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賀洋
(閩南師范大學 法學院,福建 漳州 363000)
當前,互聯網時代的到來及網絡信息的普及,使其衍生出的虛擬財產成為人們生活中重要的一部分。自2003年國內首例“網財”被竊案始,越來越多的網絡虛擬財產糾紛和爭議出現,在此背景下,網絡虛擬財產持有者的合法權益受到重視,尤其是繼承權[1]。網絡虛擬財產不僅可變現成具有現金價值的財產,還具有精神價值,例如,照片、視頻等承載持有人回憶的虛擬財產。因此,虛擬財產的繼承逐漸受到人們的關注與重視。202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首次在總責編將網絡虛擬財產納入保護范圍,是我國虛擬財產權益保護的重要進步[2]。但針對網絡虛擬財產的范圍、所有權、繼承問題等尚無標準規范,法院在針對不同案件的判定無法可依;在針對虛擬財產法律保護問題的研究中,學術界對于網絡虛擬財產繼承的標準等也均有諸多爭議。基于此,探究網絡虛擬財產法律保護的困境,提出相應解決措施,以期為虛擬財產權益保護提供借鑒參考。
(一)國外網絡虛擬財產的法律保護
美國的部分州對虛擬財產的繼承已立法保護,例如俄克拉荷馬州規定了虛擬財產屬于遺囑繼承的范疇,針對有虛擬財產但沒有立遺囑的當事人,那么法院則會按照法定繼承的形式來決定其繼承人[3]。
在德國,網絡財產直接納入一般性財產范疇,德國物權法中規定的網絡虛擬財產不僅有可用現實貨幣交換的財產,例如游戲中的裝備、武器;還有承載著當事人的回憶以及情感,比如說郵件、照片、視頻、聊天記錄等[4]。在德國,網絡虛擬財產和普通其他財產一樣進行管理,并且數字遺產在十年內均受到法律保護[5]。
英國同德國一樣,網絡虛擬財產和其他正常財產受到同樣的監管待遇,且即使死者死亡后的10年內,法律都會對虛擬財產進行保護[6]。在英國,絕大多數民眾都深知虛擬財產在他們生活中所充當的基本角色,所以他們通常在生前就會以立遺囑的方式來直接分配他們的虛擬財產,以避免死后虛擬的財產沒有人能夠獲得,造成財產閑置。
根據分析上述發達國家對虛擬財產的繼承權的情況可知,各國對網絡虛擬財產的繼承權有不同的法律保護措施,中國可借鑒域外經驗,在結合本土國情、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基礎上完善中國網絡虛擬財產的法律保障。
(二)我國網絡虛擬財產的法律保護
目前,我國針對網絡虛擬財產的法律保護尚不完善,仍在摸索中前進,關于加強虛擬財產法律保護的議題和實踐也逐漸增多,雖然法律沒有具體的條文規定,但虛擬財產從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的“物”中,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財產,目前較多法院在判決時已經確認了其財產屬性,例如2019年西安新城人民法院拍賣出的63萬高價的手機號,即是肯定了虛擬財產的現金價值。然而,由于缺少經驗和可依法規,因此只能“發生一案、解決一案”[9]。據統計,截至2021年年底,中華遺囑庫共辦理了445份涉及“虛擬財產”的遺囑,范圍涵蓋18份網店和75份游戲賬號等[10]。可見,目前網絡虛擬財產的繼承是當前時代的熱點問題,其法律保護措施亟待改善。
(一)網絡虛擬財產的可繼承性
一方面,網絡虛擬財產是現代社會中出現的新的財產表現形式,又稱為“網財”,是互聯網空間存在的非物化的數字型財產形式,且在一定條件下也可轉換為現實財產。網絡虛擬財產也屬于民法中“物”的類型,因此,虛擬財產也屬于民法保護的對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第127條規定了網絡虛擬財產及數據均是民法的保護對象:“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11]”另一方面,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第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第13條的規定中可知,在維護公民的基本權利原則下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基本原則[12]。從網絡虛擬財產的本身性質來看,只要其是合理財產,便可作為私有財產被繼承保護。因此,探究虛擬財產繼承權的法律保護議題,具有可行性。
