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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類生產企業消費稅籌劃策略

時間:2022-10-26 18:10:02 來源:網友投稿

白酒行業是我國最古老的行業之一。目前,從國家產業政策看,白酒行業一直屬限制類行業,隨著消費稅稅率的調整和征管的不斷完善,白酒生產企業面臨的稅負壓力加大。通過合理的消費稅稅收籌劃以適當降低稅負成本成為酒類生產企業的必然選擇。

一、降低計稅價格策略

我國白酒產品消費稅實行的是復合計稅。消費稅法規定:“白酒產品在出廠環節征稅,以后環節均不再征稅”、“除黃酒、啤酒外,其他酒類產品包裝物無論會計如何處理,均應并入銷售額征稅”等。籌劃思路是:降低計稅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

第一,轉讓定價策略。2009年8月1日正式執行的《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的計稅價格不得低于銷售單位最終零售價格的70%,如果低于這一比例,稅務機關將進行核定征收。白酒上市公司在銷售給關聯銷售公司時可以適度降價,取得一定的節稅利益。籌劃策略是:首先上市公司將產品轉讓給關聯銷售公司時,定價不能過低,避免違背《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反而得不償失;其次最好能在低稅率區設立關聯的銷售公司,在降低消費稅稅負的同時能夠轉移一部分利潤,降低企業所得稅。

第二,包裝物單獨銷售策略。稅法明確規定,對銷售黃酒、啤酒外的其他酒類產品收取的包裝物押金,均應并入當期銷售額征稅。白酒包裝物則要并入銷售額征收消費稅,這樣無疑擴大了納稅人的計稅基礎。籌劃策略是:納稅人將包裝物作為普通商品單獨銷售給購貨方,由其完成最后的包裝工作。通過操作,把酒類產品和可分離包裝物分開銷售,形成兩筆獨立的銷售行為,包裝物銷售則不繳納消費稅,從而產生節稅收益。只要包裝物的費用不低于其應納的消費稅額,就會取得節稅的成果。以200元不含稅銷售價格為例,假如包裝價格為酒類產品總價的10%,為20元(而現實中,高檔白酒類的包裝物占產品總價值的比例遠在10%以上)。不進行籌劃時需納消費稅額為:200元*20%=40元(不考慮從量稅),籌劃后,應納消費稅額為:180元*20%=36元,節省消費稅4元;假如一年不籌劃的總銷售額為2000萬元,包裝物占總價比例10%的情況下,籌劃方案可節稅40萬元。操作時需要注意:在銷售形式上一定要做成包裝物與白酒產品分開銷售,避免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避稅,無法達到降低稅負的效果。

二、白酒產品連續生產策略

稅法規定,酒類企業外購、委托加工基酒或酒精連續生產酒類產品,購進、委托加工收回已繳納的消費稅不得抵扣;同時規定,用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使用環節不繳納消費稅。

籌劃思路是:企業可以考慮減少外購、委托加工基酒或酒精的方式,根據自身生產的需用量,酌情收購一定規模的基酒、酒精生產企業,形成企業內部的“基酒、酒精”到“酒類產成品”的連續生產。減少不必要的稅收負擔,取得節稅效益。

三、稅率選擇策略

消費稅規定,白酒適用15%的比例稅和每斤0.5元的定額稅,而其他酒則只適用10%的從價稅。酒類上市公司可以改進工藝、使用生產低稅率產品策略節稅;同時納稅人成套銷售應稅消費品的,從高征稅。

第一,產品策略,即生產低稅率產品。納稅人生產白酒,可以在保持基本口味不變的基礎上加入少量香料、藥材,由白酒轉為配制酒、滋補酒,適用稅率20%變為10%,同時也少去從量稅。籌劃策略是:企業要發展可以考慮產品進行升級換代,由經營中、低檔酒向制造中、高檔酒或是多功能酒飲料轉型,形成企業核心競爭力。

第二,工藝策略,即選擇低稅率的工藝生產酒。同一種原料生產的工藝不同,其消費稅的稅率也不同,一般蒸餾法要比過濾方法制出的酒稅率高。如大米,經加溫、糖化、發酵后,采用壓榨工藝釀制的酒屬黃酒;如經糖化、發酵后,采用蒸餾工藝釀制的酒則屬于糧食白酒。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白酒生產企業可以考慮對舊工藝進行改進開發新的流程,采用非蒸餾方法生產酒。另外以白酒為酒基的配制酒、泡制酒相對應的稅率過高,所以在配制酒、泡制酒(包括制藥酒)也可用黃酒作酒基。當然這種策略的實行要充分考慮產品口味和市場的需求,如果僅僅是為了節稅貿然推出不成熟的產品往往會得不償失。

第三,成套銷售包裝時機策略,即避免從高征稅。稅法規定,不同稅率消費品成套銷售的要從高征稅。酒類企業產品通常會選擇銷售成套禮品來作節日促銷。假如出廠時就是成套銷售,則要從高征稅,稅負高。為避免從高銷售,企業可以考慮以“以先銷售后包裝”方式來選擇包裝時機,即生產企業以普通包裝的方式銷售給銷售公司,再由銷售公司組成成套包裝,從而避免從高征稅。在成套銷售中,低稅率產品銷售額占成套銷售總價的比例越高,節稅效果越明顯。這種策略的執行需要加強對銷售商的監管,方能保證產品的促銷能真正落實,實現回報客戶和開拓市場目的。

四、出口退稅策略

上市白酒類公司出口酒類產品就涉及到增值稅與消費稅的出口退稅問題。按稅法規定:有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購進應稅消費品直接出口,以及外貿企業受其他外貿企業委托代理出口應稅消費品,適用出口免稅并退稅;有出口經營權的生產性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自產的應稅消費品,依據其實際出口數量適用出口免稅但不退稅;一般商貿企業即除生產企業、外貿企業外的其他企業,適用出口不免稅也不退稅。因此白酒上市公司出口,需要注意的是:由上市公司直接出口或者上市公司借助外貿企業的渠道優勢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這里的直接出口方和委托出口的委托方必須是上市公司,只有這樣才能享受出口退稅政策。

參考文獻:

[1]陳天翔:《調整白酒消費稅對我國白酒行業的影響》,《福建稅務》2001年第9期。

(編輯向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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