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拔,漢語詞語,拼音xuǎn bá,意思是指按條件進行挑選,出自《漢書·酷吏傳·田延年》,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干部選拔任用談話記錄4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干部選拔任用談話記錄4篇
【篇一】干部選拔任用談話記錄
干部選拔任用流程
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流程
1
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操作要求
2
一、制訂方案,進行民主推薦
(一)組成工作組,擬訂民主推薦工作方案;
(二)組織進行民主推薦;
1、召開民主推薦動員會,公布推薦職務、任用條件、推薦范圍,由所在單位提供參會人員花名冊、符合推薦條件人員花名冊。參會人員范圍一般為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直屬(下屬)單位主要負責人以及其他相關人員,如單位人數較少則可全體人員參加。
2、組織進行會議投票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民主推薦表見附件1、2、3,談話推薦表見附件4)。
3、工作組對推薦票進行分類統計,民主推薦結果在一年內有效。
4、工作組將推薦情況報人力資源部門研究后向黨委匯報。
二、黨委會議研究,確定考察對象
由人力資源部門根據民主推薦情況,結合工作需要,提出意見報黨委會議研究,確定考察對象。
三、組織干部考察
(一)組成考察組,擬訂考察方案。人力資源部門組織成立2人以上的干部考察工作組,制訂考察工作方案。考察組要由思想政治好、有較豐富工作經驗并熟悉干部工作的同志組成;
(二)溝通意見。與考察對象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就考察 3
工作方案溝通情況,征求意見;
(三)考察預告。考察前須根據考察對象的不同情況,通過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進行考察預告(附件5);
(四)進行考察;
1、召開會議,確定參會人員范圍,明確工作程序和要求。對考察對象進行民主測評(附件6《民主測評表》),填寫《干部民主測評匯總表》(附件7)。
2、組織個別談話,詳細了解考察對象德能勤績廉各方面表現情況,征求談話人對被考察對象擬任職的意見。談話人員范圍一般為上級主管部門領導、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單位中層及直屬(下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整個談話過程須在封閉室內依次單獨進行,并形成談話記錄(附件8)。
3、征求單位黨委(總支、支部)、分管領導、紀檢部門、人力資源部門以及計生部門等各方意見,紀檢部門出具廉政鑒定(附件9),計生部門出具計劃生育證明
(附件10)。
除采取民主測評、個別談話方式外,還可結合實際采取發放征求意見表、實地考察、查閱資料、同考察對象面談等方式一并進行。
4、考察組綜合考察情況形成考察材料(附件11)。
四、進行任前檔案審核
按照分級審核原則,交通集團黨委管理干部由交通集團人力資源部負責人事檔案審核(考察對象所在單位將其人事檔案送交交通集團人力資源部);交通集團所屬各單位黨委 4
(總支、支部)管理干部由本單位人力資源部門負責人事檔案審核。重點對考察對象的“三齡一歷(年齡、黨齡、工齡、學歷)等重要信息進行審核,填寫《擬任用干部基本信息審核認定表》(附件12),報經單位主要領導審核后,向所在單位和本人反饋《擬任用干部基本信息審核認定表》的信息。
五、黨委會議討論決定
《已考察 人力資源部門提出任用建議并提供相關資料報黨委會議研究(附件13人員情況簡表》、附件14《干部任免審批表》和考察材料等)。黨委討論決定干部任用事項時,必須有2/3以上成員到會。黨委成員應發表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等明確意見。在充分討論基礎上,采取口頭表決、舉手表決或者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以黨委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
六、任職公示
黨委會議研究同意后,人力資源部門對擬任職對象在一定范圍內進行為期7-15天的任職公示(附件15)。
七、組織任前談話、廉政考試,宣布任職
公示無異議后,由黨委指定專人(一般為紀委書記或分管組織人事工作的領導)對提職干部進行任前談話,紀檢部門組織廉政考試,對考試合格者印發任職文件(附件16、17),宣布任職。對提拔任用的干部實行試用期制,試用期限一般為一年。試用期滿后,經考察,對勝任現職的正式任職,不勝任的免去現任職務,一般按試任前職級安排工作。所屬各 5
單位干部任職情況需向交通集團人力資源部報備。
八、資料入檔
干部任職后,組織人事部門須將《干部任免審批表》、《考察材料》、《廉政鑒定》、《計劃生育證明》、《干部“三齡一歷”審核確認登記表》(附件18)等相關資料歸入干部人事檔案;民主測評表、考察談話記錄、任職文件等歸入人力資源部門文書檔案備查。
九、干部競爭上崗
競爭上崗工作是干部選任的重要方式之一,在黨委領導下由組織人事部門組織實施。對成功競崗人員按照程序進行考察。
附件1
陜西省交通建設集團公司干部推薦表
年 月 日 6
注:1.只限推薦1人。 2.被推薦人員姓名要書寫工整、清楚。
附件2
陜西省交通建設集團公司干部推薦匯總表
(領導班子)
7
時間: 年 月 日
姓名及現任職務。
2、本表以無記名方式填寫。
發出 票,收回 票,其中廢票 票。
計票人: 監票人: 8
附件3
陜西省交通建設集團公司干部民主推薦票數統計 年 月 日
9
10
附件4
干部談話推薦表
談話時間: 地點: 記錄人:
11
附件5
干部考察預告
根據工作需要,對**×作為提職人選進行考察。現將考察工作預告如下:
一、 考察對象:
**×(**職務)
二、 考察談話范圍:陜西省交通建設集團公司**分公司**管理所相關人員。
三、 考察時間:****年**月**日
四、 考察談話地點:陜西省交通建設集團公司**分公司**管理所
五、 聯系電話:
六、 考察組成員:
甲 陜西省交通建設集團公司**分公司人力資源科科長
乙 陜西省交通建設集團公司**分公司人力資源科干事
丙 陜西省交通建設集團公司**分公司監察員 交通集團**分公司**管理所全體員工如有與考察對象相關的意見和反映,可直接與考察組人員聯系,考察人員將認真聽取大家的反映。
歡迎交通集團**分公司**管理所全體員工對考察工作進行監督。
****年**月**日
12
附件6
民 主 測 評 表
測評時間: 年 月 日
填表說明:1、在相應內容選擇欄中進行評價打“?”,多打為廢票,
不打為棄權。
2、本表以無記名方式填寫。
13
附件7
民 主 測 評 表
(匯總表)
測評時間: 年 月 日
填表說明:1、在相應票,收回 票,其中廢票 票
計票人:
監票人:
14
附件8
干部考察談話記錄
考察時間:
考察地點:
考察對象:
