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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辦公室檢察工作的優化

時間:2023-08-03 11:20:03 來源:網友投稿

唐雄鷹 李闊森

摘 要: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機制是檢察機關加強偵查監督的改革探索。在有效發揮公訴職能,**“追訴”與“監督”的角色沖突,實現偵查監督程序由依附轉向獨立上有重要的價值。但在實踐運行中存在監督信息獲取困難,監督權威性、有效性保障不夠,人員配備不足等現實困境。為此,應推進完善與公安機關的信息共享機制、調查核實機制、案件咨詢與提前介入機制,用好現有的監督方式并探索新的監督方式,配強檢察人員進行專人常駐檢察,以確保派駐檢察工作的順利開展和監督的權威性、有效性。

關鍵詞:偵查監督 協作配合 法律監督 檢警關系

檢察機關是我國憲法確立的國家法律監督機關,通過行使檢察權,保障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加強對偵查權的監督,是有效追訴犯罪,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方式。完善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的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機制,在公安機關設立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辦公室(以下簡稱“偵協辦”)是保障偵查權正確行使的重要探索,有著極其重要的價值。

一、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辦公室的價值分析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政策的現實需要

《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對檢察機關履行好法律監督職能提出了切實的要求,以加強刑事訴訟的法律監督,規范辦案程序,確保辦案質效。2021年11月,最高檢與公安部聯合發布《關于健全完善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機制的意見》,是對黨中央政策的落實。在公安機關設立“偵協辦”,有利于構建更加有效的執法司法監督制約制度,提高辦案質效,有利于更進一步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二)延伸監督觸角促進公訴職能的有效發揮

由于未實現同步監督,一般而言,案件只有在進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階段后,檢察機關才能將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納入審查視野。對前期的強制措施及強制性偵查措施等重要偵查行為缺乏同步的監督和引導,即使發生違法偵查行為,檢察機關也很難及時發現并糾正。[1]在公安機關設立“偵協辦”,能夠更進一步實現同步監督,有利于預防和及時糾正偵查違法行為。另外,通過溝通和協作,就案件偵查取證、案件定性和法律適用提出意見,能夠及時引導偵查,收集證據,排除非法證據,提升偵查質量,適應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和檢察官主導責任的落實。

(三)**“追訴”與“監督”的角色沖突

檢察機關在成立之時就是國家追訴犯罪的專門機關,檢察官“追訴人”的角色是基本定位。林鈺雄在《檢察官論》中又將檢察官定位為偵查行為的“監督者”。檢察官同時承擔“追訴人”和“監督人”的角色,會發生矛盾和沖突。[2]一方面,作為“追訴人”,檢察官與偵查人員在目標上具有一致性,圍繞犯罪事實提起公訴、打擊犯罪;
另一方面,作為“監督者”,檢察官要秉持客觀公正立場,做到“在辦案中監督、監督中辦案”,做好法律監督。雖然“捕訴一體”推行后在業務上有了一定程度的融合,填補了捕訴之間在偵查監督方面的中空期,通過公訴引導偵查,提升補證質量,但不免也會出現矛盾與沖突。這種情況下,檢察官在發現偵查違法情形時更多的是想如何彌補證據上的缺陷,達到起訴標準,而對偵查監督有所忽視,有時也是為了考核加分附帶開展偵查監督工作。為了緩解“追訴人”與“監督者”的角色沖突,對于重大偵查監督事項可由辦案人員將線索移交“偵協辦”辦理。這樣辦案人員一來不需要考慮辦案壓力大時間不夠的問題,也不用擔心情面問題,只需要將線索移送即可,有助于緩解角色沖突。

(四)實現偵查監督程序從依附走向獨立

偵查監督開展過程中,有些辦案人員沒有把偵查監督看作是辦案之外具有獨立意義的事項,而是把其看作辦案附帶的,服務于考核的,彌補證據瑕疵的事項,存在未充分調查核實的情況,偵查監督程序缺少實質上的獨立性。開展偵查監督,要以調查核實為前提,否則,事實、證據依據不足,就難以令人信服。調查核實不僅僅是通過簡單審閱卷宗完成,往往要通過綜合訊問、詢問、調取、查詢、復制等手段核實清楚違法事實,才能得出令人信服的結論。隨著“偵協辦”的成立,派駐檢察官實施常駐檢察,有了專人開展偵查監督工作,對推進偵查監督程序運行由“依附”走向“獨立”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二、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辦公室派駐檢察的現實困境

