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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化訴訟語境下中國能源企業環境責任探究——以“荷蘭皇家殼牌集團案”為切入點

時間:2023-07-12 13:45:03 來源:網友投稿

郝海青,朱 甜

(青島大學 法學院, 山東 青島 266071)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和與人類生存息息相關的資源需求的增加,大型跨國企業尤其是能源企業的進出口訂單數量猛增,帶來了能源企業生產門類的擴大化和投資種類的豐富化,大量工業產品及其衍生服務所制造的溫室氣體被排放到大氣中,影響了大氣中的碳氧平衡,繼而加劇了全球環境危機,人類的生存環境因此遭受了巨大的威脅。秉持為實現全人類可持續發展的目標,國際社會紛紛號召加大碳減排力度,近年來各國積極根據《巴黎協定》下國家自主貢獻的減排模式制定碳中和目標。2020年9月*****在第75屆聯合國大會一般性辯論上宣布,中國將提高國家自主貢獻力度,力爭于2030年前碳排放達到峰值,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2021年,碳達峰、碳中和首次被寫入政府工作報告,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成為中國當前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任務,這一政策信號表明中國在應對氣候變化領域的立法和相關制度建設將進入加速完善期,我國也將不可避免地在低碳戰略制定及風險管理方面面臨一系列嚴峻的挑戰。

由于氣候變化是一項全球性的事務,不管是理論界還是實務界都尚未找到科學合理的方式來分配減緩氣候變化所需的努力,面對國際氣候變化等議題的談判失敗,各國開始自發在本國司法領域找尋解決這一缺憾的應對措施[1]。目前,各種類型的氣候變化訴訟在世界各國逐漸興起[2],成為保障國家氣候治理體系運行的重要司法手段。2021年5月,荷蘭地方法院審結的荷蘭皇家殼牌集團(以下簡稱“皇家殼牌”)一案,是法院首次以預防氣候變化帶來的危險為由,判令能源企業承擔具體的減排責任。這一開創性判決推動了能源企業環境責任的變革,加快了能源企業的低碳轉型。本文采用案例研究方法,通過對此案進行深入分析,探討氣候變化訴訟語境下能源企業環境責任的新樣態,并為能源企業應對氣候變化訴訟尋求有效的解決路徑,提出具體的建議措施。

2018年4月4日,荷蘭環境保護協會致信皇家殼牌,要求其對其現行政策以及其聲稱符合《巴黎協定》的氣候目標承擔法律責任。同年5月28日,皇家殼牌回信表示荷蘭環境保護協會的請求沒有法律根據,而且法院并非討論能源轉型議題的恰當場所,荷蘭環境保護協會的行為缺乏建設性。2019年2月12日,荷蘭環境保護協會再次致信皇家殼牌要求其負責,但在3月26日,皇家殼牌回信明確表示拒絕(1)ECLI:NL:RBDHA:2021:5339,para.2.6.。隨后,以荷蘭環境保護協會為首的7個環保組織和17 379名個人提出索賠,稱皇家殼牌公司未能采取充分措施減少整個集團產生的碳排放量,不符合《荷蘭民法典》第6卷第162節所引衍生出的“不成文的謹慎標準”[3],認為皇家殼牌有義務通過制定更加積極的企業政策,為避免帶來危險的氣候變化做貢獻,遂將皇家殼牌訴到海牙地區法院,要求皇家殼牌減少其主動或被動地因商業行為販售油氣產品而向大氣中排放的二氧化碳含量,以符合《巴黎協定》第2條第1款第1項中所規定的目標,并與聯合國框架下最佳可行的氣候科學研究保持一致(2)ECLI:NL:RBDHA:2021:5339,para.3.1.。其中的二氧化碳含量是根據世界資源研究所等機構開發的溫室氣體核算體系測算,包括范圍一:直接排放,由機構全部或部分擁有(控制)的排放源;
范圍二:間接排放,包括機構消耗外購原料所導致的排放;
范圍三:其余所有間接排放,是機構因自身需要所產生的排放,但來源于第三方(如供應商或客戶)擁有(控制)的排放源,包括第三方的油氣消費。

