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淑萍 王思源
摘 要 網絡信息技術的軍事應用使現代戰爭由傳統的“以平臺為中心”轉型為“以網絡為中心”的網絡戰。網絡戰作戰環境多變、作戰邊界不明確,網絡戰快速、高效、隱蔽、突然、道義風險小,一些發達國家將此作為戰略武器發展方向,這導致網絡作戰相應的政策制定或立法比其他類型作戰面臨更多的挑戰。網絡戰中存在“非法間接使用武力”心理戰的侵略行為判定、網絡攻擊作為武力形式的考量指標及其相應的自衛實施準則、網絡武器或新概念武器使用的識別性準則等方面的倫理詰難及困境;
現實中對美國等科技霸權主義者所提出的倫理道德上的抨擊也難以真正實施。***總書記關于構建網絡空間命運共同體理念及其原則主張可以指導我們突破困境,增強我軍信息化戰爭的軟實力,彰顯我軍正義之師、文明之師的本色。
關鍵詞 ?信息戰 網絡戰 開戰正義 交戰正義 網絡進攻
作者簡介:劉淑萍,哲學博士,陸軍工程大學政治工作系教授;
王思源,南京農業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碩士研究生。
①呂登明:《信息化戰爭與信息化軍隊》,解放軍出版社,2004 年,第 218 頁。
一、引 言
現代網絡化通信技術發展使指揮控制系統、通信聯絡系統、偵察探測系統、電子戰武器廣泛裝備部隊,戰爭形態也由傳統的“以平臺為中心”轉型為“以網絡為中心”。網絡 戰就是以網絡為載體、為平臺,剝奪、利用或破壞、摧毀敵方信息或信息系統、信息作戰能力,同時保護和充分利用己方信息、信息系統和信息作戰能力而采取的各種行動,其作戰目的主要在于打擊敵方的意志、破壞敵方的決策,是運用智能手段在智能領域內展開的一場智能戰。“它可分為戰略信息網絡戰和戰場信息網絡戰。”①戰略信息網絡戰,是指國家或國家集團之間,為了維護自身的安全利益,在平時或戰時,有組織、有計劃地運用各自的戰略信息力量,在戰略信息環境中,運用各種形式的戰略信息攻防技術手段進行的戰略信息對抗活動。它既可以運用于軍事斗爭領域,也可以運用于政治斗爭、經濟斗爭和外交斗爭等各個領域;
既存在于戰爭時期,也存在于和平時期;
既包括信息進攻,也包括信息防御。戰略信息戰的根本目的,在和平時期主要是維護國家安全、遏制或推遲戰爭爆發,在戰爭時期則是奪取并保持信息優勢,迫使敵方放棄戰爭企圖,以贏得戰爭勝利。戰場信息戰,也可稱之為指揮控制戰,是戰時軍隊在交戰的戰場上,為影響、削弱或摧毀敵方的指揮控制能力,同時保持己方指揮控制能力所采取的信息作戰行動。和平時期,為了準備戰爭, 在政治、經濟、科技以及軍事等許多領域,都會進行信息爭奪與對抗,因而造成平時與戰時的界線模糊。網絡戰主要依賴于信息技術和信息系統,其作戰目的主要在于打擊敵方的意志、破壞敵方的決策,是運用智能手段在智能領域內展開的一場智能戰,因而具有智能化的特征。
網絡作戰環境多變、作戰邊界不明確,故網絡戰快速、高效、隱蔽、突然、道義風險小, 一些發達國家將此作為戰略武器發展方向,但這也導致網絡作戰相應的政策制定或立法比其他類型作戰面臨更多的挑戰。網絡科技進步的速度快于責任控制機制,也快于政策與立法的執行能力。******指出,軍隊要加快現代化建設,“研究掌握信息化智能化戰爭特點規律。”【***:《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 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團結奮斗——在中國共產黨第二十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2022 年 10 月 16 日)》,人民出版社,2022 年,第 55-56 頁。】探討網絡戰倫理爭議較多的網絡攻擊、心理戰(包括輿論戰)合理合規的準則要求、規范判定等方面問題,能夠進一步深化該領域研究,更好地發揮人民軍隊思想道德建設的優勢,推進我軍網絡戰的軟實力建設,彰顯我軍忠誠之師、威武之師、文明之師的本色。