(一)監督信息獲取困難

知情權是偵查監督工作開展的前提和保障,而當前監督信息獲取困境的表現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公安機關不愿意被監督。公安機關往往以派駐檢察侵蝕偵查權、降低偵查效率、可能會泄露偵查秘密等為由排斥監督,因此在配合“偵協辦”獲取監督信息上會心存抵觸。二是公安機關執法辦案系統信息查詢有障礙。在辦案系統上查詢案件信息需要秘鑰,每個民警配備一個秘鑰,任何查詢行為都會被記錄。民警考慮到查詢風險承擔等原因從內心上不愿意配合使用。即使通過與公安機關溝通達成共識,可由確定的民警使用秘鑰打開辦案系統供派駐檢察人員查詢,但查詢時間、查詢內容、查詢權限等也會受到不同程度的約束。

(二)監督權威性、有效性保障不夠

偵查監督對于保證辦案質量,維護公民合法權益,提高偵查人員依法執法意識和水平,提升社會主義法制權威性有重要意義。但上述目標的實現以偵查監督具有權威性、有效性為前提。目前偵查監督未達到所期望的權威性、有效性的要求。一是由于我國現行法律對偵查監督的條文大多僅有行為模式,而無法律后果規定。另外,糾正違法、檢察建議等監督方式是一種建議權,不具有實體處分權,一定程序上影響了偵查監督的效果。有學者認為,檢察機關在對訴訟活動實施法律監督中提出的糾正意見,只能啟動被監督單位自我糾錯程序,而不具有實體處理權,現有監督模式不能有效保障檢察機關偵查監督活動順利開展,勢必影響法律監督的效果。二是人為因素,配合思維大于監督思維,沒有把偵查監督看作是辦理案件之外具有獨立意義的事項,認識不夠導致調查核實力度不充分,進而導致監督效果不足。另外,監督水平不高,對偵查監督相關的規定不熟悉,制發的監督文書說理性不足,監督理念、價值未深刻領悟,尚未達到把監督做到剛性的能力和要求。

(三)派駐檢察人員配備力度不足

我國正在實施人才強國戰略,人才是發展的關鍵。目前“偵協辦”派駐檢察的模式有些是巡回式,有些是常駐式(輪班式、專人式),派駐人員數量少,監督專業性不足,在派駐模式、人員數量、監督能力上都需要進一步優化和提升。為了保證“偵協辦”職能不虛化,有效發揮強化執法監督,實現實體公正;
規范執法行為,實現程序公正;
提升訴訟效率,節約司法資源;
保障公民權益,實現群眾期盼的功能與作用,需要高度重視“偵協辦”檢察人員的力量配備,這樣才能有效保障“偵協辦”設立意義的實現。

三、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辦公室檢察工作的優化

(一)堅持“雙贏共贏多贏”**監督信息獲取困境

1.推進與公安機關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有了信息共享,才能更有效地發現監督線索。通過與公安機關建立信息共享機制,以適當方式獲取警務信息系統刑事案件相關查詢權限,建立檢警信息共享平臺,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平臺,共享最近運行的偵查監督平臺監督信息等方式完善信息共享機制,暢通偵查監督線索來源渠道。這樣才能推動偵查監督的同步化、及時化。

2.推進與公安機關建立調查核實機制。推進與同級公安機關等通過聯合發文,明確調查核實的方式、后果。使用《協助調查核實函》,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公安機關收到檢察機關函件后,應及時向檢察機關介紹案件辦理情況,并為檢察機關詢問當事人,查閱、復制案卷材料等提供便利。

3.推進與公安機關建立案件咨詢機制與提前介入機制。根據公安機關的商請,“偵協辦”可以就一般案件、類案的偵查取證、法律適用等問題接受咨詢、提出意見,為公安機關辦理案件解決實際問題。另外,通過會簽文件的形式,明確提前介入的范圍、原則和方式。原則上公安機關商請介入,但對重大、疑難復雜案件以及檢察機關發現偵查違法線索的案件可依職權介入。明確可介入的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范圍,防止介入虛化或干擾偵查兩種傾向。明確相關介入手續,對于偵查機關發函商請介入的,檢察機關依據該函開展提前介入工作,有關機關及人員應予配合。對于檢察機關依職權介入的,通過《提前介入函》開展提前介入工作,公安機關應當配合檢察機關調取相關材料和通知相關人員接受詢問等,并規定不配合的法律后果。明確介入的原則與方式,提前介入是引導而非指揮,是提意見建議,要引導與監督并重,避免綁架逮捕與起訴。另外要組建專業團隊,由專業能力水平更高、司法實踐經驗更豐富的資深檢察官介入、引導偵查,以實現好的效果和高的效率。通過案件咨詢機制與提前介入機制實現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的共贏。

