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寒冰
南京財經大學紅山學院,江蘇 南京 210003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激活了社會中的很多“惰性元素”,而慈善事業作為古今中外政府與人民共同重視的社會活動,也越來越為大眾所關注,網絡公益眾籌更是慈善活動中無法忽視的組成部分。自20 世紀80 年代互聯網進入中國,已經占據人們生活的大部分空間,這就決定了越來越多的慈善活動由之前的街頭募捐、公開義演、慈善拍賣等線下方式轉為了線上的網絡公益眾籌模式。
網絡公益眾籌是一項復雜的社會活動,參與主體眾多,包括發起者、捐贈者、協助者等,其中發起者是決定它能否啟動的重要角色。而在依法治國的時代背景下,合法性是其必備要素,如果一個發起者本身不具有合法性,那么它發起的活動也無法得到法律的保駕護航。本文將對實踐中不同啟動主體的合法與否進行相應的分析與論述,為今后對網絡公益眾籌作更為深入的研究奠定基礎。
網絡公益眾籌,是利用互聯網作為載體向不特定的網絡用戶發起公益性質的籌措物資的活動。有人認為,網絡公益眾籌只限于籌集資金,這種意見是較為片面的,盡管實踐中籌集資金的需求占據相當大的比例,但也不能否認存在籌集相關物品的可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下文簡稱為《慈善法》)第二十一條和二十四條的規定,慈善募捐指的是慈善組織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財產的活動,而財產是包括貨幣與有價物的。因此,網絡公益眾籌中涉及的捐贈物應當是來自良善捐贈者的一切款物。鑒于貨幣與物品的差異,在捐贈中的處理方式上也應有所區別。
所謂網絡公益眾籌的啟動主體,即此項活動的發起者,出于某種特定的目的,向網絡用戶發出求助的信息(該求助內容也是明確具體的,如具體的限制時間與所需數額等),以期實現己方所欲達到的目標。不同的主體從事同一事項時,會展現出不同的優勢與劣勢,本文將就公民個人、特定社會組織和行政機關等作為研究對象,對其在網絡公益眾籌活動中的合法性展開論述。
(一)公民個人
網絡公益眾籌盡管是在虛擬空間中展開,看似不具有可行性,但是在我國網民規模已達到10.51億[1]人次的今天,網絡中面向不特定多數公眾的公開活動也可以被納入“公開活動”的含義中。根據我國《慈善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公民個人不能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由此可知,網絡公益眾籌正是屬于禁止公民個人進行的活動。但根據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憲法是法律的法律,具有最高效力,那么《慈善法》中未授予公民進行公募的資格是否違背了憲法呢?實質上,憲法賦予人民以權利,同時也為人民設定了義務,如《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時,不得侵犯國家、社會的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這意味著,公民的權利不是無邊界的,相反,在各方力量的權衡下是需要受到約束的,但約束的原因是為了讓每一個公民都能在公平的秩序中獲得合理的自由。
當今我國經濟增長速度較快,“倉廩實而知禮儀”,隨著國民的受教育程度越來越高,越來越多的人愿意為慈善事業貢獻自己的力量,這是網絡公益眾籌得以蓬勃發展的思想基礎。至于公民不能進行公募的具體理由,筆者認為,我國幅員遼闊,各個區域發展并不均衡,貧富差距較大,公民的良好風尚價值觀尚未得到全面樹立,所以仍會存在利用社會大眾的同情心來追求個人不法斂財目的的情形。試想若網絡公益眾籌不設門檻,可隨意發布求助信息,則虛擬空間中存在的無法避免的信息不對稱的不利情形[2],就會誘使一些懷有惡意斂財目的的人自以為進入了“法外空間”,他們的虛假作為不僅踐踏了捐贈者的良善之心,更是造成了社會財富的無端流失。
當然,這不必然代表公民個人無法通過網絡公益眾籌活動來尋求救助,根據《慈善法》第二十六條:“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的規定,公民個人如果確有困難,可以向有資質的慈善組織尋求幫助。
(二)特定社會組織
