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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范文(通用4篇)

時間:2022-04-12 11:35:01 來源:網友投稿

集體,是一種組織形式團體,具擁有一定的活動范圍,共同的經濟基礎、思想基礎、政治目的和共同的社會利益。分社會性質團體和國家機構性質的團體,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農村集體4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農村集體4篇

【篇1】農村集體

目 錄

摘要 I

關鍵詞 I

文獻綜述 II

1.研究對象和方法 1

1.1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內涵 1

1.2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流轉的內涵 1

1.3研究方法 1

2.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現狀 2

3.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存在的問題 2

3.1土地產權關系不清 2

3.2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收益分配不規范 3

3.3受經濟利益的驅動,耕地保護更加困難 3

3.4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市場管理不健全 3

3.5緩解城鄉建設用地供求矛盾不明顯 3

4.完善我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對策 4

4.1明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范圍和條件 4

4.2確定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主體 4

4.3確定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方式和程序 5

4.4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制度 5

5.結語 6

參考文獻 6


摘要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逐步加快,農村集體土地資產的商品屬性日益顯現,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市場化流轉,是實現集體土地資產價值和合理配置上的資源的一種重要選擇。但我國目前有關集體建設用地的制度政策與法規嚴重滯后于土地市場的發育。提高建設用地利用率,促進集體建設用地依法流轉是當前推進城市化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之一。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閑置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交易活動與日俱增。由于我國法律不允許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出讓、轉讓和出租等流轉行為,所以這些交易大都是私下進行的,因而容易引發流轉問題。

關鍵詞

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存在問題,對策


文獻綜述

王振東認為,“農村土地流轉”作為土地權利的再配置過程,是我國農村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是歷史發展的必然,將繼續對中國社會經濟發展產生重大影響。但是,農村土地流轉作為一項新生事物,目前還未形成科學的、統一的操作流程和評判標準。我國經濟建設的高速發展,需要更多的包括上地在內的生產要素的投入,這就為集體非農建設用地進入市場創造了機會。

由于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特殊性,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流轉的研究缺乏國外的研究理論與借鑒經驗,因而本文主要是對我國集體非農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研究進行的。因此,在我國經濟體制改革逐步深入的今天,我們研究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問題,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1.研究對象和方法

1.1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內涵

我國對于“集體建設用地”迄今并沒有一個確切定義,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和法規僅對“建設用地”的概念做了界定。根據《土地管理法》(1998)第四條的規定,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涉及到了集體建設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除外”。由此可見,現行的《土地管理法》并未對集體建設用地的概念作專門的解釋。而以孫佑海為代表的大多數研究學者認為:集體建設用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的、一般是地處農村、并經依法批準使用的興辦鄉鎮企業用地、村民建設住宅用地、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等。本文研究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僅限于鄉(鎮)、村企業建設用地。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中宅基地只能滿足居民居住需要,一般不允許用作盈利為目的,因此宅基地不能進入市場流轉。

1.2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流轉的內涵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民事主體以非農業建設為使用目的,依法對集體土地享有的使用權,它是由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派生出來的一種具有物權性質的權利。該權利雖然只能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存續和行使,具有一定的限制性;但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繼承和用于投資。

土地流轉,即土地的轉讓和流通。由于我國實行土地公有制,所有權不能自由流轉,因此,現階段土地權利的流轉主要表現為土地使用權的流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是指農村集體組織、鄉鎮企業或農戶等將其占有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通過依法批給、出租、轉讓、入股等方式讓與他人占有、使用的行為。

1.3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用理論與實際相結合、多學科借鑒、比較分析等方法進行研究,在分析我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現狀的基礎上,找出在流轉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針對具體的問題,進行系統綜合的研究,進而提出完善我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一些具體對策,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未來制度的設計提出相關支撐體系建議。

