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基層鄉鎮執法隊伍建設、管理、執法工作中存在困難問題和建議(完整),供大家參考。
基層鄉鎮執法隊伍建設、管理、執法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問題和建議
鄉鎮執法長期存在“看得見管不著、管得著看不見”的問題,原有的鄉鎮執法模式已經不能滿足基層執法需要。目前,鄉鎮推行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已初具雛形,鄉鎮政府通過設置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統一行使綜合執法權,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仍然存在一些問題。
一、鎮執法隊伍建設情況
目前,鎮綜合行政執法大隊人員配備為11人,其中事業編制管理崗3人、工勤崗4人、減縣增鄉4人,執法隊執法證持證人數為0。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開展主要側重于法律法規和辦案流程學習、完善相關制度措施、日常“三違”巡查、夜間河砂巡查、街道秩序整治及黨委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以制止和勸導違法行為為主。
二、存在的困難問題
(一)小事管不好。綜合執法體制改革后,基層綜合執法承擔了在基層發生頻率較高、與群眾日常生產生活關系密切、多頭重復交叉執法問題比較突出且專業技術要求較高的職責。但綜合執法一方面缺乏系統性、全面性、針對性的理論研究和指導,執法依據缺乏。比如,將餐飲業食客喝酒劃拳的噪音污染和店內油煙污染等監管職責明確給綜合行政執法局,但執法隊在處置上述污染行為時,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和必要的檢測設備,執法遭遇到“無法可依”的尷尬。另一方面群眾對執法工作普遍存在抵觸心理,當事人大多被動配合,群眾對執法工作不夠理解、信任和支持,無形之中加大了執法難度,造成“小事管不好”。
(二)大事管不了。單靠基層綜合執法人員很難有效開展工作。但綜合執法體制改革后,一些部門對職能劃轉認知存在偏差,認為執法職能劃出了,行業管理職能也隨之劃出了,或是把處罰權的劃出視同全部執法權的劃出,只行使許可權,不履行監督檢查權。比如,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鄉鎮(街道)以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的名義行使執法權,但在實際工作中,綜合執法局與鄉鎮(街道)難以厘清各自職責界限,要么重復執法,加重工作負擔,要么出現執法空白,工作落實不到位。
(三)執法隊伍薄弱。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建設亟需加強。一是執法人員不足。鎮綜合行政執法大隊人員配備為11人,其中事業編制管理崗3人、工勤崗4人、減縣增鄉4人,執法隊執法證持證人數為0,擁有執法資格的人員過少,導致執法效率低下,執法風險過高,從根本上削弱了執法力量。二是執法能力欠缺。綜合行政執法行政職權覆蓋面廣,專業性強,雖開展了相關培訓,但在短時間掌握并熟練運用相關業務知識,實屬困難。三是執法硬件短缺。受財政資金安排的制約,現有執法模式信息化、科技化水平不高,在執法辦案時可利用資源匱乏,導致執法效率低、執法取證難。特別是執法設備、執法車輛明顯不足,與規范化建設要求相去甚遠。
三、整改建議
一是完善立法,推動綜合執法步入法制正軌。明確基層綜合執法的法律依據,對基層綜合執法主體的法律地位,權力分配的標準、程序,部門之間的權限等作出法律界定,確保有法可依。在地方立法層面,結合實際制定出具有地方特色的法律規范,為基層綜合執法提供統一規范的法律依據,便于高效執法。
二是加強協作,建立綜合執法聯動與保障機制。加強綜合執法部門和相關單位之間的協作關系,建立健全相關執法機制建設。建立條塊結合的網格監管執法模式,調配資源強化執法力度;
建立行政執法與司法聯動機制,提高行政執法權威性;
是健全執法辦案激勵機制,強化對執法工作考核與監督。
三是提高效力,加強基層綜合執法隊伍建設。積極轉變執法理念,由管理式、任務式、運動式向服務化、法治化、常態化轉變。提高執法人員綜合素質和招錄新人的“準入門檻”,建立長期專業化培訓機制,建設一支政治思想素質高、業務能力強的綜合執法隊伍,推進綜合執法的規范化建設。
四是匯聚民心,形成基層管理共建共享的良好局面。通過微信公眾號、微博、短視頻等方式,多維度、全方位宣傳基層綜合執法工作;
通過轉發評論朋友圈,宣傳基層綜合執法先進經驗、優秀事跡,傳播正能量,樹立隊伍新形象,讓居民積極主動理解、支持和參與城區管理,基層綜合行政執法方能行穩致遠。