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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城市精神倫理意蘊的社區文教治理

時間:2023-08-12 11:55:02 來源:網友投稿

楊寧 楊俏麗

摘 要:作為實踐理性的一種特殊形態,城市精神具有其特殊的倫理蘊藉。在新時代背景下,將城市精神傳承應用于城市社區文教治理,對于提升城市文教治理使命感,提高城市居民主動向善的榮譽感,增強城市居民文教治理獲得感,營造城市居民“向善、逐善”的文化氛圍,以及推進城市文教治理創新性發展具有重要價值和意義。

關鍵詞:城市精神;
倫理意蘊;
文教治理

中圖分類號:D669

文獻標識碼:A??? DOI:10.13411/j.cnki.sxsx.2023.02.010

Abstract:As a special form of practical rationality,city spirit has its own special ethical implication. In the context of the new era, applying the inheritance of urban spirit to the cultural and educational governance of urban communities is of great value and significance in enhancing the sense of mission of urban cultural and educational governance, increasing the sense of honour of urban residents to take the initiative for good, enhancing their sense of access to cultural and educational governance, creating a cultural atmosphere for urban residents to “aspire to goodness and pursue goodness”, and promoting the innovative development of urban cultural and educational governance. It is of great value and significance.

Key words:city spirit;
ethical implications;
cultural and educational governance

“城市精神”這一概念,最早出現在日本學者小川和佑于上世紀90年代所著的《東京學》中,集中反映在城市整體價值觀與城市居民總體呈現出的精神風貌與人文品格,既反映著城市經過歷史整合后的社會制度狀況、發展戰略的價值定位、風俗習慣、宗教信仰及科學技術、藝術等方面的修煉,也涵蓋了市民精神風貌、公共道德的踐履情況和行為取向等內容,其本質是對城市居民公共生活領域中“真與善、義與利、保守和與時俱進、開放和進取包容”等價值標準、人文精神的澄明、主張和持守,對于社會成員的整體利益及城市居民個體尊嚴的維護和利益的保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1]。

城市精神是特定地區在長期發展過程中形成的共同價值觀和道德規范,反映著城市居民基本的生活方式及價值取向,體現了一定時期的歷史變遷及地域特征。其源自城市居民生活、習俗與價值觀,外化于道德情趣、文化心理與價值取向等。城市精神是通過融合當地傳統文化而得以塑造,以期達到規范城市居民和諧交往、相互認同等功能。筆者從城市精神的倫理意蘊入手,旨在揭示城市精神生長邏輯過程,思考和探索城市精神在文教治理中的實施路徑。

一、城市精神的倫理意蘊

(一)價值邏輯起點——倫理實體

城市作為由人類聚居而將各類文明要素系統構成、空間化聚集的有機體地域實體,其間產生的人與人交往關系,也是由這一交往關系天然產生相應性質的倫理關系。城市中各種人際關系是通過這些主體間交往來實現和維系的。因此,它必然體現一定時期人們對自身生存狀態的反思。城市的性質一定程度上是人類社會關系屬性的延伸,內化于社會關系共同體中,外化為社會人的共同創造與生活,是一個“意義綜合體”。探討和把握城市倫理關系的實質及其內在規律在這個意義上被賦予價值。黑格爾關于倫理考察的方法,著重從實體性方面進行剖析。在他看來,倫理實體通過從家庭走向社會和國家的過程,最后表現為倫理精神,如此等等。倫理實體即“倫理性的實體,其核心就是關于具有必然性、普遍性的社會關系體系”[2]。城市作為一種特殊類型的人類活動空間,是歷史文化傳承和文明演進的重要載體,也就是從這種“必然性”和“普遍性特征”開始的。把城市與普通意義上的地理概念加以區分,也就是強調城市居民是凝聚著共同道德情感、價值追求和正在維護及分享價值利益,自覺履行道德承諾,逐步形成社會共同體。同時,這種特殊形態下形成的城市文化是居民個體的生活方式,而不是抽象意義上的社會群體。因而,居民 日常生活及其活動就必然會體現出一定程度的倫理特質。基于這一特性,黑格爾理論中的“倫理實體”在其本質上即為“具有獨特倫理范式和特定價值觀的社會共同體”,明確城市作為倫理實體中蘊含的倫理關系與倫理規定,聚焦城市精神構建的倫理基礎及實現的倫理指向,成為詮釋城市精神倫理意涵的一把鑰匙。