考察類別:
考察組成員: 記錄人:
談話人員名單:
談話內容:
15
附件9
廉政鑒定
16
附件10
計劃生育證明
茲有**社區(**村)居(村)民**×,性別,×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與**×(性別,出生年月,戶口所在地)登記結婚,屬初婚,于×年×月×日計劃內(外)生育一女(男)**×,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
特此證明。
**計劃生育辦公室(蓋章)
****年**月**×日
17
附件11
**×考察材料
**×,男,漢族,****年**月生,陜西**人,中共黨員。畢業于**大學****專業,**學歷,**職稱,****年**月參加工作。****年**月調入陜西省交通建設集團公司工作,現任陜西省交通建設集團公司**分公司**管理所**職務。
*****思想政治方面表現。
*****工作方面表現。
*****生活方面和為人表現。
在考察期間,收到/未收到該同志不廉潔的反映。 最大特點:。
不足之處:。
本次考察共發民主測評表 票,收回 票,其中優秀 票,稱職 票,基本稱職 票,不稱職 票,棄權 票。
本次考察共和交通集團**分公司**管理所相關人員談話 人,對*****提拔考察 人同意, 人不同意, 人棄權。
考察人:**× **×
**× **×
****年**月**日
18
附件12
擬任用干部基本信息審核認定表
19
附件13
已考察人員簡表
20
附件14
干 部 任 免 審 批 表
21
注明填表人,一律打印或鉛印。
22
附件15
干部任職公示
根據干部任用的有關條例規定,對陜西省交通建設集團公司**分公司**管理所
擬提職干部予以公示,歡迎廣大干部職工監督。
對公示對象的有關問題,可在****年**月**日前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陜西省
交通建設集團公司**分公司人力資源科反映。
公示時間:****年**月**日,****年**月**日
電 話: 郵 編: 地 址:
****年**月**日
23
附件16
**黨發? ?**號
中共陜西省交通建設集團公司**分公司委員會
關于*****任職的通知
**管理所黨支部:
**月**日會議研究,決定任命: 經交通集團**分公司黨委****年
*****為陜西省交通建設集團公司**分公司**管理所黨支部書記。
****年**月**日
24
主題詞:干部 任免 通知
抄送:分公司黨委委員,分公司所屬各單位黨支部,機關
黨支部。
陜西省交通建設集團公司**分公司綜合辦公室 年 月 日發
共印 份
25
附件17
**發? ?**號
陜西省交通建設集團公司**分公司
關于**×任職的通知
**管理所:
經交通集團**分公司****年**月**日會議研究,決定聘任:
**×為陜西省交通建設集團公司**分公司**管理所所長(試用期一年)。
****年**月**日
26
主題詞:干部 任免 通知
抄送:分公司領導,分公司所屬各單位,機關各科(室)。
陜西省交通建設集團公司**分公司綜合辦公室 年 月 日發
共印 份]
27
附件18
干部“三齡一歷”審核確認登記表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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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干部選拔任用談話記錄
2016《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6項基本條件
《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規定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具備以下6項基本條件: (一)自覺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努力用馬克思主義立場、觀點、方法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堅持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經得起各種風浪考驗。 (二)具有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信念,堅決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立志改革開放,獻身現代化事業,在社會主義建設中艱苦創業,樹立正確政績觀,做出經得起實踐、人民、歷史檢驗的實績。 (三)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求真務實,認真調查研究,能夠把黨的方針政策同本地區本部門實際相結合,卓有成效開展工作,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反對形式主義。 (四)有強烈的革命事業心和政治責任感,有實踐經驗,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 (五)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堅持原則,敢抓敢管,依法辦事,清正廉潔,勤政為民,以身作則,艱苦樸素,勤儉節約,密切聯系群眾,堅持黨的群眾路線,自覺接受黨和群眾批評和監督,加強道德修養,講黨性、重品行、作表率,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反對官僚主義,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不正之風。 (六)堅持和維護黨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風,有全局觀念,善于團結同志,包括團結同自己有不同意見的同志一道工作。
《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解讀