2.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現狀

雖然我國現行法律上限制甚至禁止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但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特別是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私下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活動相當普遍,而且愈演愈烈。無論是經濟發達地區還是經濟欠發達地區,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都已大量存在,特別是城鄉結合部是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主要區域。目前,我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現狀可以概括為合法流轉與非法流轉并存。根據《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當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合法流轉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土地管理法》第60條規定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的集體建設用地與農民住宅一并出租;《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的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擔保法》第36條規定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與建筑物同時進行的抵押。所謂非法流轉,是指沒有法律依據的流轉,亦即“隱形流轉”。在我國,雖然法律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作了各種限制,但在實際中,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現象卻不同程度地存在,并且逐步發展成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隱形市場”。而且隨著經濟的發展,近年來,“隱形市場”呈現出流轉主體多層次、流轉形式多樣化、流轉范圍擴大化和流轉失控化的趨勢。“隱形流轉”的形成,既有現實原因,也有制度上的原因。現實的原因是:首先,城市化進程中用地需求增大與政府供地有限之間的矛盾。其次,集體建設用地用于農業和非農業生產之間的巨大土地價值差別。從制度層面說,由于法律規定集體土地使用權不能直接進入市場,集體土地必須先行征收轉為國有后才能出讓,而征收的補償費較低,征收后所有權又轉為國有,所以為了獲取更多的收益和保住所有權,只能以隱形流轉來規避法律。

3.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存在的問題

我國現行法律關于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規定和我國農村現階段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現實情況發生明顯沖突,直接導致集體建設用地在流轉過程中存在著大量問題。

3.1土地產權關系不清

《憲法》、《土地管理法》等重要的法律文件中都明確規定,除規定屬于國家即全民所有的以外,都屬于集體所有,農民理應是農村土地的真正所有者,但中國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從一開始就是一個極其模糊的概念。由于現行法律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設定概念模糊,“農民集體”沒有明確的法人代表,在行使具體權力時,作為所有權人的農民集體的真實意愿難以得到真正體現,使一些村、組干部利用其地位,充當所有權代言人,為自己牟取利益。實踐中鄉村企業用地、鄉村公益事業用地的處分權相對集中于某些村組干部手中,加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又極不規范,以至于一些干部濫用手中權利,在土地流轉過程中暗箱操作。同時,由于集體建設用地交易的自發性,使得土地交易過程中產生的土地收益,基本上流向了交易時實際的土地占有者,使得土地收益全部裝進了個人或小團體腰包,直接侵吞了本應屬于農民集體收益的部分。

3.2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收益分配不規范

由于產權關系不明確,致使部分基層政府通過各種方式自主決策,并對集體土地所有者和農民隱瞞土地流轉收益,并將隱瞞的收益擅自挪作它用。不僅鄉鎮一級政府作為管理者設法參與收益分配,同時市(縣)級政府參與收益分配的現象也大量存在,少數市(縣)級政府截取的收益比例還比較高。有些地方政府管理者為了參與土地流轉收益分配,甚至將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所有權上收到村集體經濟組織或鄉鎮集體經濟組織,嚴重侵害了農民集體利益。

3.3受經濟利益的驅動,耕地保護更加困難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有其客觀必然性,但是耕地與集體建設用地分屬于兩大不同的用地類別,耕地是糧食生產安全的土地,從土地的比較收益來看,集體建設用地的收益明顯高于農用地,尤其是耕地,建設用地若用于房地產開發,則收益更高。農民集體受經濟利益的驅動,千方百計通過合法的或非法的途徑將耕地轉為建設用地,致使耕地流失嚴重,嚴重威脅著國家的糧食安全。