海牙地方法院通過綜合分析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國際能源署的多份研究報告,并結合《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巴黎協定》及歐盟法等國際條約中的相關法律規則和原則,參考了荷蘭最高法院的判例(3)參見Urgenda訴荷蘭政府案:Supreme Court 20 December 2019,ECLI:NL:HR:2019:2006、地窖口案:Supreme Court 5 November 1965,ECLI:NL:HR:1965:AB7079。,最終認定皇家殼牌目前的政策、未來的政策傾向和目標在長期范圍內不夠明確和具體,對全球氣候變化沒有做出最佳努力,已經給荷蘭帶來了緊迫的現實危險,如果皇家殼牌繼續實施現行氣候政策,會加速氣候變暖,給荷蘭全境和瓦登海地區造成氣候災難,因此,判決皇家殼牌集團及各控股和關聯公司減少其因商業行為而向大氣中排放的二氧化碳總量(包括范圍一、范圍二、范圍三的排放):到2030年,年度排放總量與2019年的同一標準相比,凈減少比例不得低于45%。

該案是全球第一起法院判令私營企業實現特定減排目標的案件,預示著在氣候變化訴訟領域,因怠于履行碳減排義務而面臨被起訴風險的對象將不僅僅局限于一國政府[4],企業在碳減排的過程中也應負有將其碳減排政策與《巴黎協定》保持一致的法律義務,這就使得企業在環境保護方面必須更加謹慎,從某種程度上講,這突破了氣候變化司法領域的傳統做法。中國作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是世界上最大的能源消費國,以重化工業為主的產業結構和以化石能源為主的能源結構還沒有發生根本改變,隨著工業化和城鎮化的持續推進,未來對于化石能源的需求還將有增無減,而能源企業從上游到下游的每一個生產環節都潛藏著比一般企業更大的環境風險,因而在雙碳目標穩定推進的當前,中國能源企業遭遇氣候變化訴訟風險的幾率就會變大,一旦遭遇了氣候變化訴訟,其應對氣候變化訴訟的成本也會增加,進而也會影響到企業的聲譽、股價等,動搖其市場地位[5]。盡管單個企業的排放量不足以明顯導致氣候變化,但企業作為社會分工中的一個小角色,即使沒有改變氣候變化的能力,也要根據其社會地位和市場影響力的強弱承擔起不同的角色責任[6]。能源企業作為一國重要的資源消耗方和經濟發展引擎,更應利用其優勢主動作為,助力國家凈零目標的實現。可以說,本案的審結也使中國能源企業應承擔的環境責任內容發生了新的變化,為中國能源企業在節能減排方面積極作為、低碳轉型提出了新要求,具有良好的警示和引導作用。

(一)中國能源企業環境責任的理論證成

企業環境責任的產生是企業追求生產經營的必然結果,其有著深刻的理論依據。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和命運共同體理念的深入,國際社會對企業環境責任的研究也日益加深,總結現有研究成果可以發現企業環境責任的理論依據主要有3種,即可持續發展理論、環境法的秩序價值理論和外部性理論。

首先,根據可持續發展理論,當代人在謀求自身生存發展需求的同時應對后代人的生存發展予以考慮,這就要求人與自然之間必須維系一種健康和諧的關系。企業創造更多的經濟價值,本能地會對自然資源無度索取,而粗放的生產經營方式又會破壞自然生態,這不僅導致在有限范圍內人類賴以生存的資源隨之減少,也會增加社會成員防治各種因企業生產造成的環境污染成本。人類想要謀求可持續的生存發展,就必須合理開發利用資源,加強對企業生產經營的規制和監管。其次,根據法的價值位階理論,秩序是最基礎的價值位階,它要求一切社會活動都必須合法合理,企業履行環境責任也必須符合法律的基本要求。鑒于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經濟法學科屬性,在具體的環境管理事務中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往往會牽涉到許多利益相關主體,為了避免因企業不當經營造成的風險擴散到這些群體,企業在利用自然資源自由生產的同時也應該遵守必要的秩序,具體到環境與資源保護領域主要體現為“誰污染、誰治理、誰開發、誰保護”,企業也只有在遵守秩序的基礎上才能獲得更大的生產自由[7]。最后,根據外部性理論,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造成的環境污染必定會對外部環境造成影響,這種不利影響很大程度上無法被企業自身消解,相反會轉嫁為社會成本,加重人類面臨的環境危機,而由社會來承擔本該由企業承擔的環境責任顯然是不公平的,那么企業為追逐經濟利益給環境造成的風險則應轉變為企業的內部成本,在這個層面上,企業主動承擔節能減排、保護環境的責任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8]。