(二)價值基礎——多元互利

與傳統農村社會中成員之間因血緣、地緣和共同文化背景、宗教信仰而形成的同質性倫理關系不同,城市由于人口文化素質差異顯著、人口分布密度不均、人員流動性大及社會分工精細化和專業化程度高等因素,使得城市社會的倫理關系體現為異質性。這種異質性具有兩方面的價值意義:一是社會成員作為相對獨立的平等、自由權利利益主體,以交換為基礎的普遍性、多樣性社會聯系是其存在方式和生活方式,并在其觀念和實踐行為上形成了對彼此行為規則的普遍認同感;
二是以城市社會的異質性為基礎,社會成員內部必然出現各種復雜的社會關系和利益沖突。正是這種縱橫交錯的社會關系和利益沖突的存在,使得人類社會除了展現諸如自然界代謝過程中適者生存、優勝劣汰的殘酷圖景之外,還肯定了倫理和道德產生的必要性和普適性。正如恩格斯所言:“人們自覺地或不自覺地,歸根到底總是從他們階級地位所依據的實際關系中——從他們進行生產和交換的經濟關系中,獲得自己的倫理觀念。”[3]

隨著城市系統異質性的加強,社會成員間日趨形成了一種錯綜復雜的反饋關系網、系統的物質流、信息流等。正是在這樣一個多元化城市生態環境中,突破了傳統農耕文化中一元、單向的物質自給自足的生產方式,及能量與信息交流壟斷等,給社會成員創造出多樣化生存空間,為各自均等、充分地利用系統中的物質與能量提供了可能,使生產得以進行、各利益主體在生活中的關系進行了最為廣泛的規范,經濟與社會的各項基本秩序得到了切實的保障,社會成員之間共生關系也由此形成。

(三)價值指向——和諧共生

“和諧”就是“善”,對其進行“應然”價值評判,亦是客體屬性向社會主體“應當如何”的滿足[4]。和諧,即指事物間既相互聯系又彼此獨立,在其發展過程中保持相對平衡或相分離狀態。其中的“和諧”“融洽”意思是和衷共濟。和諧是事物發展過程中各種關系相對平衡、穩定的狀態,是一種理想或愿景。和而不同,合而為一,取順和、調和之意,重在力避矛盾、沖突,強調通過平衡、調合實現多樣性的協調、統一。這種“和”是一個動態過程,“諧”則是其發展的結果。春秋時期著名思想家孔子曾提出“禮之用,和為貴”,期望以“和”為手段,達到“和衷”“和順”“和合”之境界,使人在思想上趨于一致、行動統一,促進社會和諧。孟子傳承孔子“和為貴”的思想,提出“天時地利人和”的論斷,高揚“人和”思想,在人際關系方面提倡寬和處世。無論是“和為貴”,還是“兼相愛”,或“人和”論,最終目的都是要推動實現人際友善、和諧共處的理想境界。

在現代社會中,城市精神最重要功能就是借助于理性自覺,用應然的方式理性地批判城市現實生活。為調節社會秩序、社會經濟文化發展和城市居民全面發展提供理性參考與價值目標,“體現著個人對人生的安排,個人對自己生命秩序的調解”[5]。作為一種新型的文明形態,“和諧城市”建構必須建立在人與人之間平等、自由、公正等合理原則之上,以互利共生為倫理基礎。這種互利共生關系一定程度上和城市精神追求的價值目標相統一。基于這一理論,對主體權利義務的限定性,使得主體權益在互惠互利中實現充分保障,也是在這種權利義務的讓度與互換中,達到和諧的價值目標[6]。

