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文化館管理辦法- 上海市公共文化館管理辦法制定機關公布日期施行日期文號主題類別效力等級時效性1997.09.221998.01.01文化、新聞出版、廣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上海市公共文化館管理辦法- ,供大家參考。
上海市公共文化館管理辦法
制定機關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號
主題類別
效力等級
時效性
1997.09.221998.01.01文化、新聞出版、廣播影視、體育綜合規定
地方政府規章
已被修訂
正文:
----------------------------------------------------------------------------------------------------------------------------------------------------上海市公共文化館管理辦法
(1997年9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條
(目的)
為了加強對本市公共文化館的管理,充分發揮公共文化館在提高市民文化素質和提高城市文明程度中的作用,促進文化事業的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公共文化館,是指政府設置,向社會公眾開放,組織和指導群眾文化活動的公益性文化事業單位,包括市文化館、區(縣)文化館和街道(鄉、鎮)文化館(站)。
第三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文化館的設置、使用及其監督管理。
第四條
(設置原則)
公共文化館按照行政區劃設置。
市和區(縣)行政區域內分別設置市文化館和區(縣)文化館;街道(鄉、鎮)行政區域內設置街道
(鄉、鎮)文化館(站)。
第五條
(主管和協管部門)
上海市文化局(以下簡稱市文化局)是本市公共文化館的行政主管部門。區(縣)文化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公共文化館的管理。
各級財政、規劃、人事、物價、建設和房地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同文化行政部門實施本辦法。
第六條
(設置規劃)
市文化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市公共文化館設置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區(縣)文化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公共文化館設置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區(縣)公共文化館設置規劃,報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七條
(建筑設計規范與竣工驗收)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文化館,應當符合公共文化館的建筑設計規范。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文化館經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市文化局或者區(縣)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參加公共文化館的竣工驗收。
第八條
(館舍面積)
區(縣)文化館和街道(鄉、鎮)文化館(站)的建筑面積之和,應當達到平均每千人50平方米。其中,區(縣)文化館的建筑面積不少于5000平方米,街道(鄉、鎮)文化館的建筑面積不少于1200平方米。
市文化館的建筑面積另行規定。
第九條
(使用登記)
市和區(縣)文化館應當自建成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市文化局辦理使用登記手續;街道(鄉、鎮)文化館(站)應當自建成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區(縣)文化行政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手續。
第十條
(終止和變更)
公共文化館合并、分立、撤銷或者變更館址、館名的,應當報辦理使用登記的文化行政部門批準,并
辦理合并、分立、撤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人員配備)
公共文化館應當配備一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具體要求由市文化局會同上海市人事局另行規定。
公共文化館的館長經市文化局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十二條
(設備、器材的配置與更新)
公共文化館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配置、更新專用設備和器材。
第十三條
(公益性文化活動的開展)
公共文化館應當開展下列公益性文化活動:
(一)組織業余文化藝術創作、表演和展覽活動,向業余藝術表演團體提供排練活動場所;
(二)免費提供報刊閱覽服務,開設免費文化藝術活動專場;
(三)通過講座、培訓班等形式,組織群眾學習文化藝術技能和進行時事政治、文化科技知識教育;
(四)收集、整理、利用本地區的民族、民間文化藝術形式,組織民間文化藝術交流;
(五)開展群眾文化理論的學術研究,編輯群眾文化理論書籍和資料,建立本地區的群眾文化工作檔案。
第十四條
(文化娛樂活動和其他經營活動的開展)
公共文化館可以開展多項文化娛樂活動。其中,利用公共文化館的設施和場地開展文化娛樂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經營活動的,應當征得辦理使用登記的文化行政部門同意后,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
(業務輔導)
市文化館應當對區(縣)、街道(鄉、鎮)文化館進行業務指導;區(縣)文化館應當對街道(鄉、鎮)文化館進行業務指導。
公共文化館應當做好對群眾文化活動的業務輔導工作。
第十六條
(公益性文化活動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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