通說認為,企業社會責任除了對內部員工、股東等的責任,還包括對外部社會和環境的責任,而企業的環境責任就是從其社會責任中分化而來,直接指向了企業在環境方面的社會使命[9]。企業的環境責任指的是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負有的在資源節約、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道德責任和法律責任。其中,道德責任是影響企業履行環境責任的重要內在驅動,而法律責任則憑借其特殊的強制作用在外部規制著企業的經營發展,根據其依據的部門法性質大致可以分為企業環境民事責任、企業環境行政責任、企業環境刑事責任以及混合責任[10]。當前氣候變化責任就是企業環境責任的最新形態。由于氣候變化訴訟的具體內容與人類的可持續發展緊密相關,而我國目前尚缺乏專門的氣候變化訴訟規范,對于公眾環境權利的救濟主要依賴于公權力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因此企業環境責任的承擔是相對被動的[11]。但在全球氣候變暖的當下,不確定因素給環境帶來的挑戰和影響是巨大的,傳統的“有損害則救濟”的救濟性環境公益訴訟已經無法滿足風險預防的需求,能夠順應風險社會下司法救濟邏輯的只有打破傳統事后救濟性質的預防性環境公益訴訟,盡管在司法實務中,預防性公益訴訟的價值功能沒有完全發揮出來,但從損害預防轉向風險預防已經成為中國環境保護的主流趨勢[12]。可以說,氣候責任是一種面向未來的美德責任,人類的行為和價值觀念也應該面向未來。因為氣候變化是國際性的,所以確定氣候變化責任必須也要在一個國際的水平上采取行動。當前,全球氣候變化立法和訴訟都有所發展,中國企業“走出去”面臨的大環境已經變化,對這種新的環境責任形式的出現,中國政府應該秉持積極態度努力探索此類實踐,中國企業應朝著更加合規、更有擔當的方向前進,為中國氣候變化訴訟的體系化發展提供堅實的理論基礎。

(二)中國能源企業環境責任的發展

近年來,工業化發展排放的大量溫室氣體,加劇了全球氣候變暖,引發了各種環境危機。盡管出于環保和節約成本等種種考量,部分新能源已經對傳統能源消費結構產生了沖擊,但由于新能源目前成本較高,穩定性不足,發展仍較為緩慢。自2020年以來,雖然受新冠肺炎疫情和國際形勢變化的影響,以石油和煤炭為主的傳統能源市場價格有所上漲,但是相較新能源而言,傳統能源的市場需求依然很大。作為傳統能源的重要消耗單位,能源企業應承擔的環境責任自然比一般企業的環境責任更加重大,尤其對一些大型跨國能源企業來說,其生產經營活動不僅要受制于國內法的規制,在全球倡導碳中和的背景下,其面對的國際法律風險也會隨之增加。隨著全球氣溫的持續上升、人類命運、利益、責任共同體的不斷深化、環境人權理論的發展成熟[13]、氣候變化訴訟、立法、政策的快速增加(見圖1),企業面臨的訴訟風險和道德風險都在悄然增加。我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能源生產和消費國,正處于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關鍵時期,能源企業的消費結構向清潔低碳方向轉化已經成為必然,在氣候變化的責任日益凸顯和加重的當下,能源企業需要積極主動規避風險[14]。氣候危機引發的經營風險成了當今時代能源企業面臨的巨大挑戰,努力解決氣候危機的決定性時刻已經到來。

數據來源:世界氣候變化法 (climate-laws.org)

企業的環境責任意識不是從一開始就具備的,它經歷了很長一段實踐,概括來看,其大致經歷了責任缺失、責任回避、責任承擔3個階段。中國能源企業責任的發展變化也經歷了這3個階段,而且在不同的階段,企業環境責任的承擔方式和管理重點都不盡相同[15]。在責任缺失階段,企業只關注自然資源為企業帶來的產出,對利潤的追求驅使著企業對自然資源無度索取,此時,整個社會還沒有產生環境責任和風險防控的意識。隨著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霧霾、沙塵暴等極端天氣頻繁出現,政府開始關注到生態環境對氣候變化的影響,并在全社會范圍內引導企業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發展集約型經濟,經濟效益優先的價值觀也開始向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統一過渡,至此,傳統企業在社會的監督管理之下向環境合規企業轉變。黨的十八大以后,生態文明被納入到五位一體的戰略高度,污染防治等環境問題得到高度重視,與此同時,環境公益訴訟作為保護環境的重要武器被寫入立法,成為保護環境的重要司法手段,社會公眾的環境權益從此有了法理支撐[16]。伴隨“美麗中國”目標和“兩山論”理念的提出,為了防范環境公益訴訟等風險,綠色發展、清潔生產就成了高耗能、重污染企業長久經營的最佳選擇,企業通過主動研究國家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內部的規章制度,積極承擔社會責任,以期與經濟社會發展的最終目標相契合,這一階段,政府對新型企業的扶持和生態文明理念的普及致使企業對環境的投入與企業的生產效益呈現出正相關,更加激發了企業自覺履行社會責任的熱情,企業環境責任由此進入一個積極、主動、自愿履行的階段。