二、網絡心理戰中的倫理詰難
心理戰是人類軍事活動的重要形式之一,也是網絡戰中的一項重要內容。與武力暴力相比,它以“心理暴力” 形式減少了對人的生命剝奪,成為一種相對“文明”“人道”的作戰樣式,達成一定“善”的效果。這種出于仁且利于仁的結果體現了仁之手段與仁之目的的辯證統一。1918年10月 31日《倫敦時報》 就這么評述過:“一個好的宣傳策略可能會節省一年的戰爭。這意味著會節省上千萬英鎊,無疑還有上百萬人的生命。” 【 [法] 阿芒·馬特拉:《世界傳播與文化霸權》,陳衛星譯,北京:
中央編譯出版社,2001 年,第 51 頁。】這句話形象地描述了心理戰對于減少戰爭殺戮和損失的重要意義,顯示了心理戰內在的倫理特征。但也并非所有的心理戰都具有倫理合理性與合法性,它的底線就在于:尊重人的生命、遵守正義原則。【盧宏飛、張前承:《論心理戰與倫理道德的關系》,《西安政治學院學報》,2010 年第 4 期。】
作為網絡信息戰重要的作戰樣式之一的心理戰,國內也稱此為“輿論戰”,其倫理道德的準則同樣如此。經典的案例便是:
網絡恐怖主義。美國喬治敦大學的多羅西·鄧寧認為網絡恐怖主義是“恐怖主義和網絡空間的結合”。它通常可以被理解為是針對計算機、 網絡及其存儲的信息的非法攻擊,其目的是通過脅迫某國政府或公民來實現其政治或社會目的。【Dorthy E Denning, Cyberterrorism, http:
www.cs.geregetown.Edu/-denning/infos-ec/cyberterror.html.轉引自王高陽:《國際關系理論視域下的網絡恐怖主義分析》,《重慶交通大學學報》,2012 年第 5 期。】恐怖主義為了實現其所謂的“正義”而以殺害平民引起社會的普遍恐慌為手段,超出了倫理界限,也不符合政治慣例,給整個國際秩序、人類社會發展帶來了嚴重威脅,與現代文明完全相悖,故成了“惡”的象征,遭到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反對和排斥。作為軍事行動的網絡恐怖主義是恐怖主義的擴展,它或是某國家在明確授權或默許之下對其他國家發動的攻擊,其目的是為爭取自身的最大利益或權力,但同樣應遵循國際戰爭法將其造成的后果定性為非法。
單獨的網絡心理戰本身不一定直接造成如此的后果,它往往還是要配合其他武力攻擊樣式才能達成事實上的后果。也正因此,它產生了相關倫理道德規范的沖擊與挑戰。這表現在:一個國家對另一個國家的心理戰攻擊能不能構成侵略行為?受到心理戰威脅的國家能否使用心理戰以外的手段和方法進行自衛?哪些心理戰的手段與方法不允許被使用?等等。這些問題根據現有的倫理道德規范都難以回答。一是因為這些問題根本沒有現成的規范原則,也沒有可以總結的國際實踐。二是因為心理戰與其他作戰樣式相比有非常明顯的特殊性,尤其是心理戰已經模糊了戰時與平時、軍用與民用之間的界限。
美國學者夏普舉例說明以推翻他國政府領導人為目的而煽動他國軍事行動的網絡輿論是“非法間接使用武力”。其案例如下:如果某個國家陰謀在和平時期通過網絡空間操縱另一個國家的數據庫,以煽動推翻其國家領導人,那么這種行為是非法的。假設C國希望悄悄地使D國總統下臺。為此,C國通過因特網制造謠言,說D國總統出賣了大部分D國軍隊定購的軍糧,把錢裝進了自己的腰包。接著,C國通過因特網操縱D國的計算機數據庫,將D國的大部分軍糧定額“按D國總統的指令”運到某港口,使D國軍隊沒有或只有很少的軍糧。進而,C國通過因特網匿名舉報,稱軍糧在某港口里,并將這一消息透露 給當地媒體。D國軍隊憤怒了,結果發生軍事政變。如果在此期間國與國之間沒有處于武裝沖突狀態,那么,C國的這些行為構成非法間接使用武力,但這些行動在范圍、持續時間和強度上都不太可能被認為構成了武力進攻。【[美]小沃爾特·加里·夏普:《網絡空間與武力使用》,呂德宏譯,國際文化出版公司、北方婦女兒童出版社, 2001 年,第 93 頁。】
