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建德市城市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杭州市城市規劃管理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供大家參考。
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德市城市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杭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試行)》及《建德市域總體規劃》,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建德市域總體規劃》規劃區范圍內的規劃管理活動,均按本規定執行。詳細規劃編制、城市設計、建筑設計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間距、建筑退讓、設計標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內容,應符合本規定。
第二章
建設用地的分類和適建范圍
第三條
規劃區內的建設用地,根據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區,并遵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進行分類。
第四條
各類建設用地的劃分應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則,按照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執行。尚無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應按分區規劃、中心鎮總體規劃和本規定附錄五《各類建設用地適建范圍表》執行,并編制選址論證報告。
凡須改變規劃用地性質,且超出附錄五規定范圍的建設項目,應先提供調整詳細規劃,按規定程序報批后執行。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標
第五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建設項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標,根據已批準的控
制性詳細規劃執行。
控制性詳細規劃尚未批準的,且建設用地面積大于等于3ha(公頃)的建設項目(市政基礎設施除外),應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經批準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標;建設用地面積小于3ha(公頃)的建設項目,應編制選址論證報告,并參照表(3-1)《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標表》確定建筑容量指標。但辦公、商業建筑與居住建筑混雜時,辦公、商業建筑的容積率,應通過選址論證報告進行分析并且原則上不大于3.5。
第四章
建筑間距
第八條
新建建筑間距,應當綜合考慮日照、采光、通風、消防、防災、視覺衛生、管線埋設、土地合理利用等要求,還必須符合本章的規定。
第九條
低、多層建筑(不含高度5m以下的門衛、變配電房、電信交接間、小庫房、車庫等附屬建、構筑物,下同)之間的間距
(一)居住建筑正面間距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注:1、表中方位為正南向(0°)偏東、偏西的方位角
2、L為南側(東、西)側遮擋建筑高度___倍
3、兩幢建筑非平行布置,當夾角小于等于30°時,按平行關系控制;當夾角大于30°時,其最窄處間距不應小于遮擋建筑高度的___倍,且不應小于12m。
(二)居住建筑與北側非居住建筑建筑的間距,不應小于居住建筑高度的___
倍且不應小于12m。
(三)當位于居住建筑兩側的建筑與居住建筑垂直布置,且對居住建筑主朝向產生較大視線干擾時,間距不應小于與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建筑高度的___倍,且不小于12m。
(四)新建住宅樓底層作架空層、自行車庫、商業等非居住用房時,與南(東、西)側遮擋建筑間距可扣除其底層非居住用房的高度(最多扣除5m),且不應小于12m;當新建建筑為遮擋建筑時,間距不得扣除被遮擋現狀住宅(不包括同步規劃先行建造的住宅)底層非居住建筑的高度。