此前,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蔓延,許多國家和地區陸陸續續頒布了旅行禁令[17],世界經濟陷入一段時間的低迷,因而全球碳排放量有所減少,但這種改變只是暫時性的,氣候變化并未暫停。當前,全球疫情防控進入新階段,全球經濟開始復蘇,碳排放量預計將達到更高的水平。雖然國際社會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作出了諸多努力,各國政府也通過制定法律和政策來減輕氣候變化造成的后果,但在許多國家,國際協定與國內政策之間仍然存在很大的差距。這種差距導致全球氣候變化訴訟快速增加,根據美國薩賓中心的氣候變化訴訟統計數據,截至2021年7月底,全球共有近1 900件與氣候變化相關的訴訟,其中,超過一半的被告是大型跨國能源企業。在Urgenda訴荷蘭政府一案中,荷蘭政府因為違反國家注意義務成為氣候變化訴訟中的被告,由于氣候變化的風險是能夠被分配的,國家的氣候政策也能夠被分解和具體落實,導致各國企業都有可能成為氣候變化訴訟的義務主體,進而成為適格的被告,這無疑加大了高耗能企業面臨的外部挑戰和責任壓力。

隨著雙碳目標的提出和踐行,以碳責任為主的環境責任將逐漸成為新一輪企業競爭的關鍵條件。由于中國整體仍處于發展中國家階段,實現脫碳發展時間緊、任務重、壓力大,需要整個社會的共同努力。為了獲得更牢固的經濟利益、更穩定的消費群體、更穩固的市場地位,能源企業應主動審查自身的氣候變化政策,自覺履行碳責任,落實國家減碳安排,在新的發展環境下搶占先機和優勢。在后疫情時代和全球碳中和的背景下,不少國家和地區開始出現供暖費用飆升和電力供應緊張的社會危機,中國東北地區也出現了拉閘限電的情形,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不良的影響。因此,中國能源企業主動應對氣候變化訴訟風險有很大的現實必要性,采取必要措施應對氣候變化的緊急狀態正當其時。

應對氣候訴訟風險要求企業為其生產經營制定并實施具體的節能減排措施,積極踐行國家自主貢獻方案、助力“雙碳”目標的實現,從根本上來說,就是企業履行環境責任的重要體現。我國經濟正處在轉換發展方式和增長動力的爬坡期,盡管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成效顯著,但也仍存在一些結構性、周期性問題,阻礙著創新型經濟的發展,加上疫情對全球經濟體的影響仍在持續,世界經濟復蘇呈現出不穩定、不平衡的特點,導致我國經濟發展的外部環境變得更加復雜。那種將能源難題僅僅視為數字和指標問題是錯誤的,必須要采取變革行動,以整體方式解決我們當前能源系統的所有結構性缺陷[18]。在大變局之下,挑戰與機遇并存,能源企業能否在這個節點實現“彎道超車”,就需要能源企業正視自身問題,抓住機遇,找準定位,在危機中育新機,于變局中開新局。