城市精神作為一種理念,其核心就是要通過人與人之間平等的交往,形成相互尊重、信任、理解的良性互動社會關系網。和諧的城市文化環境,促進了人與人之間關系的良性互動和交流。一座城市如果不能營造利益兼顧、公平正義的環境、誠信的氛圍、仁愛親切的社會氛圍等,城市居民交往將處于一種高成本高風險狀態,終將造成城市精神的失落,甚至“空心化”,這對和諧社會構建和經濟的發展都會產生很大影響,更難以實現城市文化價值和功能目標的最大化。因此,加強城市精神的凝練與建設,提升城市文化品位是時代賦予我們每個公民的歷史使命,也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進程中必須面對的一項重要任務。

二、城市精神之于文教治理的功能分析

(一)保護社會成員的整體利益

城市精神作為一種深層次的社會意識,是城市的 經濟、政治、文化生活等社會存在于精神領域的“是然”反映,全面反映著一個城市人文特色的總體風貌,對城市居民的價值形成和道德踐履產生潛移默化影響,從長遠角度決定著城市道德體系“應然狀態”走向。正是城市精神對于城市中社會共同體在交往過程中“是然”與“應然”方面的標注與引導,使得社會共同體對其踐行過程在客觀上賦予了道德的匡護功能,促進社會成員形成彼此間親密無間、守望相助、疾 患相撫的道德準則。當社會成員“理性經濟人”屬性使之與其“應然”扮演的社會角色形象明顯分離時,隨之帶來私利與公共利益、私德與公德的悖離,這將讓社會成員不再葆有其在公共領域與人交往的美德和信譽。因此,借助道德諾言與集體協議基礎上生成的城市精神,將有助于社會公正、正義的實現,這對社會成員自由意志和權益也將產生巨大的道德保護力。

(二)整合社會成員的利益表達

城市是一個高度分化、結構多元的社會,其主要特征是利益主體多元化產生的社會結構、階層的分化和多元化,這也就意味著如果不能對有著各自行為動機和特殊需要、利益追求的個人行為進行有效的協調、整合,社會就會無序、失控。而城市精神生成的意義就在于為社會成員提供了讓其和諧共處、共享利益的可能,并在看似分散的社會成員之間促成了利益的臍帶聯系。正是這樣一種臍帶聯系使得社會成員的利益表達體現了宏觀上的整體性和一致性,最終形成促進社會發展的精神合力。

我國目前處在社會轉型期,社會的發展是通過各利益主體之間的博弈過程來完成的,城市作為匯聚著多元利益主體道德共同體而存在、發展的基本前提是要達到多元利益主體特殊性之善性和社會普適之善性的統一。城市精神則是以一定歷史時期為時間界限所表現出來的人們共同具有的價值觀念和行為準則。城市精神所具有的倫理內涵不僅是為一定階級的利益服務,而是不同階層在道德上體現共識性,又可稱為整合性道德[7],這從整體上將確認并在宏觀上規范城市居民內部各個利益主體之間的利益,指導城市發展方向與速度,并且潛移默化地形成了公民的價值判斷與信念支持。

與其他形式的社會意識形態相比,城市精神重在形塑社會成員的健全人格,如公正與忠誠,無私親切、勇于創新、奮發向上的特質等,用應然態度理性地批判城市現實生活,為了調節社會秩序、促進城市建設、推動社會經濟文化和城市居民全面發展,提供了理性參考與價值目標,成了城市居民道德選擇與價值判斷的根本依據與宏觀背景,并且確立了公共人倫規范體系,目的在于維護公共秩序,“體現了個人對人生的安排,個人對自己生命秩序的調解”[5],用一種調和,融合多元利益,讓人在道德的價值判斷中形成共識,達成共識性行動,使社會共同體在實踐社會公德過程中,客觀地產生道德保護力,促使城市居民之間形成守望相助、疾患相撫的道德準則,繼而喚起城市居民對于城市的無限親切感與自豪感,生成了為這座城市奉獻全部智慧和力量的獻身精神,使得城市實現相對和諧的狀態。