3.4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市場管理不健全

我國土地所有權性質和土地使用權制度決定了兩個不同的市場,一是國有土地使用權流轉市場,二是自發的集體土地流轉市場。國有土地市場發展到今天,已走上統一、規范有序的軌道。而集體土地流轉市場則很不完善,極不規范,基本還處于自發、隱形、無序的狀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私下轉讓、出租,其土地收益全部歸集體、企業或個人所有,而且租金相對較低。特別是城鄉結合部,相鄰且條件相當的兩種不同所有權性質的土地使用權出租時,國有土地出讓由于征地手續繁瑣,批地時間長且收費較多。而直接從集體手中取得土地,不僅手續簡單而且價格相對低廉以至于出現了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無人問津,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私下交易卻十分紅火的局面,這在很大程度上沖擊了國有土地交易市場。

3.5緩解城鄉建設用地供求矛盾不明顯

協調城市化與土地資源配置之間的關系、提高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利用效率,是規范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主要目的之一。從目前的情況看,效果并不理想,農村宅基地的存量基本上沒有隨進城定居農民數最的快速增加而減少,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利用效率仍然很低。一方面,閑置的農居數量仍然很龐大;另一方面,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尤其農村居民建房積極性很高,基本上以單家獨院為主,房前屋后留有很大空間,土地利用強度依然很低,供求矛盾更加突出。

4.完善我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對策

綜合以上分析,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入市流轉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實踐中存在的現實問題迫切需要完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機制,創新我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制度。因此,政府應該根據實際情況,促進公開交易的集體建設用地市場形成,并且通過加強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管理,減少私下非法流轉行為的發生,切實保護農民集體的利益,使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發揮出最大的作用,帶來更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4.1明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范圍和條件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土地范圍,既包括存量的經營性用地,也包括增量的經營性用地。只要這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辦理了農地轉用審批手續,界址清楚,沒有權屬糾紛的都可以在保留土地集體所有的前提下,由集體上地所有者以各種方式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

根據新的《土地管理法》及其有關條例的規定,集體建設用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的、經依法批準使用的下列土地:農村宅基地;鄉鎮企業用地;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因此,允許流轉的集體建設用地應嚴格限定在上述三類用地范圍之內。

同時,與農用地相比,集體建設用地存在較大的比較效益,如果不對其流轉的條件加以必要的限制,無疑會導致集體建設用地規模的人為擴大和農用地的減少。因此,納入流轉的集體建設用地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必須是經過批轉使用和取得的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總體利用規劃、城市規劃和村鎮規劃;界址清楚,權屬合法;符合年度建設用地控制計劃;依法辦理了土地登記領取了土地權屬證書;符合用途管制的要求。

4.2確定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主體

依據現行法律規定,依法可以享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主體主要分為兩類:一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設立的獨資經營企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將位于該集體經濟組織管轄范圍內的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提供給其設立的獨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土地使用權由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企業享有;二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以符合前述條件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與其他單位、個人設立的企業,由該企業享有上地使用權。

確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制度以后,按照同地、同權、同價的原則,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主體范圍不應再進行限制。流轉的主體可以是集體經濟組織、農戶或其它集體土地使用者,流轉的對象不受土地所有權歸屬的限制,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可以是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4.3確定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方式和程序

在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上,要突破只能以承包方式取得的單一規定。在法律中承認和保護土地流轉的各種形式,充分發揮個人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則是產生和增長效率的關鍵。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是一項民事法律行為,在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上應側重于尊重雙方當事人的自主選擇。既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與國有土地應當具有同等的權能,那么其流轉的方式也完全可以借鑒國有土地流轉方式,除所有權主體是集體經濟組織以外,其流轉形式應多元化。具體包括出讓、轉讓、出租、作價出資(入股)等,同時為了推進農村土地整理和農民向小城鎮集中,還可以采用土地置換的方式。

在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程序上,應當符合公平、平等的民法原則。集體土地所有者代表與土地使用者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性質屬于民事法律行為,因此其取得方式、取得程序應充分體現意思自治的精神。因此,有關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初級市場中涉及到的使用權的取得方式和取得程序等重大事項都應由村民或者村民代表按照一定的程序表決決定,以保證農民的切身利益。