(五)老年公寓、醫院病房、中小學普通教室、幼兒園生活活動用房、療養院療養住宿樓等建筑與南側建筑平行布置時,間距不應小于南側建筑高度的___倍,且不應小于15m;與其正面垂直布置的建筑的間距,不應小于南側建筑高度的___倍,且不應小于13m;當方位為非正南北向或與南側建筑有一定夾角時,參照居住建筑的相關規定折減后確定間距。同一地塊內自身遮擋可根據用地情況適當放寬。
(六)賓館客房、科研辦公等建筑與南側建筑平行布置時,外墻間距不應小于遮擋建筑高度的___倍,且不應小于10m;相互垂直布置時,間距不應小于遮擋建筑高度的___倍,且不應小于6m;集體宿舍(非居住用地內)間距應適當擴大。
賓館客房、科研辦公和集體宿舍(非居住用地內)等建筑之間的山墻間距參考居住建筑山墻間距控制。
第十條
高層建筑與周邊建筑的間距
(一)高層建筑與北側、東側、西側居住建筑的間距,應滿足被遮擋的居住建筑大寒日有效日照不少于___小時,并需由具有相關資質的專業技術部門采用計算機分析軟件進行日照分析,日照分析參數要求:
1、地理位置:杭州市,東經120°10′,北緯30°19′。
2、有效時間段:上午___時至下午___時。
3、時間統計方式:按《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術管理規則》第___條日照標準。(其中建德市被遮擋的居住建筑大寒日有效日照不少于___小時)4、時間間隔:不超過___分鐘。
5、計算高度:以已經確定的日照計算基準線為依據,計算高度(含落地門窗)均按離室內地坪0.9m的高度計算。
6、采樣點間距:采樣點間距不超過0.6m。
(二)高層建筑與北側居住建筑的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1、居住建筑的朝向為南北向的,而面寬大于___米的高層建筑與其北側的居住建筑的間距不得小于南側高層建筑的高度的___倍,并且最小間距應大于___米。
2、面寬不大于___米的高層建筑與北側居住建筑之間的間距不應小于南側高層建筑的___倍,并且最小間距應大于___米。
(三)高層建筑與南側居住建筑的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1、高層建筑與南側南北向布置的低層居住建筑外墻的間距,不應小于12Qm,與南側南北向布置的多層居住建筑外墻的間距,不應小于18Qm;與南側東西向布置的低、多層居住建筑北山墻的間距,不應小于12Qm。
2、高層建筑與南側高層居住建筑外墻的間距,不應小于24Qm。
(四)老年公寓、醫院病房、中小學普通教室、幼兒園生活活動用房、療養院療養住宿樓等建筑,按居住建筑與高層建筑間距標準控制,并應進行日照分析滿足《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術管理規則》的要求。
(五)高層非居住建筑之間的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1、平行布置時,與地塊外建筑外墻間距不應小于20Qm,與地塊內建筑外墻間距不應小于15Qm。
2、相互垂直布置,南側建筑山墻朝北時,應大于等于13Qm;南側建筑外墻朝北時,應大于等于15Qm。
第十一條
建筑山墻之間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低、多層建筑山墻間距
1、低、多層居住建筑山墻間距
(1)相對建筑山墻均不開窗或設陽臺時,外邊線距離不宜小于4m。
(2)相對建筑山墻僅一側開窗或設陽臺、均開窗或均設陽臺時,外邊線距離不宜小于6m。
2、低、多層老年公寓、醫院病房、中小學普通教室、幼兒園生活活動用房、療養院療養住宿樓等建筑與山墻兩側其它建筑的間距參照居住建筑控制。
(二)高層建筑山墻間距
1、高層建筑與低、多層建筑山墻相對時,或平行布置前后錯開時,間距不應小于9Qm。2、高層住宅建筑與高層建筑山墻相對,或平行布置前后錯開時,間距不應小于13Qm。3、高層建筑山墻之間間距不應小于13Qm。
第十二條
高層建筑裙房,應滿足多層建筑與其它建筑的間距要求。
第十三條
建筑間距的其它規定
(一)高度6m以下的單層傳達室、變配電房、泵房、小庫房和車庫等建筑,或面向住宅一側不開窗的單層商業建筑,與住宅外墻間距在滿足消防、衛生、環保要求情況下不應小于6m。
(二)學生宿舍與其它建筑的間距及日照標準參照住宅建筑控制。
(三)在非居住用地內的集體宿舍,外墻間距可參照第九條第(六)款并適當擴大,山墻間距參照居住建筑山墻間距要求。
(四)工業、倉儲、市政及特殊用地內的建筑之間的間距按相關的消防、環保、綠化和安全的有關規范控制。