解讀干部任用條例: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成為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方式之一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是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的方式之一。****中央 近日頒布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主要適用于選拔任用地方黨委、政府工作部門的領導成員或者其人選,黨政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或者其人選,以及其他適于公開選拔、競爭上崗的領導職務。公開選拔面向社會進行,競爭上崗在本單位或者本系統內部進行。《干部任用條例》規定,公開選拔、競爭上崗工作在黨委(黨組)領導下進行,由組織(人事)部門組織實施,應當經過下列程序:公布職位、報考人員的資格條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報名與資格審查;統一考試(競爭上崗須進行民主測評);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人選方案;黨委(黨組)討論決定。解讀干部任用條例: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前要公示****中央 近日頒布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前公示制度。《干部任用條例》規定,提拔擔任地(廳)、司(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的,除特殊崗位和在換屆考察時已進行過公示的人選外,在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后、下發任職通知前,應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一般為7至15天。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辦理任職手續。《干部任用條例》還規定,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制度。試用期滿后,經考核勝任現職的,正式任職;不勝任的,免去試任職務,一般按試任前職級安排工作。黨政機關部分專業性較強的領導職務實行聘任制。聘任制領導職務的每一個聘任期不超過5年,可以連續聘任。解讀干部任用條例: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實行回避制度****中央 近日頒布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回避制度。《干部任用條例》規定,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回避的親屬關系為: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有上列親屬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干部任用條例》規定,擔任縣(市)委書記、縣(市)長職務以及縣(市)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門主要領導職務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任職。民族自治縣另行規定。《干部任用條例》同時規定,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討論干部任免,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干部考察組成員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解讀干部任用條例:考察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注重考察工作實績對確定的考察對象,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嚴格考察。****中央 近日頒布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依據干部選拔任用條件和不同領導職務的職責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注重考察工作實績。《干部任用條例》規定,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應當經過下列程序:組織考察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同考察對象呈報單位或者所在單位的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就考察工作方案溝通情況,征求意見;根據考察對象的不同情況,通過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發布干部考察預告;采取個別談話、發放征求意見表、民主測評、實地考察、查閱資料、專項調查、同考察對象面談等方法,廣泛深入地了解情況;綜合分析考察情況,同考察對象呈報單位或者所在單位的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交換意見;考察組根據考察情況,研究提出領導班子調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匯報,經組織(人事)部門集體研究提出任用建議方案,向本級黨委(黨組)報告。解讀干部任用條例:地司級以上領導干部一般應具有大本以上文化程度****中央近日頒布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提拔擔任黨政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廳)、司(局)級以上領導干部一般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干部任用條例》規定了提拔擔任黨政領導職務的應具備的資格還包括:提任縣(處)級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工齡和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歷;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由副職提任正職的,應當在副職崗位工作兩年以上,由下級正職提任上級副職的,應當在下級正職崗位工作三年以上;應當經過黨校、行政院校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五年內累計三個月以上的培訓,確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當在提任后一年內完成培訓;身體健康;提任黨的領導職務的,應當符合《中國******章程》規定的黨齡要求。特別優秀的年輕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解讀干部任用條例:選拔任用領導干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投票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民主推薦的結果在一年內有效。****中央 近日頒布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干部任用條例》規定,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按照領導班子職位的設置全額定向推薦;個別提拔任職,按照擬任職位推薦。