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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機關事業單位請假制度規定,菁選2篇(范例推薦)

時間:2023-02-10 19:55:08 來源:網友投稿

機關事業單位請假制度的最新規定1  一、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按規定享有應有的休息和因并因事請假的權利。  二、職工休假、請假須按管理權限和程序履行相應的登記、請假、銷假手續。  三、休假制度  (一)公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2023機關事業單位請假制度規定,菁選2篇(范例推薦),供大家參考。

2023機關事業單位請假制度規定,菁選2篇(范例推薦)

機關事業單位請假制度的最新規定1

  一、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按規定享有應有的休息和因并因事請假的權利。

  二、職工休假、請假須按管理權限和程序履行相應的登記、請假、銷假手續。

  三、休假制度

  (一)公休假和國家法定節假日

  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每周享受周六、周日2天公休假。

  每年享受元旦1天、春節3天、“五·一”國際勞動節3天、“十·一”國慶節3天的法定節假日。

  (三)探親假

  1、探親原則:連續工作滿一年的職工,配偶之間、單身職工與父母親(雙方)之間、已婚職工與父母親(雙方)之間分居兩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個白天的,可享受探親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節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休假天數:探望配偶,每年給予其中一方探親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隊干部者)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給假一次,假期20天,兩年探望一次者給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探親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在內。

  3、假期待遇: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內,工資照發。職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規定標準范圍內的,可由所在單位報銷。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基本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報銷。

  (四)婚假

  1、休假天數:

  職工符合國家法定的結婚年齡并按規定履行了結婚手續的,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給予5個工作日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齡的初婚夫妻(男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2、假期待遇:職工在批準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間,本人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五)產假

  1、休假天數:

  (1)符合國家婚姻以及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的女職工,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假期 (產前15天,產后75天);難產者,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假期15天;滿24周歲及以上分娩者,增加假期30天 (妻子屬此晚育情況的男性職工,可享受15天護理假)。對嬰兒不滿6個月并實行純母乳喂養的子職工增加產假30天。

  (2)符合國家婚姻以及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的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假期15至30天;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假期42天。

  2、產假期滿,女職工在小孩不滿一周歲時,每個工作日給1小時哺乳時間 (不含途中時間)。

  3、假期待遇:在規定的生育假或護理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六)喪假

  1、休假天數:

  職工的主要親屬(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時,可由本人提出申請,單位批準,給予5個工作日的喪假。如需職工到外地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2、假期待遇:在批準的喪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七)病假

  1、工作人員患病或受傷,不能堅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由縣以上醫療機構診斷并發給病休證明,經單位批準后,可休病假。

  2、病假期間的待遇:

  (1)職工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或固定工資。

  病假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的,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機關)或固定工資(事業)的9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及其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或固定工資。

  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或固定工資的7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按本人基本工資或固定工資的80%計發。

  事業單位職工病假期間,應按一定比例發給活工資,活工資的計發標準由各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確定。

  (2)職工患病后,因身體衰弱,經組織批準,半日工作,半日休養的,其工資可以照發。

機關事業單位請假制度的最新規定2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團省委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休息休假權利,調動其工作積極性,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會第514號)、《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人事部令第9號)和《關于廣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有關問題的通知》(粵人發[2008]276號)有關要求,結合團省委機關事業單位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團省委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指團省委機關各部室、直屬事業單位干部職工。

  第三條 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以上,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四條 工作人員工作年限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條 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工作人員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工作人員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工作人員,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工作人員,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工作人員,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六條 工作人員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內又出現第五條第(二)、(三)、(四)、(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七條 工作人員享受年休假,應根據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因工作需要不能在當年安排年休假的,經本人同意可跨1個年度安排,原則上不允許連續2年不休假;年休假分段安排的,原則上不超過3段。

  第八條 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應當征求本人意見,并根據工作人員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對其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支付標準是:每應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本人全年工資收入除以全年計薪天數261天)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第九條 因工作人員未休年休假而應支付的工資報酬,由工作人員所在實際工作部門在部門經費中統籌安排。

  第十條 機關事業單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員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一)因個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請事假累計已超過本人應休年休假天數,但不足20天的。

  第十一條 工作人員要根據本職工作情況提出年休假申請,填好《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審批表》,經有關審批手續后方可休假。團省委領導班子成員休假,由黨組統籌安排;各部室負責人、直屬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休假,需經團省委組織部審核后報黨組研究決定;各部室處級以下(含處級)非領導職務干部、直屬事業單位副職及以下工作人員休假,需經本部室(單位)審核后報分管*批準,并報團省委組織部備案。

  第十二條 各部室、直屬事業單位應根據自身工作情況統籌安排本部室(單位)工作人員休年假,并在每年1月10日、7月10日前將《上(下)半年休年假安排計劃表》報至團省委組織部,每年結束后10日內將《年度休年假情況表》報至團省委組織部。

  第十三條 團省委直屬企業單位應結合本單位實際,按國家、省相關規定和本辦法執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單位負責人休假審批手續按本辦法第十一條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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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實施,實施期間如國家、省出臺相關規定且與本辦法規定不符的,按國家、省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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