(五)經具法定資質的機構鑒定為危房,需翻建、排危的低、多層居住建筑,可按原有的位置、高度、規模、性質翻建,不執行上述間距規定。
第十四條
上述條款以外的其他建筑布置方式,間距要求參照《杭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第五章
建筑退讓
第十五條
沿建設項目用地邊界線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鐵路、電力線、地下管線等的距離,除符合消防、日照、通風、防汛、交通安全、市政管線、景觀、環保和文物保護等方面的要求外,必須同時符合本章的規定。
第十六條
地上建筑物后退用地邊界線的距離
沿建設項目用地邊界線的建筑物,其退讓用地邊界線的距離按表(5-1)要求控制,但離界后與建筑物間距小于建筑間距或消防間距時,應按建筑間距或消防間距規定控制。
(一)當本地塊或周邊用地為居住、教育用地時,應同時按照《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術管理規則》的要求模擬日照分析,以確保周邊地塊能按照規劃要求進行開發建設。
(二)當界外是現狀或已通過方案設計的永久性建筑時,地塊內建筑物與界外建筑及地界的距離,應按第四章建筑間距有關規定確定。
(三)當相鄰地塊兩個或兩個以上建設項目謀求上部建筑聯體建造時,可不按
表(5-1)控制離界距離,但各地塊應滿足各自的技術經濟指標限制和其它相關規范要求。
(四)當相鄰地塊之間為共同征用的雙方公用通道時,邊界按征地分界線計算;當界外是城市道路、綠化等公共用地時,離道路和綠化等公共用地中心線邊界的距離也應符合表(5-1)的規定。
第十七條
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紅線距離
(一)沿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其后退規劃道路紅線的最小距離,應按批準的詳細規劃執行;尚未編制詳細規劃的,應根據道路的性質、道路紅線寬度、交叉口視距以及建筑物性質、建筑物高度來確定,具體見表(5-2)。當城市道路含部分橋梁時,后退橋梁的距離應適當加大滿足市政管線布置要求,編制城市設計時可合理調整建筑后退距離。
1、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退讓道路紅線距離,在表(5-2)規定的退距的基礎上,低、多層建筑(含高層建筑裙房)增加2m,高層建筑主體增加5m(均自道路規劃紅線直線段與曲線段的連接點算起)2、建筑后退道路紅線的計算,以建筑底層最突出的外墻邊線為準。允許臺階、雨棚、飄窗等突出部分在后退距離的1/3內安排,但突出部分后退道路不應小于___米。當建筑上部外挑(凸)形成大體量時,應以外挑外緣計算后退距離。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其退讓距離可適當調整。
(1)城市景觀設計要求、文物保護需要等(包括城市重要標志)。
(2)傳統街道上的擴建或改建工程。
(二)沿城市高架道路兩側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其與高架道路邊緣的距離除符合表(5-2)外,尚應按表(5-3)《
建筑物離高架和匝道的最小距離》控制。
(三)新建、改建有大量人流、車流集中的大型商場、影劇院、游樂場、體育場、展覽館等大型公共建筑,其后退道路紅線距離以根據建筑性質、功能、主要出入口位置等特殊要求具體確定的規劃設計條件為準。建筑主要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不應小于10m,并應妥善安排好出入口位置和停車場地,不得影響城市交通。
在市中心舊城區,執行以上兩款規定有困難時,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編制城市設計核定,或組織論證確定。
(四)圍墻中心線后退道路紅線不少于0.5m。后退相鄰建設用地的邊界,視相鄰地塊權屬等情況確定:當界外為已征用地時,圍墻中心線應與用地線吻合;當界外為未征用地時,圍墻基礎不得逾越地界;當界外是耕地時,圍墻中心線后退地界不少于1m。
(五)大門及單層門衛設施,后退30m及以上寬度道路紅線不應少于3m,后退30m以下寬度道路紅線不宜少于2m。
第十八條
公路沿線的建筑物后退控制
沿公路的建筑物按后退公路兩側邊溝,建筑控制區的具體范圍:一級公路不小于30m、二級公路不小于20m、省道不少于15m、縣道不少于10m、鄉道不少于5m,其中高速公路不少于30m、互通立交和特大型橋梁不少于50m;公路彎道內側及平交道口附近的建筑控制區還須依照國家規定滿足行車視距或者改作立體交叉的需要。