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由下列人員參加:黨委成員;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的黨組成員或者全體領導成員;紀委領導成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委工作部門、政府工作部門、人民團體的主要領導成員;下一級黨委和政府的主要領導成員;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干部任用條例》還規定,推薦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領導成員人選,應當有民主黨派、工商聯的主要領導成員和無黨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參加。解讀干部任用條例:用人失察失誤要追究責任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追究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中央 近日頒布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明確規定,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干部任用條例》同時規定,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責任制。凡本地區、本部門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嚴重、干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應當追究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和分管領導成員的責任。《干部任用條例》還明確規定,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嚴格執行本條例的各項規定,并遵守下列紀律:(一)不準超職數配備領導干部,或者違反規定提高干部的職級待遇;(二)不準以書記辦公會、領導圈閱等形式,代替黨委(黨組)會集體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三)不準臨時動議決定干部任免;(四)不準個人決定干部任免,個人不能改變黨委(黨組)會集體作出的干部任免決定;(五)不準拒不執行上級調動、交流領導干部的決定;(六)不準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或者指令提拔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七)不準在機構變動和主要領導成員工作調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調離后,干預原任職單位的干部選拔任用;(八)不準在選舉中進行違反黨的紀律、法律規定和有關章程的活動;(九)不準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泄露醞釀、討論干部任免的情況;(十)不準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親,封官許愿,營私舞弊,搞團團伙伙,或者打擊報復。解讀干部任用條例:工作嚴重失誤,黨政領導干部要引咎辭職黨政領導干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不宜再擔任現職,由本人主動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中央 近日頒布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對黨政領導干部引咎辭職作出了明確規定。《干部任用條例》規定,實行黨政領導干部辭職制度。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愿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因公辭職,是指領導干部因工作需要變動職務,依照法律或者政協章程的規定,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人大常委會或者政協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自愿辭職,是指黨政領導干部因個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責令辭職,是指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根據黨政領導干部任職期間的表現,認定其已不再適合擔任現職,通過一定程序責令其辭去現任領導職務。拒不辭職的,應當免去現職。
【篇三】干部選拔任用談話記錄
干部選拔任用制度
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建立與現代企業制度相適應的科學規范的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制度,形成企業富有生機與活力、有利于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選人用人機制,推進干部隊伍的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建設一支高舉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質的領導干部隊伍,保證公司改革與發展目標的全面實現,根據《中國共產黨 章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共中央關于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總公司黨委會、董事會、經理層工作規則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選拔任用領導干部,必須堅持下列原則:
㈠黨管干部和董事會依法選擇經營管理者及經營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權相結合原則;
㈡管人與管資產、管人與管事相統一原則;
㈢任人唯賢、德才兼備原則;
㈣群眾公認、注重實績原則;
㈤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
㈥民主集中制原則;
㈦依法辦事原則 ;
㈧分類分層管理原則。
第三條 選拔任用領導干部,必須適應公司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企業發展的要求。應當注重選拔任用優秀年輕干部。