案例并非虛構,現實中不時有類似的事。如在敘利亞沖突中,西方發達國家就通過網絡進行了如此的“反政府”網站行動。敘利亞動亂一開始,西方媒體就站在反對派一邊。倫敦的一個小商販成立的“敘利亞人權觀察”,發布的消息占領了美聯社、法新社和路透社對敘利亞的報道,他們放縱其在網絡空間偽造的“大馬士革同性戀者”鬧劇、“專制政權”的故事,騙取敘反對派同情,挑起游行示威。雖然一般的IP地址識別是件很簡單的事,西方媒體卻佯裝沒有發現,故意放縱“反政府”網站的行為。【孫力舟:《敘利亞沖突中的網絡戰》,《新產經》,2012 年第9期。】如何抵制這種“輿論戰”,揭示其非正義性的同時增強自身的反擊能力,彰顯自身的正義性,則是網絡技術弱勢的國家必須加強的倫理策略。但是,國際社會目前卻還沒有形成統一的倫理規范準則。
三、網絡進攻中的倫理困境
網絡空間是現代主權國家使用武力或對使用武力進行支援的另外一種媒介或環境。
2010年9月,美國國防部副部長威廉·林恩撰文指出:美國國防部正式宣布網絡作為 新的作戰領域,并研擬網絡戰略。2008年2月,俄羅斯第一副參謀長亞歷山大·布魯金表示:“國家在用信息技術構建信息基礎設施的同時,也在開發被攻擊的目標。科學技術水平 越高,潛在的被攻擊目標越多,包括遠程通信系統、宇宙飛行器、自動化部隊及武器管理系 統、金融系統、銀行系統、商業活動以及電力供應系統等。……我們正在制定信息戰相關文件,并且進行了這方面的訓練。”【[日]佐佐木孝博:《將來的戰爭將是信息戰》,張曠涵譯,何良川校對,參見日本自衛隊隊友會雜志《防衛》,2015 年 第 49 期。】
網絡戰沒有軍隊與地方、軍人與百姓、前線與后方的嚴格區分,也沒有戰時與平時、時 間與空間的絕對界限。因為關涉民生,關涉國家核心利益,網絡戰顯然也必須符合正義的倫理原則,但如何判斷其開戰正義及交戰正義?這便是網絡軍事倫理的重要議題:前者是具體明確何時能使用武力,后者則主要說明應該如何使用武力的基本原則。這兩者既關乎倫理原則,也關乎國際法規。按常規,除非出于自衛,一個國家無權攻擊他國。一旦沖突爆發,國際法旨在確保戰爭盡量人道,減少間接損失(如對平民和平民財產的損害)。這是《武裝沖突國際法》規定并廣為認可的倫理原則。《聯合國憲章》規定:
除非自衛,禁止國家使用武力對抗他國(第2條第4款)。所有國家都有道德權利保衛自己,抵抗侵略和威脅,但是無權發起無端侵略。只有作為本國反抗侵略的手段才可以使用武力,這也意味著國家級的網絡攻擊只有作為防御手段才是合乎情理的。這是國際認同的使用武力的倫理原則,也是網絡戰的開戰正義準則。但如果不把網絡攻擊當作一種武力形式,網絡攻擊涉及的倫理問題就更加模棱兩可了,就比如貿易限制和斷絕外交關系等“更柔性”的交往方式。同時,也并非所有的網絡攻擊都有一樣的社會影響:如與干擾空中交通管制導致墜機事件相比,襲擊某家新聞網站,導致其1小時無法訪問,后者造成的影響就相對較小。實際上,前者的影響等同于使用武力射落飛機。就此,美國海軍研究院教授多蘿西·E·丹寧借鑒邁克爾·施密特及托馬斯·溫費爾德的研究成果提出了一個評估某次特定攻擊或某類攻擊的框架,以七個指標的影響力高低而判定是“武力使用”還是屬于“柔性手段”【[美]多蘿西·E·丹寧:《國家層面網絡沖突的倫理道德》,www.facalty.nps.edu/dedennin/Ethics-Cyber-Conflict.pdf.】:
(1)嚴重性:指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武裝攻擊通常會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而柔性手段一般不會。(2)即時性:指行動造成的后果產生作用的時間。一般而言,使用武 力攻擊帶來的后果直接,常常在瞬間體現出來。而貿易限制之類的柔性手段的后果可能要數周或數月后才能體現出來。(3)直接性:指行動和其結果的關系。對于一次武裝攻擊而言,結果通常是由武力的使用引起的,而且一般可直接歸結于武力的使用。而柔性手段,解釋可以多種多樣。(4)侵襲性:
指某次行動是否跨越目標國的國界。一般情況下,武裝攻擊會實質上跨越邊境,而柔性手段的實施會在行動發起國境內完成。(5)可測性:指衡量某次行動后果的可能性。武裝攻擊的后果更容易量化(傷亡人數、損失財產的價值),而柔性手段卻較難,如斷絕外交關系。(6)合法性:
指行動是否被國際社會視為合法。武裝力量的使用如果不是自衛,通常是非法的。而柔性手段的使用一般是合法的,沒有什么禁止。(7)責任性:指一次行動的后果在多大程度上可歸因于一個國家而不是其他行為主體。前提是武裝壓制完全屬于國家的職責范圍,而且更容易歸因于國家。
而非政府行為主體則能參與諸如宣傳和聯合抵制之類的柔性行為。
為了了解如何將這些標準應用于網絡攻擊,丹寧教授舉例說明:
假設某次攻擊入侵了空中交通管制系統,使兩架大型飛機進入同一片空域后相撞,導致兩架飛機上500人死亡。從嚴重性看,這次網絡攻擊毫無疑問屬于高等級別。即時性等級也為高,盡管從入侵到空難發生這段時間可能長于導彈攻擊和飛機墜毀之間的間隔。關于直接性,我們假設可從空中交通管制計算機以及飛機上的黑匣子里的信息中清晰獲得墜機原因,因此直接性等級也高。但侵襲性只有中等,只需要實施一次電子入侵而非物理入侵。另一方面,可測性等級也高,因為導致飛機上500人死亡,兩架飛機遭毀。合法性也高,因為該行為被認為是非法的,類似于一次導彈襲擊。責任性等級則為中到高。理論上,肇事者可以是任何人,但實施這次攻擊所需的技術和知識水平就能將大多數黑客排除在外,意味著是某個國家發動的。概括起來,五條標準(嚴重性、即時性、直接性、合法性和可測性)級別都為高,另外兩條(侵襲性和責任性)至少達到中等。因此,這次攻擊看起來更像是武力的使用,而不是更合法的柔性強制行為。
美國學者夏普在《網絡空間與武力使用》中就“武力進攻、威脅使用力量、非武裝或非軍事的物質力量、對海外國民保護、間接武裝力量的幾種情況進行了詳盡的探討,并總結提出一些指導原則”【[美]小沃爾特·加里·夏普:《網絡空間與武力使用》,呂德宏譯,國際文化出版公司、北方婦女兒童出版社,2001年,第93頁。】:
(1)在網絡空間或其他地方,保持可信的使用武力的能力是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即使是清晰界定的國際規范也不足以控制那些繼續使用侵略性武力的國家的行為。因此,當有自衛的必要時,愛好和平的國家必須保持強大和可信的使用武力的能力。這種能力并非天然就是非法的或罪惡的,相反它是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之所必需。實際上,國際社會集體性使用武力是聯合國憲章賴以建立的核心原則。國際法僅將侵略性使用武力視為非法,它還明確承認自衛性使用武力的合法性。保持可信的使用武力的能力是一個重要的威懾因素,這是確保法律原則得以貫徹的必需。如果愛好和平的國家不具備以單獨或集體行動的方式保衛自己的能力,那么國際和平與安全將是一個不可能達到的目標。
(2)國際和國內法管制,但在實質上并不禁止網絡空間里的強制和使用武力的國家活動。
