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09年6月,國家稅務總局對煙產品消費稅政策作了重大調整,進一步完善了煙產品消費稅。同年7月,稅務總局又正式制定了《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試行)》,收緊了白酒企業的避稅通道。本文闡述了消費稅的形成及煙酒消費稅現狀,對最新煙酒消費稅政策調整措施進行了具體分析。煙酒消費稅政策的調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煙酒;消費稅;調整;措施
[中圖分類號]D922.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5024(2010)02-0190-03
[作者簡介]杜建華,江西贛江職業技術學院高級會計師,研究方向為財務會計。(江西南昌330108)
2009年6月,國家稅務總局對煙產品消費稅政策作了重大調整,除對煙產品生產環節的消費稅政策有了較大改變,調整了計稅價格,提高了消費稅稅率外,在卷煙批發環節還加征了一道從價稅,稅率為5%,進一步完善了煙產品消費稅。同年7月,稅務總局又正式制定了《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試行)》。,根據辦法,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以下的,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由稅務機關核定,這無疑收緊了白酒企業的避稅通道。
一、消費稅形成
消費稅(銷售稅)是政府向消費品征收的稅項。我國銷售稅是典型的間接稅,是1994年稅制改革中在流轉稅中新設置的一個稅種。
消費稅是在對貨物普遍征收增值稅的基礎上,選擇少數消費品再征收的一個稅種,主要是為了調節產品結構,引導消費方向,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現行消費稅的征收范圍主要包括:煙,酒及酒精,鞭炮,焰火,化妝品,成品油,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汽車輪胎,摩托車,小汽車等稅目,有的稅目還進一步劃分若干子目。
消費稅實行價內稅,只在應稅消費品的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環節繳納,在以后的批發、零售等環節,因為價款中已包含消費稅,因此,不用再繳納消費稅,稅款最終由消費者承擔。
我國消費稅于1994年1月1日正式開征后,有人認為消費稅是額外增加的商品稅負,會引起物價的上漲,其實這是一種誤解。根據稅制設計,征收消費稅的產品原來是征收產品稅或增值稅的,改為征收增值稅后,這些產品的原稅負有較大幅度的下降,為不因稅負下降造成財政收入減收,需要將稅負下降的部分通過再征一道消費稅予以彌補。
二、煙酒消費稅現狀及原因
1994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我國對糧食白酒和薯類白酒分別按25%和15%的稅率實行從價定率的辦法征稅,對啤酒則實行從量定額的征稅辦法,每噸啤酒的單位稅額為220元。煙分別按甲類卷煙45%、乙類卷煙40%、雪茄煙40%和煙絲20%的稅率實行從價定率的征稅辦法,當時甲、乙類卷煙是以每大箱銷售價格是否超過780元來劃分的。1998年7月1日,國務院對卷煙消費稅進行了一次調整:一是按銷售價格的高低重新劃分了甲乙丙類卷煙;二是消費稅率有了變化。新政策規定的甲類卷煙是指卷煙生產企業每大箱(5萬支)銷售價格在7500元以上(含增值稅)的卷煙,其消費稅稅率為50%;乙類卷煙是指每大箱銷售價格高于2500元(含增值稅),低于7500元(含增值稅)的卷煙,其消費稅稅率為40%;丙類卷煙是指每大箱銷售價格在2500元以下(含增值稅)的卷煙,其消費稅稅率為25%。然而,我國目前的消費稅設計仍然存在以下問題:
1、稅率的確定不科學。我國現行的消費稅稅率確定的出發點不是調節消費行為,而是為了平衡財政收入,因此,具有不科學性。我國絕大部分消費品都實行從價定額或比例稅率計征,只對啤酒、黃酒、汽油、柴油實行從量定額。我國的消費稅法,對那些供求基本平衡、價格差異不大、計量單位規范的消費品,規定按定額稅率課征,而對那些供求矛盾突出、價格差異較大、變化較大,且計量單位不規范的消費品,規定按比例稅率課征。
2、計稅方式不合理。按計稅方式不同可將消費稅分為價外稅和價內稅。價外稅是在消費者完全知曉自己所承擔的稅款具體數額的情況下進行的。而價內稅缺乏透明度,是消費者完全不知曉的情況下被動賦稅的,由于消費者在完全不知曉的情況下被動賦稅,降低了其本身的透明度,削弱了消費稅正確引導消費、調節消費結構和限制某些消費品消費的作用。因此,采用價內稅的計稅形式不利于消費稅作為調節經濟杠桿的作用,不利于增強我國公民的稅收法律意識,不利于我國稅收法律建設。