(二)加大偵查監督權威性、有效性建設力度

1.堅持監督法定原則。檢察機關一要嚴格依法按照法律的授權和法定程序開展監督,禁止在法律規定之外行使監督權。[3]二要積極主動履職,法律要求監督的就應當嚴格依法監督。依法監督、勇于監督、善于監督,防止以保障法律正確實施之名行監督任意之實或只講配合而不敢監督的情況發生。

2.將現有監督方式用到極致。提高發現線索能力、調查取證能力、文書釋法說理能力,切實把糾正違法、檢察建議、檢察意見等監督手段做到剛性。一是強化政治能力淬煉。不斷加強黨性教育,強化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教育,把講政治落實到每個監督案件、監督事項中,確保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二是提升監督專業能力。堅韌不拔地刻苦學習業務知識,平衡逮捕與起訴案件的辦理,合理分配時間,合理運用逮捕與起訴的證據標準。圍繞檢察人員履行檢察職責所要求的專業素質能力,有針對性地開展分層分類分崗培訓,提升檢察干警履行崗位職能的專業素養和技能,提高辦案能力和司法規范化水平。三是提升信息化運用能力。開展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區塊鏈、智慧檢務等科技培訓,不斷更新觀念,適應新的辦案方式,將科技融入到辦案工作中,提高辦案效率與質量,這樣才能更有效地從海量的信息中發現違法行為。[4]

3.探索新的監督方式。一是探索公開審查方式。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對于重大復雜、社會影響大的偵查監督案件,可通過與案件相關的行政執法機關、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參與并充分表達意見的方式,邀請人大代表、人民監督員參與并發表意見的方式公開審查。二是探索檢察宣告??商剿髟谔囟▓鏊?、由特定人員見證、依照特定程序宣告監督決定,以加強法律監督的權威性和實效性。三是完善與紀檢監察機關的協作機制。檢察機關可與行使執紀執法職責的紀檢監察機關建立監督協作機制,對于被監督單位無理由不糾正、不回復檢察機關監督意見的,移送紀檢監察機關,由其按照職責處理。

(三)重視派駐檢察人員力量配備

1.配備專人進行常駐檢察。為了保證法律監督的統一性、持續性,“偵協辦”宜采取專人常駐式檢察。由派駐檢察官依法開展立案監督,重點是對群眾反映強烈、影響社會和諧穩定、涉及民生民利的案件,違法動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經濟糾紛的案件,以及立而不偵、久偵不結嚴重影響當事人正常工作生活等案件進行監督。依法開展偵查活動監督,重點是對適用刑事強制措施進行監督;
對適用搜查、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性偵查措施進行監督;
對技術偵查措施進行監督;
對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違法偵查取證行為進行監督;
對阻礙訴訟參與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進行監督。另外,做好案件咨詢和牽頭提前介入工作,促進偵查質量的提高。

2.擇優選派派駐檢察人員。派駐檢察人員擁有高水平的監督能力是開展好派駐檢察工作的關鍵,是實現“偵協辦”職能定位的硬實力。因此,應將資深的刑事檢察部門的檢察官安排到“偵協辦”從事檢察工作??紤]到目前內設機構的專業化設置,可在不同部門抽調檢察官從事派駐檢察工作,以實現專業能力的整合。

3.強化派駐檢察人員監督能力培養。配備監督能力強的檢察官、檢察輔助人員從事派駐檢察工作,但為了保持較高的監督水平和與時俱進,需要重視監督能力的持續培養。一是加強相關理論學習。在開展工作中會遇到疑難復雜的案件,如果沒有強大的理論支撐,很難做出正確的判斷,為監督工作或案件咨詢及提前介入提供正確的指引。二是承擔一定的刑事案件辦案任務。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標準,通過不斷地辦案,才能與進俱進,更新監督理念和方式,更好地開展派駐檢察工作。三是走出去學習經驗。經驗的取得可以是直接獲得,也可以間接獲得。通過到派駐檢察工作成績突出的地方去學習,借鑒經驗,與本地區的實際相結合,總結出自己的派駐檢察模式,扎實推進派駐檢察工作的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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