(3)主權國家承擔善意的通過和平方式解決彼此爭端的國際義務。而如果網絡空間中有與該國爭端解決談判有關的惡意行為、對該國所面臨的爭端之和平解決構成威脅的惡意行為、以導致延緩或阻止他國解決爭端的方式介入其他國家間的爭端、在其他國家之間制造爭端,威脅國際和平與安全,那么類似的任何國家活動都是違背倫理準則的。聯合國安理會的主要責任就是維持國際和平及授權使用軍事力量,以鏟除對和平的破壞、侵略行徑和對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威脅。
(4)盡管國際社會許多學者和活動家提出了一些普遍認可的定義,但“使用武力” “武力進攻”和“自衛”這些術語一直沒有客觀的法律原則加以清晰界定,因此,必須根據有關法律和情況進行主觀上的個案分析,尤其是要研究具體的國家實踐。如果網絡攻擊造成的后果與一般武力戰后果相同就屬“武力進攻”。而故意在他國主權領土上造成任何破壞性后果的網絡攻擊活動,都是在《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4款意義上的非法使用武力行為,可以導致武力進攻的后果和受害國行使自衛權。
網絡空間里的國家活動并不只有軍方才能實施,它可由其任何一個代理人實施,如何識別網絡攻擊是國家活動還是個人黑客之類的活動,此為難題。對網絡攻擊做出自衛性反應的困難也在于能否識別發起攻擊行動的國家。
(5)根據國際法,計算機間諜活動是合法的,不是第2條第4款意義上的使用武力行為。然而,它可能會顯示采取侵犯行動的國家的敵對意圖,導致受害國使用預期自衛權。困難在于能否識別入侵者,以判斷對敏感系統的入侵所造成的后果的嚴重性。如無識別入侵者的能力,使用武力的合法權利就起不了什么作用。
對此,學者提出:
一方面,要求網絡空間的所有國家活動都應由政府法律顧問進行評估,并且國家社會也要得到隨技術與國家實踐演變的法律原則指導。另一方面,雖然有許多國際法規范管制網絡空間里使用武力的行為,但也不能確保國家可以及時地識別入侵者或攻擊者。所以,問題終還是歸于后者,而不是國際法是否允許為自衛目的使用武力。【[美]小沃爾特·加里·夏普:《網絡空間與武力使用》,呂德宏譯,國際文化出版公司、北方婦女兒童出版社, 2001 年,第 115-121 頁。】
對網絡空間的交戰正義依據的還是《聯合國憲章》及一些國際社會認可的一般原則。
這些原則具體可見于《聯合國憲章》第51條、第39條等,還有如《海牙章程》《日內瓦公 約》等。美國國防部將戰爭法總結為七條原則【[美]多蘿西·E·丹寧:《國家層面網絡沖突的倫理道德》,www.facalty.nps.edu/dedennin /Ethics-Cyber-Conflict.pdf.】:
(1)區分戰斗人員和非戰斗人員。(2)軍事必要(攻擊目標必須直接參與戰爭或者產生軍事利益)。(3)相稱性(襲擊一個合法的軍事目標時,對非戰斗人員和平民財產的間接損傷,應該與可能獲得的軍事利益相稱)。(4)亂用武器。(5)過分傷害(不應使用會造成災難性以及無法治療的傷害的武器)。(6)欺詐行為。不應利用受保護的標志使軍事目標免受襲擊,也不應詐降或發布偽造的報告停火。(7)中立性(不幫助交戰任何國家免受攻擊;
否則,他們也會成為合法的攻擊目標)。
前三條原則主要說明戰爭應由軍隊進行,而且應針對軍事目標而非民用目標。網絡攻擊的對象可以是重要的基礎設施,如民用能源廠、遠程通信、交通運輸和金融系統等,但其前提是不能對非戰斗人員和平民財產造成不必要的損傷。第一條原則要求軍隊在參戰時必須將自己區別于他人,這樣才能對自己的行為負責。這意味著網絡戰士兵不能匿名攻擊,否則他們就有可能以平民身份或代表另一個國家參與網絡攻擊。大多數網絡攻擊需要新穎的手法,例如,使用帶有政府標識或“旗幟”的網絡武器,或者是很容易就能定位到的某個軍事源。由此也否定了網絡攻擊的隱蔽性優勢。第四條原則說明:雖然計算機入侵和拒絕服務器攻擊能很精確地實施,但也要禁用一些網絡武器,如大多數病毒和蠕蟲,由于其對普通計算機也具有影響,故必須對它們進行編碼以限制其繼續傳播到其他目標的子網絡。