(二)網絡虛擬財產的范圍及特征
即使從字面也可知,網絡虛擬財產的重點在于“虛擬”,主要體現形式為數字產品。因此,網絡虛擬財產涵蓋了所有數字化的財產類型,不管其是否能夠進行貨幣交換,是否具有交易價值。因此,廣泛意義上的互聯網虛擬財產范圍廣、種類多、形式多樣化。就廣義上的網絡虛擬財產范圍而言,可將其分為五個類型:其一是用戶名密碼類型,如郵箱、銀行賬戶、微信賬號等;其二是虛擬貨幣類型,如Q幣等;其三是信貸類型,如淘寶店信用等級等;其四是通信類型,如網絡通訊錄、電子郵件、聊天記錄等;最后是游戲設備類型,例如網游用戶在某個游戲中的裝備等。
網絡虛擬財產作為現代信息化發展的產物。首先,具有虛擬性和依附性特征。不同于傳統的實體物,網絡虛擬財產最大的特點便是“虛擬”,這類虛擬物依附網絡存在。其次,網絡虛擬財產的價值具有起伏性,會隨著供求關系、運營商變更等因素而上下浮動。除了可變現的經濟價值之外,網絡虛擬財產的情感價值為人們帶來的精神撫慰也很重要。最后,較強的可操作性是網絡虛擬財產的特征之一,網絡中一些財產的所有者可以通過互聯網服務對其進行實際控制。比如說,微博用戶可以通過申請賬號、設置密碼之后,將其變為自己的私人空間,可以通過微博這種形式來點贊、發表評論、上傳照片視頻等;游戲玩家通過自己的賬號登錄游戲界面,進行各種游戲活動。由此可見,虛擬財產確實能夠進行人為控制,具有可操作性特征。
(三)規范網絡虛擬財產繼承權法律保護的現實意義
首先,只有規范虛擬財產繼承權的法律保障制度,才能有效保護用戶私有財產。網絡虛擬財產也是個人所持有的財產,許多都能變現,本身便具有財產的屬性。其次,網絡虛擬財產的法律保護不足,使得法官判定和推論的結果沒有統一標準,不利于自然人主體合法權益的保護,規范網絡虛擬財產繼承權的法律保護,也是對當事人權益的有效保障。再次,互聯網時代的普及,導致網絡糾紛增多,規范虛擬財產繼承權,能夠為解決網絡糾紛提供范本,為互聯網的健康發展助力。最后,規范虛擬財產的法律保護是世界立法趨勢的必然要求。域外對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已經較為完善,在全球化和互聯網時代,我國也要緊跟國際趨勢,完善網絡用戶的合法權益保護。研究以網絡虛擬財產繼承的立法困境為切入點,通過探究立法保障、價值評估及與隱私權的沖突困境,提出相應建議,達到加強網絡虛擬財產繼承法律保護的目的,助力我國法律在網絡時代的創新發展。
針對我國網絡虛擬財產繼承的法律保護現狀,探析具體的法律保護困境,以便對癥下藥,提出相應解決策略。首先,虛擬財產在根本的立法問題上不夠完善;其次,對虛擬財產的價值評估較為困難,且對于財產的歸屬權證據取得較難;最后,因網絡運營商及客戶都注重隱私權,因此網絡虛擬財產繼承權,在與用戶的隱私權法律保障上,存在一定程度的沖突。
充分發揮國有企業思想政治工作的優勢,對青年人才開展人生觀、價值觀教育,社會公德、職業道德教育,所屬行業、工作單位形式任務教育,責任意識教育,企業文化和核心價值理念教育,先進典型教育等,同時,結合企業實際開展 “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發揮優勢,務求實效”和“創先爭優促發展,打造一流立新功”等主題活動,增強青年人才的責任感、使命感,引導和教育青年人才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教育工作中應避免一味說教,要關注和了解青年人才的合理訴求,盡可能給予解決,增強青年人才的歸屬感和認同感。
(一)網絡虛擬財產繼承的立法保障不夠完善