第四條 本條例適用于選拔任用公司總公司總經理助理及以下、副廠處長以上領導干部。
第五條 黨委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選拔任用領導干部的職責,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選拔任用條件
第六條 公司領導干部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㈠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的水平,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堅持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經得起各種風浪的考驗。
㈡具有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信念,對搞好企業充滿信心,堅決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認真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與法律法規,立志改革開放,依靠廣大職工辦企業,工作中艱苦創業,做出實績。
㈢具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經營管理能力強,熟悉本行業務,掌握現代管理知識,具有金融、科技和法律等方面基本知識,善于根據市場變化作出科學決策;具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 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反對形式主義。
㈣依法辦事,清正廉潔,以身作則,求真務實,艱苦樸素,密切聯系群眾,堅持黨的群眾路線,自覺接受黨和群眾的批評和監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反對官僚主義,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不正之風。
㈤堅持和維護黨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風,有全局觀念,善于集中正確意見,善于團結同志,包括團結同自己有不同意見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條 提拔擔任領導職務的,應當具備下列資格:
㈠應當具有三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和在下一級任職的經歷;
㈡一般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㈢應當經過黨校、行政院校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五年內累計三個月以上的培訓,確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當在提任后一年內完成培訓;
㈣身體健康;
㈤提任黨的領導職務的,應當符合《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的黨齡要求。
第八條 特別優秀的年輕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第九條 一般應從后備干部中選拔。
第三章 干部任免、聘任
第十條 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產生各級黨委、紀委成員及其負責人。
第十一條 工會、共青團等群眾團體負責人的產生按有關規定履行民主程序。
第十二條 黨群部門領導干部按規定權限實行委任制。
第十三條 行政領導干部實行聘任制度。
㈠ 聘期一般為三年,任期屆滿,根據工作需要及本人意愿可以續聘。
㈡ 新聘任的領導干部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后,經考評勝任現職的正式聘任,不勝任的予以解聘。
第十四條 領導干部任免、聘任,應當按下列程序進行:
㈠ 采取領導推薦、組織(人事)部門推薦、民主推薦、自薦及公開招聘的方式產生人選;
㈡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對推薦人選進行考察,會議研究,提出建議人選。
㈢對新提職或副職提正職的領導干部進行任前公示。
㈣黨委、董事會、總經理按規定程序任免、聘任(解聘)。
第四章 后備干部管理
第十五條 實行后備干部工作制度。
第十六條 在黨委領導下,組織(人事)部門具體負責選拔、培養和管理。
第十七條 后備干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㈠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認真學習和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具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嚴于律己、勤政廉潔。
㈡子公司、部廳后備干部一般在45歲以下,廠(處)后備干部一般在40歲以下。
㈢一般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和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
㈣具備與擬任崗位責任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管理能力。
㈤ 作風民主,在群眾中有較高威信。
第十八條 后備干部與在職干部的比例:正職2:1以上,副職1:1以上。
第十九條 后備干部人選的系統推薦選拔工作每年進行一次,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㈠組織(人事)部門提出推薦選拔方案,報同級黨委主管領導審定后實施;
㈡組織本單位職工民主推薦;
㈢組織(人事)部門考察后,提出人選建議;
㈣報黨委(常委)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㈤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備案,并納入日常管理。
第二十條 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制訂培養計劃,落實到崗、到人的培養措施。通過崗位交流、掛職鍛煉、設置助理等方法,培養復合型領導人才。
第二十一條 組織(人事)部門和教育部門 有計劃地選送高層次崗位的后備干部到國家重點院校、科研院所、先進企業或國外培訓。
第二十二條 對后備干部每年調整一次,有進有出,優勝劣汰,始終保有一支適應公司發展需要的素質優良、結構合理、專業齊全的后備干部隊伍。