美國學者認為,如果遵循上述原則,一般認為戰爭期間對敵人進行網絡攻擊是合乎倫理道德的。實際上,網絡攻擊比許多實質性攻擊可能破壞性更小,因此在人道主義的立場上更容易讓人接受。如果對某個計算中心實施轟炸使其停止某項特殊的服務,會導致巨大的財產損失,也許還會有人員死傷,所以一般不采取這種做法,而是通過入侵或干擾計算機系統來完成同樣的軍事目標,但損失會小得多,而且長遠來看不良影響也會小些。
但是否由此可以認為:
網絡攻擊“慈化”了戰爭?從目前的戰爭實踐看,答案是否定的。而且,由于西方強國的科技優勢及其霸權主義行徑,網絡戰中的倫理道德原則即便有共識要求,現實中不少國家或地區因技術力量的限制或弱勢,其倫理危機并不必然就能被世人辨識或知曉。“如科索沃戰爭中,西方媒體對南斯拉夫的米諾什維奇政權妖魔化,極大影響了世人對南聯盟的認識,不僅使其難以獲得國際援助,就連南聯盟國內的民眾動員都存在極大困難。”【劉淑萍、齊寧:《戰爭正義觀相關問題探討》,《中國軍事》,2019年第3期。】
四、網絡武器或新概念武器使用中的倫理困境
國際社會認同的武器使用之倫理準則一般為:識別性與相稱性。網絡攻擊中的新概念武器使用同樣要遵循這兩點,即必須承認軍事與民用目標的區分、承認平民的人身安全或財物應免遭故意和直接的攻擊。盡管即便是正確目標的合理攻擊也可能會波及平民的人身和財物安全,軍人依舊要依據這兩條準則盡量權衡軍事目標和敵軍力量的強度與對敵方軍人會造成的附帶損害、傷害和痛苦的可能性,盡量用最小的武力;
不僅考慮武器攻擊本身產生的影響,而且要考慮攻擊后產生的后續影響。
目前爭議多且聯合國已介入調查的便是無人機或“殺人機器人”的問題。無人機即無人駕駛飛機,嚴格意義上講,它還是“有人機”,其運行是由人在裝滿視頻屏幕的小屋、通過計算機網絡平臺進行后臺操控,操作者與大洋彼岸的殺人現場相隔離,猶如玩網絡電子游戲一般地判斷目標、確定目標并發射導彈。無人機除了體積及重量相對小、隱蔽性好、操作靈活、更長的續航及工作時間、更高的攻擊效率等優點外,還因“不會造成人員傷亡”而成為信息化武器“慈化”“人道”的有力依據。事實并非如此。雖然無人機確定目標由相關的情報分析及地面信號引導,但攻擊依舊導致了大量平民的傷亡。正如接受調查的美國軍事基地無人機操作員所言:當他們駕機瞄準目標打擊時會有意避開周圍的平民建筑,但操縱無人機時卻很難做到這一點。即便美國無人機配備了高端攝像頭和傳感器,但其操作者是以鳥瞰式的角度觀察地面,缺乏水平視角的觀察及地面信息足夠準確配合,因此并不能綜合判斷地面事物的性質,如不足以分辨武裝分子與平民、將平房當車輛、將客車當****的交通車輛,無人機只能根據情報定點攻擊某目標,操作平臺一旦下達指令,無人機就執行。其間如因時間之差,武裝分子雖已轉移地點,或目標地點極易偶然出現婦女、兒童,無人機卻無法識別、也無法轉移攻擊地點,由此造成的誤傷普遍存在。如此發動的打擊無形中增加了違反軍事倫理區分原則的概率,也使無人機運行機制方面體現遵守比例原則的失靈,違背了國際人道法禁止的不分皂白的攻擊或攻擊中未采取預防措施的法定義務。如2013年12月,美國無人機在也門炸毀兩輛婚車,造成十幾名平民死亡。即便真如美國所宣稱的車內藏有基地組織成員,但他們并沒有參與針對美國的敵對行動,美國也無權對其打擊。
雖然美國政府宣布無人機的使用大大減少了軍人傷亡,甚至是“零傷亡”的“輝煌業績”,但事實上它帶來的平民的無辜傷亡卻成了世界性的“傷痛”。據法國《費加羅報》報道,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美國參議員在某次采訪中指出,美國在巴基斯坦等多地使用無人機已造成4700余名平民死亡,但美國政府一直對這一數據諱莫如深,并且一直拒絕公布關于無人機在上述國家造成毀傷的詳細資料。