(一)制定更加積極具體的氣候變化政策

一般來說,政府才是制定政策的主體,公民和企業是接受政策調整的主體,但在皇家殼牌一案中法院判定私人企業也負有制定更加積極具體的氣候變化政策的義務,為企業制定與《巴黎協定》內容相一致的短、中、長期氣候政策和排放目標開創了先河,包含以人為本的轉型將是實現全球快速、持續地共同走向凈零排放的關鍵。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最主要的活動主體,中國能源企業既肩負著重要的經濟發展使命,又需要應對西方國家在碳排放語境下提出的“碳稅”等新保護主義。在全球氣候變化訴訟持續增加的當下,中國能源企業應當盡快將氣候變化納入企業發展規劃的考量之中。在全球凈零排放情景中,積極的氣候政策將會引導公民和企業的行為發生改變(包括受影響改變和自行決定改變),特別是對于耗能大但減排技術有限的企業來說,這一舉措在減少能源需求和排放方面將起到重要貢獻作用(見圖2)。在皇家殼牌一案中,縱使皇家殼牌聲稱其一直遵守《巴黎協定》的規定并制定了凈零排放計劃,但法院認為其制定的計劃具有很大的跟隨性,不具有可期待性和約束力,僅僅被動跟隨政府制定的政策和措施是不夠的,還需要自身主動、獨立的作為,為減排做出更進一步的努力。氣候變化是一項全球挑戰,沒有任何一方主體能完全獨善其身,能源企業應當盡快摸清楚自己的“碳家底”,制定與“雙碳”目標掛鉤的時間表和路線圖,將整體的減排目標和路線圖細化為各部門的任務,通過業績考察進行產業調整,為市場輸送清潔、綠色的產品與服務,利用消費者的最終選擇來塑造企業的戰略,反過來再影響和創造新的消費需求,實現市場需求和自身發展前景的聯動,助力氣候變化訴訟風險的預防。

圖片來源:國際能源署:《全球能源部門2050年凈零排放路線圖》

(二)加強對環境信息披露的管理

全球化時代,科學技術的發展與知識經濟的興起使得信息作為企業發展的基礎和提高核心競爭力的關鍵戰略資源變得空前重要。雖然企業全面、系統地進行環境信息披露會導致“綠色成本”上升,短期看來會不利于企業進行市場競爭,但是企業脫碳的同時會因為新技術、新服務收獲潛在的消費市場和消費群體,長遠看來,其實是為企業找到了新的經濟增長點,有利于企業在新一輪產業革命中占據優勢[19]。2021年12月,生態環境部印發了《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該辦法明確規定:作為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的責任主體,企業應當依法、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包括企業環境管理信息,生態環境應急信息,生態環境違法信息,污染物產生、治理與排放信息,包括排放量、排放設施等信息在內的碳排放信息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環境信息在內的所有內容。企業的監管部門要加強對企業內部信息披露系統的管理,強化信息中心作為連接各個工作部門橋梁的溝通作用,確保各部門能夠暢通無阻地進行交流、反饋,強化時效性與整體性,提高信息披露的質量和水平,加強系統維護和檢修,謹防其他個人或組織非法獲取或修改企業環境信息;
企業還要認真解讀生態政策,尋求有關部門的權威解答和技術支持,集中、免費公開企業環境信息,以方便社會公眾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其進行監督。

(三)加大對碳抵銷技術的投入和研發力度

技術研發與技術突破是實現凈零排放的關鍵。當前,在雙碳目標、碳匯交易、生態保護、氣候變化等熱點議題下,綠色技術的開發利用被廣泛提及,綠色技術與無害技術都是借助技術創新這一環節對傳統生產工藝進行變革,從而向市場提供綠色產品和服務,循序漸進地實現整個產品周期的綠色化,達到綠水青山和金山銀山雙向利好的局面。可以說,大力發展可復制、可推廣的低碳技術是實現碳中和目標的有力舉措[20]。我國目前的能源消費結構仍以傳統化石燃料為主,經濟發展與碳排放尚未完全脫鉤,因此既要保持經濟向前發展又要做到清潔脫碳是很有挑戰性的一項任務,我國能源企業為此付出的努力將遠遠大于其他國家。擁有不同資源稟賦和偏好的高耗能、高排放企業對于中國的經濟發展尤為重要,這就要求企業在做出經濟發展貢獻的同時,以先進技術為重要依托,加強對碳減排、碳抵銷等技術適用的研究,做好投資決策和預期估算,以期最終實現碳中和愿景。我國作為《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巴黎協定》的締約國,與其他國家有著廣泛的氣候治理合作,在“引進來 走出去”的過程中,應注意強化企業的創新主體地位,完善綠色技術創新引導機制,積極鼓勵能源企業與同行業的市場主體聯合開發碳替代、碳減排、碳循環等碳抵銷技術。同時,應大力推動創新驅動戰略的常態化,為引導傳統能源企業主動把握和引領新一代信息技術變革趨勢,深入參與能源產業革命創造條件、提供服務。隨著大數據和算法的精進,我國能源企業應乘“東風”而上,借助數字媒介等信息技術對生產管理技術和產品制造工藝的研發、使用進行實時跟蹤和監控,加速推動傳統能源結構的淘汰和升級,助力我國碳減排進程,保障國家能源安全。