公路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路段,沿公路兩側的建筑物須同時滿足后退城市道路紅線的要求。
第十九條
鐵路沿線的建筑物后退控制
鐵路沿線建筑物后退最近一道軌道中以線的距離:鐵路干線兩側的建筑工程(鐵路設施除外)與軌道中心線不得小于30m;鐵路支線.專用線兩側的建筑工程與軌道中心線的距離不得小于20m,鐵路兩側的圍墻離軌道中心線的距離不得小于10m,圍墻的高度不得小于3m。
在鐵路道口附近進行建設的,須符合鐵路道口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條
沿架空電力線路兩側新建建筑物,建筑后退電力線地面投影邊線的距離在滿足電力安全相關規范的前提下,按表(5-4)《建筑物與電力線的距離》控制
:(均從桿路中心算起)在舊城區,執行表(5-4)規定確有困難時,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會同電力、環保部門核定。
第二十一條
地下建筑后退控制
(一)新建建筑地下室:后退城市公共綠地的距離不宜小于1m;與現狀住宅的外墻距離不宜小于10m,與住宅的山墻距離不宜小于6m;后退城市道路、相鄰建設用地和已建用地邊界的距離,不宜少于地下室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室底板的距離)的___倍,且不得少于3m。
按上述要求退讓確有困難時,除應采取技術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還應公示后報規劃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適當縮小后退距離。
(二)當界外建(構)筑物、地下工程有特殊要求時,應根據建筑結構設計及場地地質情況,加大新建地下室后退地界的距離。
(三)當相鄰地塊兩個或兩個以上建設項目協商謀求地下室聯體建造時,可不按表(5-1)控制連接處離界距離,但應滿足其它相關規范規定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
建筑物后退河道規劃藍線距離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主干河道規劃線兩側新建建筑物(水利設施除外),其后退河道規劃藍線的距離除有關的規劃另有規定外,不小于20m,其余河道不小于8m,水源保護帶不小于30m。
為保持山水城市特色風貌,沿河建亭、臺、樓、閣等親水建筑的,其退讓距離可適當調整,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共同核定。
修筑河堤駁坎、碼頭、埠頭、埋塞盲河,建造構筑物等活動,必須經水利部門批準。
第六章
建筑高度控制
第二十三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等專項規劃確定的特定區域內新建、改建建筑物,建筑的高度必須符合城市規劃確定的建筑控制高度或建筑限制高度,尚無規劃明確的,應先編制城市設計、修建性詳細規劃或建筑設計方案,提出控制高度和保護措施,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具體核定。
第二十四條
在機場空域、電臺、氣象臺、無線電微波通道及其他有凈空限制的地區,新建、改建建筑物高度還必須符合有關凈空高度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位于城市重要地段的建筑物和沿城市主要道路兩側的建筑,應當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連續性。
沿江、河道兩岸的建筑,應當保持生態景觀廊道的通透性。
沿各類公園周邊的建筑,應當符合城市設計要求,并不得影響公園景觀
凡涉及到以上情況,必須對建筑物高度進行專項分析。
第七章
建筑設計方案文件編制要求
第二十六條
方案設計文件要求:
(一)設計說明書,包括各專業設計說明以及投資估算等內容;
(二)圖紙,含總平面圖、建筑設計圖紙、透視圖、鳥瞰圖等;
第二十七條
方案設計文件的編排順序
(一)封面:寫明項目名稱、編制單位、編制年月;
(二)扉頁:注明編制單位(簽章)、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以及有關設計人員(簽署并加蓋執業資格章);
(三)設計文件目錄;
(四)設計說明書;
(五)設計圖紙。
第二十八條
各類建設工程在編制總平面規劃、城市設計和建筑設計方案時,應繪制城市坐標和周邊相鄰地段___米范圍內的現狀地物、地貌,并研究與空間環境協調以及與城市基礎設施的連接,處理好與周圍環境的關系。建筑設計方案應進行多方案比較(且方案設計單位不少于___家),并組織方案審查(建筑的設計文件編制要求見表7—1)。