《慈善法》中規定,能夠開展慈善活動的社會組織是慈善組織。作為法律認可的主體,慈善組織開展慈善事業是最常態化的。實踐中,最為常見的組織形式為基金會、社會團體和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是通過捐贈人的捐贈款物作用于特定非營利目的的社會組織,法學理論中它屬于財團法人,是財產的集合體,其設立與運行目的往往帶有特定范圍內的普惠性,如中國紅十字基金會、中國互聯網發展基金會、騰訊基金會等。社會團體是依托于全體會員的共同意愿而產生的,會員的匯集是為了一致的公益目的。社會團體在法學理論中屬于社團法人,是人的集合體,所以其設立與運行需要遵守全體會員共同制定的章程,如中華慈善總會、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等。社會服務機構是由掌握專業知識的社會工作者為主體,專職的服務人員和志愿者為輔助構成的服務組織[3]。該類組織的經費來源包括政府投資和社會捐贈,日常工作就是提供專業性的服務,如政府主導建立的兒童福利院,其中的工作人員被要求應具有學前教育專業、醫療護理專業等學歷。
但具體到網絡公益眾籌中,并不是所有的慈善組織都是適格的主體。由于涉及公開募捐事宜,根據《慈善法》第九條、第二十三條規定,除了要滿足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非營利目的、名稱、住所、必要財產等慈善組織的一般條件之外,還要依法登記滿兩年之后方可申請公開募捐的發起資質。這兩年不代表慈善組織無功無過的到達指定時間即可申請,根據《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想要申請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必須具備理事會成員恪盡職守并滿足回避事由、依法納稅、社會組織評估結果為3A 以上、自登記以來無有觸犯法律法規政策之行為等條件才能向民政部申請。兩年中務必規范運行才能為之后的申請通過提供合法有效的事實材料。前述條件都具備的慈善組織若要開展網絡公益眾籌,還必須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統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臺發布募捐信息。從2016 年8月31日民政部公示了第一批互聯網募捐信息平臺的名單至今,已有32 家互聯網平臺取得了網絡公益眾籌的資格。
慈善組織運行網絡公益眾籌,相較于個人而言,優勢明顯。首先,專業運作,效率較高。特定慈善組織是由相關專業的工作人員組成,對于公益眾籌活動的宗旨、流程及問題解決措施等都較為了解,尤其是互聯網作為高科技的產物,暫時還不能為社會所有成員所熟悉或掌握,如部分年齡較長者和接受教育程度較低者,對于互聯網平臺的具體操作均比較生疏,這將會影響其選擇網絡作為公益眾籌的渠道。專業人員能夠熟練處理相關事宜,使得該活動正常運轉,不會因非專業原因而暫停或失敗。其次,管理規范,預防個人不誠信情形。慈善組織如要展開網絡公益眾籌,大致可分為主動創立和被動展開兩類捐贈項目的形式,此種分類并非對照慈善組織的積極性,而是啟動方式的差異。主動創立捐贈項目是慈善組織的工作人員發現需要進行救助的人或事,主動為其創立項目,發布募捐信息的形式。而被動展開捐贈項目則是由求助者向慈善組織申請幫助,再由該組織進行后續活動的形式。實踐中,后者占比較大,即求助者自愿聯系慈善組織,告知自己所需事務。慈善組織在進行公益眾籌活動之初,便會對求助人之真實信息進行調查、核實,一旦發現存在虛假不實信息,就會停止相應活動。懷有不法目的的人會因此有所忌憚,不敢輕易去嘗試行騙。再次,節約個人成本。慈善組織在網絡公益眾籌活動中處于主導地位,根據法律法規及章程制定的規則和實踐積累的經驗,從始至終皆在預設好的框架中運作。求助者將求助事宜告知于慈善組織后,便可以等待最終的結果(包括捐贈數額、捐贈期限等),這樣能省下人力、物力、時間等個人成本。如重病患者,將申請募捐事宜交予慈善組織后,便可安心治療,不需再投入過多的關注。最后,維護網絡公募秩序。近年來網絡違規犯罪案件屢見不鮮,在網絡公益眾籌活動中出現的“騙捐”“詐捐”等也層出不窮,直接破壞了網絡中的公募秩序。秩序是安定之魂,網絡也從不是法外之地,前文已述,合法的慈善組織必須要登記,而想要取得公募資格,還要具備一定的條件,這些行為都在相關部門的監管下完成,從而有建立良好網絡公募秩序的現實性。