(三)推進“德”到“得”的實踐統一

在現實操作維度上,建立在道德踐履和集體協議之上的城市精神,對城市居民的自由意志與權益維護具有極強的道德保護力。營造城市精神,于政府方面開展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動,對于市民心理,思想覺悟,行為等方面的指導與匡正,僅是手段,其基本目標是要實現公民精神和城市道德風尚雙向建構和提升,即遵循“公道”,促進“私德”,就是外顯人倫的“理”、道德規范對個體道德、行為規范的轉變、轉化之結果,“道”之要義關鍵在于“德”之踐履。“道”即道德法則、道德原則等,“德”則指個人內在修養和外在表現。《禮記》云:“德者,得也”,它的基本內涵是“內得于己而外施于人”。所謂“內得于物,外施乎人”就是強調“德”的內在價值。外部的,具有普遍性道德規范的“道”、實現人倫的“理”,就是用個體認同、自覺內化的前提是“道為法,德為循‘道而修”[8]。所以“德”就是內在的、具有規律性、目的性的東西。個人共享時,對“道”的認同,且外化德行,個人的內在德性亦依此而生,“德”就是行之“道”,也就是說“得于心而見于行事者也”,[9]“道”亦是在這一進程中取得現實性,這類過程就是“道—德”型生態,真正的“得道”,一定是既有“道”又有“德”,收獲自我精神上的豐富與安慰,通過“德”而“得”,體現“道”與“德”、“得”之間存在著內在關聯。在“道路—道德—獲得”生態轉換過程中,培育道德之人,建成道德之社[10]。

三、城市精神之于文教治理的現實建構

(一)以文化自覺為核心推進城市精神培育,提升社會公德踐履使命感

社會公德養成既要有政府輿論引導,又要積極宣傳,更依賴于公民全體對“社會公德”這一治理道德現象所要達到目的的認同,以及公民主體性的發揮。在這個意義上,城市精神的傳播可以看作是公共領域內公眾認同與責任擔當的統一過程。城市精神的形塑和傳播,實際上顯示了國家的意志、城市居民的意愿、城市文化聚合體的融合與疊加,對于這個聚合體進行運行維護的過程,事實上是道德治理得以推行的過程。

為此,城市精神的傳播與弘揚,可以并應該引入城市社區文教治理的進程,進一步整合社區文教資源,構筑新的社區文教宣傳教育平臺,讓全體社區居民都能在文化氛圍里體會到“自我組織、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管理”等的重要與意義,讓他們更加愿意把自己投入到“和諧城市、平安城市和文明城市”的治理工作中去。