表7—1建筑設計方案文件編制要求
序
號
圖紙名稱
圖紙內容
圖紙比例
1方案設計說明
說明工程的設計依據,設計宗旨。規劃技術指標,建筑經濟指標。結構選型設計、消防、人防、環保、給水排水、電氣、電訊、有線廣播電視、空調通風、節能、亮燈等及其與城市環境的關系。
2工程區域位置圖
表明工程項目位于城市中的位置
3總平面布置圖
表明工程區內建筑物總平面規劃布置,技術經濟指標、道路、主要出入口、豎向、綠化、停車泊位、物管用房、配電房、環保、消防等市政、公建設施的布置。1:5004消防系統平面圖
表明消防通道、寬度、流線、出入口位置、距離、消防登高面的布置及建筑物內消防出入口與室外消防通道的聯系方式等。1:5005綠化系統平面圖
表明綠地位置、并按國家
規定
計算綠地面積(屋頂綠化、植草磚應分別注明)、尺寸、布置方式、并列表注明各植物的品種及規格等。
1:5006交通系統平面圖
表明人流、車流出入口位置,用地內部交通組織,室內外停車場(庫)位置,面積、車位數、用地內部交通系統與城市交通系統的關系。
1:5007環衛系統平面圖
標明垃圾收集點(垃圾箱)位置,二級生化處理設施或無動力厭氧凈化池與大型化糞池位置、面積、尺寸以及排污管道設施走向。1:5008人防系統平面圖
表明室內人防工程位置、面積、等級、室內外出入口位置、尺寸等。1:5009建筑單體或群體彩色渲染圖(效果圖)建筑單體或群體彩色渲染圖(效果圖)、綠化景觀、亮燈工程等效果圖。重要的或大型建筑必須制作模型。
10配套設施布置圖
市政配套設施(如社區管理用房、物業管理用房、公廁、氣化調壓站、電信機房、郵政信報箱、路燈、配電房、運動場所等設施)
11建筑方案圖
平面、立面、剖面圖1:100或
1:20012豎向規劃圖
建筑物及場地豎向的高程及相互關系1:500第八章
建筑綠地
第二十九條
各類新建建筑基地內綠地面積占基地總面積的比例(綠地率)應當符合表8-1規定的要求,舊城改造參照執行。
第三十條
建設項目在規劃確認時綠地面積達不到審批要求的,不足部分應按規定繳納綠化補償費(或易地綠化)。易地綠化補償費的收費標準由市物價、財政部門按有關政策核定。
第九章
停車場(庫)第三十一條
停車庫(場)的設計采用標準車型應符合表9-1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停車庫(場)的凈空高度(室內地面到梁底或管底的距離)不應小于表9-3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配建停車位的指標應滿足表9-4的要求。
第三十四條
綜合性大樓停車位指標按各類性質和規模分別計算。
第三十五條
其他各專項建筑按《浙江省停車位(庫)設計設置規則》執行。
第三十六條
配建的停車庫(場)建設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停車場驗收不合格的,主體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七條
如因主觀原因不能按審定方案或規劃設計條件指標建造停車場(庫),則必須按以下措施處罰:(措施待定)第三十八條
因特殊情況確實不能按上述要求建設配建停車場的,經本市規劃管理部門批準,可以適當減少停車場面積,但不宜超過要求的___%。同時必須按少建的停車場面積,向本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權機構交納停車場建設差額費。差額費上繳市財政,用于公共停車設施的建設,不得挪作他用。差額費標準,由本市、縣規劃管理部門、物價管理部門規定。(待定)第十章
其他
第三十九條
居住小區內主要道路至少應有兩個出入口;機動車對外出入口數量應控制,其出入口間距應不小于___米。沿街建筑物長度超過___米時,應設不小于___米____米的消防通道。人行出入口間距不宜超過___米,當建筑物長度超過___米時,底層應加設人行通道。居住區內盡端式道路的長度不宜大于___米,并應設不小于___米____米的回車場地,當為高層住宅時需滿足大型消防車回車要求。
第四十條
居住區的垃圾收集點規模控制在___平方米以內,按___米的服務半徑設置,并就近單元住宅、結合小區綠化布置。居住小區、居住組團內應設置小型垃圾中轉站,規模分別為___平方米、___平方米。
第四十一條
居住小區、居住組團統一規劃暗埋給排水、電力、電訊、有線電視、管道燃氣,并同步配套建設,同步組織驗收。
第四十二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公共設施以及有殘疾人生活的房屋建筑與工作場所應進行無障礙設計。