第五章 公開選拔、競聘上崗
第二十三條 公開選拔、競聘上崗是領導干部選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開選拔、競聘上崗適用于選拔各單位、各部門的行政領導干部和黨群部門的領導干部。公開選拔要運用市場機制,面向社會和全集團進行;競聘上崗在本單位或本系統內部進行。
第二十四條 特殊或急需的領導人才,可采取多種方式從社會上招聘。
第二十五條 各子公司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自行在公司集團或面向社會(含海外)公開招聘領導干部。
第二十六條 報名參加公開選拔、競聘上崗人員的基本條件和資格,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六條和第七條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公開選拔、競聘上崗工作在黨委領導下進行,由組織(人事)部門組織實施,一般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㈠成立競聘領導小組,負責競聘工作的組織協調。
㈡成立競聘工作辦公室, 在競聘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具體組織競聘工作。
㈢公布競聘職位、崗位待遇、報名條件、競聘程序、方法等,組織報名。
㈣通過對報名者的資格審查和素質測評,每個崗位一般不少于2個人的競聘人選。
㈤對競聘人選進行面試答辯,提出評議意見,報競聘領導小組。
㈥組織(人事)部門對競聘人選進行考察,形成材料報黨委。
㈦黨委討論提出建議人選后,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任免(聘任)等手續。
第六章 民主推薦
第二十八條 選拔任用領導干部,一般應經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
第二十九條 黨委、紀委換屆,根據上級黨委批準的黨委委員、紀委委員職數,同級黨委組織所屬黨組織醞釀推薦兩委委員候選人。個別提拔任職,按照擬任職位推薦。
第三十條 黨委、紀委換屆,產生兩委委員候選人應當經過以下步驟: ㈠召開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確定下屆黨委、紀委組成原則; ㈡黨委下發關于推薦本單位兩委委員的通知,組織所屬黨組織醞釀推薦,根據多數黨組織的意見,提出候選人初步人選; ㈢黨委對初步人選進行考察并根據考察結果確定候選人預備人選,報上級黨組織審批。
第三十一條 確定考察對象時,應當把民主推薦的結果作為重要依據之一,同時防止簡單地以票取人。
第三十二條 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干部人選,必須負責地寫出推薦材料并署名。經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后,按照規定程序進行民主推薦。所推薦人選不是所在單位多數群眾擁護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第七章 考察
第三十三條 對確定的考察對象,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嚴格考察。
第三十四條 考察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依據干部選拔任用條件和不同領導職務的職責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注重考察工作實績。
第三十五條 考察領導職務擬任人選,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㈠組織(人事)部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㈡采取個別談話、發放征求意見表、民主測評、實地考察、查閱資料、專項調查、同考察對象面談等方法,全面進行考察; ㈢組織(人事)部門根據考察情況,研究提出調整或任用的建議方案,向黨委報告。 第三十六條 考察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形成書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書檔案。考察材料必須寫實,全面、準確、清楚地反映考察對象的情況,包括下列內容: ㈠德、能、勤、績、廉方面的主要表現和主要特長; ㈡主要缺點和不足; ㈢民主推薦、民主測評情況。 第三十七條 實行干部考察工作責任制。考察人員必須堅持原則,公道正派,深入細致,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并對考察材料負責。
第八章 醞釀
第三十八條 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在考察前后,討論決定或者決定呈報前,應當充分醞釀。
第三十九條 醞釀應當根據領導職位和擬任人選的不同情況,分別在黨政領導班子有關成員中進行。 職能部門領導成員人選,應當征求上級分管領導成員的意見。
第九章 討論決定
第四十條 選拔任用領導干部,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黨委(常委)集體討論作出任免決定,或者決定提出人選意見。
第四十一條 黨委(常委)會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前,應當征求委員(常委)和行政主管領導的意見。
第四十二條 黨委(常委)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到會,并保證與會成員有足夠的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充分發表意見。與會成員對任免事項,應當發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緩議等明確意見。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采取口頭表決、舉手表決或者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對意見分歧較大或者有重大問題不清楚的,應當暫緩表決。對影響作出決定的問題,會后應當及時查清,避免久拖不決。 黨委(常委)有關干部任免的決定,需要復議的,應當經黨委(常委)超過半數成員同意后方可進行。
第四十三條 黨委(常委)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㈠黨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領導成員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人,逐個介紹領導職務擬任人選的提名、推薦、考察和任免(聘任或解聘)理由等情況; ㈡參加會議人員進行討論; ㈢進行表決,以黨委(常委)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