4.4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制度

在土地利用規劃管制必不可少的前提下,無論是從建設公開、公正的土地市場秩序的要求出發,還是從保障集體土地資產收益、促進社會公平的要求出發,改革集體建設用地使用制度都要求配套建立和完善相關的土地收益分配調節機制。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收益分配是關系到制度安排是否合理的核心問題,是國家土地所有者以及土地使用者等多方利益主體博弈的結果。

對于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產生的收益如何分配,一直是人們爭論的焦點。有的認為,應將流轉的收益全部歸上地的所有者)農村集體;有的認為流轉收益應歸政府;但更多的主張要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利益,根據不同情況確定一定的分配比例。顯然前兩種意見是不可取的,將流轉的收益完全歸屬于某一主體而不考慮其他主體的利益分配方式不符合現實情況,流轉的收益分配應兼顧農民、集體和政府三者的利益,在分配比例上應偏重于農民。由于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建立起來,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以及失地后的生活保障問題尤為重要。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獲得的土地收益,應當通過民主決策的機制予以處理,要充分保障農民的知情權和相應的財產權。一方面,土地所有者通過流轉獲取的收益,上級組織不得截留,要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用于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占地農民發展生產和解決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不得挪作他用。為保證農民長期穩定的生活保障,可規定從集體土地所有權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為集體成員建立醫療、養老、失業等社會保障制度。另一方面,集體土地收益應當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全體成員的監督之下,由村民代表進行管理。土地收益的收支情況要定期公布,接受群眾監督。同時要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收益內部分配制度,實行土地收益分配使用的民主決策,完善監督制約機制,切實維護農民利益。

5.結語

農村土地規范地流轉,既是調整農業結構、促進農業規模經營的基本途徑,也是提高資源配置,促進農民增收的重要途徑。所以,正確分析當前農村土地流轉實踐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堅持正確的農村土地流轉原則,逐步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健全農村土地流轉市場,確保農村土地流轉的可持續發展,完善農民的社會保障體系,有助于穩步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高農業產業化,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

參考文獻

[1]王衛國.中國土地權利研究[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

[2]鄭景驥.中國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的理論基礎與實踐方略研究[M].西南財經大學出

版社,2006.

[3]張春燕.中國農村經濟制度淺析[J].生產力研究,2002 (5).

[4]畢寶德.土地經濟學[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

[5]黃烈佳.農地城市流轉及其決策研究[M].中國農業出版社.2007.

[6]車裕斌.中國農地流轉機制研究[M].中國農業出版社.2004.

[7]葉國文.土地政策的政治邏輯:農民、政權與中國現代化[M].天津人民出版社.2008.

[8]蔡繼明.程世勇.農村建設用地流轉和土地產權制度變遷[J].東南學術,2008 (6).

[9]盧吉勇,陳利根.集體非農建設用地流轉的主體與收益分配[J].中國土地,2002(5).

[10]張俊.城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問題研究[M].地質出版社.2007.

[11]石瑩.馬克思主義土地理論與中國農村土地制度變遷[M].經濟科學出版社.2007.

【篇2】農村集體

農村集體房屋租賃合同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原則的基礎上,就乙方承租甲方房屋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房屋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于 ), 號 號,共 間建筑面積 平方米(無產證,具體位置見附圖)。乙方租賃該房屋從事: 使用。

甲方同意將該房屋出租給乙方使用,乙方已對甲方所要出租的房屋做了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該房屋。

二、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201 年 月 日止。

三、租賃收取標準

該房屋租金為每年¥ 元(大寫:人民幣 元整);衛生費為 元/月/間,全面合計¥ 元(大寫:人民幣 元);兩項合計為¥ 元(大寫:人民幣 )。

四、付款方式

雙方約定租金實行乙方先付后使用的原則,按照以下的第1項方式,支付租金及場地使用費;

1、一次性付款:

于2016年 月 日前全部支付完畢。

甲、乙雙方一旦簽訂合同,乙方還應向甲方支付履約保證金¥ 元(大寫:人民幣 元整),上一期合同中已交的押金不足 元的,補足到 元萬。該款項,待乙方認真履行合同期滿后,在甲方確認無意外損失后無息歸還乙方。

五、租賃房屋的維修和保險

1、甲方維修的范圍、時間及費用負擔:房屋滲水、漏水。

2、乙方維修的范圍及費用負擔:由乙方日常使用造成的房屋及設備損壞(自然損耗除外)或因乙方人為因素造成的安全責任事故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六、甲方雙方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1、承租期間的水費、電費等各項費用均由乙方自理。

2、如中途國家或政府需要拆遷征用此房屋,甲方需提前3個月通知乙方,乙方必須在3個月內把房屋騰空,并無條件搬遷,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補償或賠償但負責退還未到期部分租金。

3、承租期間,乙方要愛護甲方財產及設施,保證甲方房屋及設施完好無損;乙方不得隨意損壞房屋設施、改變房屋結構及違規裝修,如乙方確需改變房屋結構及室內裝修的,需征得甲方書面同意。租賃合同終止時,乙方所維修、裝璜、改造或增加搭建后的一切財產歸甲方所有,乙方一律不得拆遷。乙方不得將承租的房產及土地作抵押擔保。

4、乙方經營需要甲方提供與租賃房屋有關的手續、資料的,甲方有義務提供和協助。

5、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全部出租房屋。甲方對乙方在承租期內的裝修等改造費用不予補償。乙方如需繼續租用的,應提前3個月向甲方提出書面意向。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租賃權。租賃費甲乙雙方協商確定。

6、租賃期滿,乙方應如期歸還該房屋,如乙方逾期不歸還的,則每逾期一天應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3倍的違約金。

七、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1、如因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發生變化使本合同法無法履行或繼續履行將影響到甲、乙雙方合同目的實現的,雙方均有權提出解除合同;

2、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乙方經濟損失自負:

(1)在承租房屋內從事違法、違紀活動;(2)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改變房屋結構、隨意損壞設施和違規裝修的;(3)違反本合同約定,不承擔維修責任致使房屋或設備嚴重損壞的;(4)擅自搭建違章建筑、設施的;(5)未經甲方

書面同意,將出租房屋轉租第三人的;(6)應繳水電費逾期3個月以上未支付的。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1)遲延交付出租房屋3個月以上;(2)違反本合同約定,不承擔維修責任,使乙方無法繼續使用出租房屋。

4、如甲乙雙方其中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根據合同規定可以解除合同;

5、合同中規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事項。

八、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時或未按要求維修出租房屋造成乙方人身受到傷害或財物毀損的,負責賠償損失。

2、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條約定的時間付款,除應及時如數補交外,還應支付滯納金,甲方可按欠款金額每日收取3‰的滯納金。

3、乙方違反合同,擅自將出租房屋轉租第三人使用,造成出租房屋毀壞的,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4、租賃期間,甲方無正當理由,提前收回該房屋的,甲方應根據合同剩余履行時間按月租金的3倍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應根據合同剩余履行時間按月租金的3倍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5、如一方違反約定義務,對另一方造成損失的,由雙方協商或委托有評估資質的中價機構評估損失金額,違反約定的一方負責賠償。

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依法向該區域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十、其他約定事項

乙方承諾:(1)夜間經營堅決抵制賣唱等擾民活動;(2)不占道經營以及人行道邊進行燒烤作業;(3)夜間經營結束,立即進行衛生保潔,保持室外場地衛生整潔。

十一、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人(簽字): 代表人(簽字):

手機號碼: 手機號碼:

簽訂日期:二0 年 月 日

附件:

1、 ;