目前,網絡虛擬財產相關權益的立法保障不夠完善,我國的法律中并未就虛擬財產的繼承權做出具體規定。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規定了公民對私有財產的繼承權,網絡虛擬財產可以認作公民私有財產具有可繼承性,但因法規沒有具體的細化規定,在具體的案件判定中沒有標準的參考。目前,其實已經存在很多的虛擬財產是具有價值的,比如網游者所購買的裝備武器,很多玩家在達到一定級數之后會將其出賣以獲得一定的報酬,從虛擬貨幣又轉化成了現實當中的貨幣。此種虛擬財產屬于無形財產中的一種,應該納入立法保護的范圍之內。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人也已經開始使用虛擬財產進行交易活動,例如在美團等團購中,人們就可以通過攢積的積分直接進行消費,其實這個積分就是間接充當了貨幣的角色。可以看到,網絡虛擬財產日益多樣化,并且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充當日益重要的角色,市場調節已達不到規范作用,因此,需完善對網絡虛擬財產的具體立法保障,對虛擬財產的具體范圍、保障和判罰措施進行界定,解決網絡虛擬財產的繼承問題。
(二)虛擬財產價值評估困難且證據難以取得
一方面,網絡虛擬財產屬于無體物,且依附于網絡,因此其價值判定較為困難。首先,網絡虛擬財產范圍廣、種類多,對于各類網絡虛擬財產的價值判定沒有統一的標準,且對于價值判定的主體,用戶、運營商或第三方機構對虛擬財產的價值認可度也不盡相同。其次,我國缺少專業的網絡虛擬財產評估機構,對于可變現的財產價值評估不統一,對于不能變現的精神財產更是無法精準評估。由此,價值評估在界定上有異議,在標準上未統一,在實際的案例判定中沒有統一法條標準,只能“發生一案、解決一案”,在司法實踐上具有困境。
另一方面,網絡虛擬財產在所有權上有爭議,對持有財產數的證據取得較為困難[13]。因網絡虛擬財產的無體性和虛擬性,部分用戶在使用時并不會采用真實信息,且遺產繼承“誰主張、誰舉證”,因此在面臨繼承權問題時,會出現財產主體不明、證據取得困難的情況。
(三)網絡虛擬財產繼承權與隱私權存在沖突
互聯網世界注重用戶的隱私權,并且,網絡用戶的隱私權并不會因其死亡而消失。因此,網絡虛擬財產繼承的法律保護與隱私權保護存在一定的沖突,為網絡虛擬財產繼承的司法實踐帶來了一定的阻礙。在互聯網時代,隱私權更容易受到侵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人格權編)》明確了民事主體應具有隱私權,運營商能夠以用戶隱私權為由,拒絕提供原用戶的賬號和密碼。例如“德國“facebook 案”中死者父母希望繼承原主的賬號,但facebook官方以用戶隱私立場為由拒絕提供賬號和密碼。我國在微信、支付寶的繼承上也多有此類事件發生。由此,網絡虛擬財產繼承權與隱私權存在沖突,虛擬財產繼承受到阻礙。
(一)完善網絡虛擬財產繼承權的相關立法保護
完善立法保護可從三個途徑進行:宏觀大方向上,完善現行相關法律法規,讓虛擬財產繼承權有法可依;具體案例判定上,借鑒域外經驗和現有案例,明確司法解釋的具體措施;還可施行暫時性措施,即專項專立、單獨立法。
首先,可以通過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這類相關的法律,列明在此類案件中,如果有了糾紛,適用相應的訴訟程序,以實際維護好群眾的虛擬財產繼承權利[14]。繼承人可通過遺囑繼承抑或法定繼承的方式來取得虛擬財產的繼承權,切實保障被繼承人自愿處理、分配個人合法財產的權利。
其次,中國對于此類案件的司法解釋可以借鑒國外經驗加以完善,借鑒國外已有案例進行本土化改進。并且,司法界可對國內外有關的較典型的案例進行公布,這樣能夠幫助法官在處理虛擬財產繼承的相關案件上,不至于無法可依、無例可循。
最后,可開展專項專利,單獨立法,制定虛擬財產的單行法,并且在系統規劃虛擬財產框架的基礎上,重點提出關于虛擬財產繼承的法律保護方式。目前,網絡虛擬財產繼承是當下的熱點話題,通過專項專利,以解決社會上廣泛出現的此類法律問題,是有效的暫時性措施。專項專立不但要根據互聯網的飛速發展即時進行調整,更需要利用理論的工具在政策問題和技術問題上做反復的、前瞻性的思考,以建立既有理論體系、又涵蓋網絡新型社會關系的虛擬財產權益保護制度。
(二)設置第三方判定機構,明確運營商法定義務
設置第三方判定機構,賦予其判定權利,由此促進虛擬財產繼承法律保障的有效性,減少爭議性判定或無效判定。一方面,設置的第三方機構在對網絡虛擬財產價值進行評估判定時,需對市場需求、產品價值、交易的時間成本等進行綜合判定,特別是針對聊天記錄、照片視頻等具有精神價值的財產,更要通過調查取證,以評估其精神價值。另一方面,第三方機構的價值判定體系要和市場交易規則相掛鉤,要有據可依,不可隨意判定[15]。第三方機構也需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進行價值評估,作為監管機構,其更要明確自身的責任,做到依法判定、依據判定。