第四十四條 副廠處以上領導干部的職務變動,應當按照規定時限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第四十五條 總公司根據需要有權直接向下屬各單位委派、交流、調動干部,并有權糾正其不正確的任免(聘任或解聘)等事項。
第十章 任職
第四十六條 實行領導干部任前公示制度。 領導干部任前公示是指對擬提拔的黨群領導干部提出初步意見、對行政領導干部決定建議人選后,通過一定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公開明示提拔對象的有關情況,接受群眾監督,廣泛聽取廣大職工的意見后,再決定是否任用。
第四十七條 公示的對象為擬提拔的領導干部,平級變動、兼職的不進行任前公示。
第四十八條 公示內容為擬提拔干部的自然情況,包括性別、年齡、政治面貌、文化程度、籍貫、職稱、現任職務、擬任職務和主要工作經歷等。
第四十九條 公示范圍: ㈠擬提拔為總公司機關部廳、直屬處室副職以上領導職務和直屬單位、子公司正職的,在全公司公示。 ㈡擬提拔為總公司部廳(含新鋼代行總公司職能的部廳)下屬處室(含新鋼代行總公司職能的直屬處)正職、副職的,在總公司部廳、處室及專業系統公示。 ㈢擬提拔為總公司直屬單位、子公司的屬于總公司直管的副職領導干部,在本單位、擬任單位及總公司部廳、處室公示。
第五十條 需在全公司范圍公示的,通過《公司日報》或公司電視臺進行;需在局部范圍公示的,以“領導干部任前公示”文件形式公示。
第五十一條 公示期一般為七天。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按規定辦理任職手續。
第五十二條 對決定任用的領導干部,由黨委(常委)指定專人同本人談話。
第五十三條 領導職務的任職時間,按照黨委任命文件或行政聘任文件行文時間計算。
第十一章 交流、回避
第五十四條 實行領導干部交流制度。 ㈠交流的對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過交流鍛煉提高領導能力的;在一個崗位工作時間較長的;按照規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㈡提倡專業技術干部與管理干部,行政干部與黨群干部之間的交流,以利于培養復合型人才。㈢同一單位(部門)的黨政正職一般不同時交流。 ㈣干部交流可以在公司集團各個成員單位、部門之間進行。 ㈤交流的干部接到調令后,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到任。 第
五十五條 實行領導干部任職回避制度。 領導干部任職回避的親屬關系為: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有上列親屬關系,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實行任職回避: ㈠在同一領導班子中任職的; ㈡同時在有直接隸屬關系的領導班子中任主要領導職務的; ㈢一方在領導班子,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門及工程、投資項目中任領導職務的;
第五十六條 領導干部任職回避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㈠本人提出回避申請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提出回避建議; ㈡按領導干部管理權限由黨委(常委)進行審核和做出決定。
第五十七條 回避雙方職務不同的,一般由職務較低一方回避;職務相同的,根據工作需要和當事人的實際情況決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五十八條 新任用或新調入的領導干部在任職或調入前,應如實報告應回避的關系,并及時申請回避。因婚姻、職務變化等情況新形成的回避關系,當事人應當及時申請回避。
第五十九條 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黨委(常委)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討論干部任免,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第十二章 考核與 民主測評
第六十條 實行領導干部考核工作制度。 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在黨委領導下,由組織(人事)部門牽頭組織實施。計財部門負責提供經營指標和財務數據;審計部門負責對企業依法經營和財務數據的真實情況進行核實評價;紀檢部門負責對黨風廉政建設和違紀情況作出評價;工會負責做好對領導干部的民主評議、民主測評工作。
第六十一條 以領導干部任期目標和崗位責任制為依據,對其德、能、勤、績、廉進行考核。
第六十二條 應當采取以下形式對領導干部進行考核: ㈠日常考核。每月主管領導對下屬完成崗位責任制的情況進行考核。組織(人事)部門每月有計劃地與部分領導干部談話,聽取干部、職工的反映和意見,掌握領導干部的工作、學習、生活情況。
㈡年度考核。每年年終結算和審計結束后進行。采取確認年度目標,自我考核和述職, 民主評議和民主測評,主管領導逐級考核,專業職能部門考核,組織人事部門認定的方式進行。
㈢離任或任期屆滿考核。被考核者按任期目標責任書內容提出述職報告,經審計部門審計,組織(人事)部門會同工會進行民主測評后,根據日常考核和有關部門提供的情況做出綜合評價。
第六十三條 考核結果作為兌現分配、獎懲和職務晉升降免的依據之一。
第六十四條 實行民主評議、民主測評領導干部工作制度。 民主評議民主測評工作在黨委領導下,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民主評議民主測評干部委員會具體組織實施,評議測評本單位的領導干部。
第六十五條 民主評議民主測評領導干部委員會成員由同級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和組織(人事)、紀檢、工會、審計等部門的人員組成。 機關部廳、處室由機關黨委成立相應的評議測評小組,組織對機關部廳、處室領導干部的評議測評。
第六十六條 職工代表大會民主評議民主測評領導干部的工作,一般每年進行一次,與領導干部的年度述職同步。 既要評議領導班子,又要評議每名班子成員。
第六十七條 民主評議民主測評應當按下列程序進行: ㈠由單位主要領導向被評議的領導干部和職工代表宣講目的、意義和要求。 ㈡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代表會議,聽取民主評議對象的述職。 ㈢可采取座談會、個別談話和無記名填寫民主評議干部測評表等形式對領導干部進行民主評議。 ㈣民主評議民主測評領導干部委員會對評議意見和測評表進行匯總,對被評議、測評的領導干部按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確定評價檔次,向職工代表大會**團或職代會團(組)長聯席會議報告后報送上級組織(人事)部門。