2、 。

【篇3】農村集體

農村集體資產租賃合同

出租方:洪山鎮 村(居)民委員會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合理有效地利用集體資產,充分發揮集體資產效益,經村(居)民委員會討論,村(居)民代表會決議通過,報請鎮農村集體“三資”監管代理服務中心審查同意,洪山鎮人民政府批準,采取競標招租方式,將 使用權出租給 使用,為明確雙方責權利益,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立訂條款如下:

一、標的物的名稱、座落、數量及其他

用途為 。

二、標的物的價格、租賃期限及付款方式

租賃價格為 元(人民幣 );租賃期限為 年(即從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付款方式為 。

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負責按照合同約定,如期足額向乙方收取租金;

2、負責協調水、電、路“三通”,使乙方能夠正常從事經營管理活動,協助乙方調處在租賃場所合法經營管理活動中與他方發生的屬甲方責任范圍內的矛盾糾紛。

3、負責監督、檢查乙方使用集體資產的合理性、合法性、安全性,及時制止乙方損害集體資產安全完整和不法經營等行為。

4、合同到期后,及時收回集體的資產,確保集體資產的安全不受損失。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負責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向甲方繳納租金。

2、負責租賃期內租賃資產的安全維護、設施修繕,并承擔維護修繕費用。

3、負責租賃期限內因生產經營活動與他方發生矛盾糾紛的處理,甲方有參與義務的,及時與甲方聯系,請求甲方參與協調,做到及時穩妥,維護社會穩定,不得激化矛盾,引發惡性事件,并承擔矛盾糾紛的調處費用。

4、乙方的在租賃的資產場所內的經營管理活動必須合理合法,安全穩定,不得開展違法經營活動,擾亂公共秩序,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均由乙方承擔。

四、其他事項

1、租賃期限內,未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私自轉包、轉讓租賃的資產;不得改變既定的租賃用途;不得在租賃的資產場地上私自改造、搭建建筑物或新建房屋設施。

確因生產經營需要搭建建筑物、新建房屋設施、改造原有資產的,必須征得甲方同意繳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后,在甲方的督導下進行,不得擅自行為。租賃期滿后恢復資產原貌,經甲方檢驗后,退還保證金,不需拆除的建筑物和房屋,乙方無償交與甲方,不得評估作價要求甲方補償。

2、因不可抗力因素(如水災、地震等),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因此導致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或無法履行的,應及時向甲方報告,協商履約事宜或終止合同事宜。

3、租賃期內,因政策變動或乙方租賃的資產被國家征(占)用等因素,需終止合同的,乙方應無條件終止合同,由此對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視情形區別處置:

①因政策變動因素終止合同的,屬一次性付清租金的,甲方返還承包期間內未使用年限的租金,返還租金后,甲方不再給乙方其他補償。

②屬被國家征(占)用的,國家補償歸集體所有。由此對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甲乙雙方協商認定后,甲方依據相關政策,酌情予以補償(乙方在租賃場所所建造的地上附屬物補償、物化勞動投入補償由乙方所得)。

五、違約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屬違約:

1、沒有征得對方同意,單方面擅自終止合同的;

2、乙方未按合同約定時間繳納租金,逾期超過三個月的;

3、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私自轉包轉讓合同的;

4、乙方未經甲方許可,擅自改變租用資產既定用途的;

5、乙方未經甲方同意私自改造租用資產或在租用資產場所內搭建新建建筑設施的。

6、乙方的經營活動屬違法行為的。

任何一方違約,都應承擔違約責任。屬甲方違約的,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并處甲方租賃資產年租金2倍的違約金;屬乙方違約的,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并處乙方租賃資產年租金2倍的違約金,觸犯法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甲 方 村(居)民委員會(簽章)

法人代表 (簽章)

乙 方 (簽章)

鑒 證 方:洪山鎮農村集體“三資”監管代理服務中心 (簽章)