(四)打造清潔綠色的產業鏈

在碳中和背景下,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形成的產業鏈已經突破了傳統意義上的范圍,不再僅限于交換環節,還包括采購、投資、消費等每一個企業能自主管控的環節。在皇家殼牌一案中,法院認為危險的氣候變化是一項全球挑戰,凈零排放是一項集體目標,想要實現這一目標,單靠皇家殼牌一方的努力是不夠的,必須依靠皇家殼牌和相關機構合作減排。皇家殼牌作為有影響力的超級能源企業,應該利用其市場地位充分施展影響力,將碳減排義務范圍覆蓋到其全部業務的產業鏈排放,即范圍一至范圍三,既包括皇家殼牌自己為生產能源產品而產生的碳排放,也包括皇家殼牌的供應商為上述生產過程而產生的碳排放,還包括皇家殼牌的消費者在使用皇家殼牌生產的能源產品時所產生的碳排放[21]。中國能源需求對外依賴度較大,與供應商及合作伙伴緊密合作對實現產業鏈可持續發展和企業碳減排任務來說十分重要,而對能源企業自身而言,在推進碳減排的過程中,分環節控制碳排放量是實現脫碳發展的主要途徑。在原料采購環節,能源企業應深入市場進行實地調研,認真考察相對方的碳減排規劃和新能源開發潛力,建立健全低碳原料優先采購機制;
在生產銷售環節,能源企業應該采用先進的制造技術和低碳節能材料,生產清潔綠色的新型能源產品,抓好每一道生產工序,嚴格把控生產過程中排放的廢氣,禁止將碳成本轉嫁給消費者;
在擴大產業規模的過程中,能源企業應建立綠色信貸、發展綠色金融,進行可持續投資,通過綠色企業文化的輸出,引領能源企業上中下游相關方進行自省和效仿,在能源部門內部形成共治、共擔、共享的氣候變化應對理念,為預防氣候變化訴訟風險做好充分的準備。

(五)合理利用涉外人才儲備

皇家殼牌作為荷蘭國內的一流能源企業,業務范圍遍及世界各地,因對經濟利益的追求導致其忽視了由此導致的氣候變化給荷蘭當地群眾帶來的生存隱患,從而招致一宗氣候訴訟。在知識經濟和數字經濟蓬勃發展的當下,人才的競爭已經成為除了市場份額和行業地位競爭外最激烈的競爭。盡管我國企業走出國門、走向世界已經40多個年頭,但我國對不同法系國家的商業制度研究和相應的涉外服務還遠遠不能滿足企業對外交往的需要,面對部分領域人才市場趨于飽和以及前端人才市場需求過大的現狀,企業應自力更生,不斷優化人力資源結構,做好相關技能培訓,培養具備世界眼光、通曉國際規則、精通外語的涉外管理人才,為企業深入開展對外貿易提供對口服務。企業作為經濟利益的追逐體,本就擔負著必然存在的經營管理風險,在動態運行的市場經濟環境下,也將會面臨各種潛在的威脅和挑戰。當前,在氣候變化訴訟發展的大趨勢下,氣候變化訴訟風險作為企業不得忽略、不可小覷的新型風險開始出現,并且隨著市場擴大化和分工精細化逐漸增加,因此為了防范這種可能遭遇的風險,企業應主動打造一支復合型人才隊伍,學習其他國家采用的或者認可的科學的溫室氣體核算方式,加快溫室氣體排放清單的編制工作;
在進行投資、出口等國際經貿活動時提前查明東道國關于相關商業活動的減排政策和要求,在知曉減排理念和法律文化差異的基礎上謹慎開展經濟活動。一旦陷入氣候變化訴訟風險中,企業應盡最大可能發揮人才庫和智囊團在爭端解決方面的作用,盡快找到合理的應對措施,將訴訟成本和其他負面影響降低至最小化。當前,國際秩序面臨著重構和改革,我國能源企業不能僅做秩序和規則的接受者和適應者,更需要積極參與其中,做國際秩序的維護者和建設者,利用自身的人才優勢熟悉氣候變化等相關業務和議題,掌握國家立場和格局,引導國際治理規則朝更公正、透明的方向發展,為我國能源企業跨境交往營造有利的外部環境[22]。