3、消費稅征稅范圍越位與缺位并存。一方面,現行消費稅把某些生活必需品和少數生產資料列入了征稅范圍。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的消費水平和消費結構都發生了很大變化,一些過去被認為是高檔消費品的商品已逐步成為人們的生活必需品或生產資料,如摩托車、黃酒、酒精、輪胎等商品,對這些消費品或生產資料征收消費稅,勢必限制人們的消費,部分行業生產發展受到影響,不符合我國的消費政策和產業政策要求,導致了消費稅征收范圍的越位。另一方面,現行消費稅未把一些高檔娛樂消費納入征稅范圍。此外,與我國可持續發展戰略相配套的垃圾稅、排污稅和污染稅等環境稅也還是一片空白,導致了消費稅征收范圍的缺位。
由于我國消費稅設計不合理,長期以來,我國白酒消費稅執行過程中一直存在著“轉移定價”的巨大漏洞,相當一部分酒企將白酒低價出售給自己設立的銷售公司,然后再高價出售給經銷商,以此達到避稅的目的,這造成了國家大量稅款流失。
煙行業也同樣存在類似的問題。審計署發布的審計結果公告中顯示,酒類生產企業通過關聯交易等手段明顯壓低產品出廠價從而少繳消費稅的情況比較突出。卷煙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雖然由稅務總局核定,但有些產品的計稅價格遠低于銷售企業的批發價格,消費稅流失現象仍然存在。
調整前的煙酒消費稅計稅辦法是從價計征的,并且只在生產環節征收,這樣,導致煙酒企業采用轉移定價的方法來規避納稅。在實際中,煙酒企業常通過設立自己的銷售公司、關聯公司以及加大煙酒包裝物的價格等手段調低煙酒產品在出廠環節的價格,從而達到減少繳納消費稅的目的。盡管稅法中規定對于煙酒產品價格明顯偏離市場價格的,稅務機關有權力進行調整,但實際中稅務機關在這一問題上執法存在一定難度,各地執法嚴格程度不一樣,再加上一些地方保護主義的因素,對于煙酒產品轉移定價的調整很少。
調整后的計稅辦法采用了從價和從量結合的復合計稅辦法,將在一定程度上減少這一現象的發生。煙的消費稅將首先從量定額征稅,然后再按價格確定稅率征稅;而白酒的消費稅在維持原從價計征的前提下,增加一道從量計征的稅,并且取消了現行的以外購酒勾兌生產酒的企業可以扣除其購進酒已納消費稅的抵扣政策。
三、消費稅政策調整措施和建議
1、完善消費稅的課征范圍。我國應擴大消費稅的課稅范圍,由現在的有限型過渡到中間型。具體做法為:(1)選擇保健食品、高檔家用電器和電子產品、美術制品、裘皮制品、成品油、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等征稅后不會影響人民生活水平的奢侈品課征消費稅。(2)將目前尚未納入消費稅征收范圍,不符合節能標準的高能耗產品、資源消耗品納入消費稅征收范圍,適當調高現行一些應稅消費品的稅率水平。(3)對酒精、公共汽車輪胎、礦山建筑車輛等生產資料及人們生活必需品應停止征收消費稅。
2、構建“綠色”稅收體系。為了增強消費稅的環境保護效應,建議對課征制度作如下調整:(1)適當提高含鉛汽油的稅率,以抑制含鉛汽油的消費使用,推動汽車燃油無鉛化進程。(2)將那些用難以降解和無法再回收利用的材料制造的、在使用中預期會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而又有相關的綠色產品可以替代的各類包裝物、一次性電池、塑料袋和餐飲用品、會對臭氧層造成破壞的氟里昂等產品列入征稅范圍。(3)借鑒國際經驗,擇機開征環境稅。通過開征水污染、空氣污染、垃圾污染等環境稅可以籌集資金,進行環境治理。
3、改革消費稅的計稅方式。在計稅方式上,將我國現行的價內稅改為國際通用的透明、公開的價外稅,與增值稅相同,在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稅款和價款。這樣,消費者在購買消費品時就可以知道所承擔的消費稅款。
4、卷煙消費稅主要是將從價定率的計稅方法改為從量定額與從價定率相結合的復合計稅方法,同時,對稅率進行適當調整。即對卷煙首先征收一道從量定額稅,單位稅額為每大箱(5萬支)150元;然后按照調撥價格再從價征稅,每條(200支)調撥價格在50元以下的卷煙(不含50元,不含增值稅),稅率為30%;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稅)以上的和進口卷煙,稅率為45%。
5、酒類消費稅主要是對征稅辦法和稅率水平進行調整。即:對白酒實行從價和從量相結合的復合計稅方法:對糧食白酒和薯類白酒在仍維持現行按出廠價以25%和15%的稅率從價征收消費稅辦法不變的前提下,再對每公斤白酒按1元從量征收一道消費稅;取消現行的以外購酒勾兌生產酒的企業可以扣除其購進酒已納消費稅的抵扣政策。適當調整啤酒的單位稅額,按照產品的出廠價格劃分兩檔定額稅率:每噸啤酒出廠價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稅)以上的,單位稅額為250元/噸;每噸啤酒出廠價在3000元以下的,單位稅額為220元/噸。