2011年《紐約時報》曾援引美軍事參謀大衛和特種部隊軍官安德魯的話:3年內無人機在伊拉克和阿富汗共殲滅14名****,“順便”也射殺了超過700名平民。換句話說,無人機的有效率只有2%。據美聯社報道,2012年美國總統奧巴馬簽署一份備忘錄,其內容就是即便沒有證據表明某組織對美國有明確而緊迫的陰謀,也要殺死疑似“基地”組織的嫌疑人。也就是從那時起,某些機密文件為奧巴馬政府實施無人機空襲打死與海外“基地”組織有染的美國公民提供了依據。美國以此有意模糊其實施越境打擊的國際法之爭議,為非法之舉披上合法外衣。這樣的決定,在美國國內引起了軒然大波,甚至連奧巴馬的盟友也感到極度不安。“寧可錯殺一千,也不放過一人”的做法成為總統“隨意處決”人的權力。“對于聯合國及有關政府組織呼吁美國說明襲擊理由、標準和為減少平民傷亡所采取舉措等要求,美國一概予以拒絕。”【梁亞濱:《國際視野:武裝無人機,引發治理和倫理難題》,《人民日報》,2014年6月17日。】
不僅有無人機,美軍還在測試具有一定自主意識的無人戰車。但不管怎樣,種種結果都表明,機器人自主作戰依然是一條漫漫長路。而人們對于這些“殺人機器”的擔憂卻是與日俱增。畢竟血淋淋的事實擺在眼前,無人機投入戰爭究竟是利大于弊還是弊大于利,其合法性與倫理性雖然聯合國還沒有給予公允判斷,但它已遭到普遍的質疑:不論在美國本土還是在中東國家,人們反對它的游行示威一直沒有消失。它不僅違背了區分性準則,而且由于其操作特點,軍人本身的倫理道德意識也更加麻木了。聯合國調查報告稱無人機殺人“猶如玩電子游戲一樣奪走人的生命”,這種倫理道德意識的麻木、疏離感則是另一種道德危機。而且,無人機武裝也令對方作戰人員失去投降可能性,這使戰爭目的不再是令對手投降或失去抵抗力,而是單純的屠殺。由此看來,這樣的所謂高精確性新概念武器使用到底是“慈化”或“文明化”了軍事行動還是更麻痹了軍人人性化的一面?答案不言自明。
五、結 語
科學技術應用的“雙刃劍”效應始終挑動著人類對其倫理考量的敏感神經。顯然,智能科技的軍事應用使戰爭區別于傳統戰爭的不僅僅是作戰空間之不同,更是在于打擊重心或側重點、戰爭主動權及其控制權的變化,而傳統的戰爭倫理準則已難以對之進行規范或調解。相關的國際法規涉及兩大類:一是戰爭法規,具體體現為戰爭法中的“目標區分原則”“軍事比例性原則”和“軍事必要性原則”,它們從內容及形式上規范了網絡戰行動的基本范疇;
二是各類國際組織公約、協定,包括聯合國、國際電信組織、國際航空組織等各類國際組織締結的章程、規范和約定等,具體內容散布于《國際互聯網公約》《國際電信公約》等國際法規中。信息網絡戰打破了軍事倫理的平衡與制約,不僅“軍事需要”借口可以堂而皇之,也增加了戰爭中“不必要的痛苦”,遑論武裝沖突法所要求的相稱原則之遵循,尤其是具備決策能力的智能攻擊必將徹底挑戰人類倫理與道德底線。網絡戰終將涉及戰爭行為的道義性質,也涉及戰爭手段的道義限制及戰爭主體的道義責任。國內學者對此領域的研究并不深入,缺少明確的作戰規范要求,對美國等科技霸權主義者所提出的倫理道德上的抨擊更是難以得到真正實施。
但正義、人道是全人類良知的聲音。迫于各方壓力,美軍也推出網絡化智能化科技軍事應用的倫理準則,如建立了人工智能指導委員會,強化相應領域的人才培訓計劃,使官兵甚至平民都能接受到相應培訓,聯合人工智能中心對這些倫理準則的具體落實進行監督和審查,確保各部門正確落實這些倫理準則【AI Principles,“Recommendations on the ethical use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by the department of defense supporting documents”,https://media.defense.gov/2019/Oct/31/2002204459/-1/-1/0/ DIB_AI_PRINCIPLES_·8·SUPPORTING_DOCUMENT. PDF.】