第十三章 免職、辭職、降職 、退出領導職務
第六十八條 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免去現職: ㈠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評議、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經組織考核認定為不稱職的。 ㈡ 不勝任現職的。
第六十九條 不勝任現職領導干部 按下列標準認定: ㈠在重大政治問題上是非不分;不認真貫徹執行上級的決議、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對工作造成重大影響。 ㈡對所管單位或所管工作連續半年打不開工作局面;所管單位或所管工作長期處于后進狀態。 ㈢單位屢次發生重大不穩定問題或發生重大安全、設備、質量責任事故,并造成重大影響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 ㈣容不得不同意見,難以與班子其他成員合作共事,對領導班子成員之間嚴重不團結負有主要責任。 ㈤工作中弄虛作假,虛報浮夸,欺上瞞下,造成嚴重不良影響。 ㈥以權謀私,為配偶、子女和親友就業、錄用、調動、提職、晉級、入黨、出國、經商等謀求特殊照顧,造成嚴重影響。 ㈦違反干部人事工作制度,任人唯親,封官許愿,在用人上造成重大失誤和影響。 ㈧因身體健康狀況原因,難以履行現崗位職責。 ㈨在緊要關頭和事關人民生命財產安危時不能挺身而出,旁觀退縮。 ㈩其他違反黨紀、政紀,造成嚴重影響或重大損失。
第七十條 實行領導干部辭職制度。 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愿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 ㈠ 因公辭職,是指領導干部因工作需要變動職務,依照有關規定向有關組織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㈡自愿辭職,是指領導干部因個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自愿辭職,必須寫出書面申請,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審批。任免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答復。未經批準,不得擅離職守;擅自離職的,給予紀律處分。 ㈢ 引咎辭職,是指領導干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不宜再擔任現職,由本人主動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㈣責令辭職,是指黨委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根據領導干部任職期間的表現,認定其已不再適合擔任現職,通過一定程序責令其辭去現任領導職務。拒不辭職的,應當免去現職。
第七十一條 引咎辭職、責令辭職、降職的干部,在新的崗位工作一年以上,業績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重新擔任或者提拔擔任領導職務。
第七十二條 實行領導干部退出領導崗位制度。 ㈠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或工齡滿三十年的領導干部,可以實行內部退養,到法定退休年齡再辦理正式退休手續。 ㈡部分達到內退年齡的領導干部,因工作需要,經組織批準,可以安排調研員崗位,協助領導班子工作,不納入定員編制,保留原職級。
第七十三條 實行領導干部能升能降、薪隨崗變制度。領導干部工作變動,任職什么崗位就享受什么職務的待遇。
【篇四】干部選拔任用談話記錄
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記錄單
合同管理制度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龍騰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機構、職責、合同的授權委托、洽談、承辦、會簽、訂閱、履行和變更、終止及爭議處理和合同管理的處罰、獎勵;
本標準適用于龍騰公司項目建設期間的各類合同管理工作,廠內各類合同的管理,廠內所屬各具法人資格的部門,參照本標準執行。
2 規范性引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龍騰公司合同管理辦法》
3 定義、符號、縮略語
無
4 職責
4.1 總經理:龍騰公司經營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負責對廠內各類合同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以法人代表名義或授權委托他人簽訂各類合法合同,并對電廠負責。
4.2 工程部:是發電廠建設施工安裝等工程合同簽訂管理部門;負責簽訂管理基建、安裝、人工技術的工程合同。
4.3 經營部:是合同簽訂管理部門,負責管理設備、材料、物資的訂購合同。
4.5 合同管理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辦法并逐步完善規范;
4.5.2 參與合同的洽談、起草、審查、簽約、變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簽證、公證、調解、訴訟等活動,全程跟蹤和檢查合同的履行質量;
4.5.3 審查、登記合同對方單位代表資格及單位資質,包括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技術裝備、信譽、越區域經營許可等證件及履約能力(必要時要求對方提供擔保),檢查合同的履行情況;
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權委托書、合同專用章,并按編號歸口使用;
4.5.5 建立合同管理臺帳,對合同文本資料進行編號統計管理;
4.5.6 組織對法規、制度的學習和貫徹執行,定期向有關領導和部門報告工作;
4.5.7 在總經理領導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4.6 工程技術部:專職合同管理員及材料、燃料供應部兼職合同管理員履行以下職責:
4.6.1 在主任領導下,做好本部門負責的各項合同的管理工作,負責保管“法人授權委托書”;
4.6.2 簽訂合同時,檢查對方的有關證件,對合同文本內容依照法規進行檢查,檢查合同標的數量、金額、日期、地點、質量要求、安全責任、違約責任是否明確,并提出補充及修改意見。重大問題應及時向有關領導報告,提出解決方案;
4.6.3 對專業對口的合同統一編號、登記、建立臺帳,分類整理歸檔。對合同承辦部門提供相關法規咨詢和日常協作服務工作;
4.6.4 工程技術部專職合同管理員負責收集整理各類合同,建立合同統計臺帳,并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