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機關干部學習安徽省宗教事務條例心得體會(2020)【完整版】,供大家參考。
學習《安徽省宗教事務條例》心得體會 隨著國內外形勢的發展變化,宗教領域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比如,基層基層宗教工作基礎薄弱,宗教團體的作用發揮不夠,宗教商業化現象,網絡宗教問題凸顯等,急需修訂法規予以規范。新修訂的條例順應時代要求,針對突出問題,作了較大幅度的修訂,為宗教工作的法治化創造了條件。
一、強化了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內容 為了落實中央對宗教工作的新要求,新修訂的條例圍繞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作了一系列規定。比如,第五條規定,堅持我國宗教中國化方向,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依法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宗教和睦與社會穩定。又如,第七條規定,各宗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支配。再比如,第八條開宗明義地規定,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宗教工作的領導,,落實宗教工作責任制,牢牢把握宗教工作的主動權。通過這些規定,引導各宗教在政治上自覺認同、在文
化上自覺融合、在社會上自覺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
二、加強了對宗教團體的規范和要求 宗教團體是黨和政府團結和聯系宗教界人士和廣大信教公民的橋梁和紐帶。發揮各宗教團體的作用,對于黨和政府做好宗教工作十分重要。新修訂的條例針對各宗教團體發揮作用不夠的現實情況,單立一章,對宗教團體的建設作了若干具體的規定。比如,第十一條規定,宗教團體應當依法履行職能,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并按照各自章程和制度開展活動。宗教團體應當組織引導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依法開展活動,對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公民進行愛國守法教育,維護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教職人員應當遵守宗教團體制定的規章制度。又如,第十二條規定,宗教團體可以進行宗教文化學術研究和交流,開展宗教思想建設,對教義教規作出符合時代發展進步要求、符合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闡釋。這些規定和要求,為宗教團體的建設明確了方向,提供了行為規范,為宗教團體發揮橋梁紐帶作用創造了條件。
三、落實了政府特別是基層的服務監管責任 信教公民在基層,宗教領域的問題大多發生在基層,宗教工作力量薄弱的也是基層。針對這一情況,新修訂的條例作了細化規定。
一是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行政執法等工作機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條件。
二是明確了縣級以上宗教事務主管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務進行管理;公安、民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和旅游、應急管理、新聞出版、市場監管、網信、通信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負責相關的管理工作。
三是規定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工作人員,依法做好本轄區的宗教事務管理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協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務。
此外,針對宗教事務執法的現實需要,新修訂的條例依法對各項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作出了具體詳細的規定,為政府推進宗教領域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提供了依據。
四、充實了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內容 宗教活動場所是信教公民集體開展宗教活動的固定活動場所。加強宗教場所的管理,規范宗教場所的規劃、建設及有關宗教活動是做好宗教工作的重要保證。針對實踐中宗教活動場所管理存在的突出問題,新修訂的《省條例》作了以下幾個方面的補充規定。
一是宗教活動場所的規劃管理。將宗教活動場所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并明確要求宗教活動場所建設涉及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和旅游、應急管理等行政管理事項的,應當依法申請審批。
二是宗教活動場所的民主管理。明確要求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成立管理組織,進一步明確管理組織的人員組成及其具體職責。
五、細化了宗教活動、宗教財產的具體規范 針對社會各方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新修訂的《省條例》增加了以下幾個方面的規定。
一是規定特定宗教活動及有關活動的報告義務。明確跨設區的市、縣舉行超過宗教活動場所容納規模的大型宗教活動,以及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開展信教公民培訓,舉辦具有一定規模或者有較大影響力的研討會、論壇、慶典等活動,活動舉行前,應當將活動方案報告所在地縣級宗教事務主管部門、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
二是針對宗教商業化傾向,作了三個方面的禁止規定。除規定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可以以自養目的開展與其宗教宗旨、習俗相符的經營活動外,具體規定了遏制商業化傾向的禁止規范和法律責任。其一,任何組織和個人捐資修建宗教活動場所的,不享有該宗教活動場所的所有權、
使用權,不得從該宗教活動場所獲得經濟收益,不得干預宗教活動場所的內部事務。其二,禁止投資、承包經營宗教活動場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義進行商業宣傳,禁止將宗教活動場所作為企業資產進行資本運作,禁止以營利為目的在宗教活動場所內建設骨灰堂等殯葬設施。其三,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非指定的臨時活動地點不得通過設置功德箱、奉獻箱、乜貼箱等方式,接受和變相接受宗教性質的捐贈。
三是針對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進行了明確規范。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應當經省級以上宗教事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按照國家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有關規定辦理。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的內容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宗教事務管理的相關規定。縣級以上宗教事務主管部門應當與網信、通信管理、公安等部門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依法對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進行監督管理。
四是針對財務管理作了針對性的規定,明確規定宗教教職人員及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的工作人員離職或者去世后,其保管、使用的屬于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的財產,應當予以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