
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非領導職務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置。
1.國家級正職:
(包括國家**、中央軍委**、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總理、全國政協**、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等國家頭號人物)
2.國家級副職:
(包括國家副**、中央軍委副**、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國務委員、全國政協副**、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全國人大常委等)
3.省部級正職:
(包括各個省級行政區的省委書記、省長、省政協**、省人大常委會**等、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直轄市市委書記等。以及國家各部部長等)
國務院各部委正職干部(如教育部部長、國家發改委主任)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正職干部(如江蘇省省長、天津市市長)
部隊正軍職干部(如江蘇省軍區司令員、12軍軍長)
4.省部級副職:
(包括各個省級行政區的省委副書記、副省長、省政協副**、省人大常委會副**、省人大常委等(行、直轄市市委副書記等。以及國家各部副部長等,還有一些行政級別是正廳但是必須要副布來兼任的,一般認為那個單位是副部單位,如省宣傳部、組織部、紀委等必須由省委常委或者省委副書記兼任。
國務院各部委副職干部(如公安部副部長、國家體育總局副局長)
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正職干部(如國家文物總局局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副職干部(如安徽省副省長、重慶市副市長)
各副省級市政府正職干部(如南京市市長)
部隊副軍職干部(如浙江省警備司令部副司令、31軍副軍長)
5.廳局級正職:
以前叫地廳級,主要是地級市(各自治州)市委書記、市長、市人大**、市政協**、省級下屬單位,如省公安廳廳長、國家各部下屬單位,如外交部新聞司司長
國務院部委各司正職干部(如教育部社會科學研究與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正職干部(如河北省交通廳廳長,北京市財政局局長)
各副省級市政府副職干部(如寧波市副市長)
各地級市政府正職干部(如無錫市市長)
部隊正師職干部(如1軍后勤部部長、34師政委)
注:以上為高級干部
6.廳局級副職:
地級市市委副書記、市委常委、副市長、市人大副**、市政副協**、,省級下屬單位,如省委宣傳部副部長、國家各部下屬單位,如外交部新聞司副司長等,還有一些行政級別是正處但是必須要副廳來兼任的,一般認為那個單位是副廳單位,如市政法委,市宣傳部、組織部、紀委等必須由市委常委或者市委副書記兼任。
國務院部委各司副職干部(如人事部人才流動開發司副司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副職干部(如黑龍江省建設廳副廳長、上海市文化局副局長)
副省級市所屬各局及各區縣政府正職干部(如南
部隊副師職干部(如35師副政委、179旅旅長)
7.縣處級正職:
包括縣(縣級市、區、旗等)委書記、(區)縣長、(區)縣人大、(區)縣政協**、市各單位局長,如市公安局、司法局等,還有廳級各單位下屬,如省公安廳x處,省委辦公廳主任等
國務院部委各司所屬處室正職干部(如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經濟作物處處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所屬處室正職干部(如江蘇省科技廳農村科技處處長)
副省級市所屬各局及各區縣政府副職干部(如沈陽市衛生局副局長、浦口區副區長)
地級市所屬各局及各區縣政府正職干部(如揚州市勞動局局長、濱海縣縣長)
部隊正團職干部(如105團政委)
8.縣處級副職:
包括縣(縣級市、區、旗等)委副書記、縣(區)委常委、(區)副縣長、(區)縣人大、(區)縣政協**、市各單位局長,如市公安局、司法局等,還有廳級各單位下屬,如省公安廳x處,省委辦公廳主任等。
國務院部委各司所屬處室副職干部(如農業部獸醫局防疫處副處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所屬處室副職干部(如江蘇省教育廳人事處副處長)
副省級市所屬各局處室及區縣各局正職干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處處長、玄武區衛生局局長)
地級市所屬各局及各區縣政府副職干部(如鎮江市民政局副局長、張家港市副市長)
部隊副團職干部(如105團參謀長)
9.鄉科級正職:
包括各鄉、鎮、辦事處黨委書記、鄉長、鎮長、辦事處主任、以及鎮級人大等,還有處級下屬,如縣公安局長等
10.鄉科級副職:
包括各鄉、鎮、辦事處黨委副書記、黨委委員、副鄉長、副鎮長、辦事處副主任、以及鎮級人大副主任等,還有處級下屬,如縣公安副局長等
鄉科級在往下,就是所謂股級,是中國行政當中最小的,一般是鄉里邊財政所、派出所之類的。
其實沒有“局級”這個稱位,局長的級別因為城市的級別千差萬別。
比如,北京市(省級)公安局局長,深圳市(副省級)公安局局長,東莞市(地級)公安局局長,昆山市(縣級)公安局局長,四個局長的級別可不是一個“局級”可以統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