。這些準則包括負責任的人工智能治理、作戰人員信任、人工智能產品和采辦生命周期、需求驗證、負責任的人工智能生態系統等。但美軍的準則并不能真正解決世界范圍內網絡化智能化戰爭的倫理困境,一方面是由于其內容“雙重標準”,將科技政治化,其準則內容也體現濃厚的意識形態對立之色彩,另一方面也試圖以符合自身倫理道德、美國價值理念的方式為自己掃清輿論障礙,同時,引領國際倫理規范制定,維護其作戰優勢和軍事霸權。對此,***關于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重要論述體現了時代潮流和人類文明進步的方向,其全球互聯網發展治理的“四項原則”和構建網絡空間命運共同體的“五點主張”,既“為國際網絡空間安全及發展指明原則和方向,同時也提出了實踐路徑,贏得了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積極響應和廣泛贊譽”【*****在第二屆世界互聯網大會主旨演講中強調:互聯網是人類的共同家園,各國應該共同構 建網絡空間命運共同體,推動網絡空間互聯互通、共享共治,為開創人類發展更加美好的未來助力。其間,提出“四項原則”:尊重網絡主權、維護世界和平、促進開放合作、構建良好秩序;
“五點主張”:加快全球網絡基礎設施建設,促進互聯互通;
打造網上文化交流共享平臺,促進交流互鑒;
推動網絡經濟創新發展,促進共同繁榮;
保障網絡安全促進有序發展;
構建互聯網治理體系,促進公平正義。】,這對推進包括網絡戰倫理規范建設等重大軍事倫理課題的解決具有重要指導意義。2022年3月20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加強科技倫理治理的意見》,指導并促進了包括軍事科技發展及其應用在內的倫理問題研究、準則規范構建。我們既要看清美軍相應軍事倫理規范應用之目的,也要反思我國在此領域研究的不足,以加快推進適合我國國情及軍情的軍事倫理準則制定,為推動我國軍事機械化信息化智能化融合發展提供堅實支撐和有效保障,并積極參與國際相關領域的治理研討活動,為構建網絡化智能化時代人類命運共同體貢獻中國智慧和中國方案。
雖然網絡戰仍將推進,但“當前的戰爭理論,為我們提供了討論信息戰中某些方面的問題提供了一個非常好的框架。”【Jason Andress, Steve Winterfeld,Cyber Warfare :
Techniques, Tactics and Tools for Security Practitioners,Syngress, 2011,p.236】對網絡戰倫理問題的思考要建立在信息化社會倫理秩序變革基礎上,研究其從物質媒介到精神內涵發生的變化;
不能簡單地將現成的倫理學原理延伸和推演,而要深入地研究人們在此實踐交往活動中質的變化,從理論表達、實踐運用、人格塑造等方面建構其科學的倫理框架,提出相應的倫理原則及其道德行為規范。馬克思主義倫理學的善惡論、義利論、交往論、責任論等基本原理能夠為相關問題的解決提供豐富的思想理論資源。我們相信:積極面對、有效溝通有助于豐富和發展相關國際法規,從而控制戰爭規模及其影響,有益于國際社會的和平與發展。
〔責任編輯:易鯤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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