(二)增強城市居民向善榮譽感,建立踐履城市精神道德回報機制

學者羅爾斯曾說:“脫離了制度的正當性去談論個體道德修養與完善乃至對個體提出種種苛刻的道德要求都不過是扮演了牧師的角色,哪怕是個體誠心誠意地信奉并竭力遵奉,都有可能僅僅是個優秀的牧師。”[10]從這個意義上講,制度對促進個體道德修養的完善具有重要作用。一方面,制度可以約束“失德”行為,讓壞人不敢做壞事;
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好的制度能讓更多的人加入和參與到“做好事”的行列中來。當下,社會上出現一些有悖于城市精神和社會公德的現象并不奇怪,我們堅信社會正義的力量仍是主流,但透過這些現象探究其成因,主要還是施“德”非“得”難保障,因此,要積極在全社會建立踐履城市精神的道德回報機制,以物質或精神利益的獎罰為載體和基本形式,對社區居民的道德行為給予善的宣揚和表彰。其中:加快設立社會層面的道德建設管理委員會,加強對公民道德行為的備案。如實記錄公共道德行為和道德實體,嚴格保障這些行為和實體掛鉤相關利益,形成“德”—“得”的“連鎖效應”[10]。同時,需加強道德法制化,健全市場經濟道德制度基礎,把以城市精神為內容的社會公德、時代精神、人文精神這些社會中最根本的道德原則與規范整合到制度框架之中,將依賴良心、自我人格認知等“德”的內在約束,向依賴正式制度“法”的剛性約束轉變;
既要獎勵反映“善”的作為,也要獎勵“善”的主體,更應該關注“惡”之舉,以及實體或者個人刑事責任問題,形成“善人有善報,惡人有惡報”的社會氛圍,建立善與惡,善與惡的良性社會運行機制。而這種道德保護意識與自覺追求最終促成城市公共領域中社會秩序的漸趨穩定。

(三)構建榜樣培育長效機制,形成“向善、逐善”文教氛圍

城市精神可借助于先進典型的示范力量進行引領與演繹。城市是一個具有獨特個性與特質的空間,在這里人們會通過自己的行為方式和思維模式來體現一種文化理念。城市精神不是神秘之物,雖不可“觸”,不可“視”,但能真正感知其“存在”與“自在”。在現實生活中,不少城市涌現一大批優秀的先進典型,借助這些“道德模范、優秀青年、先進人物、崗位標兵”等典型感人事跡的宣傳,為城市居民展示良好道德風尚,具有教化人見賢思齊的正能量。

為此,必須建立和完善先進典型培育的長效機制,發揮好先進典型引領示范作用。一是讓既有的先進獲得“存在感”,確認其“向善”“崇德”的價值感,幫助先進“保先”不落伍。二是大力營造表彰先進,為先進保駕護航的輿論氛圍,讓“好人放心向善、敢于向善、自豪向善”。

(四)豐富城市精神體驗型實踐載體,增強城市居民文教治理獲得感

根據發生學理論,城市精神以城市居民的行為方式、文化藝術、規章制度及城市景觀等作為物質載體,為此,首先,應高度重視承載城市精神的硬件設施的規劃和建設,使城市的命題更加感性化、明朗化,進一步強化城市精神在公共空間環境設計中的作用,讓“一尊雕塑、一座紀念館、一條以優秀市民命名的大街”等以無聲語言喚起城市居民對城市精神領悟、共享的內心體驗,從而對城市居民以陶冶和鼓舞。其次,城市精神作用于居民實踐行為,最終經由物質、精神、系統性的外部控制手段進行引導與規范。因此,要創造并引導市民積極參與道德實踐的社會氛圍,充分發揮城市精神在培育公民良好道德素質方面的作用,使之向健康、有序的方向發展。最后,加強城市精神文明建設,促進城市精神與市民生活相融合。對此,應借助社區文化活動以及常態化的社區道德實踐活動,把社區文化與組織機構文化建設相結合并融為一體,使城市居民能夠共享城市文化發展成果,使得城市精神在基層組織具體的道德場景與現實中展現與感悟,讓城市精神在社會組織結構的最小單位中也能發揮最大的凝聚力與向心力。

結語

城市精神在以往建設中多從理念上予以提倡,固然有其合理之處,但因城市精神是建立在對人的善性和道德覺悟的“應然期望”之上的,致使在實踐中難見顯效。因此,如何將城市精神融入基層治理已成為當前亟待解決的問題之一。在城市基層治理中,每個人的言行、價值取向無不彰顯城市精氣神,影響城市基層文教治理效能的發揮。在新的時代背景下,要將傳承城市精神應用于城市文教治理中,提升城市居民形塑城市精神的使命感,提高社區居民主動向善榮譽感等,營造社區居民“向善、逐善”文教氛圍,讓城市精神在新時代語境中傳承持續煥發勃勃生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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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校對:葉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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