但是,網絡公益眾籌中的慈善組織仍然存在許多問題。首先,據不完全統計,全國登記在冊的共有10000 多家慈善組織,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有1000 多家。但是根據《慈善法》規定,這些具有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想要進行網絡公益眾籌,就必須在前述32 家互聯網平臺上發布相關公募信息。這實際上給特定慈善組織開展線上公益眾籌活動設置了“上線”門檻,雖然法律條文中規定慈善組織可以同時在自己的網站發布募捐信息,但在互聯網募捐信息平臺上發布是前提,如果某個慈善組織沒有建立起自有網站,那么互聯網募捐平臺便是它唯一的選擇。這樣無形中抬高了互聯網募捐信息平臺在網絡公益眾籌的地位,造成了同為慈善組織卻存在差別待遇的不平等情形,不利于提升實體慈善組織的積極參與性。其次,求助者如果想通過網絡公益眾籌的方式獲得幫助,就需要在互聯網募捐信息平臺上填寫自己的個人信息和求助原因以及所需款物,這就涉及求助者的個人隱私保護。公眾的愛心流向定位于真實的事件,那么個別網絡平臺為了得到捐贈人的信任并順利完成募捐項目,就會將求助者的所有信息和盤托出,對于當事者來說,也許會形成“二次傷害”。在實現募捐目的和保護個人隱私之間,如何把握公布信息的范圍成了一個棘手的問題。盡管網絡平臺的個人信息保護是網絡空間中具有共性的難題,但是在網絡公益眾籌這個特定的領域,因為涉及求助者更為詳細更為隱秘的個體信息,這就給互聯網募捐平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再次,個別互聯網募捐信息平臺是由相關企業出資設立的,有的企業承諾每年向互聯網募捐平臺捐贈固定數額的款項以支持其公益事業。與社會大眾分散的個體捐款不同,企業捐贈的數額通常比較高。該企業是否會直接或間接地影響互聯網募捐平臺的日常運作?企業的營利性是否會體現于其捐款目的中?這些問題都需要有第三方力量介入,才能保證其純粹的公益性。最后,募捐中款物的流向最為引人注目,網絡公益眾籌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審核并接受申請—開啟募捐項目(收取款物)—剩余款物的處理。所有程序都是線上推進,操作者只有互聯網募捐平臺,整個過程并沒有第三方力量介入監督,不透明的財物流動最容易產生權力濫用、監守自盜等不良后果。行政機關往往是事后監管,即出現了問題才進行調查,如出現行為人賬目不明,甚至是卷款潛逃等犯罪行為,則已無追究責任的時間優勢。
(三)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是代表國家對社會及公民進行行政管理的公權力組織,其最大的特征是“權責一體”,行政機關的權力是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憲法和法律授予的,所謂“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該權力對應的是行政機關為人民服務的職責。一個行政機關,它所擁有的一切權力同時也是它將履行的全部義務。立法中未規定行政機關可以作為網絡公益眾籌的啟動主體,這便說明行政機關不能以參與者的身份進入該活動。
究其原因,筆者認為,首先公開募捐本質上是社會活動,是社會成員參加的活動,其中應該保證參與者具有較高的自由度,在不違背公益目的的前提下,具體內容可以多樣化,如捐贈的形式,可根據不同的捐贈者,采取一次性或月捐、半月捐等捐贈頻率。但是行政機關的性質就決定它的行為的作出必須有法律法規的依據,即便在行政管理活動中有部分自由裁量權,也是特定范圍內的幅度較小的取舍,與民事性質的募捐活動差異較大。其次,行政機關的一切舉動都會引起公眾的高度關注,如若行政機關發起某一項公開募捐活動,公眾的參與度會明顯提高,這對于其他募捐活動的發起者而言,是不公平的。鑒于行政機關的特殊地位,公眾的跟隨性較強,一旦允許行政機關作為網絡公益眾籌的發起者,將會使得該領域中的主體力量嚴重失衡,繼而對網絡公募秩序產生消極影響。最后,行政機關的設置是為了在社會中不同領域發揮維持秩序和監督管理的能動作用,在網絡公益眾籌領域,為了使互聯網募捐信息平臺能夠規范運作、實現其應達到的公益目標,行政機關是不可缺少的環節。它自身的公權力中所包含的權威性和公信力能夠震懾所涉互聯網平臺,因此行政機關作為監管力量在網絡公益眾籌中最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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