(六)完善風險識別體系和監管體系

氣候變化科學是相當復雜的,盡管目前相關的研究已經大有進展,但氣候變化對人類及未來的影響依然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面對這種不確定性,能源企業應該做的就是加強預防并且未雨綢繆,因此需要明確的一點是,氣候變化訴訟風險預防強調的正是這種風險的不確定性不能成為能源企業拒絕行動或推遲行動的理由。況且,隨著全球對于“風險社會”的認同和氣候變化可能造成危險的認識日趨統一,關于氣候變化會帶來可預見的危險這一認識已經越來越沒有爭議。中國正處在開展產業革命、優化經濟結構的攻關期,能源企業與其他企業相比面臨的轉型難度更大,而且風險一直貫穿始終,對可能遭遇的風險進行識別、評估、監管和控制就成了能源企業可持續發展的關鍵所在。現有的風險識別和監管系統針對的僅是傳統意義上的一般管理風險,例如合規風險、財務風險、技術風險等,對于訴訟層面的法律風險意識還不夠強,相關的管控機制也尚未建立起來。面對不符合碳減排要求而招致氣候變化訴訟大幅增加這樣一種趨勢,能源企業內部應該主動加快完善現有風險識別和監管體系。

氣候變化是全球共同面臨的嚴峻挑戰,其產生的訴訟風險對全世界和全人類的影響與企業碳排放的時間、方式、地點都無關,因而不存在轉嫁出去這一可能。作為一種可控的風險,中國能源企業應該努力作為,降低風險帶來的負面影響。首先應當組建起專門負責氣候變化訴訟風險識別和監管工作的職能部門,科學評估氣候變化訴訟風險對企業、發展、環境的影響,實現對氣候變化訴訟風險的全面監控,在風險發生之初就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其次要根據外部經濟發展形式,遵照國家出臺的法律法規及政策,充分考慮相關國際公約、原則及標準,認真審視保護環境、公共衛生及安全的需求,定期開展碳核算,完善風險預警體系;
最后要強化相關人員的風險意識,加強對風險處理全過程的跟蹤反饋,及時發現問題并進行調整。能源企業應當在風險識別和監管的全過程加強監管,堅持源頭嚴防、過程嚴管,系統應對氣候變化訴訟風險。

探討能源企業環境責任問題的目的是預防企業在“走出去”的過程中可能遭遇的氣候變化訴訟風險,引導企業進一步適應全球碳減排趨勢,從而能更加從容應對外部環境的挑戰,實現自身健康長久的發展。這不僅是應對百年未有之大變局的戰略舉措,也是適應中國“30· 60”雙碳目標下能源經濟發展形勢變化的重要轉變。積極應對氣候變化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障國家生態環境安全、推進高質量發展的內在要求,也是中國深度參與全球治理、打造人類命運共同體的責任擔當[23]。

實際上,積極采取應對氣候變化的措施并非迫于國際社會的壓力,而是我國作為地球生命共同體的一份子自覺自愿在行動。當今世界,氣候變化議題已成為大國政治、經濟、外交、安全等相融合的關鍵,將重新定義21世紀的大國競爭格局。對外樹立勇于承擔國際社會責任的大國形象,對內加快建設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都需要我們主動作為。碳中和將是一場深刻的能源替代行動,我國能源企業應當敢于變革,在進行制度安排時應遵循能源資源所承載的價值邏輯[24]。通過制定更加積極具體的經營策略以切實踐行低碳減排的目標,加強對環境信息的收集、利用和披露的管理以推動企業合規建設,加大對綠色無害技術的研發力度以助力國家自主貢獻,打造清潔綠色產業鏈以擴大“綠色朋友圈”,合理利用涉外人才儲備以發揮主觀能動降低氣候變化訴訟風險,完善風險識別體系和監管體系以健全風險應急響應機制,努力預防風險,轉危為機,主動做中國氣候變化治理的參與者和貢獻者,既按照各自的發展實際做好準備和規劃,又以積極有為的方式回擊西方社會的質疑,助力中國經濟更快實現脫碳發展,推動新冠肺炎疫情后世界經濟的“綠色復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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