第四十三條
新建小區工程管線原則上應地下敷設,民用建筑工程管線全部入地敷設。埋設在地下的管線必須與路同敷;___米以上城市道路建成后原則上不得挖掘敷管。確需敷管的,應采用頂管施工方式。
第四十四條
城市規劃建成區內公共交通停靠站的間距一般為300~___米,道路交叉口附近的站位一般應設在交叉口的出道口一側,距交叉口的直線段距離應在___米以上。
城市干道上的停靠站應采用港灣式停靠站,其車道寬度為___米,直線段長度為20~___米。
第四十五條
沿城市道路和城市主要河道兩側建筑立面不得設置外廊式空調機室外機位,不得設置外凸防盜網。
第四十六條
沿街商店設置的遮陰蓬帳,應整治美觀、高度不得低于___米,寬度不得超過人行道。
第四十七條
沿城市道路的原有建筑,一般不得增開門窗。確有必要的不得破壞道路綠化和原有建筑結構、造型。
第四十八條
不得將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___米以內,無人行道街巷或無配套停車位等附屬設施的非商業用房改為商業用房。
第四十九條
城市主要街道兩側應配建“亮化”工程,八層以上的建筑均需作外墻燈光設計。大樓的廣告、招牌、分體式空調箱的位置應統一規劃。
第五十條
高層建筑、易燃易爆場所、電力設施、通信設備、計算機網絡和其他可能遭受雷擊的建(構)筑物及設施,應按國家有關規范設置防雷裝置,防雷裝置設計納入建設項目施工設計內容,設計圖紙須經市相關部門審核。
第十章
其他
第三十九條
居住小區內主要道路至少應有兩個出入口;機動車對外出入口數量應控制,其出入口間距應不小于___米。沿街建筑物長度超過___米時,應設不小于___米____米的消防通道。人行出入口間距不宜超過___米,當建筑物長度超過___米時,底層應加設人行通道。居住區內盡端式道路的長度不宜大于___米,并應設不小于___米____米的回車場地,當為高層住宅時需滿足大型消防車回車要求。
第四十條
居住區的垃圾收集點規模控制在___平方米以內,按___米的服務半徑設置,并就近單元住宅、結合小區綠化布置。居住小區、居住組團內應設置小型垃圾中轉站,規模分別為___平方米、___平方米。
第四十一條
居住小區、居住組團統一規劃暗埋給排水、電力、電訊、有線電視、管道燃氣,并同步配套建設,同步組織驗收。
第四十二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公共設施以及有殘疾人生活的房屋建筑與工作場所應進行無障礙設計。
第四十三條
新建小區工程管線原則上應地下敷設,民用建筑工程管線全部入地敷設。埋設在地下的管線必須與路同敷;___米以上城市道路建成后原則上不得挖掘敷管。確需敷管的,應采用頂管施工方式。
第四十四條
城市規劃建成區內公共交通停靠站的間距一般為300~___米,道路交叉口附近的站位一般應設在交叉口的出道口一側,距交叉口的直線段距離應在___米以上。
城市干道上的停靠站應采用港灣式停靠站,其車道寬度為___米,直線段長度為20~___米。
第四十五條
沿城市道路和城市主要河道兩側建筑立面不得設置外廊式空調機室外機位,不得設置外凸防盜網。
第四十六條
沿街商店設置的遮陰蓬帳,應整治美觀、高度不得低于___米,寬度不得超過人行道。
第四十七條
沿城市道路的原有建筑,一般不得增開門窗。確有必要的不得破壞道路綠化和原有建筑結構、造型。
第四十八條
不得將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___米以內,無人行道街巷或無配套停車位等附屬設施的非商業用房改為商業用房。
第四十九條
城市主要街道兩側應配建“亮化”工程,八層以上的建筑均需作外墻燈光設計。大樓的廣告、招牌、分體式空調箱的位置應統一規劃。
第五十條
高層建筑、易燃易爆場所、電力設施、通信設備、計算機網絡和其他可能遭受雷擊的建(構)筑物及設施,應按國家有關規范設置防雷裝置,防雷裝置設計納入建設項目施工設計內容,設計圖紙須經市相關部門審核。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是建德市城鄉規劃管理的具體技術規定,由建德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實施前,已取得方案設計(含初步設計)批復的仍按原規定執行(市政府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三條
本規定經建德市政府批轉之日起實行,___年___月___日下發的《建德市城市規劃技術規定(暫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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