對于網絡虛擬財產證據難以取得的問題,要明確運營商的法定義務,防止運營商越權侵害用戶的合法權益。目前,較多運營商對網絡服務協議規定網絡用戶只能自己使用注冊的賬號,不可以進行私自的轉讓、出售、租賃,并且如果用戶長時間不登錄賬號或者是在服務期限到了后,網絡運營商則會有權利注銷賬號[16]。協議書的這些內容均明確地表示網絡虛擬財產的主體是不可以進行私自轉移的,這些格式條款幾乎成為聊天、游戲軟件公認的“霸王條款”。由此可見,網絡服務協議的格式條款本就站在不公平的角度訂立的,不利于當事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不利于用戶的虛擬財產繼承的權利。使用者在注冊時與運營商簽訂的《用戶使用協議》時,應當明確運營商義務,應將協議中就排除或限制虛擬財產繼承權的條款均應當進行適當的修改完善,如有必要,應就其中的部分“霸王條款”進行廢除,切實保證在用戶去世后,其繼承人能享有虛擬財產的繼承權。
(三)明確財產繼承的程序,規范用戶隱私保護
在虛擬財產的繼承中,最主要就是要獲取所有權人的相關賬戶信息。絕大多數網絡運營商拒絕提供的理由就在于,可能造成用戶隱私權的侵犯,如若并非是死者的繼承人,則很大程度地侵犯了用戶的合法權利。所以應當具體規定繼承虛擬財產的流程,可以參照國外有關立法經驗,在我國按照“繼承人提出申請要求繼承——網絡運營商就真實情況進行審核——如屬實告知賬戶密碼”這樣的流程進行[17]。
第一,繼承人先向網絡服務供應商提出要求,主張獲得賬戶相關信息,但申請人在提出申請之時,也需要拿出相關的證據進行證明。相關證明文件包括以下: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可以是醫院的死亡證明,也可以是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總之,需要出示能夠證明其與被繼承人身份關系的文件,以便查詢其在網絡上使用的賬號信息。
第二,網絡服務供應商在收到網絡信息的披露申請以及相關證明文件之后,對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核,是否與被繼承人在注冊時所填的個人資料等信息相符合。經審核過后,如果提交的證明文件與網絡服務供應商處所保存的資料不一致的,應該拒絕提供賬號和密碼,切實保障用戶的隱私權;如果在審查之后發現所提交的證明文件與被繼承人當初注冊的個人信息相吻合,那么就可以將注冊用戶使用的賬號和密碼告知,以確保繼承人能夠享有繼承權。
第三,根據虛擬財產的具體情況,確定是否需要對賬戶的名稱進行更改。如果虛擬財產的繼承可能會影響第三人的利益,那么可以要求繼承人對賬戶的名稱進行修改,不損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才可以享有虛擬財產的繼承權。例如微商中賣家所使用的賬號僅是外部的登錄信息,但網絡運營商其實在商家注冊時,要求賣家填寫自己個人真實的姓名、住址、電話號碼、身份證件等個人信息,實行的是實名驗證。此時站在消費者的角度,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繼承人獲取賬號后讓其對賬號名稱進行修改。如果屬于人格利益型虛擬財產,因為不存在交易安全的問題,是否要進行賬號名稱更改則不做過高要求,繼承人可以更改,也可以繼續使用原名稱。
最后,如若原用戶針對網絡虛擬財產已立遺囑不予繼承,則法院需尊重原用戶意愿,對于賬號中的財產不予繼承判定。
互聯網時代的飛速發展,使得虛擬財產的出現承載著大量的精神價值以及經濟價值,讓人們不得不重視虛擬財產的繼承問題。其中存在著的虛擬財產如何繼承、繼承范圍、相關法律關系的矛盾沖突以及沒有可以依據的法律規范等問題,還需人們進一步的審視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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