年 月 日

【篇4】農村集體

農村集體宴席調研報告

  近年來,全鎮集體聚餐次數逐年遞增,多以主家自辦的宴席為主,為了節省錢財,找群眾幫忙的形式居多,廚師和服務人員均為當地群眾,沒有相關的證件;設施設備簡陋,衛生條件差,沒有備案服務于農村集體宴席的專業組織,隱患較多。因此我鎮就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現狀進行了認真的調研,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農村集體聚餐的安全現狀
  目前我鎮23個行政村街,沒有備案給農村集體聚餐提供服務的固定廚師和專業服務人員,多數廚師為男性且基本來自農村,除具有群眾認可的廚藝外,無基本的衛生知識和衛生法律意識,受到加工條件的限制,看似普通的農村宴席,存在著極大的食品安全隱患。其主要突出表現為一下幾個方面:
  1、從業人員素質低,食品衛生知識缺乏。廚師沒有經過系統培訓,基本上廚師全部是本村人員,都是以幫忙的情況為主,不是專業廚師,缺乏食品衛生安全常識和法律意識。參與宴席制作的主廚人員和幫廚人員流動性大,同一件事可能輪換幾個人來做,食品加工操作不規范,菜肴衛生質量不符合要求。在舉辦宴席的過程中,不是一天就結束,而往往持續兩到三天。尤其在夏天,因食物保管不當,會出現腐爛變質現象,從而引發食物中毒。
  2、從業人員無健康體檢,食品安全隱患大。幫忙的廚師和服務人員多為本村村民,有時親朋好友也幫忙刷鍋、洗碗和端菜,從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沒有經過健康體檢,有無傳染病不得而知,食品安全隱患大。
  3、食品加工場所簡陋,食品安全不達標。一般都是在空場上臨時搭建帳棚,支起簡易灶,就開始操作,條件簡陋,衛生設施不全,農戶認為這樣省錢。餐具洗滌消毒由于水源所限達不到“一沖、二洗、三消毒、四涮”的要求,蔬菜、生鮮及其他食品原料等的洗滌也由于條件所限達不到衛生要求,餐具亂堆亂放,存在著嚴重的食源性感染隱患。
  4、食品采購渠道不正規,食品質量把關不嚴。農村宴席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采購,多數是由宴席舉辦者自行采購。因采購渠道不正規,食品采購回來,多數沒有索證索票,尤其是涼菜,主家基本是在熟食店購買,均為成品,鎮食藥所沒有專業人員和設備進行檢測。而且原料存放、加工、制作、就餐都是在臨時搭建的棚戶當中,與牲畜圈舍或旱廁較近,其衛生質量差。餐具每次使用后,僅僅用水沖洗,不消毒,反復使用;加工工具生熟不分,存在交叉污染。
  5、廚師和服務人員沒有經過培訓和健康證,因是幫忙,無法強制讓其辦理證件,給監管工作帶來了難度。
  (二)農村集體聚餐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1、監管對象不確定。自辦宴席的覆蓋范圍基本上包括所有的居民。對象的不確定給監管帶來了非常大的難度。
  2、全程監管難以到位。農村的傳統宴席往往持續三天甚至更長,就餐次數多,要對長時間的宴席準備、制作、保存、食用過程進行監管,需要很大的人力物力。我鎮目前監管人員少,所以監管難以實施到位。
  3、政策規定執行難。由于農村居民傳統觀念濃厚、安全意識淡薄,他們不愿在喜慶或悲傷再為宴席去備案和被檢查。同時由于現有的政策規定并非有明確約束力的法律,執行沒有強制性,即使村民不按規定辦理,管理部門也無權處罰,那么很容易使相關規定流于形式。
  4、鎮食藥所工作人員少,還有的從事政府其他工作,且不是專業技術人員,沒檢測設備,使工作開展十分被動。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1、加強《食品安全法》和《**省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指導意見》培訓學習和宣傳,提高群眾的食品安全意識,
  2、鼓勵具有一定廚藝的人員組建專業的農村宴席服務組織,對其組織人員進行培訓,核發相關資質證書和健康證,使操作人員具備一定食品安全常識和操作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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