四、煙酒消費稅政策調整意義
1、對卷煙行業。全國卷煙牌號、規格調批差率的統一,基本理順了卷煙價格關系,有利于進一步克服非市場因素,進一步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可以說,此次調整將在以后的行業發展中具有重要的意義。
對工業企業而言,因為卷煙分類標準的重新確定,將會使部分企業的稅收壓力明顯增大,企業勢必將更加重視更高結構產品,亦將會使產品結構偏低的企業面臨著更大的生存壓力,產品結構調整的步伐將會明顯加快。從整體上看,調批價差統一帶來重點骨干品牌的新一輪競爭,并創造了更為公平的市場環境,推動工商企業不斷提高滿足市場需求的能力和引導消費的能力上。
對商業企業而言,此次消費稅調整,在卷煙批發環節加征一道稅率5%的從價稅,面對稅賦增加,利潤減少的情況,商業企業需要更加積極地探索按訂單組織貨源的供貨方式,增強市場預測能力,準確把握市場真實需求,按照市場真實需求組織貨源,保持市場和品牌穩定,保證重點骨干品牌平穩投放、避免出現大的波動,需要在深入市場調研基礎上,立足品牌發展現狀,對本年度及今后的卷煙營銷格局及稅利重新預測,及時調整營銷策略,做好品牌發展的中長期規劃,提高適應市場能力。
2、對白酒行業。首先,加強國家稅收管理。此次白酒消費稅調整的主要目的,就是加強白酒消費稅征管,維護國家稅收的嚴肅性,通過嚴格規范釀酒企業納稅,上調企業納稅基準,促進國家稅收的增收。強調對白酒消費稅政策執行情況檢查,及時糾正稅率適用錯誤等政策問題,加強白酒消費稅日常管理,查漏補缺,保全稅基,增加收入。白酒在我國酒類市場中占有較大比例,此次白酒消費稅調整將極大地打擊偷稅漏稅行為,保證國家稅收的增收,維護國家稅制的嚴肅性。
其次,維護白酒市場秩序。當前我國白酒品牌眾多,市場復雜,既有規模性的超大企業,又有地方性的小作坊企業,市場競爭激烈。在白酒消費稅方面,某些大中小企業各有各的“法寶”,偷稅漏稅現象嚴重,給國家稅收造成巨額損失。尤其是小企業不納稅或者虛報產量少納稅,大企業通過關聯交易進行避稅,造成了不公平競爭和白酒行業秩序的混亂。白酒消費稅方案公布后,既可以規范、杜絕大企業的關聯交易,又對中小酒企業進行了良好的規范,杜絕中小酒企偷稅漏稅。按照《辦法》,白酒消費稅施行后,將進一步完善消費稅稅收制度,形成“高效、合理、嚴格、正規”的消費稅稅收格局,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減免緩稅審批,加強對消費稅計稅依據的審查,堵塞管理漏洞,將建立有效的監督長效機制,把一些偷漏稅嚴重的企業淘汰出去,壓縮劣質白酒的生存空間,使得白酒企業公平競爭,營造和諧有序的酒類消費品市場,促進酒類消費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最后,促進中小企業改革,為中小煙酒企業發展帶來機遇。這次煙酒消費稅提高導致一些企業通過提價來轉移稅負。但是,如果價格太高,消費者難于承受,確實消費不起,那么就會使消費層次轉向更低一級的消費檔次。這樣,對于中低檔煙酒消費品生產企業便是一個大好時機,特別是最近幾年各地新辦的地方煙酒企業,將是一個前所未有的機遇。
需要注意的是,與目前稅制相適應,中國稅制中有許多減免稅的規定,無論是財稅工作者還是企業決策者都有必要進行研究,以充分利用國家的經濟政策。其中,減稅指從應征稅款中減征部分稅款,免稅指免征全部稅款。按形式劃分三類,稅基式減免——使用最廣泛,包括起征點、免征額、項目扣除以及跨期結轉等;稅率式減免——適用于流轉稅(解決某個行業或產品),具體包括重新確定稅率、選用其他稅率、零稅率等形式;稅額式減免,包括:全部免征、減半征收、核定減免率、另定減征稅額等。按地位劃分三類:法定減免——各稅種基本法規中規定的;臨時減免(困難減免);特定減免——大多是定期減免。而這些減免政策一般也是與國家的宏觀經濟政策相配套的,共同作用,以維持宏觀經濟的良好運轉。
“稅為國之本,財為稅之源”。從根本來說,企業微觀主體和經濟發展是本,而稅收是企業和經濟發展的結果,不能本末倒置。中國財政的主要支出項目有五個:經濟建設、社會文教、國防、行政管理、其他支出。中國現有稅種的稅率是不是明顯偏高,眾說紛紜。有經濟領域的人士認為,在稅收征管效率較低的時代,為了保證財政收人,采取了高稅率和窄稅基的做法。然而,隨著征管技術的進步、信息技術的采用,中國的稅收征管率大幅提高,這也是近年來中國稅收收入猛增的原因之一。然而,高稅率和高征收率并存的局面是企業所不能承受的。為此,中國的稅制一直在適應經濟形勢的發展要求,不斷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